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章碼:03210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3210 鋼筋發布頁
章碼:03210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3210 鋼筋發布頁
回本章規範正文 | 附件全目錄 | 臺北市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上一段
按官方原件頁序閱讀。本附件共21頁;本頁為第13至21頁。表格跨頁時請接續下一頁;原文中的「現行條文」是該對照表製作時的比較欄名,不能單憑此欄判定今日有效條文。橫向表格可左右捲動,文字內容可展開複製。
¶ 版本差異原件第13頁
第 13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E. 金屬製品應不得為鋁或鋁合金製品。 F. 墊塊配置間距應不使鋼筋產生不允許之垂鋼筋檢驗頻率修正。 3.3.1 鋼筋之檢驗: (1) 鋼筋須附製造廠商檢驗合格報告單,並詳列鋼筋號數、數量及日期,每捆鋼筋須用標籤註明爐號,運抵工地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取樣並依CNS 560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用)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降變形或橫向變位等。 3.3.1 鋼筋之檢驗: (1) 鋼筋須附製造廠商檢驗合格報告單,並詳列鋼筋號數、數量及日期,每捆鋼筋須用標籤註明爐號,運抵工地後,廠商應會同工程司取樣並依CNS 560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用)應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2) 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廠商申請辦理。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表03210-5: 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承包商申請辦理。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3210-5 鋼筋材料檢驗項目 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拉伸試驗 CNS 2111 鋼筋 外觀檢查 CNS 560 CNS 560 彎曲試驗 CNS 560 化學成分 外觀檢查 CNS 560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560之規定 以同一爐號及相同標稱直徑之鋼筋為1組,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超過50t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計),每組另加取1支。 分析 CNS 560 鋼筋 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彎曲試驗 CNS 560 化學成分分析 CNS 560 1.同一形狀尺度之鋼筋,50t 以下者取1m長之試樣1支,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取1m 長之試樣2支,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 計),加取1m 長之試樣1支。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之每一軋序,取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拉伸試驗 CNS 2111 以同一爐號、標稱直徑差未滿10mm 之鋼筋為1組,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3.3.2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檢驗: (1) 續接器續接後之外觀檢查包括位置、型式、密3.3.2 鋼筋續接器之檢驗: (1)續接器續接後之外觀檢查應視其續接部位之形合情形、同軸度等項目,由施工廠商進行100%之自主檢查,工程司抽驗數量至少5%,經檢驗狀是否合於規定,對接之鋼筋中心軸是否一致。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檢驗參考依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與解說土木401-110規定修正。 13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E. 金屬製品應不得為鋁或鋁合金製品。 F. 墊塊配置間距應不使鋼筋產生不允許之垂 鋼筋檢驗頻率修正。 3.3.1 鋼筋之檢驗: (1) 鋼筋須附製造廠商檢驗合格報告單,並詳列鋼 筋號數、數量及日期,每捆鋼筋須用標籤註明 爐號,運抵工地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取樣 並依CNS 560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 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 (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 用)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 降變形或橫向變位等。 3.3.1 鋼筋之檢驗: (1) 鋼筋須附製造廠商檢驗合格報告單,並詳列鋼 筋號數、數量及日期,每捆鋼筋須用標籤註明 爐號,運抵工地後,廠商應會同工程司取樣並 依CNS 560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 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 (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 用)應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2) 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 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 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廠商申請辦理。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表 03210-5: 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 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承包商申請辦 理。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下 表 03210-5 鋼筋材料檢驗項目 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拉伸試驗 CNS 2111 鋼筋 外觀檢查 CNS 560 CNS 560 彎曲試驗 CNS 560 化學成分 外觀檢查 CNS 560 應符合 契約圖 說 及 CNS560 之規定 以同一爐號及相同標稱直徑之鋼筋為1組, 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一爐號質量 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分析 CNS 560 鋼筋 應符合契 約圖說之 規定 彎曲試驗 CNS 560 化學成分 分析 CNS 560 1.同一形狀尺度之鋼筋,50t 以下者取1m 長之試樣1支,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 取1m 長之試樣2支,超過100t 者,每增加 50t(不足50t,以50t 計),加取1m 長之試 樣1支。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之每一軋序,取 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拉伸試驗 CNS 2111 以同一爐號、標稱直徑差未滿10mm 之鋼筋 為1組,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 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 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 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3.3.2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檢驗: (1) 續接器續接後之外觀檢查包括位置、型式、密 3.3.2 鋼筋續接器之檢驗: (1)續接器續接後之外觀檢查應視其續接部位之形 合情形、同軸度等項目,由施工廠商進行100% 之自主檢查,工程司抽驗數量至少5%,經檢驗 狀是否合於規定,對接之鋼筋中心軸是否一 致。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檢驗 參考依混凝土工程設計 規範與解說土木401-110 規定修正。 1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E. 金屬製品應不得為鋁或鋁合金製品。 | ||||||||||||
| F. 墊塊配置間距應不使鋼筋產生不允許之垂 | ||||||||||||
| 降變形或橫向變位等。 | ||||||||||||
| F. 墊塊配置間距應不使鋼筋產生不允許之垂 | ||||||||||||
| 降變形或橫向變位等。 | ||||||||||||
| 降變形或橫向變位等。 | ||||||||||||
| 3.3.1 鋼筋之檢驗: (1) 鋼筋須附製造廠商檢驗合格報告單,並詳列鋼 筋號數、數量及日期,每捆鋼筋須用標籤註明 爐號,運抵工地後,廠商應會同工程司取樣並 依CNS 560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 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 (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 用)應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2) 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 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 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廠商申請辦理。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表 03210-5: 表 03210-5 鋼筋材料檢驗項目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檢查 CNS 560 應符合 以同一爐號及相同標稱直徑之鋼筋為1組, 拉伸試驗 CNS 2111 契約圖 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超過50t 鋼筋 CNS 560 說 及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一爐號質量 彎曲試驗 CNS 560 CNS560 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 化學成分 CNS 560 之規定 計),每組另加取1支。 分析 | 3.3.1 鋼筋之檢驗: (1) 鋼筋須附製造廠商檢驗合格報告單,並詳列鋼 筋號數、數量及日期,每捆鋼筋須用標籤註明 爐號,運抵工地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取樣 並依CNS 560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 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 (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 用)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 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 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承包商申請辦 理。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下 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同一形狀尺度之鋼筋,50t 以下者取1m 長之試樣1支,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 取1m 長之試樣2支,超過100t 者,每增加 外觀檢查 CNS 560 50t(不足50t,以50t 計),加取1m 長之試 應符合契 樣1支。 鋼筋 約圖說之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之每一軋序,取 規定 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拉伸試驗 CNS 2111 以同一爐號、標稱直徑差未滿10mm 之鋼筋 彎曲試驗 CNS 560 為1組,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 化學成分 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 分析 CNS 560 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 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鋼筋檢驗頻率修正。 | ||||||||||
| 依CNS 560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 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 (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 用)應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2) 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 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 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廠商申請辦理。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表 03210-5: 表 03210-5 鋼筋材料檢驗項目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檢查 CNS 560 應符合 以同一爐號及相同標稱直徑之鋼筋為1組, 拉伸試驗 CNS 2111 契約圖 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超過50t 鋼筋 CNS 560 說 及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一爐號質量 彎曲試驗 CNS 560 CNS560 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 化學成分 CNS 560 之規定 計),每組另加取1支。 分析 | 並依CNS 560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 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 (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 用)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 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 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承包商申請辦 理。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下 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同一形狀尺度之鋼筋,50t 以下者取1m 長之試樣1支,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 取1m 長之試樣2支,超過100t 者,每增加 外觀檢查 CNS 560 50t(不足50t,以50t 計),加取1m 長之試 應符合契 樣1支。 鋼筋 約圖說之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之每一軋序,取 規定 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拉伸試驗 CNS 2111 以同一爐號、標稱直徑差未滿10mm 之鋼筋 彎曲試驗 CNS 560 為1組,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 化學成分 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 分析 CNS 560 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 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
| (2) 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 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 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廠商申請辦理。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表 03210-5: 表 03210-5 鋼筋材料檢驗項目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檢查 CNS 560 應符合 以同一爐號及相同標稱直徑之鋼筋為1組, 拉伸試驗 CNS 2111 契約圖 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超過50t 鋼筋 CNS 560 說 及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一爐號質量 彎曲試驗 CNS 560 CNS560 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 化學成分 CNS 560 之規定 計),每組另加取1支。 分析 | (2)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 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 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承包商申請辦 理。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下 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同一形狀尺度之鋼筋,50t 以下者取1m 長之試樣1支,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 取1m 長之試樣2支,超過100t 者,每增加 外觀檢查 CNS 560 50t(不足50t,以50t 計),加取1m 長之試 應符合契 樣1支。 鋼筋 約圖說之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之每一軋序,取 規定 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拉伸試驗 CNS 2111 以同一爐號、標稱直徑差未滿10mm 之鋼筋 彎曲試驗 CNS 560 為1組,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 化學成分 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 分析 CNS 560 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 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
|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表 03210-5: 表 03210-5 鋼筋材料檢驗項目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檢查 CNS 560 應符合 以同一爐號及相同標稱直徑之鋼筋為1組, 拉伸試驗 CNS 2111 契約圖 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超過50t 鋼筋 CNS 560 說 及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一爐號質量 彎曲試驗 CNS 560 CNS560 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 化學成分 CNS 560 之規定 計),每組另加取1支。 分析 | 理。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下 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同一形狀尺度之鋼筋,50t 以下者取1m 長之試樣1支,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 取1m 長之試樣2支,超過100t 者,每增加 外觀檢查 CNS 560 50t(不足50t,以50t 計),加取1m 長之試 應符合契 樣1支。 鋼筋 約圖說之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之每一軋序,取 規定 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拉伸試驗 CNS 2111 以同一爐號、標稱直徑差未滿10mm 之鋼筋 彎曲試驗 CNS 560 為1組,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 化學成分 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 分析 CNS 560 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 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
| 表 03210-5 鋼筋材料檢驗項目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檢查 CNS 560 應符合 以同一爐號及相同標稱直徑之鋼筋為1組, 拉伸試驗 CNS 2111 契約圖 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超過50t 鋼筋 CNS 560 說 及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一爐號質量 彎曲試驗 CNS 560 CNS560 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 化學成分 CNS 560 之規定 計),每組另加取1支。 分析 | 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同一形狀尺度之鋼筋,50t 以下者取1m 長之試樣1支,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 取1m 長之試樣2支,超過100t 者,每增加 外觀檢查 CNS 560 50t(不足50t,以50t 計),加取1m 長之試 應符合契 樣1支。 鋼筋 約圖說之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之每一軋序,取 規定 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拉伸試驗 CNS 2111 以同一爐號、標稱直徑差未滿10mm 之鋼筋 彎曲試驗 CNS 560 為1組,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 化學成分 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 分析 CNS 560 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 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鋼筋 | 外觀檢查 | CNS 560 | 應符合 契約圖 說 及 CNS560 之規定 | 以同一爐號及相同標稱直徑之鋼筋為1組, 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一爐號質量 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鋼筋 | 外觀檢查 | CNS 560 | 應符合契 約圖說之 規定 | 1.同一形狀尺度之鋼筋,50t 以下者取1m 長之試樣1支,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 取1m 長之試樣2支,超過100t 者,每增加 50t(不足50t,以50t 計),加取1m 長之試 樣1支。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之每一軋序,取 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 |||
| 鋼筋 | 拉伸試驗 | CNS 560 | 契約圖 說 及 CNS560 之規定 | 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一爐號質量 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鋼筋 | 外觀檢查 | CNS 560 | 應符合契 約圖說之 規定 | 取1m 長之試樣2支,超過100t 者,每增加 50t(不足50t,以50t 計),加取1m 長之試 樣1支。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之每一軋序,取 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 |||
| 分析 | CNS 560 | 之規定 |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鋼筋 | 應符合契 約圖說之 規定 |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之每一軋序,取 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 ||||||
| 規定 | 長度大於0.5m 之試樣1支。 | |||||||||||
| 拉伸試驗 | CNS 2111 | 規定 | 以同一爐號、標稱直徑差未滿10mm 之鋼筋 為1組,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 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 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 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
| 彎曲試驗 | CNS 560 | 為1組,每組取1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 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 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 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
| 化學成分 分析 | CNS 560 | 超過50t 至100t 以下者,每組取2支,同 一爐號質量超過100t 者,每增加50t(不足 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1支。 | ||||||||||
| 3.3.2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檢驗: | 3.3.2 鋼筋續接器之檢驗: |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檢驗 | ||||||||||
| (1) 續接器續接後之外觀檢查包括位置、型式、密 | (1)續接器續接後之外觀檢查應視其續接部位之形 | 參考依混凝土工程設計 | ||||||||||
| 合情形、同軸度等項目,由施工廠商進行100% | 狀是否合於規定,對接之鋼筋中心軸是否一 | 規範與解說土木401-110 | ||||||||||
| 之自主檢查,工程司抽驗數量至少5%,經檢驗 | 致。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 | 規定修正。 | ||||||||||
| (1) 續接器續接後之外觀檢查包括位置、型式、密 | (1)續接器續接後之外觀檢查應視其續接部位之形 | 參考依混凝土工程設計 | ||||||||||
| 合情形、同軸度等項目,由施工廠商進行100% | 狀是否合於規定,對接之鋼筋中心軸是否一 | 規範與解說土木401-110 | ||||||||||
| 之自主檢查,工程司抽驗數量至少5%,經檢驗 | 致。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 | 規定修正。 | ||||||||||
| 合情形、同軸度等項目,由施工廠商進行100% | 狀是否合於規定,對接之鋼筋中心軸是否一 | 規範與解說土木401-110 | ||||||||||
| 之自主檢查,工程司抽驗數量至少5%,經檢驗 | 致。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 | 規定修正。 | ||||||||||
| 之自主檢查,工程司抽驗數量至少5%,經檢驗 | 致。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 | 規定修正。 | ||||||||||
¶ 表 2
(本表格式特殊,改以原檔影像呈現以保完整)
¶ 版本差異原件第14頁
第 14 頁
影響強度者得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外,應切斷重新續接。 (2)鋼筋母材拉力試驗:按CNS 2111金屬材料拉伸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影響強度者得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外,應切斷重新續接。 (2) 具螺紋接頭之續接組件密合度須以扭力扳手抽試驗法及CNS 2112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規定辦理。 (3)續接器續接後之拉力、高塑性反復載重強度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停止施工,待再經試驗確認合格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繼續施工。 (4)續接器接合試體必須是以工地實際採用之相同驗,在箍筋及繫筋未綁紮固定之前,由工程司以扭力板手抽驗,其扭力值應大於續接性能合格報告紀錄之標稱值,抽驗數量不得低於該批續接數量之15%,不合格部分須鎖緊至扭力值之外,另再加倍抽驗直到合格為止。 (3) 鋼筋母材基本拉伸試驗:依表 03210-5、表 03210-6及附錄「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法」(2)規定辦理。 (4) 續接器續接後之拉力、高塑性反復載重強度試材質及施工方法製成,各項試驗變形量之量測長度為自續接器兩端向外各20mm 或鋼筋直徑之1/2,取大者。量測長度依前述規定若小於50 cm,可於無受壓屈曲之虞時取50 cm,且續接器應設於其中央位置。 (5)試驗樣本中若有一個不合格者,則該樣本所代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停止施工,待再經試驗確認合格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繼續施工。 (5) 該批試驗樣本中若有一個不合格者,則該批數表之數量均視為不合格品,承包商可就不合格之試驗項目申請加倍取樣複驗或退料,若複驗仍不合格應即運離工地,且該批後之各批抽樣數提高為5個,直至連續3批樣本均合格再恢復量均視為不合格品,廠商可就不合格之試驗項目申請加倍取樣複驗或退料,若複驗仍不合格應即運離工地,且該批後之各批抽樣數依表03210-6之頻率加倍取樣,直至連續3批樣本均為3個。 (6) 承包商應考慮試驗或複驗所需時間,不得因而合格再恢復。 (6) 廠商應考慮試驗或複驗所需時間,不得因而延延誤工期。 (7)為確保品質控制,承包商應選用優良產品,該誤工期。 (7) 為確保品質控制,廠商應選用優良產品,該產產品若經3次抽驗仍不合格時,承包商應改採其他廠牌之續接器。 (8)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續接器之檢驗項品若經3次抽驗仍不合格時,廠商應改採其他廠牌之續接器。 (8)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續接器之檢驗項目如表03210-6: 目如下表: 14
文字內容
影響強度者得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 修正或改善外,應切斷重新續接。 (2)鋼筋母材拉力試驗:按CNS 2111金屬材料拉伸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影響強度者 得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 外,應切斷重新續接。 (2) 具螺紋接頭之續接組件密合度須以扭力扳手抽 試驗法及CNS 2112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規定 辦理。 (3)續接器續接後之拉力、高塑性反復載重強度試 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停止施工,待再經試驗 確認合格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繼續施工。 (4)續接器接合試體必須是以工地實際採用之相同 驗,在箍筋及繫筋未綁紮固定之前,由工程司 以扭力板手抽驗,其扭力值應大於續接性能合 格報告紀錄之標稱值,抽驗數量不得低於該批 續接數量之15%,不合格部分須鎖緊至扭力值 之外,另再加倍抽驗直到合格為止。 (3) 鋼筋母材基本拉伸試驗:依表 03210-5、表 03210-6及附錄「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 法」(2)規定辦理。 (4) 續接器續接後之拉力、高塑性反復載重強度試 材質及施工方法製成,各項試驗變形量之量測 長度為自續接器兩端向外各20mm 或鋼筋直徑之 1/2,取大者。量測長度依前述規定若小於50 cm,可於無受壓屈曲之虞時取50 cm,且續接器 應設於其中央位置。 (5)試驗樣本中若有一個不合格者,則該樣本所代 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停止施工,待再經試驗 確認合格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繼續施工。 (5) 該批試驗樣本中若有一個不合格者,則該批數 表之數量均視為不合格品,承包商可就不合格 之試驗項目申請加倍取樣複驗或退料,若複驗 仍不合格應即運離工地,且該批後之各批抽樣 數提高為5個,直至連續3批樣本均合格再恢復 量均視為不合格品,廠商可就不合格之試驗項 目申請加倍取樣複驗或退料,若複驗仍不合格 應即運離工地,且該批後之各批抽樣數依表 03210-6之頻率加倍取樣,直至連續3批樣本均 為3個。 (6) 承包商應考慮試驗或複驗所需時間,不得因而 合格再恢復。 (6) 廠商應考慮試驗或複驗所需時間,不得因而延 延誤工期。 (7)為確保品質控制,承包商應選用優良產品,該 誤工期。 (7) 為確保品質控制,廠商應選用優良產品,該產 產品若經3次抽驗仍不合格時,承包商應改採其 他廠牌之續接器。 (8)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續接器之檢驗項 品若經3次抽驗仍不合格時,廠商應改採其他 廠牌之續接器。 (8)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續接器之檢驗項 目如表03210-6: 目如下表: 1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影響強度者 得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 外,應切斷重新續接。 (2) 具螺紋接頭之續接組件密合度須以扭力扳手抽 驗,在箍筋及繫筋未綁紮固定之前,由工程司 以扭力板手抽驗,其扭力值應大於續接性能合 格報告紀錄之標稱值,抽驗數量不得低於該批 續接數量之15%,不合格部分須鎖緊至扭力值 之外,另再加倍抽驗直到合格為止。 (3) 鋼筋母材基本拉伸試驗:依表 03210-5、表 03210-6及附錄「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 法」(2)規定辦理。 (4) 續接器續接後之拉力、高塑性反復載重強度試 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停止施工,待再經試驗 確認合格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繼續施工。 (5) 該批試驗樣本中若有一個不合格者,則該批數 量均視為不合格品,廠商可就不合格之試驗項 目申請加倍取樣複驗或退料,若複驗仍不合格 應即運離工地,且該批後之各批抽樣數依表 03210-6之頻率加倍取樣,直至連續3批樣本均 合格再恢復。 (6) 廠商應考慮試驗或複驗所需時間,不得因而延 誤工期。 (7) 為確保品質控制,廠商應選用優良產品,該產 品若經3次抽驗仍不合格時,廠商應改採其他 廠牌之續接器。 (8)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續接器之檢驗項 目如表03210-6: | 影響強度者得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 修正或改善外,應切斷重新續接。 (2)鋼筋母材拉力試驗:按 CNS 2111金屬材料拉伸 試驗法及 CNS 2112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規定 辦理。 (3)續接器續接後之拉力、高塑性反復載重強度試 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停止施工,待再經試驗 確認合格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繼續施工。 (4)續接器接合試體必須是以工地實際採用之相同 材質及施工方法製成,各項試驗變形量之量測 長度為自續接器兩端向外各20mm 或鋼筋直徑之 1/2,取大者。量測長度依前述規定若小於50 cm,可於無受壓屈曲之虞時取50 cm,且續接器 應設於其中央位置。 (5)試驗樣本中若有一個不合格者,則該樣本所代 表之數量均視為不合格品,承包商可就不合格 之試驗項目申請加倍取樣複驗或退料,若複驗 仍不合格應即運離工地,且該批後之各批抽樣 數提高為5個,直至連續3批樣本均合格再恢復 為3個。 (6) 承包商應考慮試驗或複驗所需時間,不得因而 延誤工期。 (7)為確保品質控制,承包商應選用優良產品,該 產品若經3次抽驗仍不合格時,承包商應改採其 他廠牌之續接器。 (8)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續接器之檢驗項 目如下表: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5頁
第 15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 規範之要求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方法 頻 率 SA 級 B 級 1.降伏強度fya≧fy 2.抗拉強度 鋼筋 母材 基本拉伸試驗 CNS 560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560之規定 同表 03210-5「拉伸試驗」。 鋼筋母材拉力試驗 CNS 2111 同一批鋼筋取一組,每組至少三個。 fua≧1.25fy 且≧fu 3.伸長率εua≧ε u 抗拉強度fuc ≧1.25fy且≧fu ≧1.25fy 1. 抗拉強度fuc≧滑動量(δs)1c ≦0.3mm ≦0.3mm 1.25fy且≧fu 2. 滑動量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分開取樣,每100個取1個(餘數未滿100個亦須取樣1個)。 拉力試驗 詳見本章附錄 (δs)0.6fy≦0.1mm 3.鋼筋直徑收縮率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率εsu 鋼筋尺度D32以下≧9% ≧2% 鋼筋尺度D36以上≧6% 每200個取一組,每組至少三個。惟未逾200個,由承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試驗報告,得予免驗。 鋼筋續接器 抗拉強fuc -- ≥ 1.25fy SD420W:R≧5%;SD280W:R≧6% 滑動量(δs)30c -- ≤ 0.3 mm 1.抗拉強度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率εsu -- ≥ 2% 詳見本章附錄 fuc≧1.25fy且≧fu 2.滑動量 (δs)16c≦0.03cm 抗拉強度fuc ≥ 1.25fy 且 ≥ fu -- 滑動量(δs)16c-(δs)1c ≤ 0.3 mm -- 詳見本章附錄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 滑動量(δs)24c ≤ 0.9 mm -- 數量每1000個,抽驗1個。惟未逾1000個,由承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試驗報告,得予免驗。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分開取樣,每1,000個取1個(餘數未滿1,000個亦須取樣1個)。 (δs)24c≦0.09cm (εs)24c≦1.5εya (δs)32c≦0.18cm (εs)32c≦3εy a 3.鋼筋直徑收縮率滑動量(δs)32c ≤ 1.8 mm --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 -- SD420W:R≧5%;SD280W:R≧6%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率εsu ≧9%,鋼筋尺度D32以下 ≧6%,鋼筋尺度D36以上 3.4.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許可差修正。 3.4.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剪切長度:±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0,-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2mm 其他彎轉:±25mm 剪切長度:[±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0,-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0mm、-12mm] 其他彎轉:[±25mm] 3.4.2 鋼筋組立之許可差如下: 刪除中括號。 3.4.2 鋼筋組立之許可差如下: 混凝土保護層:±6mm 鋼筋最小間距:-6mm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混凝土保護層:[±6mm] 鋼筋最小間距:[-6mm]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15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 規範之要求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 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方法 頻 率 SA 級 B 級 1.降伏強度fya≧fy 2.抗拉強度 鋼筋 母材 基本拉伸試驗 CNS 560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560之 規定 同表 03210-5「拉 伸試驗」。 鋼筋母材拉 力試驗 CNS 2111 同一批鋼筋取一組,每組至 少三個。 fua≧1.25fy 且≧fu 3.伸長率εua≧ε u 抗拉強度fuc ≧1.25fy且≧ fu ≧1.25fy 1. 抗拉強度fuc≧ 滑動量(δs)1c ≦0.3mm ≦0.3mm 1.25fy且≧fu 2. 滑動量 單向拉 伸及滑 動試驗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分開取樣,每100個 取1個(餘數未滿100 個亦須取樣1個)。 拉力試驗 詳見本章 附錄 (δs)0.6fy≦0.1mm 3.鋼筋直徑收縮率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 率εsu 鋼筋尺度D32 以下≧9% ≧2% 鋼筋尺度D36 以上≧6% 每200個取一組,每組至少 三個。惟未逾200個,由承 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 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 接器之試驗報告,得予免 驗。 鋼筋續接器 抗拉強fuc -- ≥ 1.25fy SD420W:R≧5%; SD280W:R≧6% 滑動量(δs)30c -- ≤ 0.3 mm 1.抗拉強度 重複負 載及滑 動試驗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 率εsu -- ≥ 2% 詳見本 章附錄 fuc≧1.25fy且≧fu 2.滑動量 (δs)16c≦0.03cm 抗拉強度fuc ≥ 1.25fy 且 ≥ fu -- 滑動量(δs)16c-(δs)1c ≤ 0.3 mm -- 詳見本章 附錄 高塑性反復 載重試驗 滑動量(δs)24c ≤ 0.9 mm -- 數量每1000個,抽驗1個。 惟未逾1000個,由承包商提 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構辦理 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 試驗報告,得予免驗。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分開取樣,每1,000 個取1個(餘數未滿 1,000個亦須取樣1 個)。 (δs)24c≦0.09cm (εs)24c≦1.5εya (δs)32c≦0.18cm (εs)32c≦3εy a 3.鋼筋直徑收縮率 滑動量(δs)32c ≤ 1.8 mm -- 高塑性 反復載 重試驗 -- SD420W:R≧5%; SD280W:R≧6%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 率εsu ≧9%,鋼筋 尺度D32以下 ≧6%,鋼筋 尺度D36以上 3.4.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 總尺度許可差修正。 3.4.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剪切長度:±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0,-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2mm 其他彎轉:±25mm 剪切長度:[±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0,-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0mm、- 12mm] 其他彎轉:[±25mm] 3.4.2 鋼筋組立之許可差如下: 刪除中括號。 3.4.2 鋼筋組立之許可差如下: 混凝土保護層:±6mm 鋼筋最小間距:-6mm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混凝土保護層:[±6mm] 鋼筋最小間距:[-6mm]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1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 依據之 規範之要求 名 稱 檢驗項目 方法 頻 率 SA 級 B 級 鋼筋 基本拉伸試驗 CNS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560之 同表 03210-5「拉 母材 560 規定 伸試驗」。 抗拉強度fuc ≧1.25fy且≧ ≧1.25fy fu 單向拉 滑動量(δs)1c ≦0.3mm ≦0.3mm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伸及滑 分開取樣,每100個 鋼筋尺度D32 取1個(餘數未滿100 動試驗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 以下≧9% 個亦須取樣1個)。 率εsu 鋼筋尺度D36 ≧2% 以上≧6% 抗拉強fuc -- ≥ 1.25fy 重複負 載及滑 滑動量(δs)30c -- ≤ 0.3 mm 動試驗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 詳見本 -- ≥ 2% 率εsu 章附錄 抗拉強度fuc ≥ 1.25fy 且 --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 fu 分開取樣,每1,000 滑動量(δs)16c-(δs)1c ≤ 0.3 mm -- 個取1個(餘數未滿 高塑性 滑動量(δs)24c ≤ 0.9 mm -- 1,000個亦須取樣1 反復載 個)。 滑動量(δs)32c ≤ 1.8 mm -- 重試驗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 ≧9%,鋼筋 -- 率εsu 尺度D32以下 ≧6%,鋼筋 尺度D36以上 |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法 1.降伏強度fya≧fy 鋼筋母材拉 CNS 2111 2.抗拉強度 同一批鋼筋取一組,每組至 力試驗 fua≧1.25fy 且≧fu 少三個。 3.伸長率εua≧ε u 1. 抗拉強度fuc≧ 1.25fy且≧fu 每200個取一組,每組至少 2. 滑動量 三個。惟未逾200個,由承 拉力試驗 詳見本章 (δs)0.6fy≦0.1mm 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 附錄 3.鋼筋直徑收縮率 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 SD420W:R≧5%; 接器之試驗報告,得予免 鋼筋續接器 SD280W:R≧6% 驗。 1.抗拉強度 fuc≧1.25fy且≧fu 2.滑動量 (δs)16c≦0.03cm 數量每1000個,抽驗1個。 高塑性反復 詳見本章 (δs)24c≦0.09cm 惟未逾1000個,由承包商提 載重試驗 附錄 (εs)24c≦1.5εya 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構辦理 (δs)32c≦0.18cm 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 (εs)32c≦3εy a 試驗報告,得予免驗。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 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 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方法 | SA 級 | B 級 | 頻 率 | 法 | |||||||
| 鋼筋 母材 | 基本拉伸試驗 | CNS 560 |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560之 | 同表 03210-5「拉 伸試驗」。 | 鋼筋續接器 | 鋼筋母材拉 力試驗 | CNS 2111 | 2.抗拉強度 fua≧1.25fy 且≧fu 3.伸長率εua≧ε u | 同一批鋼筋取一組,每組至 | ||||
| 單向拉 伸及滑 動試驗 | 抗拉強度fuc | 詳見本 章附錄 | ≧1.25fy且≧ fu | ≧1.25fy |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分開取樣,每100個 | 鋼筋續接器 | 3.伸長率εua≧ε u | ||||||
| 單向拉 伸及滑 動試驗 | 詳見本 章附錄 | fu |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分開取樣,每100個 | 鋼筋續接器 | 拉力試驗 | 詳見本章 附錄 | 1. 抗拉強度fuc≧ 1.25fy且≧fu 2. 滑動量 (δs)0.6fy≦0.1mm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每200個取一組,每組至少 三個。惟未逾200個,由承 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 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 接器之試驗報告,得予免 驗。 | |||||
| 單向拉 伸及滑 動試驗 | 滑動量(δs)1c | 詳見本 章附錄 | ≦0.3mm | ≦0.3mm |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分開取樣,每100個 | 鋼筋續接器 | 拉力試驗 | 詳見本章 附錄 | 1.25fy且≧fu 2. 滑動量 (δs)0.6fy≦0.1mm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每200個取一組,每組至少 三個。惟未逾200個,由承 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 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 接器之試驗報告,得予免 驗。 | |||
| 伸及滑 動試驗 |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 率εsu | 詳見本 章附錄 | 鋼筋尺度D32 | ≧2% | 取1個(餘數未滿100 | 鋼筋續接器 | 拉力試驗 | 詳見本章 附錄 | 2. 滑動量 (δs)0.6fy≦0.1mm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三個。惟未逾200個,由承 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 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 接器之試驗報告,得予免 驗。 | |||
| 動試驗 |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 率εsu | 詳見本 章附錄 | 以下≧9% | ≧2% | 個亦須取樣1個)。 | 鋼筋續接器 | 拉力試驗 | 詳見本章 附錄 | (δs)0.6fy≦0.1mm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 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 接器之試驗報告,得予免 驗。 | |||
| 率εsu | 詳見本 章附錄 | 鋼筋尺度D36 以上≧6% | ≧2% | 鋼筋續接器 | 附錄 |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 接器之試驗報告,得予免 驗。 | ||||||
| 重複負 載及滑 動試驗 | 抗拉強fuc | 詳見本 章附錄 | -- | ≥ 1.25fy |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分開取樣,每1,000 | 鋼筋續接器 | SD280W:R≧6% | 驗。 | |||||
| 載及滑 動試驗 | 滑動量(δs)30c | 詳見本 章附錄 | -- | ≤ 0.3 mm |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分開取樣,每1,000 | 高塑性反復 載重試驗 | 詳見本章 附錄 | 1.抗拉強度 fuc≧1.25fy且≧fu 2.滑動量 (δs)16c≦0.03cm (δs)24c≦0.09cm (εs)24c≦1.5εya (δs)32c≦0.18cm (εs)32c≦3εy a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數量每1000個,抽驗1個。 | ||||
| 動試驗 |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 | 詳見本 | -- | ≥ 2% |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 高塑性反復 | 詳見本章 | fuc≧1.25fy且≧fu 2.滑動量 (δs)16c≦0.03cm (δs)24c≦0.09cm (εs)24c≦1.5εya | 數量每1000個,抽驗1個。 | ||||
| 率εsu | 章附錄 | 分開取樣,每1,000 | 載重試驗 | 附錄 | (δs)32c≦0.18cm (εs)32c≦3εy a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
| 高塑性 反復載 重試驗 | 抗拉強度fuc | ≥ 1.25fy 且 ≥ fu | -- | 每批進場各號數須 分開取樣,每1,000 | 高塑性反復 載重試驗 | 詳見本章 附錄 | (δs)16c≦0.03cm (δs)24c≦0.09cm (εs)24c≦1.5εya (δs)32c≦0.18cm (εs)32c≦3εy a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數量每1000個,抽驗1個。 | |||||
| 高塑性 反復載 重試驗 | 滑動量(δs)16c-(δs)1c 滑動量(δs)24c | ≤ 0.3 mm ≤ 0.9 mm | -- -- | 個取1個(餘數未滿 1,000個亦須取樣1 個)。 | 高塑性反復 載重試驗 | 詳見本章 附錄 | (εs)24c≦1.5εya (δs)32c≦0.18cm (εs)32c≦3εy a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構辦理 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 | |||||
| 高塑性 反復載 重試驗 | 滑動量(δs)24c | ≤ 0.9 mm | -- | 1,000個亦須取樣1 個)。 | (δs)32c≦0.18cm (εs)32c≦3εy a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 | |||||||
| 高塑性 反復載 重試驗 | 滑動量(δs)24c | ≤ 0.9 mm | -- | 1,000個亦須取樣1 個)。 | (εs)32c≦3εy a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試驗報告,得予免驗。 | |||||||
| 反復載 重試驗 | 滑動量(δs)32c | ≤ 1.8 mm | -- |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
| 率εsu | 尺度D32以下 | SD280W:R≧6% | |||||||||||
| ≧6%,鋼筋 | |||||||||||||
| 尺度D36以上 | |||||||||||||
| 尺度D36以上 | |||||||||||||
| 3.4.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剪切長度:±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0,-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2mm 其他彎轉:±25mm | 3.4.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剪切長度:[±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0,-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0mm、- 12mm] 其他彎轉:[±25mm] |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 總尺度許可差修正。 | |||||||||||
|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0,-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2mm 其他彎轉:±25mm |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0,-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0mm、- 12mm] 其他彎轉:[±25mm] | ||||||||||||
|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2mm 其他彎轉:±25mm |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0mm、- 12mm] 其他彎轉:[±25mm] | ||||||||||||
| 其他彎轉:±25mm | 12mm] 其他彎轉:[±25mm] | ||||||||||||
| 其他彎轉:[±25mm] | |||||||||||||
| 3.4.2 鋼筋組立之許可差如下: | 3.4.2 鋼筋組立之許可差如下: | 刪除中括號。 | |||||||||||
| 混凝土保護層:±6mm | 混凝土保護層:[±6mm] | ||||||||||||
| 鋼筋最小間距:-6mm | 鋼筋最小間距:[-6mm] | ||||||||||||
|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 ||||||||||||
| 鋼筋最小間距:-6mm | 鋼筋最小間距:[-6mm] | ||||||||||||
|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 ||||||||||||
|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 ||||||||||||
¶ 表 2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法 | ||||
| 鋼筋續接器 | 鋼筋母材拉 力試驗 | CNS 2111 | 1.降伏強度f ya≧f y 2.抗拉強度 f ≧1.25f 且≧f ua y u 3.伸長率ε≧ε ua u | 同一批鋼筋取一組,每組至 |
| 少三個。 | ||||
| 拉力試驗 | 詳見本章 | 1. 抗拉強度f ≧ uc 1.25f且≧f y u 2. 滑動量 (δ) ≦0.1mm s 0.6fy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每200個取一組,每組至少 三個。惟未逾200個,由承 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 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 接器之試驗報告,得予免 驗。 | |
| 附錄 | ||||
| 高塑性反復 載重試驗 | 詳見本章 | 1.抗拉強度 f ≧1.25f且≧f uc y u 2.滑動量 (δ) ≦0.03cm s 16c (δ) ≦0.09cm s 24c (ε) ≦1.5ε s 24c ya (δ) ≦0.18cm s 32c (ε) ≦3ε s 32c y a 3.鋼筋直徑收縮率 SD420W:R≧5%; SD280W:R≧6% | 數量每1000個,抽驗1個。 | |
| 惟未逾1000個,由承包商提 | ||||
| 附錄 | 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構辦理 | |||
| 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 | ||||
| 試驗報告,得予免驗。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6頁
第 16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構件深度等於或小於20cm 者:±6mm 構件深度大於20cm 而不超過60cm 者:±12mm 構件深度大於60cm 者:±25mm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修正名詞及表號。 構件深度等於或小於20cm 者:[±6mm] 構件深度大於20cm 而不超過60cm 者:[±12mm] 構件深度大於60cm 者:[±25mm]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4.1.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公噸或公斤計量。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鋼筋之搭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每超過12 m 時允許一次搭接,該長度應依規範或契約圖說規定辦理並予計量計價,廠商為工作方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筋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內,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4.1.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 公噸][公斤]計量。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鋼筋之搭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每超過12 m 時允許一次搭接,該長度應依規範或契約圖說規定辦理並予計量計價,承包商為工作方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筋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內,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7,廠商自行設置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2承包商自行設置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16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構件深度等於或小於20cm 者:±6mm 構件深度大於20cm 而不超過60cm 者:±12mm 構件深度大於60cm 者:±25mm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修正名詞及表號。 構件深度等於或小於20cm 者:[±6mm] 構件深度大於20cm 而不超過60cm 者:[±12mm] 構件深度大於60cm 者:[±25mm]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4.1.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公噸或公 斤計量。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鋼筋 之搭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每超過 12 m 時允許一次搭接,該長度應依規範或契 約圖說規定辦理並予計量計價,廠商為工作方 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筋 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內, 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不 列入計量數量內。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 4.1.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 公 噸][公斤]計量。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鋼筋 之搭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每超過 12 m 時允許一次搭接,該長度應依規範或契 約圖說規定辦理並予計量計價,承包商為工作 方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 筋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 內,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 量,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 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7,廠商自行設置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 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2承包商自行設置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1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構件深度等於或小於20cm 者:±6mm | 構件深度等於或小於20cm 者:[±6mm] | |
| 構件深度大於20cm 而不超過60cm 者:±12mm | 構件深度大於20cm 而不超過60cm 者:[±12mm] | |
| 構件深度大於60cm 者:±25mm | 構件深度大於60cm 者:[±25mm] | |
|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 |
|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 |
| 構件深度大於20cm 而不超過60cm 者:±12mm | 構件深度大於20cm 而不超過60cm 者:[±12mm] | |
| 構件深度大於60cm 者:±25mm | 構件深度大於60cm 者:[±25mm] | |
|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 |
|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 |
| 構件深度大於60cm 者:±25mm | 構件深度大於60cm 者:[±25mm] | |
|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 |
|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 |
|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 |
|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 |
|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 |
| 4.1.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公噸或公 | 4.1.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 公 | 修正名詞及表號。 |
| 斤計量。 | 噸][公斤]計量。 | |
|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鋼筋 |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鋼筋 | |
| 之搭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每超過 | 之搭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每超過 | |
| 12 m 時允許一次搭接,該長度應依規範或契 | 12 m 時允許一次搭接,該長度應依規範或契 | |
| 約圖說規定辦理並予計量計價,廠商為工作方 | 約圖說規定辦理並予計量計價,承包商為工作 | |
| 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筋 | 方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 | |
| 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內, | 筋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 | |
| 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不 | 內,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 | |
| 列入計量數量內。 | 量,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 |
|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 |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 | |
|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 |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 | |
| 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7,廠商自行設置 | 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2承包商自行設置 | |
|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 |
|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 |
| 斤計量。 | 噸][公斤]計量。 | |
|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鋼筋 |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鋼筋 | |
| 之搭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每超過 | 之搭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每超過 | |
| 12 m 時允許一次搭接,該長度應依規範或契 | 12 m 時允許一次搭接,該長度應依規範或契 | |
| 約圖說規定辦理並予計量計價,廠商為工作方 | 約圖說規定辦理並予計量計價,承包商為工作 | |
| 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筋 | 方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 | |
| 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內, | 筋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 | |
| 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不 | 內,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 | |
| 列入計量數量內。 | 量,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 |
|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 |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 | |
|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 |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 | |
| 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7,廠商自行設置 | 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2承包商自行設置 | |
|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 |
|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 |
|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鋼筋 |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鋼筋 | |
| 之搭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每超過 | 之搭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每超過 | |
| 12 m 時允許一次搭接,該長度應依規範或契 | 12 m 時允許一次搭接,該長度應依規範或契 | |
| 約圖說規定辦理並予計量計價,廠商為工作方 | 約圖說規定辦理並予計量計價,承包商為工作 | |
| 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筋 | 方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 | |
| 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內, | 筋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 | |
| 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不 | 內,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 | |
| 列入計量數量內。 | 量,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 |
|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 |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 | |
|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 |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 | |
| 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7,廠商自行設置 | 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2承包商自行設置 | |
|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 |
|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 |
| 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筋 | 方便而使用超出前述規定之搭接接頭所增加鋼 | |
| 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內, | 筋用量不予計量計價。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 | |
| 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不 | 內,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 | |
| 列入計量數量內。 | 量,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 |
|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 | (2) 基礎底部之組立鋼筋支撐架除契約另有約定 | |
|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 | 外,依圖03210-3所採尺度(依混凝土體積) | |
| 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7,廠商自行設置 | 計算,計量標準依表03210-2承包商自行設置 | |
|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 |
|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 |
|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 之斜撐鋼筋不予計量計價。 | |
|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 圖 03210-3 組立鋼筋支撐架(單位:公分)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7頁
第 17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03210-7 組立鋼筋支撐架計量標準 表03210-2 組立鋼筋支撐架計量標準 板厚(cm) 採用鋼筋稱號 計量標準(kg/m3) 50以下 D13 2.9 50~100 D16 3.2 101~150 D19 3.5 151~200 D22 4.1 200以上 D25 5.2 刪除中括號。 板厚(cm) 採用鋼筋稱號 計量標準(kg/m3) 50以下 D13 2.9 50~100 D16 3.2 101~150 D19 3.5 151~200 D22 4.1 200以上 D25 5.2 4.2.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公噸或公斤計價。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含損耗)、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 公噸][公斤]計價。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含損耗)、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附錄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法 附錄 續接器接合試體之試驗項目及其符號定義 續接器接合試體之試驗項目及其符號定義如下: A. 符號定義 (1)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應依CNS 15560之規定辦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檢驗參考依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與解說土木401-110規定修正。 理,惟CNS 15560之指定負載、加載反復週次、加載群組及加載循環週次等,應依下列各測試項目之規定辦理。另依CNS 15560第5.4(c)節亦得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續接器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4Crosshead(A) Py:鋼筋之標稱降伏載重 (B) Pu:鋼筋之標稱抗拉載重 (C) P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載重 (D) ε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拉應變 (E) fu : 抗拉強度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L2L3伸長計3(選用)L1伸長計2。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伸長計1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或續接套管L1伸長計4(選用)L3L2CrossheadL1 = 1d to 3d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d = 鋼筋標稱直徑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鋼筋直徑。 夾具17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03210-7 組立鋼筋支撐架計量標準 表03210-2 組立鋼筋支撐架計量標準 板厚(cm) 採用鋼筋稱號 計量標準(kg/m 3) 50以下 D13 2.9 50~100 D16 3.2 101~150 D19 3.5 151~200 D22 4.1 200以上 D25 5.2 刪除中括號。 板厚(cm) 採用鋼筋稱號 計量標準(kg/m 3) 50以下 D13 2.9 50~100 D16 3.2 101~150 D19 3.5 151~200 D22 4.1 200以上 D25 5.2 4.2.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公噸或公 斤計價。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含損耗)、機 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 切費用在內。 4.2.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 公 噸][公斤]計價。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含損 耗)、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 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附錄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法 附錄 續接器接合試體之試驗項目及其符號定義 續接器接合試體之試驗項目及其符號定義如下: A. 符號定義 (1)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應依CNS 15560之規定辦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檢驗 參考依混凝土工程設計 規範與解說土木401-110 規定修正。 理,惟CNS 15560之指定負載、加載反復週 次、加載群組及加載循環週次等,應依下列各 測試項目之規定辦理。另依CNS 15560第 5.4(c)節亦得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 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續接器 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4 Crosshead (A) Py:鋼筋之標稱降伏載重 (B) Pu:鋼筋之標稱抗拉載重 (C) P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載重 (D) ε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拉應變 (E) fu : 抗拉強度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L2 L3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L1 伸長計4 (選用) L3 L2 Crosshead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d = 鋼筋標稱直徑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夾具 17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表03210-7 組立鋼筋支撐架計量標準 | 表03210-2 組立鋼筋支撐架計量標準 | ||||||||||||||||||
| 板厚(cm) 採用鋼筋稱號 計量標準(kg/m 3) | 板厚(cm) 採用鋼筋稱號 計量標準(kg/m 3) | ||||||||||||||||||
| 50以下 D13 2.9 | 50以下 D13 2.9 | ||||||||||||||||||
| 50~100 D16 3.2 | 50~100 D16 3.2 | ||||||||||||||||||
| 101~150 D19 3.5 | 101~150 D19 3.5 | ||||||||||||||||||
| 151~200 D22 4.1 | 151~200 D22 4.1 | ||||||||||||||||||
| 200以上 D25 5.2 | 200以上 D25 5.2 | ||||||||||||||||||
| 板厚(cm) | 採用鋼筋稱號 | 計量標準(kg/m 3) | 板厚(cm) | 採用鋼筋稱號 | 計量標準(kg/m 3) | ||||||||||||||
| 50以下 | D13 | 2.9 | 50以下 | D13 | 2.9 | ||||||||||||||
| 50~100 | D16 | 3.2 | 50~100 | D16 | 3.2 | ||||||||||||||
| 101~150 | D19 | 3.5 | 101~150 | D19 | 3.5 | ||||||||||||||
| 151~200 | D22 | 4.1 | 151~200 | D22 | 4.1 | ||||||||||||||
| 200以上 | D25 | 5.2 | 200以上 | D25 | 5.2 | ||||||||||||||
| 4.2.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公噸或公 | 4.2.1 鋼筋應依契約項目所列不同抗拉強度,以[ 公 | 刪除中括號。 | |||||||||||||||||
| 斤計價。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含損耗)、機 | 噸][公斤]計價。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含損 | ||||||||||||||||||
| 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 | 耗)、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 | ||||||||||||||||||
| 切費用在內。 | 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 ||||||||||||||||||
| 斤計價。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含損耗)、機 | 噸][公斤]計價。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含損 | ||||||||||||||||||
| 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 | 耗)、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 | ||||||||||||||||||
| 切費用在內。 | 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 ||||||||||||||||||
| 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 | 耗)、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 | ||||||||||||||||||
| 切費用在內。 | 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 ||||||||||||||||||
| 附錄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法 (1)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應依CNS 15560之規定辦 理,惟CNS 15560之指定負載、加載反復週 次、加載群組及加載循環週次等,應依下列各 測試項目之規定辦理。另依CNS 15560第 5.4(c)節亦得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 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續接器 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附錄 續接器接合試體之試驗項目及其符號定義 續接器接合試體之試驗項目及其符號定義如下: A. 符號定義 (A) Py:鋼筋之標稱降伏載重 (B) Pu:鋼筋之標稱抗拉載重 (C) P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載重 (D) ε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拉應變 (E) fu : 抗拉強度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檢驗 參考依混凝土工程設計 規範與解說土木401-110 規定修正。 | |||||||||||||||||
| (1)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應依CNS 15560之規定辦 理,惟CNS 15560之指定負載、加載反復週 次、加載群組及加載循環週次等,應依下列各 測試項目之規定辦理。另依CNS 15560第 5.4(c)節亦得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 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續接器 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續接器接合試體之試驗項目及其符號定義如下: A. 符號定義 (A) Py:鋼筋之標稱降伏載重 (B) Pu:鋼筋之標稱抗拉載重 (C) P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載重 (D) ε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拉應變 (E) fu : 抗拉強度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參考依混凝土工程設計 規範與解說土木401-110 規定修正。 | |||||||||||||||||
| (1)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應依CNS 15560之規定辦 理,惟CNS 15560之指定負載、加載反復週 次、加載群組及加載循環週次等,應依下列各 測試項目之規定辦理。另依CNS 15560第 5.4(c)節亦得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 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續接器 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A. 符號定義 (A) Py:鋼筋之標稱降伏載重 (B) Pu:鋼筋之標稱抗拉載重 (C) P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載重 (D) ε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拉應變 (E) fu : 抗拉強度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規範與解說土木401-110 規定修正。 | |||||||||||||||||
| 理,惟CNS 15560之指定負載、加載反復週 次、加載群組及加載循環週次等,應依下列各 測試項目之規定辦理。另依CNS 15560第 5.4(c)節亦得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 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續接器 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A) Py:鋼筋之標稱降伏載重 (B) Pu:鋼筋之標稱抗拉載重 (C) P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載重 (D) ε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拉應變 (E) fu : 抗拉強度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規定修正。 | |||||||||||||||||
| 次、加載群組及加載循環週次等,應依下列各 測試項目之規定辦理。另依CNS 15560第 5.4(c)節亦得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 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續接器 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B) Pu:鋼筋之標稱抗拉載重 (C) P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載重 (D) ε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拉應變 (E) fu : 抗拉強度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測試項目之規定辦理。另依CNS 15560第 5.4(c)節亦得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 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續接器 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C) P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載重 (D) ε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拉應變 (E) fu : 抗拉強度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5.4(c)節亦得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 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續接器 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D) εya:鋼筋母材之實際降伏拉應變 (E) fu : 抗拉強度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續接器 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E) fu : 抗拉強度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以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F) fy : 降伏強度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G)δs : 滑動量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夾具 Crosshead 4 L3 L2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L1 (選用) L3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Crosshead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H)εc : 應變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Crosshead 伸長計3 L3 (選用) 伸長計1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選用) L3 Crosshead | 4 | L2 L1 伸長計2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L1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I) R:鋼筋直徑收縮率,R=max(RL,RR)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伸長計3 (選用) 伸長計1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選用) Crosshead | L3 | L1 L1 夾具 | L2 伸長計2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d = 鋼筋標稱直徑 |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選用) 伸長計1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選用) Crosshead | L1 L1 | 伸長計2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d = 鋼筋標稱直徑 | a.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伸長計1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選用) L3 Crosshead | L1 |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d = 鋼筋標稱直徑 |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伸長計4 (選用) L3 Crosshead | L1 |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d = 鋼筋標稱直徑 |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伸長計4 (選用) Crosshead | L3 | L1 |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d = 鋼筋標稱直徑 |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伸長計4 (選用) Crosshead | L3 | 夾具 | L2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d = 鋼筋標稱直徑 |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Crosshead |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鋼筋直徑。 | |||||||||||||||||
| Crosshead | d = 鋼筋標稱直徑 夾具 | 鋼筋直徑。 | |||||||||||||||||
| 夾具 | |||||||||||||||||||
¶ 表 2
| 板厚(cm) | 採用鋼筋稱號 | 計量標準(kg/m3) |
|---|---|---|
| 50以下 | D13 | 2.9 |
| 50~100 | D16 | 3.2 |
| 101~150 | D19 | 3.5 |
| 151~200 | D22 | 4.1 |
| 200以上 | D25 | 5.2 |
¶ 表 3
| 板厚(cm) | 採用鋼筋稱號 | 計量標準(kg/m3) |
|---|---|---|
| 50以下 | D13 | 2.9 |
| 50~100 | D16 | 3.2 |
| 101~150 | D19 | 3.5 |
| 151~200 | D22 | 4.1 |
| 200以上 | D25 | 5.2 |
| 。 | |
|---|---|
| a. | RL、RR為續接器每一側鋼筋之3個量 |
| 測點所測得直徑收縮率最大兩者之 | |
| 平均值,而每個量測點之鋼筋直徑 | |
| 收縮率為(d0-dr)/d0,其中d0、dr各 | |
| 為該量測點加載前、試體破壞後之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8頁
第 18 頁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圖一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裝置示意圖 b. 量測點設於續接器兩端至油壓機夾 (2) 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應依CNS 15560第 持位置間之鋼筋上,第1點距續接 器端點或鋼筋加工點1倍鋼筋直徑 ,其後每隔2倍鋼筋直徑設1點(參 圖2-1所示),而量測點標示不得 影響鋼筋直徑量測之可靠性。 續接器 鋼筋 夾具 鋼筋直徑 量測位置 9.2節之規定辦理。試樣應使用鋼筋原有之形 狀,不得施予機械加工。試樣裁切時,不得使 試片受高溫影響。母材鋼筋之機械性質應符合 CNS 560之規定。如有任一母材鋼筋不符合規 定,則所有續接試體視為無效試體。 (3)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應依CNS 2db 2db 2db 2db 15560第9.3及9.7節之規定辦理,其指定負載 及加載程序如圖二及表三所示。 db db 2 bd ≈ 2 bd ≈ 圖2-1 鋼筋直徑收縮率量測點位置示意圖 Py =對應於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 c. 鋼筋直徑之量測可為脊至脊之距離 限值之軸向力 δs =加載至0.95Py,再解壓至 0.02Py時之殘留滑動量。 圖二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參圖2-2之Dr)或與脊至脊連線 垂直之鋼筋直徑(參圖2-2之Dp) ,惟不得受到竹節之干擾,且加載 前後之量測方式應一致,並應以測 微器量測,其靈敏度應達0.02mm。 若加載完成後鋼筋於量測點斷裂, 則於最靠近量測點之位置量測斷裂 後鋼筋之直徑。 圖2-2 鋼筋直徑之量測示意圖 1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圖一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裝置示意圖 (2) 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應依 CNS 15560第 9.2節之規定辦理。試樣應使用鋼筋原有之形 狀,不得施予機械加工。試樣裁切時,不得使 試片受高溫影響。母材鋼筋之機械性質應符合 CNS 560之規定。如有任一母材鋼筋不符合規 定,則所有續接試體視為無效試體。 (3)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應依 CNS 15560第9.3及9.7節之規定辦理,其指定負載 及加載程序如圖二及表三所示。 P=對應於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 y 限值之軸向力 δ=加載至0.95P ,再解壓至 s y 0.02P時之殘留滑動量。 y 圖二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 b. 量測點設於續接器兩端至油壓機夾 持位置間之鋼筋上,第1點距續接 器端點或鋼筋加工點1倍鋼筋直徑 ,其後每隔2倍鋼筋直徑設1點(參 圖2-1所示),而量測點標示不得 影響鋼筋直徑量測之可靠性。 夾具 鋼筋直徑 續接器 鋼筋 量測位置 2d 2d 2d 2d b b d d b b b b ≈2d ≈2d b b 圖2-1 鋼筋直徑收縮率量測點位置示意圖 c. 鋼筋直徑之量測可為脊至脊之距離 (參圖2-2之Dr)或與脊至脊連線 垂直之鋼筋直徑(參圖2-2之Dp) ,惟不得受到竹節之干擾,且加載 前後之量測方式應一致,並應以測 微器量測,其靈敏度應達0.02mm。 若加載完成後鋼筋於量測點斷裂, 則於最靠近量測點之位置量測斷裂 後鋼筋之直徑。 圖2-2 鋼筋直徑之量測示意圖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9頁
第 19 頁
B. 試驗項目 (A) 拉力試驗(參圖3所示)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續接試體拉伸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應依CNS 15560第9.5及9.7節之規定辦理,其指定負載、加載迴圈數及程序如圖三及表三所示。 軸力P0.95yP=對應於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 之軸向力yP第30 週次 =加載至0.95Py,再解壓至0.02Py 重複30回時之殘留滑動量( ) 30cδs0.02yPδ軸向變形量( ) 30cδs< 0.3 mm圖三 續接試體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圖3 拉力試驗 a. 加載歷程:施拉力至0.6Py再卸載 (5)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應依CNS 至0.02Py,然後施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以上 (b) 加載至0.6Py再卸載至0.02Py15560第9.5節之規定辦理,其規定施加負載、指定應變、應變群組、群組加載反復週次及程序如圖四及表三所示,滑動量得依圖五所示方法計算。試驗過程如發生試體挫曲之現象,該試驗視為無效而非試體不合格。 時之殘留滑動量(δs)0.6Py :≤0.01cm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B)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參圖4、5、6所示) 19
文字內容
B. 試驗項目 (A) 拉力試驗(參圖3所示)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續接試體拉伸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應依CNS 15560第9.5及9.7節之規定辦理,其指定負 載、加載迴圈數及程序如圖三及表三所示。 軸 力 P 0.95 y P =對應於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 之軸向力 yP 第30 週次 =加載至0.95Py,再解壓至0.02Py 重複30回時之殘留滑動量 ( ) 30c δs 0.02 y P δ 軸向變形量 ( ) 30c δs < 0.3 mm 圖三 續接試體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圖3 拉力試驗 a. 加載歷程:施拉力至0.6Py再卸載 (5)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應依CNS 至0.02Py,然後施拉力至試體破壞 。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加載至0.6Py再卸載至0.02Py 15560第9.5節之規定辦理,其規定施加負載、 指定應變、應變群組、群組加載反復週次及程 序如圖四及表三所示,滑動量得依圖五所示方 法計算。試驗過程如發生試體挫曲之現象,該 試驗視為無效而非試體不合格。 時之殘留滑動量(δs)0.6Py : ≤0.01cm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B)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參圖4、5、6所 示) 19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4) 續接試體拉伸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應依 CNS 15560第9.5及9.7節之規定辦理,其指定負 載、加載迴圈數及程序如圖三及表三所示。 軸 力 P 0.95P y P=對應於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 y 之軸向力 第30 週次 ( δ s) 30c= 加 重載 複至 30回0.9 時5P 之y, 殘再 留解 滑壓 動至 量0.02Py 0.02P y 軸向變形量δ ( δ s) 30c< 0.3 mm 圖三 續接試體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5)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應依 CNS 15560第9.5節之規定辦理,其規定施加負載、 指定應變、應變群組、群組加載反復週次及程 序如圖四及表三所示,滑動量得依圖五所示方 法計算。試驗過程如發生試體挫曲之現象,該 試驗視為無效而非試體不合格。 | B. 試驗項目 (A) 拉力試驗(參圖3所示) 圖3 拉力試驗 a. 加載歷程:施拉力至0.6Py再卸載 至0.02Py,然後施拉力至試體破壞 。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加載至0.6Py再卸載至0.02Py 時之殘留滑動量(δs) : 0.6Py ≤0.01cm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B)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參圖4、5、6所 示)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0頁
第 20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圖四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圖4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一) 圖五 當次滑動量計算法示意圖 註:當次滑動量之計算,如圖五所示取負載在鋼筋 圖5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二) 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50%拉力至25%壓力之間,由拉至壓及由壓至拉之相對軸向變形量,分別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當次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y 至0.70 Py 之割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理由。 20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圖四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圖4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一) 圖五 當次滑動量計算法示意圖 註:當次滑動量之計算,如圖五所示取負載在鋼筋 圖5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二) 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50%拉力至25%壓力之間, 由拉至壓及由壓至拉之相對軸向變形量,分別 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 當次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y 至 0.70 Py 之割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理由。 20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圖四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圖五 當次滑動量計算法示意圖 註:當次滑動量之計算,如圖五所示取負載在鋼筋 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50%拉力至25%壓力之間, 由拉至壓及由壓至拉之相對軸向變形量,分別 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 當次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 至 y 0.70 Py 之割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不符規定時,應依 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理由。 | 圖4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一) 圖5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二) |
| 圖五 當次滑動量計算法示意圖 註:當次滑動量之計算,如圖五所示取負載在鋼筋 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50%拉力至25%壓力之間, 由拉至壓及由壓至拉之相對軸向變形量,分別 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 當次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y 至 0.70 Py 之割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理由。 | 圖5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二) | |
|---|---|---|
| 註:當次滑動量之計算,如圖五所示取負載在鋼筋 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50%拉力至25%壓力之間, 由拉至壓及由壓至拉之相對軸向變形量,分別 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 當次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y 至 0.70 Py 之割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理由。 | 圖5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二) | |
| 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50%拉力至25%壓力之間, 由拉至壓及由壓至拉之相對軸向變形量,分別 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 當次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y 至 0.70 Py 之割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理由。 | 圖5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二) | |
| 由拉至壓及由壓至拉之相對軸向變形量,分別 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 當次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y 至 0.70 Py 之割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理由。 | 圖5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二) | |
| 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 當次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y 至 0.70 Py 之割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理由。 | 圖5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二) | |
| 當次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y 至 0.70 Py 之割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理由。 | 圖5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二) | |
| 0.70 Py 之割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理由。 | 圖5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二) | |
| (6)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 03210-6 | ||
|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 ||
|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 ||
|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 ||
|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 ||
| 理由。 | ||
|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項目」所列,試驗結果 | ||
|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 ||
|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 ||
|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 ||
| 理由。 | ||
| 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第9節之規定進行 | ||
|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 ||
|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 ||
| 理由。 | ||
| 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體破壞模式如斷 | ||
|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 ||
| 理由。 | ||
| 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 ||
| 理由。 | ||
| 理由。 |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1頁
第 21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三 續接試體試驗加載程序 圖6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三) 試驗項目 加載程序 試驗方法 a. 加載歷程:分3階段施加反復載重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0 →0.95Py →0.02Py →拉至破壞 滑動量如圖二所示 CNS 15560 第9.3節 第9.7節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0 →(0.95Py ↔ 0.02Py)x30回 →拉至破壞 滑動量如圖三所示 CNS 15560 第9.5節 第9.7節 ,第一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0.95Py拉力,施加16週次;第二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5εya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註) CNS 15560 第9.5節 0 →(0.95Py ↔-0.5Py)x16回 →(nδy ↔ -0.5Py)x8回 →(2nδy ↔ -0.5Py)x8回 →拉至破壞 滑動量如圖四及圖五所示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註:fy≦4,200 kgf/cm2之鋼筋,塑性倍率n=6;fy=5,600 kgf/cm2 之鋼筋,塑性倍率n=5 ;fy=7,000 kgf/cm2之鋼筋,塑性倍率n=4。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21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三 續接試體試驗加載程序 圖6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三) 試驗項目 加載程序 試驗方法 a. 加載歷程:分3階段施加反復載重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0 →0.95Py →0.02Py →拉至破壞 滑動量如圖二所示 CNS 15560 第9.3節 第9.7節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0 →(0.95Py ↔ 0.02Py)x30回 →拉至 破壞 滑動量如圖三所示 CNS 15560 第9.5節 第9.7節 ,第一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 上限取0.95Py拉力,施加16週次; 第二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 限取5εya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註) CNS 15560 第9.5節 0 →(0.95Py ↔-0.5Py)x16回 →(nδy ↔ -0.5Py)x8回 →(2nδy ↔ -0.5Py)x8回 →拉至破 壞 滑動量如圖四及圖五所示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註:fy≦4,200 kgf/cm 2之鋼筋,塑性倍率n=6; fy=5,600 kgf/cm 2 之鋼筋,塑性倍率n=5 ; fy=7,000 kgf/cm 2之鋼筋,塑性倍率n=4。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2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表三 續接試體試驗加載程序 試驗項目 加載程序 試驗方法 CNS 0 →0.95P →0.02P →拉至破壞 15560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y y 滑動量如圖二所示 第9.3節 第9.7節 CNS 0 →(0.95P ↔ 0.02P)x30回 →拉至 y y 15560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破壞 第9.5節 滑動量如圖三所示 第9.7節 0 →(0.95P ↔-0.5P)x16回 y y →(nδ↔ -0.5P)x8回 CNS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y y →(2nδ↔ -0.5P)x8回 →拉至破 15560 (註) y y 壞 第9.5節 滑動量如圖四及圖五所示 註:f ≦4,200 kgf/cm2之鋼筋,塑性倍率 n=6; y f=5,600 kgf/cm2之鋼筋,塑性倍率 n=5 ; y f=7,000 kgf/cm2之鋼筋,塑性倍率n=4。 y | 圖6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三) a. 加載歷程:分3階段施加反復載重 ,第一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 上限取0.95Py拉力,施加16週次; 第二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 限取5ε 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 ya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 施加8 ya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 ≤0.03cm;第 16c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 ≤0.09cm,且應 24c 變≤1.5ε ;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ya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 32c ≤0.18cm,且應變≤3ε 。 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表 2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表三 續接試體試驗加載程序 試驗項目 加載程序 試驗方法 CNS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0 →0.95Py →0.02Py →拉至破壞 15560 滑動量如圖二所示 第9.3節 第9.7節 0 →(0.95Py ↔ 0.02Py)x30回 →拉至 CNS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破壞 15560 滑動量如圖三所示 第9.5節 第9.7節 0 →(0.95Py ↔-0.5Py)x16回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nδy ↔ -0.5Py)x8回 CNS (註) →(2nδy ↔ -0.5Py)x8回 →拉至破 15560 壞 第9.5節 滑動量如圖四及圖五所示 註:fy≦4,200 kgf/cm 2之鋼筋,塑性倍率n=6; fy=5,600 kgf/cm 2 之鋼筋,塑性倍率n=5 ; fy=7,000 kgf/cm 2之鋼筋,塑性倍率n=4。 | 圖6 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三) a. 加載歷程:分3階段施加反復載重 ,第一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 上限取0.95Py拉力,施加16週次; 第二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 限取5εya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試驗項目 | 加載程序 | 試驗方法 | a. 加載歷程:分3階段施加反復載重 ,第一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 上限取0.95Py拉力,施加16週次; 第二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 限取5εya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 0 →0.95Py →0.02Py →拉至破壞 滑動量如圖二所示 | CNS 15560 第9.3節 第9.7節 | a. 加載歷程:分3階段施加反復載重 ,第一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 上限取0.95Py拉力,施加16週次; 第二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 限取5εya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 0 →0.95Py →0.02Py →拉至破壞 滑動量如圖二所示 | 15560 第9.3節 第9.7節 | a. 加載歷程:分3階段施加反復載重 ,第一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 上限取0.95Py拉力,施加16週次; 第二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 限取5εya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第9.7節 | 上限取0.95Py拉力,施加16週次; 第二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 限取5εya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 0 →(0.95Py ↔ 0.02Py)x30回 →拉至 破壞 滑動量如圖三所示 | CNS 15560 第9.5節 第9.7節 | 上限取0.95Py拉力,施加16週次; 第二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 限取5εya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 0 →(0.95Py ↔ 0.02Py)x30回 →拉至 | 15560 | 第二階段之下限取0.5Py壓力,上 限取5εya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 ||
| 破壞 | 第9.5節 |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 |||
| 滑動量如圖三所示 | 第9.7節 |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滑動量如圖三所示 | 第9.5節 第9.7節 | 限取5εya施加8週次;第三階段之下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註) | 0 →(0.95Py ↔-0.5Py)x16回 →(nδy ↔ -0.5Py)x8回 →(2nδy ↔ -0.5Py)x8回 →拉至破 壞 滑動量如圖四及圖五所示 | CNS 15560 第9.5節 | 限取0.5Py壓力,上限取10εya施加8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註) | 0 →(0.95Py ↔-0.5Py)x16回 →(nδy ↔ -0.5Py)x8回 →(2nδy ↔ -0.5Py)x8回 →拉至破 壞 滑動量如圖四及圖五所示 | CNS 15560 第9.5節 | 週次;然後施加拉力至試體破壞。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註) | 0 →(0.95Py ↔-0.5Py)x16回 →(nδy ↔ -0.5Py)x8回 →(2nδy ↔ -0.5Py)x8回 →拉至破 壞 滑動量如圖四及圖五所示 | CNS 15560 第9.5節 | b. 合格標準 (a) 抗拉強度:應達1.25Pya及Pu 以上。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b) 滑動量:第一加載階段之殘留 | |||||
|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 |||||
|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 |||||
|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 |||||
|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 |||||
|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 |||||
| ≤0.18cm,且應變≤3εya。 | |||||
|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 |||||
| SD420W: R≧5%; | |||||
| SD280W: R≧6%。 | |||||
| 全文完 | |||||
| 總滑動量(δs)16c ≤0.03cm;第 | |||||
|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 |||||
|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 |||||
|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 |||||
|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 |||||
| ≤0.18cm,且應變≤3εya。 | |||||
|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 |||||
| SD420W: R≧5%; | |||||
| SD280W: R≧6%。 | |||||
| 全文完 | |||||
| 註:fy≦4,200 kgf/cm 2之鋼筋,塑性倍率n=6; | 二加載階段至第24週次當次之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 ||||
| fy=5,600 kgf/cm 2 之鋼筋,塑性倍率n=5 ; |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 ||||
| fy=7,000 kgf/cm 2之鋼筋,塑性倍率n=4。 |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fy=5,600 kgf/cm 2 之鋼筋,塑性倍率n=5 ; | 滑動量(δs)24c ≤0.09cm,且應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 ||||
| fy=7,000 kgf/cm 2之鋼筋,塑性倍率n=4。 |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fy=7,000 kgf/cm 2之鋼筋,塑性倍率n=4。 | 變≤1.5εya;第三加載階段至第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0.18cm,且應變≤3εya。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SD420W: R≧5%; SD280W: R≧6%。 全文完 | ||||
| 32週次當次之滑動量(δs)32c | |||||
| ≤0.18cm,且應變≤3εya。 | |||||
|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 |||||
| SD420W: R≧5%; | |||||
| SD280W: R≧6%。 | |||||
| 全文完 | |||||
| ≤0.18cm,且應變≤3εya。 | |||||
|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 |||||
| SD420W: R≧5%; | |||||
| SD280W: R≧6%。 | |||||
| 全文完 | |||||
| (c) 鋼筋直徑收縮率R: | |||||
| SD420W: R≧5%; | |||||
| SD280W: R≧6%。 | |||||
| 全文完 | |||||
| SD420W: R≧5%; | |||||
| SD280W: R≧6%。 | |||||
| 全文完 | |||||
| SD280W: R≧6%。 | |||||
| 全文完 | |||||
| 全文完 | |||||
回本章規範正文 | 附件全目錄 | 臺北市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