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章碼:03210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3210 鋼筋發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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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3210章鋼筋 修正條文對照表 鋼筋續接器修正為鋼筋機械式續接。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2 工作範圍 1.2.1 竹節鋼筋 1.2.2 光面鋼筋 1.2.3 鋼筋機械式續接 1.2.4 鋼筋墊塊 1.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1.2 工作範圍 1.2.1 竹節鋼筋 1.2.2 光面鋼筋 1.2.3 鋼筋續接器 1.2.4 鋼筋墊塊 1.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依編修內容調整相關章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依編修內容調整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2608 G2018 鋼料之檢驗通則 (5) CNS 3158 G1016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3158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許可差 (5)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6) CNS 3941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法及其許可差 (6)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7)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8) CNS 4437 G301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7)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3210章鋼筋 修正條文對照表 鋼筋續接器修正為鋼筋 機械式續接。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2 工作範圍 1.2.1 竹節鋼筋 1.2.2 光面鋼筋 1.2.3 鋼筋機械式續接 1.2.4 鋼筋墊塊 1.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1.2 工作範圍 1.2.1 竹節鋼筋 1.2.2 光面鋼筋 1.2.3 鋼筋續接器 1.2.4 鋼筋墊塊 1.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依編修內容調整相關章 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依編修內容調整相關準 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2608 G2018 鋼料之檢驗通則 (5) CNS 3158 G1016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3158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 許可差 (5)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6) CNS 3941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法及其許可差 (6)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7)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8) CNS 4437 G301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7)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2 工作範圍 1.2.1 竹節鋼筋 1.2.2 光面鋼筋 1.2.3 鋼筋機械式續接 1.2.4 鋼筋墊塊 1.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 1.2 工作範圍 1.2.1 竹節鋼筋 1.2.2 光面鋼筋 1.2.3 鋼筋續接器 1.2.4 鋼筋墊塊 1.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 鋼筋續接器修正為鋼筋 機械式續接。 |
| 1.2.4 鋼筋墊塊 | 1.2.4 鋼筋墊塊 | |
| 1.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 1.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 依編修內容調整相關章 節。 |
|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 1.3.5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 |
| 1.3.6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 ||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2608 G2018 鋼料之檢驗通則 (5) CNS 3158 G1016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 法及其許可差 (6)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7)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8) CNS 4437 G301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3158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 許可差 (5)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6) CNS 3941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7)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 依編修內容調整相關準 則。 |
| (2)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2608 G2018 鋼料之檢驗通則 (5) CNS 3158 G1016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 法及其許可差 (6)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7)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8) CNS 4437 G301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2)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3158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 許可差 (5)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6) CNS 3941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7)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 |
| (3)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2608 G2018 鋼料之檢驗通則 (5) CNS 3158 G1016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 法及其許可差 (6)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7)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8) CNS 4437 G301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3) CNS 211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3158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 許可差 (5)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6) CNS 3941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7)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 |
| (4) CNS 2608 G2018 鋼料之檢驗通則 (5) CNS 3158 G1016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 法及其許可差 (6)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7)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8) CNS 4437 G301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4) CNS 3158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 許可差 (5)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6) CNS 3941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7)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 |
| (5) CNS 3158 G1016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 法及其許可差 (6)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7)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8) CNS 4437 G301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4) CNS 3158 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 許可差 (5)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6) CNS 3941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7)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 |
| 法及其許可差 (6)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7)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8) CNS 4437 G301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許可差 (5)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6) CNS 3941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7)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 |
| (7)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8) CNS 4437 G301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6) CNS 3941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7)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 |
| (8) CNS 4437 G301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 (7) 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 |
|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 | |
|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 |
|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8)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 |
| 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0) CNS 12455 Z8072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 |
| (11) CNS 12618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 ||
|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
| (12) CNS 12676 Z8095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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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試驗法 (13) CNS 13020 Z8114 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14) CNS 13021 Z8115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15) CNS 14302 G3264 鍍鋅低碳鋼線 (16) CNS 14771 A2283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筋 (17) CNS 15560 A3434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18)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 (9)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般要求 依CNS 標準辦理。 (刪除) 1.4.3 美國試驗材料協會(ASTM) (1) ASTM A576 鋼棒、碳、熱鍛及特殊品質規範 調整項次。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 1.4.4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 依CNS 標準辦理。 (刪除) 1.4.5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G3445 機械構造碳素鋼管 (2) JIS G4051 機械構造用碳素鋼鋼材 調整項次。 1.4.4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1) 土木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2)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1.4.6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1) 土木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2)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1.4.7 內政部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依編修內容調整相關準則。 1.4.5 內政部 (1)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2)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1.5.4 鋼筋出廠檢驗報告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書 (1) 鋼筋送抵工地時應檢附鋼筋出廠檢驗報告,1.5.4 鋼筋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無輻射污染證明及出廠證明。 修正鋼筋出廠檢驗報告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書應包含內容。 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機械性質、化學成分及輻射性。 (2) 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所列產品如由經銷商分銷時,最後轉售產品於承購人之經銷商,應於證明影本副聯中註明銷售數量、批號、日期、承購人名稱,並予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2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試驗法 (13) CNS 13020 Z8114 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14) CNS 13021 Z8115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15) CNS 14302 G3264 鍍鋅低碳鋼線 (16) CNS 14771 A2283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 筋 (17) CNS 15560 A3434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18)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 (9)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般要求 依CNS 標準辦理。 (刪除) 1.4.3 美國試驗材料協會(ASTM) (1) ASTM A576 鋼棒、碳、熱鍛及特殊品質規範 調整項次。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 1.4.4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 依CNS 標準辦理。 (刪除) 1.4.5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G3445 機械構造碳素鋼管 (2) JIS G4051 機械構造用碳素鋼鋼材 調整項次。 1.4.4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1) 土木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2)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1.4.6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1) 土木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2)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1.4.7 內政部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依編修內容調整相關準 則。 1.4.5 內政部 (1)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2)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1.5.4 鋼筋出廠檢驗報告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書 (1) 鋼筋送抵工地時應檢附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1.5.4 鋼筋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無輻射污染證明及出廠 證明。 修正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書 應包含內容。 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機械性質、化學成 分及輻射性。 (2) 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所列產品如由經銷商分銷 時,最後轉售產品於承購人之經銷商,應於證 明影本副聯中註明銷售數量、批號、日期、承 購人名稱,並予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試驗法 (13) CNS 13020 Z8114 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14) CNS 13021 Z8115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15) CNS 14302 G3264 鍍鋅低碳鋼線 (16) CNS 14771 A2283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 筋 (17) CNS 15560 A3434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18)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 般要求 | (9)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13) CNS 13020 Z8114 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14) CNS 13021 Z8115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15) CNS 14302 G3264 鍍鋅低碳鋼線 (16) CNS 14771 A2283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 筋 (17) CNS 15560 A3434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18)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 般要求 | (9)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14) CNS 13021 Z8115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15) CNS 14302 G3264 鍍鋅低碳鋼線 (16) CNS 14771 A2283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 筋 (17) CNS 15560 A3434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18)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 般要求 | (9)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15) CNS 14302 G3264 鍍鋅低碳鋼線 (16) CNS 14771 A2283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 筋 (17) CNS 15560 A3434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18)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 般要求 | (9)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16) CNS 14771 A2283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 筋 (17) CNS 15560 A3434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18)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 般要求 | (9)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筋 (17) CNS 15560 A3434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18)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 般要求 | (9)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17) CNS 15560 A3434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18)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 般要求 | (9)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18)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 般要求 | (9)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 |
| 般要求 | ||
| (刪除) | 1.4.3 美國試驗材料協會(ASTM) (1) ASTM A576 鋼棒、碳、熱鍛及特殊品質規範 | 依CNS 標準辦理。 |
|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 1.4.4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 調整項次。 |
|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 | (1)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 | |
|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 | (1)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 | |
| (刪除) | 1.4.5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G3445 機械構造碳素鋼管 (2) JIS G4051 機械構造用碳素鋼鋼材 | 依CNS 標準辦理。 |
| 1.4.4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 1.4.6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 調整項次。 |
| (1) 土木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 (1) 土木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 |
| (2)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 (2)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 |
| (1) 土木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 (1) 土木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 |
| (2)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 (2)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 |
| 1.4.5 內政部 (1)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2)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 1.4.7 內政部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 依編修內容調整相關準 則。 |
| (1)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2)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 則。 |
| (2)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 ||
| 1.5.4 鋼筋出廠檢驗報告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書 (1) 鋼筋送抵工地時應檢附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機械性質、化學成 分及輻射性。 (2) 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所列產品如由經銷商分銷 時,最後轉售產品於承購人之經銷商,應於證 明影本副聯中註明銷售數量、批號、日期、承 購人名稱,並予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 1.5.4 鋼筋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無輻射污染證明及出廠 證明。 | 修正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書 應包含內容。 |
| (1) 鋼筋送抵工地時應檢附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機械性質、化學成 分及輻射性。 (2) 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所列產品如由經銷商分銷 時,最後轉售產品於承購人之經銷商,應於證 明影本副聯中註明銷售數量、批號、日期、承 購人名稱,並予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 證明。 | 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書 應包含內容。 |
| 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機械性質、化學成 分及輻射性。 (2) 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所列產品如由經銷商分銷 時,最後轉售產品於承購人之經銷商,應於證 明影本副聯中註明銷售數量、批號、日期、承 購人名稱,並予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 應包含內容。 | |
| 分及輻射性。 | ||
| (2) 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所列產品如由經銷商分銷 | ||
| 時,最後轉售產品於承購人之經銷商,應於證 | ||
| 明影本副聯中註明銷售數量、批號、日期、承 | ||
| 購人名稱,並予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 ||
| (2) 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所列產品如由經銷商分銷 | ||
| 時,最後轉售產品於承購人之經銷商,應於證 | ||
| 明影本副聯中註明銷售數量、批號、日期、承 | ||
| 購人名稱,並予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 ||
| 時,最後轉售產品於承購人之經銷商,應於證 | ||
| 明影本副聯中註明銷售數量、批號、日期、承 | ||
| 購人名稱,並予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 ||
| 明影本副聯中註明銷售數量、批號、日期、承 | ||
| 購人名稱,並予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 ||
| 購人名稱,並予簽章後交承購人使用或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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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5.6 機械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性能試驗及續接性能等級證明及施工計畫 廠商採用鋼筋機械式續接應於施工前提送鋼筋機械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性能試驗及續接性能等級證明以及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定。 (1) 續接組件材料證明 (無) 新增廠商採用鋼筋機械式續接應於施工前提送鋼筋機械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性能試驗及續接性能等級證明以及施工計畫。 廠商應依2.1.5款規定,提出組成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所有元件(包括續接器、續接套管、固定螺帽、螺栓、水泥砂漿、環氧樹脂、熔融填充金屬或其他元件) 材料證明。 (2) 性能試驗及續接性能等級證明 廠商於施工前應依2.1.6款規定,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告。 (3) 續接施工計畫需包含下述內容,並經工程司核定後方可進行施工: A.施工圖-鋼筋使用續接器續接,該工程之施工圖應標示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等級、續接位置、鋼筋間距、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B.施工檢查表-施工廠商應提送續接器續接之施工檢查表,供工程司進行施工品質檢查。 C.鋼筋續接作業之流程與順序。 2.1.1 鋼筋 (1) 鋼筋..須符合CNS 560 之規定。銲接用鋼筋2.1.1 鋼筋 (1) 竹節鋼筋..須符合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新增鋼筋混凝土用熱浸渡鋅鋼筋應符合CNS14771規定。 應採用SD420W 或SD280W。 (2) 光面鋼筋:須符合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筋之規定。銲接用鋼筋應採用SD420W 或SD280W。 (2) 光面鋼筋:須符合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定。 (3) 不得採用線上熱處理鋼筋(俗稱水淬鋼筋)。 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定。 3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5.6 機械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性能試驗及續接性能等 級證明及施工計畫 廠商採用鋼筋機械式續接應於施工前提送鋼筋機械 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性能試驗 及續接性能等級證明以及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 定。 (1) 續接組件材料證明 (無) 新增廠商採用鋼筋機械 式續接應於施工前提送 鋼筋機械式續接組件材 料證明、鋼筋機械式續 接之性能試驗及續接性 能等級證明以及施工計 畫。 廠商應依2.1.5款規定,提出組成鋼筋機械式 續接之所有元件(包括續接器、續接套管、固 定螺帽、螺栓、水泥砂漿、環氧樹脂、熔融 填充金屬或其他元件) 材料證明。 (2) 性能試驗及續接性能等級證明 廠商於施工前應依2.1.6款規定,提出最近3 年內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 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告。 (3) 續接施工計畫需包含下述內容,並經工程司核 定後方可進行施工: A.施工圖-鋼筋使用續接器續接,該工程之施 工圖應標示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等級、續接 位置、鋼筋間距、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B.施工檢查表-施工廠商應提送續接器續接之 施工檢查表,供工程司進行施工品質檢查。 C.鋼筋續接作業之流程與順序。 2.1.1 鋼筋 (1) 鋼筋..須符合CNS 560 之規定。銲接用鋼筋 2.1.1 鋼筋 (1) 竹節鋼筋..須符合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 新增鋼筋混凝土用熱浸 渡鋅鋼筋應符合 CNS14771規定。 應採用SD420W 或SD280W。 (2) 光面鋼筋:須符合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 筋之規定。銲接用鋼筋應採用SD420W 或 SD280W。 (2) 光面鋼筋:須符合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 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 定。 (3) 不得採用線上熱處理鋼筋(俗稱水淬鋼筋)。 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 定。 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5.6 機械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性能試驗及續接性能等 | (無) | 新增廠商採用鋼筋機械 式續接應於施工前提送 鋼筋機械式續接組件材 料證明、鋼筋機械式續 接之性能試驗及續接性 能等級證明以及施工計 畫。 |
| 級證明及施工計畫 廠商採用鋼筋機械式續接應於施工前提送鋼筋機械 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性能試驗 及續接性能等級證明以及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 定。 (1) 續接組件材料證明 廠商應依2.1.5款規定,提出組成鋼筋機械式 續接之所有元件(包括續接器、續接套管、固 定螺帽、螺栓、水泥砂漿、環氧樹脂、熔融 填充金屬或其他元件) 材料證明。 (2) 性能試驗及續接性能等級證明 廠商於施工前應依2.1.6款規定,提出最近3 年內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 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告。 (3) 續接施工計畫需包含下述內容,並經工程司核 定後方可進行施工: A.施工圖-鋼筋使用續接器續接,該工程之施 工圖應標示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等級、續接 位置、鋼筋間距、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B.施工檢查表-施工廠商應提送續接器續接之 施工檢查表,供工程司進行施工品質檢查。 C.鋼筋續接作業之流程與順序。 | ||
| 2.1.1 鋼筋 (1) 鋼筋..須符合 CNS 560 之規定。銲接用鋼筋 應採用SD420W 或SD280W。 (2) 光面鋼筋:須符合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 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 定。 (3) 不得採用線上熱處理鋼筋(俗稱水淬鋼筋)。 | 2.1.1 鋼筋 (1) 竹節鋼筋..須符合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 筋之規定。銲接用鋼筋應採用 SD420W 或 SD280W。 (2) 光面鋼筋:須符合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 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 定。 | 新增鋼筋混凝土用熱浸 渡 鋅 鋼 筋 應 符 合 CNS14771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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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筋須符合CNS 14771(3) 不得採用線上熱處理鋼筋(俗稱水淬鋼筋)。 規定。 修正名詞。 2.1.3 鋼筋如由機關供給者,廠商於領料時,如發現單位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2.1.3 鋼筋如由機關供給者,承包商於領料時,如發現單位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2.1.4 鋼筋如由廠商自購者,應為符合規範之新品,且鋼筋長度應足夠,以減少不必要之續接。 2.1.4 鋼筋如由承包商自購者,應為符合規範之新品,並應購買長料以減少不必要之接頭。 組成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所有元件,於試驗前應提供材料證明。 2.1.5 鋼筋續接器:應符合CNS 3828、CNS 4437 、ASTM A576、JIS G3445或 JIS G4051之S45C 規定或工程司核可之同等品,且其性能需滿足續接後之強度、變形、延展性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 長料定義不清,修正說明。 2.1.5 鋼筋機械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 組成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所有元件(包括續接器、續接套管、固定螺帽、螺栓、水泥砂漿、環氧樹脂、熔融填充金屬或其他元件),於試驗前應提供材料證明,包括降伏與抗拉強度及極限伸長率;對於鍛造或鑄造元件,化學成分分析及硬度試驗結果應視為必要項目,並應符合CNS 15560第6.3節之規定。 2.1.6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等級及試驗項目 (1) 鋼筋機械式續接依其性能分為SA 級及B 級機(無) 新增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等級及試驗項目。 械式續接,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性能試驗及續接性能等級判別應依本款規定辦理。SA 級續接後強度、變形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第二類機械式續接。B 級續接後僅強度與鋼筋母材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表 03210-6。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4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筋須符合CNS 14771 (3) 不得採用線上熱處理鋼筋(俗稱水淬鋼筋)。 規定。 修正名詞。 2.1.3 鋼筋如由機關供給者,廠商於領料時,如發現單位 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以 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2.1.3 鋼筋如由機關供給者,承包商於領料時,如發現單 位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 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2.1.4 鋼筋如由廠商自購者,應為符合規範之新品,且鋼 筋長度應足夠,以減少不必要之續接。 2.1.4 鋼筋如由承包商自購者,應為符合規範之新品,並 應購買長料以減少不必要之接頭。 組成鋼筋機械式續接之 所有元件,於試驗前應 提供材料證明。 2.1.5 鋼筋續接器:應符合CNS 3828、CNS 4437 、ASTM A576、JIS G3445或 JIS G4051之S45C 規定或工程 司核可之同等品,且其性能需滿足續接後之強度、 變形、延展性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 長料定義不清,修正說 明。 2.1.5 鋼筋機械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 組成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所有元件(包括續接器、續 接套管、固定螺帽、螺栓、水泥砂漿、環氧樹脂、 熔融填充金屬或其他元件),於試驗前應提供材料 證明,包括降伏與抗拉強度及極限伸長率;對於鍛 造或鑄造元件,化學成分分析及硬度試驗結果應視 為必要項目,並應符合CNS 15560第6.3節之規定。 2.1.6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等級及試驗項目 (1) 鋼筋機械式續接依其性能分為SA 級及B 級機 (無) 新增鋼筋機械式續接性 能等級及試驗項目。 械式續接,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性能試驗及續接 性能等級判別應依本款規定辦理。SA 級續接 後強度、變形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並符合 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第二 類機械式續接。B 級續接後僅強度與鋼筋母材 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 表 03210-6。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4)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筋須符合CNS 14771 規定。 | (3) 不得採用線上熱處理鋼筋(俗稱水淬鋼筋)。 | |
| 規定。 | ||
| 2.1.3 鋼筋如由機關供給者,廠商於領料時,如發現單位 | 2.1.3 鋼筋如由機關供給者,承包商於領料時,如發現單 | 修正名詞。 |
| 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以 | 位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 | |
| 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 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 |
| 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以 | 位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 | |
| 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 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 |
| 2.1.4 鋼筋如由廠商自購者,應為符合規範之新品,且鋼 | 2.1.4 鋼筋如由承包商自購者,應為符合規範之新品,並 | 長料定義不清,修正說 |
| 筋長度應足夠,以減少不必要之續接。 | 應購買長料以減少不必要之接頭。 | 明。 |
| 筋長度應足夠,以減少不必要之續接。 | 應購買長料以減少不必要之接頭。 | 明。 |
| 2.1.5 鋼筋機械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 組成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所有元件(包括續接器、續 接套管、固定螺帽、螺栓、水泥砂漿、環氧樹脂、 熔融填充金屬或其他元件),於試驗前應提供材料 證明,包括降伏與抗拉強度及極限伸長率;對於鍛 造或鑄造元件,化學成分分析及硬度試驗結果應視 為必要項目,並應符合CNS 15560第6.3節之規定。 | 2.1.5 鋼筋續接器:應符合CNS 3828、CNS 4437 、ASTM A576、JIS G3445或 JIS G4051之S45C 規定或工程 司核可之同等品,且其性能需滿足續接後之強度、 變形、延展性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 | 組成鋼筋機械式續接之 所有元件,於試驗前應 提供材料證明。 |
| 組成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所有元件(包括續接器、續 接套管、固定螺帽、螺栓、水泥砂漿、環氧樹脂、 熔融填充金屬或其他元件),於試驗前應提供材料 證明,包括降伏與抗拉強度及極限伸長率;對於鍛 造或鑄造元件,化學成分分析及硬度試驗結果應視 為必要項目,並應符合CNS 15560第6.3節之規定。 | A576、JIS G3445或 JIS G4051之S45C 規定或工程 司核可之同等品,且其性能需滿足續接後之強度、 變形、延展性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 | 所有元件,於試驗前應 提供材料證明。 |
| 接套管、固定螺帽、螺栓、水泥砂漿、環氧樹脂、 熔融填充金屬或其他元件),於試驗前應提供材料 證明,包括降伏與抗拉強度及極限伸長率;對於鍛 造或鑄造元件,化學成分分析及硬度試驗結果應視 為必要項目,並應符合CNS 15560第6.3節之規定。 | 司核可之同等品,且其性能需滿足續接後之強度、 變形、延展性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 | 提供材料證明。 |
| 熔融填充金屬或其他元件),於試驗前應提供材料 證明,包括降伏與抗拉強度及極限伸長率;對於鍛 造或鑄造元件,化學成分分析及硬度試驗結果應視 為必要項目,並應符合CNS 15560第6.3節之規定。 | 變形、延展性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 | |
| 證明,包括降伏與抗拉強度及極限伸長率;對於鍛 | ||
| 造或鑄造元件,化學成分分析及硬度試驗結果應視 | ||
| 為必要項目,並應符合CNS 15560第6.3節之規定。 | ||
| 造或鑄造元件,化學成分分析及硬度試驗結果應視 | ||
| 為必要項目,並應符合CNS 15560第6.3節之規定。 | ||
| 為必要項目,並應符合CNS 15560第6.3節之規定。 | ||
| 2.1.6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等級及試驗項目 (1) 鋼筋機械式續接依其性能分為SA 級及B 級機 械式續接,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性能試驗及續接 性能等級判別應依本款規定辦理。SA 級續接 後強度、變形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並符合 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第二 類機械式續接。B 級續接後僅強度與鋼筋母材 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 表 03210-6。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無) | 新增鋼筋機械式續接性 能等級及試驗項目。 |
| (1) 鋼筋機械式續接依其性能分為SA 級及B 級機 械式續接,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性能試驗及續接 性能等級判別應依本款規定辦理。SA 級續接 後強度、變形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並符合 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第二 類機械式續接。B 級續接後僅強度與鋼筋母材 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 表 03210-6。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能等級及試驗項目。 | |
| 械式續接,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性能試驗及續接 | ||
| 性能等級判別應依本款規定辦理。SA 級續接 | ||
| 後強度、變形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並符合 | ||
| 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第二 | ||
| 類機械式續接。B 級續接後僅強度與鋼筋母材 | ||
| 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 ||
| 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 | ||
| 表 03210-6。 | ||
|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 ||
|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
| 性能等級判別應依本款規定辦理。SA 級續接 | ||
| 後強度、變形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並符合 | ||
| 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第二 | ||
| 類機械式續接。B 級續接後僅強度與鋼筋母材 | ||
| 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 ||
| 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 | ||
| 表 03210-6。 | ||
|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 ||
|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
| 後強度、變形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並符合 | ||
| 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第二 | ||
| 類機械式續接。B 級續接後僅強度與鋼筋母材 | ||
| 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 ||
| 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 | ||
| 表 03210-6。 | ||
|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 ||
|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
| 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第二 | ||
| 類機械式續接。B 級續接後僅強度與鋼筋母材 | ||
| 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 ||
| 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 | ||
| 表 03210-6。 | ||
|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 ||
|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
| 類機械式續接。B 級續接後僅強度與鋼筋母材 | ||
| 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 ||
| 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 | ||
| 表 03210-6。 | ||
|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 ||
|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
| 相近,並符合ACI 318M 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 ||
| 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 | ||
| 表 03210-6。 | ||
|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 ||
|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
| 範規定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應符合 | ||
| 表 03210-6。 | ||
|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 ||
|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
| 表 03210-6。 | ||
|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 ||
|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
|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 03210-1所 | ||
|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
| 示,並應依本章之附錄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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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 03210-1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 試驗項目 SA 級 B 級 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 ○ ○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 ○ 續接試體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X ○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 X 註:○適用、X 不適用 (3) 廠商於施工前應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每一種續接型式與不同鋼筋強度等級之組合應分別執行性能試驗,每一種續接型式與同一鋼筋強度等級、標稱直徑差未滿8mm 之組合,得以直徑較大者之性能試驗報告為代表,一組性能試驗各項目至少取樣3個試體。 (4)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所用之試體,必須依鋼筋墊塊移至3.2.4(4)規定。 據同一規格之材料及施工方法製作。續接性能試驗用之同一組試體應取自同一批次鋼筋,稱之為母材鋼筋。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測試被續接之鋼筋,作為性能比對之用;其餘試驗項目測試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體。續接試體在進行試驗前不得預拉。進行試驗時應先施加拉力至標稱零載重,將伸長計讀數歸零後再開始加載,標稱零載重不得超過4N/mm2乘以鋼筋之標稱斷面積。 2.1.6 鋼筋墊塊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1.5.4已有規定,故刪除之。 (刪除) 2.1.7 承包商應先自行辦理完成鋼筋輻射檢驗,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使用。若鋼筋為國內生產者,鋼筋製造廠應領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鋼鐵業輻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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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 03210-1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 試驗項目 SA 級 B 級 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 ○ ○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 ○ 續接試體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X ○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 X 註:○適用、X 不適用 (3) 廠商於施工前應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室辦理相 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 告。每一種續接型式與不同鋼筋強度等級之組 合應分別執行性能試驗,每一種續接型式與同 一鋼筋強度等級、標稱直徑差未滿8mm 之組 合,得以直徑較大者之性能試驗報告為代表, 一組性能試驗各項目至少取樣3個試體。 (4)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所用之試體,必須依 鋼筋墊塊移至3.2.4(4) 規定。 據同一規格之材料及施工方法製作。續接性能 試驗用之同一組試體應取自同一批次鋼筋,稱 之為母材鋼筋。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測試被 續接之鋼筋,作為性能比對之用;其餘試驗項 目測試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體。續接試體在進行 試驗前不得預拉。進行試驗時應先施加拉力至 標稱零載重,將伸長計讀數歸零後再開始加 載,標稱零載重不得超過4N/mm 2乘以鋼筋之標 稱斷面積。 2.1.6 鋼筋墊塊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製 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1.5.4已有規定,故刪除 之。 (刪除) 2.1.7 承包商應先自行辦理完成鋼筋輻射檢驗,經工程司 核准後方可使用。若鋼筋為國內生產者,鋼筋製造 廠應領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鋼鐵業輻射 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表 03210-1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 試驗項目 SA 級 B 級 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 ○ ○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 ○ 續接試體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X ○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 X 註:○適用、X 不適用 (3) 廠商於施工前應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室辦理相 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 告。每一種續接型式與不同鋼筋強度等級之組 合應分別執行性能試驗,每一種續接型式與同 一鋼筋強度等級、標稱直徑差未滿8mm 之組 合,得以直徑較大者之性能試驗報告為代表, 一組性能試驗各項目至少取樣3個試體。 (4)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所用之試體,必須依 據同一規格之材料及施工方法製作。續接性能 試驗用之同一組試體應取自同一批次鋼筋,稱 之為母材鋼筋。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測試被 續接之鋼筋,作為性能比對之用;其餘試驗項 目測試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體。續接試體在進行 試驗前不得預拉。進行試驗時應先施加拉力至 標稱零載重,將伸長計讀數歸零後再開始加 載,標稱零載重不得超過4N/mm2乘以鋼筋之標 稱斷面積。 | ||
| 2.1.6 鋼筋墊塊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製 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 鋼筋墊塊移至3.2.4(4) 規定。 | |
| (刪除) | 2.1.7 承包商應先自行辦理完成鋼筋輻射檢驗,經工程司 | 1.5.4已有規定,故刪除 之。 |
| 核准後方可使用。若鋼筋為國內生產者,鋼筋製造 廠應領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鋼鐵業輻射 |
¶ 表 2
| 試驗項目 | SA 級 | B 級 |
|---|---|---|
| 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 | ○ | ○ |
|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 ○ | ○ |
| 續接試體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 X | ○ |
|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 ○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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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偵檢作業合格證明書」。進口鋼筋應提出輻射檢驗報告,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相關規定。 2.1.7 鍍鋅低碳鋼線 須符合CNS 14302鍍鋅低碳鋼線之規定。 修正名詞。 (無) 新增鍍鋅低碳鋼線之標準 3.1.1 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設施之預埋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設施之預埋工作。 3.2.1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2) 不同尺度鋼筋原則不得替換,如經工程司確認3.2.1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2) 鋼筋如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承包商應提計畫並事先取得工程司之核可。替換鋼筋之總斷面積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總斷面積,並應具有足夠之伸展長度。 (3)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非經工程司核可不得以加熱方式為之。如需採熱彎曲,應提出作業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如經工程司許可使用加熱方式彎曲鋼筋時,應加熱適宜,不得損及材質及強度,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下自然冷卻,不得強迫冷卻。 A. 鋼筋彎折應依契約所示之形狀、尺度彎曲,彎曲內直徑,除D10 至D16 之肋筋與箍筋外,不得小於表03210-1 之規定。 B. D16 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不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廠商應提計畫書,內容應包含鋼筋總斷面積換算、規範最大、最小間距檢核、伸展長度、搭接長度檢核等涉及規範規定事項,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並取得工程司之核可。替換鋼筋之總斷面積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配置之鋼筋總斷面積,並應具有足夠之伸展及續接長度,且因而增加之數量不予計付。 (3)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非經工程司核可不得以加熱方式為之。如需採熱彎曲,應提出作業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如經工程司許可使用加熱方式彎曲鋼筋時,應加熱適宜,不得損及材質及強度,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下自然冷卻,不得強迫冷卻。 A. 鋼筋彎折應依契約所示之形狀、尺度彎曲,彎曲內直徑,除D10至D16之肋筋與箍筋外,不得小於表03210-2之規定。 B. D16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不1.不同尺度鋼筋替換涉及規範規定事項(鋼筋總斷面積換算、規範最大、最小間距檢核、伸展長度、搭接長度檢核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並取得工程司之核可。 2.修正表號並增加附註,符合3.2.1(1)B.規定。 3.混凝土外露鋼筋再彎曲規定修正,如有必要彎曲時,廠商應提計畫書,說明不損傷混凝土且不得損及鋼筋材質及強度之施工方法,計畫書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經工程司核定後進行。 4.修正肋筋、繫筋及箍筋標準彎鉤長度規定。 得小於4db。 得小於4db;大於D16 者,其彎曲內直徑不得小於表03210-1 之規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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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偵檢作業合格證明書」。進口鋼筋應提出輻射檢驗 報告,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相關規定。 2.1.7 鍍鋅低碳鋼線 須符合CNS 14302鍍鋅低碳鋼線之規定。 修正名詞。 (無) 新增鍍鋅低碳鋼線之標 準 3.1.1 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設施之預埋工 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設施之預埋工 作。 3.2.1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 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2) 不同尺度鋼筋原則不得替換,如經工程司確認 3.2.1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 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2) 鋼筋如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承包商應 提計畫並事先取得工程司之核可。替換鋼筋之 總斷面積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總斷面積,並應 具有足夠之伸展長度。 (3)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非經工程司核可不 得以加熱方式為之。如需採熱彎曲,應提出作 業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如經工程司許可 使用加熱方式彎曲鋼筋時,應加熱適宜,不得 損及材質及強度,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 下自然冷卻,不得強迫冷卻。 A. 鋼筋彎折應依契約所示之形狀、尺度彎 曲,彎曲內直徑,除D10 至D16 之肋筋與 箍筋外,不得小於表03210-1 之規定。 B. D16 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不 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廠商應提計畫 書,內容應包含鋼筋總斷面積換算、規範最 大、最小間距檢核、伸展長度、搭接長度檢核 等涉及規範規定事項,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 認並取得工程司之核可。替換鋼筋之總斷面積 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配置之鋼筋總斷面積,並 應具有足夠之伸展及續接長度,且因而增加之 數量不予計付。 (3)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非經工程司核可不 得以加熱方式為之。如需採熱彎曲,應提出作 業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如經工程司許可 使用加熱方式彎曲鋼筋時,應加熱適宜,不得 損及材質及強度,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 下自然冷卻,不得強迫冷卻。 A. 鋼筋彎折應依契約所示之形狀、尺度彎 曲,彎曲內直徑,除D10至D16之肋筋與箍 筋外,不得小於表03210-2之規定。 B. D16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不 1.不同尺度鋼筋替換涉 及規範規定事項(鋼筋總 斷面積換算、規範最 大、最小間距檢核、伸 展長度、搭接長度檢核 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確認並取得工程司 之核可。 2.修正表號並增加附 註,符合3.2.1(1)B.規 定。 3.混凝土外露鋼筋再彎 曲規定修正,如有必要 彎曲時,廠商應提計畫 書,說明不損傷混凝土 且不得損及鋼筋材質及 強度之施工方法,計畫 書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 章確認,經工程司核定 後進行。 4.修正肋筋、繫筋及箍 筋標準彎鉤長度規定。 得小於4db。 得小於4db;大於D16 者,其彎曲內直徑不 得小於表03210-1 之規定。 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偵檢作業合格證明書」。進口鋼筋應提出輻射檢驗 報告,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相關規定。 | ||
| 2.1.7 鍍鋅低碳鋼線 須符合CNS 14302鍍鋅低碳鋼線之規定。 | (無) | 新增鍍鋅低碳鋼線之標 準 |
| 3.1.1 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設施之預埋工 作。 |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設施之預埋工 作。 | 修正名詞。 |
| 3.2.1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 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2) 不同尺度鋼筋原則不得替換,如經工程司確認 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廠商應提計畫 書,內容應包含鋼筋總斷面積換算、規範最 大、最小間距檢核、伸展長度、搭接長度檢核 等涉及規範規定事項,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 認並取得工程司之核可。替換鋼筋之總斷面積 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配置之鋼筋總斷面積,並 應具有足夠之伸展及續接長度,且因而增加之 數量不予計付。 (3)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非經工程司核可不 得以加熱方式為之。如需採熱彎曲,應提出作 業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如經工程司許可 使用加熱方式彎曲鋼筋時,應加熱適宜,不得 損及材質及強度,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 下自然冷卻,不得強迫冷卻。 A. 鋼筋彎折應依契約所示之形狀、尺度彎 曲,彎曲內直徑,除 D10至 D16之肋筋與箍 筋外,不得小於表03210-2之規定。 B. D16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不 得小於4d。 b | 3.2.1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 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2) 鋼筋如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承包商應 提計畫並事先取得工程司之核可。替換鋼筋之 總斷面積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總斷面積,並應 具有足夠之伸展長度。 (3)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非經工程司核可不 得以加熱方式為之。如需採熱彎曲,應提出作 業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如經工程司許可 使用加熱方式彎曲鋼筋時,應加熱適宜,不得 損及材質及強度,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 下自然冷卻,不得強迫冷卻。 A. 鋼筋彎折應依契約所示之形狀、尺度彎 曲,彎曲內直徑,除 D10 至 D16 之肋筋與 箍筋外,不得小於表03210-1 之規定。 B. D16 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不 得小於 4d;大於 D16 者,其彎曲內直徑不 b 得小於表03210-1 之規定。 | 1.不同尺度鋼筋替換涉 及規範規定事項(鋼筋總 斷面積換算、規範最 大、最小間距檢核、伸 展長度、搭接長度檢核 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確認並取得工程司 之核可。 2.修正表號並增加附 註,符合3.2.1(1)B.規 定。 3.混凝土外露鋼筋再彎 曲規定修正,如有必要 彎曲時,廠商應提計畫 書,說明不損傷混凝土 且不得損及鋼筋材質及 強度之施工方法,計畫 書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 章確認,經工程司核定 後進行。 4.修正肋筋、繫筋及箍 筋標準彎鉤長度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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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03210-2 鋼筋彎折之最小彎曲內直徑 表03210-1 鋼筋彎折之最小彎曲內直徑 鋼筋稱號 最小彎曲內直徑 D10〜D25 鋼筋直徑之6 倍 D29〜D36 鋼筋直徑之8 倍 D39 以上 鋼筋直徑之10 倍 (4) 鋼筋有部分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再行彎曲,如經工程司核可進行彎曲時,應以不損傷混凝土之方法施工。 (5) 鋼筋之末端須設彎鈎時,除契約圖說另有約定或另有其他考量外,主鋼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如圖03210-1,肋筋或箍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如圖03210-2。 鋼筋稱號 最小彎曲內直徑 D10〜D25 鋼筋直徑之6倍 D29〜D36 鋼筋直徑之8倍 D39以上 鋼筋直徑之10倍 註:D16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不得小於4db。 (4) 鋼筋有部分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再行彎曲,如有必要彎曲時,廠商應提計畫書,說明不損傷混凝土且不得損及鋼筋材質及強度之施工方法,計畫書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經工程司核定後進行。 (5) 鋼筋之末端須設彎鈎時,除契約圖說另有約定或另有其他考量外,主鋼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如圖03210-1,肋筋或箍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如圖03210-2。 (90°) (180°) 圖03210-1 主鋼筋之標準彎鉤 (90°) (180°) 圖03210-1主鋼筋之標準彎鉤 4 d b ≧6 . 5 c m 6 d b ≧7 . 5 c m (90°) (135°) (180°) (90°) (135°) (18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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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03210-2 鋼筋彎折之最小彎曲內直徑
表03210-1 鋼筋彎折之最小彎曲內直徑
鋼筋稱號
最小彎曲內直徑
D10〜D25
鋼筋直徑之6 倍
D29〜D36
鋼筋直徑之8 倍
D39 以上
鋼筋直徑之10 倍
(4) 鋼筋有部分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經
工程司同意,不得再行彎曲,如經工程司核可
進行彎曲時,應以不損傷混凝土之方法施工。
(5) 鋼筋之末端須設彎鈎時,除契約圖說另有約定
或另有其他考量外,主鋼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
如圖03210-1,肋筋或箍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
如圖03210-2。
鋼筋稱號
最小彎曲內直徑
D10〜D25
鋼筋直徑之6倍
D29〜D36
鋼筋直徑之8倍
D39以上
鋼筋直徑之10倍
註:D16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不得小於4db。
(4) 鋼筋有部分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經
工程司同意,不得再行彎曲,如有必要彎曲
時,廠商應提計畫書,說明不損傷混凝土且不
得損及鋼筋材質及強度之施工方法,計畫書應
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經工程司核定後進
行。
(5) 鋼筋之末端須設彎鈎時,除契約圖說另有約定
或另有其他考量外,主鋼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
如圖03210-1,肋筋或箍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
如圖03210-2。
(90°) (180°)
圖03210-1 主鋼筋之標準彎鉤
(90°) (180°)
圖03210-1主鋼筋之標準彎鉤
4 d b ≧6 . 5 c m
6 d b ≧7 . 5 c m
(90°) (135°) (180°)
(90°) (135°) (180°)
7¶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表03210-2 鋼筋彎折之最小彎曲內直徑 鋼筋稱號 最小彎曲內直徑 D10〜D25 鋼筋直徑之6倍 D29〜D36 鋼筋直徑之8倍 D39以上 鋼筋直徑之10倍 註:D16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不得小於4d。 b (4) 鋼筋有部分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經 工程司同意,不得再行彎曲,如有必要彎曲 時,廠商應提計畫書,說明不損傷混凝土且不 得損及鋼筋材質及強度之施工方法,計畫書應 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經工程司核定後進 行。 (5) 鋼筋之末端須設彎鈎時,除契約圖說另有約定 或另有其他考量外,主鋼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 如圖03210-1,肋筋或箍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 如圖03210-2。 (90°) (180°) 圖03210-1主鋼筋之標準彎鉤 6 d b ≧7 . 5 c m 4 d b ≧6 . 5 c m (90°) (135°) (180°) | 表03210-1 鋼筋彎折之最小彎曲內直徑 鋼筋稱號 最小彎曲內直徑 D10〜D25 鋼筋直徑之6 倍 D29〜D36 鋼筋直徑之8 倍 D39 以上 鋼筋直徑之10 倍 (4) 鋼筋有部分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經 工程司同意,不得再行彎曲,如經工程司核可 進行彎曲時,應以不損傷混凝土之方法施工。 (5) 鋼筋之末端須設彎鈎時,除契約圖說另有約定 或另有其他考量外,主鋼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 如圖 03210-1,肋筋或箍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 如圖03210-2。 (90°) (180°) 圖03210-1 主鋼筋之標準彎鉤 (90°) (135°) (180°) |
¶ 表 2
| 鋼筋稱號 |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D25 | 鋼筋直徑之6倍 |
| D29〜D36 | 鋼筋直徑之8倍 |
| D39以上 | 鋼筋直徑之10倍 |
| 註:D16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不得小於4d。 b |
¶ 表 3
| 鋼筋稱號 |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D25 | 鋼筋直徑之6 倍 |
| D29〜D36 | 鋼筋直徑之8 倍 |
| D39 以上 | 鋼筋直徑之10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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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圖03210-2 肋筋、繫筋及箍筋標準彎鉤 圖03210-2 肋筋及箍筋標準彎鉤 鋼筋交叉點綁紮鐵絲修正為鍍鋅低碳鋼線。 3.2.2 鋼筋組立 (1) 鋼筋於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泥、浮銹、油脂、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淨,再依契約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組立,使鋼筋排列整齊並固定之。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疊處應以直徑0.7mm 以上之鐵絲綁紮牢固,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交叉點之間距小於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紮。 (3)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3.2.2 鋼筋組立 (1) 鋼筋於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泥、浮銹、油脂、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淨,再依契約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組立,使鋼筋排列整齊並綁紮固定之。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疊處應以直徑0.89mm 以上之鍍鋅低碳鋼線綁紮牢固,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交叉點之間距< 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紮。 (3) 除場鑄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之。 司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之。 3.2.3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3.2.3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構造物內鋼1.修正鋼筋搭接長度。 2.鋼筋稱號超過D36(#11)應使用銲接或鋼筋機械式續接,不得搭接。 3.修正鋼筋機械式續接規定。 筋長度超過12m 時,允許有一次搭接。而在其他情況下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構造物內鋼筋長度超過12m 時,允許搭接一次。而在其他情況下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應錯開,不得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相鄰兩根鋼筋搭接位置不得在同一斷面上,其實際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至少相距60cm 以上,如為受拉繫材應至少相距75cm。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應錯開,不得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相鄰兩根鋼筋搭接位置不得在同一斷面上,其實際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至少相距25倍直徑以上。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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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圖03210-2 肋筋、繫筋及箍筋標準彎鉤 圖03210-2 肋筋及箍筋標準彎鉤 鋼筋交叉點綁紮鐵絲修 正為鍍鋅低碳鋼線。 3.2.2 鋼筋組立 (1) 鋼筋於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 泥、浮銹、油脂、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 淨,再依契約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組 立,使鋼筋排列整齊並固定之。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 疊處應以直徑0.7mm 以上之鐵絲綁紮牢固,以 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交叉點之間 距小於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 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紮。 (3)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 3.2.2 鋼筋組立 (1) 鋼筋於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 泥、浮銹、油脂、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 淨,再依契約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組 立,使鋼筋排列整齊並綁紮固定之。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 疊處應以直徑0.89mm 以上之鍍鋅低碳鋼線綁 紮牢固,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 交叉點之間距< 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 變位之虞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 紮。 (3) 除場鑄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 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之。 司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 之。 3.2.3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3.2.3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構造物內鋼 1.修正鋼筋搭接長度。 2.鋼筋稱號超過 D36(#11)應使用銲接或 鋼筋機械式續接,不得 搭接。 3.修正鋼筋機械式續接 規定。 筋長度超過12m 時,允許有一次搭接。而在 其他情況下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 核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構造物內鋼 筋長度超過12m 時,允許搭接一次。而在其 他情況下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 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 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應錯開,不得 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相鄰兩根鋼筋 搭接位置不得在同一斷面上,其實際之位 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至少相距60cm 以 上,如為受拉繫材應至少相距75cm。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 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應錯開,不得 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相鄰兩根鋼筋 搭接位置不得在同一斷面上,其實際之位 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至少相距25倍直徑 以上。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 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圖03210-2 肋筋、繫筋及箍筋標準彎鉤 | 圖03210-2 肋筋及箍筋標準彎鉤 | |
| 3.2.2 鋼筋組立 (1) 鋼筋於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 泥、浮銹、油脂、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 淨,再依契約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組 立,使鋼筋排列整齊並綁紮固定之。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 疊處應以直徑0.89mm 以上之鍍鋅低碳鋼線綁 | 3.2.2 鋼筋組立 (1) 鋼筋於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 泥、浮銹、油脂、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 淨,再依契約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組 立,使鋼筋排列整齊並固定之。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 | 鋼筋交叉點綁紮鐵絲修 |
| 紮牢固,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 交叉點之間距< 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 變位之虞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 紮。 (3) 除場鑄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 司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 之。 | 疊處應以直徑0.7mm 以上之鐵絲綁紮牢固,以 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交叉點之間 距小於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 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紮。 (3)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 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之。 | 正為鍍鋅低碳鋼線。 |
|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 疊處應以直徑0.89mm 以上之鍍鋅低碳鋼線綁 紮牢固,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 交叉點之間距< 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 變位之虞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 紮。 (3) 除場鑄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 司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 之。 |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 疊處應以直徑0.7mm 以上之鐵絲綁紮牢固,以 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交叉點之間 距小於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 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紮。 (3)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 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之。 | |
| 紮牢固,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 交叉點之間距< 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 變位之虞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 紮。 (3) 除場鑄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 司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 之。 | 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交叉點之間 距小於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 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紮。 (3)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 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之。 | |
| 變位之虞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 紮。 (3) 除場鑄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 司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 之。 | 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綁紮。 (3)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 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之。 | |
| 司書面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 | ||
| 之。 | ||
| 3.2.3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構造物內鋼 筋長度超過12m 時,允許搭接一次。而在其 他情況下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 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 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應錯開,不得 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相鄰兩根鋼筋 搭接位置不得在同一斷面上,其實際之位 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至少相距60cm 以 上,如為受拉繫材應至少相距75cm。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 | 3.2.3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構造物內鋼 筋長度超過12m 時,允許有一次搭接。而在 其他情況下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 核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 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應錯開,不得 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相鄰兩根鋼筋 搭接位置不得在同一斷面上,其實際之位 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至少相距25倍直徑 以上。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 | 1.修正鋼筋搭接長度。 2.鋼筋稱號超過 D36(#11)應使用銲接或 鋼筋機械式續接,不得 搭接。 3.修正鋼筋機械式續接 規定。 |
| 他情況下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 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 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應錯開,不得 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相鄰兩根鋼筋 搭接位置不得在同一斷面上,其實際之位 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至少相距60cm 以 上,如為受拉繫材應至少相距75cm。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 | 其他情況下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 核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 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應錯開,不得 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相鄰兩根鋼筋 搭接位置不得在同一斷面上,其實際之位 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至少相距25倍直徑 以上。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 | 3.修正鋼筋機械式續接 規定。 |
| 上,如為受拉繫材應至少相距75cm。 | 以上。 | |
|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 |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 | |
|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 | C.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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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內政部頒「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搭接長度規定。 D. 應使搭接處之鋼筋緊貼,並用鍍鋅低碳鋼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內政部頒「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搭接長度規定。 D. 應使搭接處之鋼筋緊貼,並用鐵絲綁緊堅固。 E.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線綁緊堅固。 E.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機械式續接,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F. 鋼筋稱號超過D36(#11)應使用銲接或機械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續接器,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2) 銲接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式續接,不得搭接。 (2) 銲接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筋之可銲性。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筋之可銲性。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合格執照。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合格執照。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能密接。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能密接。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約圖說之規定。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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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除契約圖說 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內政部頒「混凝土結 構設計規範」之搭接長度規定。 D. 應使搭接處之鋼筋緊貼,並用鍍鋅低碳鋼 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除契約圖說 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內政部頒「混凝土結 構設計規範」之搭接長度規定。 D. 應使搭接處之鋼筋緊貼,並用鐵絲綁緊堅 固。 E.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線綁緊堅固。 E.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 機械式續接,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F. 鋼筋稱號超過D36(#11)應使用銲接或機械 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 續接器,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2) 銲接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式續接,不得搭接。 (2) 銲接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筋之可銲性。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 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 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筋之可銲性。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 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 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合格執照。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合格執照。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能密接。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使兩者能密接。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約圖說之規定。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9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除契約圖說 | 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除契約圖說 | |
| 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內政部頒「混凝土結 | 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內政部頒「混凝土結 | |
| 構設計規範」之搭接長度規定。 | 構設計規範」之搭接長度規定。 | |
| D. 應使搭接處之鋼筋緊貼,並用鍍鋅低碳鋼 | D. 應使搭接處之鋼筋緊貼,並用鐵絲綁緊堅 | |
| 線綁緊堅固。 | 固。 | |
| E.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 E.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 |
| 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 | 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 | |
| 機械式續接,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 續接器,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 |
| F. 鋼筋稱號超過D36(#11)應使用銲接或機械 | (2) 銲接 | |
| 式續接,不得搭接。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
| (2) 銲接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筋之可銲性。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 | |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 | |
| 筋之可銲性。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 | 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
| 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
| 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 | |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
|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線綁緊堅固。 | 固。 | |
| E.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 E.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 |
| 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 | 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 | |
| 機械式續接,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 續接器,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 |
| F. 鋼筋稱號超過D36(#11)應使用銲接或機械 | (2) 銲接 | |
| 式續接,不得搭接。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
| (2) 銲接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筋之可銲性。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 | |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 | |
| 筋之可銲性。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 | 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
| 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
| 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 | |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
|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E.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 E.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 |
| 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 | 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 | |
| 機械式續接,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 續接器,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 |
| F. 鋼筋稱號超過D36(#11)應使用銲接或機械 | (2) 銲接 | |
| 式續接,不得搭接。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
| (2) 銲接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筋之可銲性。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 | |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 | |
| 筋之可銲性。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 | 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
| 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
| 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 | |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
|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機械式續接,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 續接器,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 |
| F. 鋼筋稱號超過D36(#11)應使用銲接或機械 | (2) 銲接 | |
| 式續接,不得搭接。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
| (2) 銲接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筋之可銲性。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 | |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 | |
| 筋之可銲性。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 | 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
| 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
| 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 | |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
|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F. 鋼筋稱號超過D36(#11)應使用銲接或機械 | (2) 銲接 | |
| 式續接,不得搭接。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
| (2) 銲接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筋之可銲性。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 | |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 | |
| 筋之可銲性。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 | 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
| 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
| 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 | |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
|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式續接,不得搭接。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
| (2) 銲接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筋之可銲性。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 | |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 | |
| 筋之可銲性。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 | 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
| 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
| 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 | |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
|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2) 銲接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
| A.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 筋之可銲性。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 | |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 | |
| 筋之可銲性。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 | 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
| 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
| 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 | |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
|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辦理,且須考慮鋼 | 之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 | |
| 筋之可銲性。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 | 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
| 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
| 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 | |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
|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鋼筋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
| 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符合 CNS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
|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做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
| 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
| 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 |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 | |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
|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 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
| B.工程司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 合格執照。 | |
| C.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 | (3) 鋼筋續接器施工要求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合格執照。 |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 | |
|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 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 | 能密接。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 | B. 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使兩者能密接。 | 約圖說之規定。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B.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 | C. 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 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 | 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0頁
第 10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漿液之滲入。 C. 每一接合處必須淨潔、乾燥,排列於正確牙長、牙深不合格,均不得使用,應予更換。 D. 續接器於製造廠內應使用車牙專用機器,位置,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視,檢查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D.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60cm,如為螺紋之切削須使用水溶性切削劑,不得使用油性切削劑加工或乾式切削。 E. 續接器續接鋼筋車牙其續接端須平整且無受拉繫材應至少錯開75cm,同一斷面須留延伸之鋼筋所用續接器數量不得大於該鋼筋總量之1/2。 E.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鋼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或熔斷法,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終之平整。 F. 鋼筋經車牙、滾牙或摩擦銲接具有螺紋之彎曲現象,端面以砂輪機磨平,避免使溶劑黏著於鋼筋車牙以外之竹節鋼筋面上,降低混凝土之握裹力。鋼筋車牙完成後一端須立刻與續接器密接,另一端螺紋部分應以保護套保護,以防碰損及銹蝕。母材鋼筋之車牙需小心從事,牙刀需經常保持銳利,以保證車牙續接之效果良好。 F.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封接頭,施工時應按該產品之施工說明書予以鎖緊。 G. 機械式續接為非螺紋之續接套管,應依製造商訂定之施工說明書予以鎖固。 H. 螺紋節鋼筋續接器續接之施工要求 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漿液之滲入。 G. 續接器每一接合處必須潔凈、乾燥,排列(A) 螺紋節鋼筋續接器選用應與螺紋節鋼筋於正確位置,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視,檢查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H.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60cm,同一之節徑與節距相符合。 (B) 螺紋節鋼筋續接器施工時,應依鋼筋上斷面須留延伸之鋼筋所用續接器數量不得大於該鋼筋總量之1/2。 I. 續接器續接鋼筋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或熔預先標記之位置定位,以避免鋼筋轉入之長度不夠。 (C) 如需要於鋼筋與續接器間注入填充料,斷法,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終之平整。 J. 續接器應以扭力板手鎖緊,其扭力值應符應確保填充料注入量是否足夠,以避免產生滑動。 (D) 利用止動螺帽以扭力板手鎖緊接合,應作標記以確認是否鎖緊。 I.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施工要求 合續接器產品建議值。 (A)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施工時,應確保正確之鋼筋插入長度。填充料應依製造商10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漿液之滲入。 C. 每一接合處必須淨潔、乾燥,排列於正確 牙長、牙深不合格,均不得使用,應予更 換。 D. 續接器於製造廠內應使用車牙專用機器, 位置,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視,檢查 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D.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60cm,如為 螺紋之切削須使用水溶性切削劑,不得使 用油性切削劑加工或乾式切削。 E. 續接器續接鋼筋車牙其續接端須平整且無 受拉繫材應至少錯開75cm,同一斷面須留 延伸之鋼筋所用續接器數量不得大於該鋼 筋總量之1/2。 E.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鋼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 或熔斷法,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 終之平整。 F. 鋼筋經車牙、滾牙或摩擦銲接具有螺紋之 彎曲現象,端面以砂輪機磨平,避免使溶 劑黏著於鋼筋車牙以外之竹節鋼筋面上, 降低混凝土之握裹力。鋼筋車牙完成後一 端須立刻與續接器密接,另一端螺紋部分 應以保護套保護,以防碰損及銹蝕。母材 鋼筋之車牙需小心從事,牙刀需經常保持 銳利,以保證車牙續接之效果良好。 F.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封 接頭,施工時應按該產品之施工說明書予 以鎖緊。 G. 機械式續接為非螺紋之續接套管,應依製 造商訂定之施工說明書予以鎖固。 H. 螺紋節鋼筋續接器續接之施工要求 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漿 液之滲入。 G. 續接器每一接合處必須潔凈、乾燥,排列 (A) 螺紋節鋼筋續接器選用應與螺紋節鋼筋 於正確位置,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 視,檢查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H.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60cm,同一 之節徑與節距相符合。 (B) 螺紋節鋼筋續接器施工時,應依鋼筋上 斷面須留延伸之鋼筋所用續接器數量不得 大於該鋼筋總量之1/2。 I. 續接器續接鋼筋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或熔 預先標記之位置定位,以避免鋼筋轉入 之長度不夠。 (C) 如需要於鋼筋與續接器間注入填充料, 斷法,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終之 平整。 J. 續接器應以扭力板手鎖緊,其扭力值應符 應確保填充料注入量是否足夠,以避免 產生滑動。 (D) 利用止動螺帽以扭力板手鎖緊接合,應 作標記以確認是否鎖緊。 I.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施工要求 合續接器產品建議值。 (A)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施工時,應確保正 確之鋼筋插入長度。填充料應依製造商 10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漿液之滲入。 C. 每一接合處必須淨潔、乾燥,排列於正確 位置,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視,檢查 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D.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60cm,如為 受拉繫材應至少錯開75cm,同一斷面須留 延伸之鋼筋所用續接器數量不得大於該鋼 筋總量之1/2。 E.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鋼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 或熔斷法,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 終之平整。 F. 鋼筋經車牙、滾牙或摩擦銲接具有螺紋之 接頭,施工時應按該產品之施工說明書予 以鎖緊。 G. 機械式續接為非螺紋之續接套管,應依製 造商訂定之施工說明書予以鎖固。 H. 螺紋節鋼筋續接器續接之施工要求 (A) 螺紋節鋼筋續接器選用應與螺紋節鋼筋 之節徑與節距相符合。 (B) 螺紋節鋼筋續接器施工時,應依鋼筋上 預先標記之位置定位,以避免鋼筋轉入 之長度不夠。 (C) 如需要於鋼筋與續接器間注入填充料, 應確保填充料注入量是否足夠,以避免 產生滑動。 (D) 利用止動螺帽以扭力板手鎖緊接合,應 作標記以確認是否鎖緊。 I.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施工要求 (A)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施工時,應確保正 確之鋼筋插入長度。填充料應依製造商 | 牙長、牙深不合格,均不得使用,應予更 換。 D. 續接器於製造廠內應使用車牙專用機器, 螺紋之切削須使用水溶性切削劑,不得使 用油性切削劑加工或乾式切削。 E. 續接器續接鋼筋車牙其續接端須平整且無 彎曲現象,端面以砂輪機磨平,避免使溶 劑黏著於鋼筋車牙以外之竹節鋼筋面上, 降低混凝土之握裹力。鋼筋車牙完成後一 端須立刻與續接器密接,另一端螺紋部分 應以保護套保護,以防碰損及銹蝕。母材 鋼筋之車牙需小心從事,牙刀需經常保持 銳利,以保證車牙續接之效果良好。 F.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封 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漿 液之滲入。 G. 續接器每一接合處必須潔凈、乾燥,排列 於正確位置,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 視,檢查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H.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60cm,同一 斷面須留延伸之鋼筋所用續接器數量不得 大於該鋼筋總量之1/2。 I. 續接器續接鋼筋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或熔 斷法,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終之 平整。 J. 續接器應以扭力板手鎖緊,其扭力值應符 合續接器產品建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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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訂定之施工說明書進行選用及施作。 (B)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前,應先清除套管內異物,以避免填充時產生阻礙。 (C)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時,應確保填充密實飽滿。 (D) 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應依製造商訂定1.修正表號。 2.鋼筋墊塊相關規定彙整在3.2.4(4)說明。 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3.2.4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表面間之淨距離,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如契約圖說未規定時,應符合表03210-2 至表03310-4之規定。 表03210-2 現場澆置混凝( 非預力) 鋼筋之最小保護層 3.2.4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表面間之淨距離,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如契約圖說未規定時,應符合表03210-1 至表03310-3之規定。 表03210-1 現場澆置混凝( 非預力) 鋼筋之最小保護層 (單位:mm) (單位:mm) 狀 況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版 梁、柱及基腳 薄殼及摺版 梁、柱及基腳 薄殼及摺版 版、牆、櫊柵及牆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20 20 40 40 40 40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20 20 40 40 40 40 15 20 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15 20 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40 50 40 50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鋼筋 40 50 40 50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鋼筋 40 5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壤接觸者: 75 75 40 5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壤接觸者: 75 75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100 100 表03210-2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100 100 表03210-3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最小保護層(單位:mm)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版 梁、柱 薄殼及摺版 主筋 肋、箍筋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版 梁、柱 薄殼及摺版 主筋 肋、箍筋 11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訂定之施工說明書進行選用及施作。 (B)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 前,應先清除套管內異物,以避免填充 時產生阻礙。 (C)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 時,應確保填充密實飽滿。 (D) 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應依製造商訂定 1.修正表號。 2.鋼筋墊塊相關規定彙 整在3.2.4(4)說明。 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3.2.4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 表面間之淨距離,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如契 約圖說未規定時,應符合表03210-2 至表 03310-4之規定。 表03210-2 現場澆置混凝( 非預力) 鋼筋之最小保護層 3.2.4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 表面間之淨距離,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如契 約圖說未規定時,應符合表03210-1 至表 03310-3之規定。 表03210-1 現場澆置混凝( 非預力) 鋼筋之最小保護層 (單位:mm) (單位:mm) 狀 況 狀 況 版、牆、櫊柵及 牆版 梁、柱及基 腳 薄殼及摺 版 梁、柱及 基腳 薄殼及摺 版 版、牆、 櫊柵及牆 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20 20 40 40 40 40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20 20 40 40 40 40 15 20 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15 20 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40 50 40 50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鋼筋 40 50 40 50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鋼筋 40 5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壤 接觸者: 75 75 40 5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 壤接觸者: 75 75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100 100 表03210-2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100 100 表03210-3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 版 梁、柱 薄殼及 摺版 主筋 肋、箍筋 狀 況 版、牆、櫊 柵及牆版 梁、柱 薄殼及摺 版 主筋 肋、箍筋 1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訂定之施工說明書進行選用及施作。 | |||||||||||||||||||||
| (B)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 | |||||||||||||||||||||
| 前,應先清除套管內異物,以避免填充 | |||||||||||||||||||||
| 時產生阻礙。 | |||||||||||||||||||||
| (C)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 | |||||||||||||||||||||
| 時,應確保填充密實飽滿。 | |||||||||||||||||||||
| (D) 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應依製造商訂定 | |||||||||||||||||||||
| 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 |||||||||||||||||||||
| (B)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 | |||||||||||||||||||||
| 前,應先清除套管內異物,以避免填充 | |||||||||||||||||||||
| 時產生阻礙。 | |||||||||||||||||||||
| (C)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 | |||||||||||||||||||||
| 時,應確保填充密實飽滿。 | |||||||||||||||||||||
| (D) 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應依製造商訂定 | |||||||||||||||||||||
| 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 |||||||||||||||||||||
| 前,應先清除套管內異物,以避免填充 | |||||||||||||||||||||
| 時產生阻礙。 | |||||||||||||||||||||
| (C)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 | |||||||||||||||||||||
| 時,應確保填充密實飽滿。 | |||||||||||||||||||||
| (D) 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應依製造商訂定 | |||||||||||||||||||||
| 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 |||||||||||||||||||||
| 時產生阻礙。 | |||||||||||||||||||||
| (C)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 | |||||||||||||||||||||
| 時,應確保填充密實飽滿。 | |||||||||||||||||||||
| (D) 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應依製造商訂定 | |||||||||||||||||||||
| 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 |||||||||||||||||||||
| (C)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 | |||||||||||||||||||||
| 時,應確保填充密實飽滿。 | |||||||||||||||||||||
| (D) 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應依製造商訂定 | |||||||||||||||||||||
| 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 |||||||||||||||||||||
| 時,應確保填充密實飽滿。 | |||||||||||||||||||||
| (D) 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應依製造商訂定 | |||||||||||||||||||||
| 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 |||||||||||||||||||||
| (D) 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應依製造商訂定 | |||||||||||||||||||||
| 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 |||||||||||||||||||||
| 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 |||||||||||||||||||||
| 3.2.4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 表面間之淨距離,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如契 約圖說未規定時,應符合表03210-2 至表 03310-4之規定。 表03210-2 現場澆置混凝( 非預力) 鋼筋之最小保護層 (單位:mm) 版、牆、 梁、柱及 薄殼及摺 狀 況 櫊柵及牆 基腳 版 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20 40 15 16mm<db≦36mm 鋼筋 20 40 20 db>36mm 鋼筋 40 40 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40 40 40 16mm<db鋼筋 50 50 5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 75 75 壤接觸者: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100 100 表03210-3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 梁、柱 薄殼及摺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版 | 3.2.4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 表面間之淨距離,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如契 約圖說未規定時,應符合表03210-1 至表 03310-3之規定。 表03210-1 現場澆置混凝( 非預力) 鋼筋之最小保護層 (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柵及 梁、柱及基 薄殼及摺 牆版 腳 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20 40 15 16mm<db≦36mm 鋼筋 20 40 20 db>36mm 鋼筋 40 40 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40 40 40 16mm<db鋼筋 50 50 5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壤 75 75 接觸者: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100 100 表03210-2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 梁、柱 薄殼及 版 主筋 肋、箍筋 摺版 | 1.修正表號。 2.鋼筋墊塊相關規定彙 整在3.2.4(4)說明。 | |||||||||||||||||||
| 表03210-2 現場澆置混凝( 非預力) 鋼筋之最小保護層 (單位:mm) 版、牆、 梁、柱及 薄殼及摺 狀 況 櫊柵及牆 基腳 版 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20 40 15 16mm<db≦36mm 鋼筋 20 40 20 db>36mm 鋼筋 40 40 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40 40 40 16mm<db鋼筋 50 50 5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 75 75 壤接觸者: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100 100 表03210-3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 梁、柱 薄殼及摺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版 | 表03210-1 現場澆置混凝( 非預力) 鋼筋之最小保護層 (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柵及 梁、柱及基 薄殼及摺 牆版 腳 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20 40 15 16mm<db≦36mm 鋼筋 20 40 20 db>36mm 鋼筋 40 40 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40 40 40 16mm<db鋼筋 50 50 5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壤 75 75 接觸者: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100 100 表03210-2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 梁、柱 薄殼及 版 主筋 肋、箍筋 摺版 | ||||||||||||||||||||
| (單位:mm) 版、牆、 梁、柱及 薄殼及摺 狀 況 櫊柵及牆 基腳 版 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20 40 15 16mm<db≦36mm 鋼筋 20 40 20 db>36mm 鋼筋 40 40 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40 40 40 16mm<db鋼筋 50 50 5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 75 75 壤接觸者: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100 100 表03210-3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 梁、柱 薄殼及摺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版 | (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柵及 梁、柱及基 薄殼及摺 牆版 腳 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20 40 15 16mm<db≦36mm 鋼筋 20 40 20 db>36mm 鋼筋 40 40 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40 40 40 16mm<db鋼筋 50 50 5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壤 75 75 接觸者: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100 100 表03210-2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 梁、柱 薄殼及 版 主筋 肋、箍筋 摺版 | ||||||||||||||||||||
| 狀 況 | 版、牆、 櫊柵及牆 版 | 梁、柱及 基腳 | 薄殼及摺 版 | 狀 況 | 版、牆、櫊柵及 牆版 | 梁、柱及基 腳 | 薄殼及摺 版 | ||||||||||||||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 20 20 40 | 40 40 40 | 15 20 20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 20 20 40 | 40 40 40 | 15 20 20 | ||||||||||||||
|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鋼筋 | 40 50 | 40 50 | 40 50 |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鋼筋 | 40 50 | 40 50 | 40 50 | ||||||||||||||
|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 壤接觸者: | 75 | 75 |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壤 接觸者: | 75 | 75 | ||||||||||||||||
|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 100 | 100 |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 100 | 100 | ||||||||||||||||
| 表03210-3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 | 表03210-2 預鑄混凝土(廠內控制下製作者)鋼筋之 | ||||||||||||||||||||
|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 ||||||||||||||||||||
| 狀 況 版、牆、櫊 梁、柱 薄殼及摺 |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 梁、柱 薄殼及 | ||||||||||||||||||||
|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版 | 版 主筋 肋、箍筋 摺版 | ||||||||||||||||||||
|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 最小保護層(單位:mm) | ||||||||||||||||||||
| 狀 況 版、牆、櫊 梁、柱 薄殼及摺 |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 梁、柱 薄殼及 | ||||||||||||||||||||
|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版 | 版 主筋 肋、箍筋 摺版 | ||||||||||||||||||||
| 狀 況 | 版、牆、櫊 柵及牆版 | 梁、柱 | 薄殼及摺 版 | 狀 況 | 版、牆、櫊柵及牆 版 | 梁、柱 | 薄殼及 摺版 | ||||||||||||||
| 狀 況 | 柵及牆版 | 主筋 | 肋、箍筋 | 版 | 狀 況 | 版 | 主筋 | 肋、箍筋 | 摺版 | ||||||||||||
¶ 表 2
| 狀 況 | 版、牆、 櫊柵及牆 版 | 梁、柱及 基腳 | 薄殼及摺 版 |
|---|---|---|---|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b 16mm<d≦36mm 鋼筋 b d>36mm 鋼筋 b | 20 20 40 | 40 40 40 | 15 20 20 |
|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b 16mm<d鋼筋 b | 40 50 | 40 50 | 40 50 |
|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經常與水及土 壤接觸者: | 75 | 75 | |
| 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 100 | 100 |
¶ 表 3
(本表格式特殊,改以原檔影像呈現以保完整)
¶ 表 4
| 狀 況 | 版、牆、櫊 柵及牆版 | 梁、柱 | 薄殼及摺 版 | |
|---|---|---|---|---|
| 主筋 | 肋、箍筋 |
¶ 表 5
| 狀 況 | 版、牆、櫊柵及牆 版 | 梁、柱 | 薄殼及 摺版 | |
|---|---|---|---|---|
| 主筋 | 肋、箍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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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15 10 15 10 15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db 40 10 10 10 15 15 30 15 15 30 15 db 40 10 10 1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20 20 40 30 40 50 30 40 50 20 20 40 30 40 50 30 40 50 30 40 50 表03210-4 預力與非預力鋼筋、套管及端錨配件鋼筋之最小保護層(單位:mm) 30 40 50 表03210-3 預力與非預力鋼筋、套管及端錨配件鋼筋之最小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版 狀 況 版、牆、櫊柵及牆版 梁、柱 薄殼及摺版 主筋 肋、箍筋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梁、柱 薄殼及摺版 主筋 肋、箍筋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db>16mm 鋼筋 鋼線或db≦16mm 鋼筋 db>16mm 鋼筋 20 20 20 20 40 40 40 40 25 25 25 25 10 db(≥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25 40 40 4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75 75 75 75 10 db(≥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25 40 40 4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 75 75 75 75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定。 (3)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定。 (3) 為維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鋼筋墊塊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 (4)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4)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規定如下: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綁紮固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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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15 10 15 10 15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db 40 10 10 10 15 15 30 15 15 30 15 db 40 10 10 1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20 20 40 30 40 50 30 40 50 20 20 40 30 40 50 30 40 50 30 40 50 表03210-4 預力與非預力鋼筋、套管及端錨配件鋼筋之最小 保護層(單位:mm) 30 40 50 表03210-3 預力與非預力鋼筋、套管及端錨配件鋼筋之最小 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 柵及牆版 狀 況 版、牆、櫊 柵及牆版 梁、柱 薄殼及摺版 主筋 肋、箍筋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梁、柱 薄殼及摺 版 主筋 肋、箍筋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db>16mm 鋼筋 鋼線或db≦16mm 鋼筋 db>16mm 鋼筋 20 20 20 20 40 40 40 40 25 25 25 25 10 db(≥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25 40 40 4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 境接觸者: 75 75 75 75 10 db(≥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25 40 40 4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境 接觸者: 75 75 75 75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 定。 (3)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 定。 (3) 為維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 鋼筋墊塊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 (4)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4)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 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 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 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規定如下: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1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15 15 10 10 b 16mm<d≦36mm 鋼筋 15 d 10 15 b b d>36mm 鋼筋 30 40 10 b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20 30 30 30 b 16mm<d≦36mm 鋼筋 20 40 40 40 b d>36mm 鋼筋 40 50 50 50 b 表03210-4 預力與非預力鋼筋、套管及端錨配件鋼筋之最小 保護層(單位:mm) 版、牆、櫊 梁、柱 狀 況 薄殼及摺版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20 40 25 10 b d b>16mm 鋼筋 20 40 25 d b(≥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25 40 40 4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 75 75 75 75 境接觸者: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 定。 (3)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4)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 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規定如下: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15 15 10 10 b 16mm<d≦36mm 鋼筋 15 db 10 15 b db>36mm 鋼筋 30 40 1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20 30 30 30 b 16mm<d≦36mm 鋼筋 20 40 40 40 b d>36mm 鋼筋 40 50 50 50 b 表03210-3 預力與非預力鋼筋、套管及端錨配件鋼筋之最小 保護層(單位:mm) 版、牆、櫊 梁、柱 薄殼及摺 狀 況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20 40 25 10 b d b>16mm 鋼筋 20 40 25 d b(≥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25 40 40 4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境 75 75 75 75 接觸者: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 定。 (3) 為維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 鋼筋墊塊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 (4)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 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 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表 2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b 16mm<d≦36mm 鋼筋 b d>36mm 鋼筋 b | 15 15 30 | 15 d b 40 | 10 10 10 | 10 15 |
|---|---|---|---|---|
|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b 16mm<d≦36mm 鋼筋 b d>36mm 鋼筋 b | 20 20 40 | 30 40 50 | 30 40 50 | 30 40 50 |
¶ 表 3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 15 15 30 | 15 db 40 | 10 10 10 | 10 15 | 表03210-3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 15 15 30 | 15 db 40 | 10 10 10 | 10 15 | |||||||||||
|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 20 20 40 | 30 40 50 | 30 40 50 | 30 40 50 | 表03210-3 |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16mm<db≦36mm 鋼筋 db>36mm 鋼筋 | 20 20 40 | 30 40 50 | 30 40 50 | 30 40 50 | |||||||||||
| 表03210-4 預力與非預力鋼筋、套管及端錨配件鋼筋之最小 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 梁、柱 薄殼及摺版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20 40 25 10 db>16mm 鋼筋 20 40 25 db(≥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25 40 40 4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 75 75 75 75 境接觸者: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 定。 (3)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4)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 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規定如下: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表03210-3 預力與非預力鋼筋、套管及端錨配件鋼筋之最小 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 梁、柱 薄殼及摺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20 40 25 10 db>16mm 鋼筋 20 40 25 db(≥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25 40 40 4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境 75 75 75 75 接觸者: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 定。 (3) 為維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 鋼筋墊塊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 (4)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 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 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 梁、柱 薄殼及摺版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20 40 25 10 db>16mm 鋼筋 20 40 25 db(≥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25 40 40 4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 75 75 75 75 境接觸者: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 定。 (3)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4)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 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規定如下: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保護層(單位:mm) 狀 況 版、牆、櫊 梁、柱 薄殼及摺 柵及牆版 主筋 肋、箍筋 版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20 40 25 10 db>16mm 鋼筋 20 40 25 db(≥20)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25 40 40 40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境 75 75 75 75 接觸者: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 定。 (3) 為維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 鋼筋墊塊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 (4)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 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 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狀 況 | 版、牆、櫊 柵及牆版 | 梁、柱 | 薄殼及摺版 | 狀 況 | 版、牆、櫊 柵及牆版 | 梁、柱 | 薄殼及摺 版 | ||||||||||||||
| 狀 況 | 柵及牆版 | 主筋 | 肋、箍筋 | 薄殼及摺版 | 狀 況 | 柵及牆版 | 主筋 | 肋、箍筋 | 版 | ||||||||||||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db>16mm 鋼筋 | 20 20 | 40 40 | 25 25 | 10 db(≥20)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b≦16mm 鋼筋 db>16mm 鋼筋 | 20 20 | 40 40 | 25 25 | 10 db(≥20) | ||||||||||||
|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 25 | 40 | 40 | 40 |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 25 | 40 | 40 | 40 | ||||||||||||
|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 境接觸者: | 75 | 75 | 75 | 75 |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境 接觸者: | 75 | 75 | 75 | 75 | ||||||||||||
|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 定。 (3)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4)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 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規定如下: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大於上表之規 定。 (3) 為維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 鋼筋墊塊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 (4)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 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 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4)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 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規定如下: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鋼筋墊塊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 (4)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 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 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4)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 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規定如下: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4)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 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 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4)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 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規定如下: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 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規定如下: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A. 墊塊尺寸應符合保護層厚度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B.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範圍內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 之材料。 |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 | ||||||||||||||||||||
|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 ||||||||||||||||||||
|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之材料。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此鋼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C.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 凝土之強度。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綁紮固定。 | 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 ||||||||||||||||||||
| 凝土之強度。 | |||||||||||||||||||||
|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 |||||||||||||||||||||
| 綁紮固定。 | |||||||||||||||||||||
| D. 水泥砂漿墊塊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 | |||||||||||||||||||||
| 綁紮固定。 | |||||||||||||||||||||
| 綁紮固定。 | |||||||||||||||||||||
¶ 表 4
| 狀 況 | 版、牆、櫊 柵及牆版 | 梁、柱 | 薄殼及摺版 | |
|---|---|---|---|---|
| 主筋 | 肋、箍筋 | |||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b d>16mm 鋼筋 b | 20 20 | 40 40 | 25 25 | 10 d(≥20) b |
|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 25 | 40 | 40 | 40 |
|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 境接觸者: | 75 | 75 | 75 | 75 |
¶ 表 5
| 狀 況 | 版、牆、櫊 柵及牆版 | 梁、柱 | 薄殼及摺 版 | |
|---|---|---|---|---|
| 主筋 | 肋、箍筋 | |||
| 不受風雨侵襲且不接觸地面者: 鋼線或d≦16mm 鋼筋 b d>16mm 鋼筋 b | 20 20 | 40 40 | 25 25 | 10 d(≥20) b |
| 受風雨侵襲或與土壤接觸者: | 25 | 40 | 40 | 40 |
| 澆置於土壤或岩石上或腐蝕性環境 接觸者: | 75 | 75 | 75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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