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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64 施工圍籬|臺北市・平台V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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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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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64 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 1.3.5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6 第03210 章--鋼筋 1.3.7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9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01564 01564-1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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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64 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及施工、 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 1.3.5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6 第03210 章--鋼筋 1.3.7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9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01564 01564-1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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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6183 G3122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6) CNS 8826 G3176 鏈節形鋼線網 (7) CNS 8827 G3177 波線鋼線網 (8) CNS 8828 G3178 六角形鋼線網 (9) CNS 8829 G3179 工程用編織鋼線網 (10)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1) 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2) CNS 11335 K3073 聚碳酸酯塑膠板 1.4.2 相關法規 (1) 環境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2)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1.6.1 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6.2 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80cm 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6.3 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1.6.4 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溢流之設施。 1.6.5 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01564 01564-2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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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6183 G3122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6) CNS 8826 G3176 鏈節形鋼線網 (7) CNS 8827 G3177 波線鋼線網 (8) CNS 8828 G3178 六角形鋼線網 (9) CNS 8829 G3179 工程用編織鋼線網 (10)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1) 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2) CNS 11335 K3073 聚碳酸酯塑膠板 1.4.2 相關法規 (1) 環境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2)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 改善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1.6.1 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6.2 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80cm 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 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6.3 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之 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1.6.4 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溢流之 設施。 1.6.5 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01564 01564-2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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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1.6.7 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域。 1.6.8 安全走廊:凡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內人行道者,應於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半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半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及簡易圍籬五種。 2.1.2 面板 採用厚1.2 mm以上之槽型鋁板或槽型鍍鋅鋼板,全阻隔式固定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 以內者得採用厚2.0 mm以上之透明聚碳酸酯塑膠板。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及鋼板須符合CNS 2473 之 SS400 規定,透明聚碳酸酯塑膠板之全光線透過率應符合CNS 11335 之規定,並提供相關材質證明文件,銲接結構用軋鋼板須符合CNS 2947 之規定,鋁及鋁合金片及板須符合CNS 2253 之1050-H18 規定。 2.1.3 支柱:可採用鍍鋅鋼管、角鋼或型鋼。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結構採用碳鋼鋼管須符合CNS 4435 規定,輕型鋼須符合CNS 6183 規定,並依CNS 10007 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2.1.4 鋼線網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線網線徑2.0mm 以上、網目尺度50mm,鏈節形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6 規定,波線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7 規定,六角形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8 規定,工程用編織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9 規定,並依CNS 10007 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2.1.5 附屬配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或型鋼)、平帶鋼,並採用標稱尺度9.5 mm以上之螺栓。 2.1.6 型式及尺度 (1) 圍籬之高度及型式須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01564 01564-3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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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1.6.7 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域。 1.6.8 安全走廊:凡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內人行道者,應於安全圍籬外設置 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半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全阻隔式 圍籬(活動圍籬)、半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及簡易圍籬五種。 2.1.2 面板 採用厚1.2 mm以上之槽型鋁板或槽型鍍鋅鋼板,全阻隔式固定圍籬座落 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 以內者得採用厚2.0 mm以上之透明聚碳酸酯塑 膠板。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及鋼板須符合CNS 2473 之 SS400 規 定,透明聚碳酸酯塑膠板之全光線透過率應符合CNS 11335 之規定,並 提供相關材質證明文件,銲接結構用軋鋼板須符合CNS 2947 之規定,鋁 及鋁合金片及板須符合CNS 2253 之1050-H18 規定。 2.1.3 支柱:可採用鍍鋅鋼管、角鋼或型鋼。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結 構採用碳鋼鋼管須符合CNS 4435 規定,輕型鋼須符合CNS 6183 規定, 並依CNS 10007 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2.1.4 鋼線網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線網線徑2.0mm 以上、網目尺度50mm,鏈節形 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6 規定,波線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7 規定,六角 形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8 規定,工程用編織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9 規 定,並依CNS 10007 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2.1.5 附屬配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或型鋼)、平帶鋼, 並採用標稱尺度9.5 mm以上之螺栓。 2.1.6 型式及尺度 (1) 圍籬之高度及型式須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 01564 01564-3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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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之規定辦理。 (2) 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10m 內之應為半阻隔式圍籬,或得採全阻隔式圍籬面板改採透明聚碳酸酯塑膠板。 (3) 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8m 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3 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梁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4) 圍籬型式 A. 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 採用密閉式之槽型鋁板、槽型鍍鋅鋼板或透明聚碳酸酯塑膠板,架設於防溢座上,圍籬高度自地面起計算分為2.1m、2.7m 及3m等3 種型式(含防溢座高度),地面下支柱及防溢座以140kgf/cm2混凝土澆置。 B. 半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 圍籬尺寸同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惟自地面80cm 以上位置為網狀圍籬。 C. 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 採用密閉式之槽型鋁板或槽型鍍鋅鋼板,架設於地面上,圍籬高度自地面起計算,分為1.8m 及2.4m 等2 種型式。 D. 半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 圍籬尺寸同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惟自地面80cm 以上位置為網狀圍籬。 E.簡易圍籬 一般簡易圍籬寬度應為2m 以上,高度應為1.2m 以上;紐澤西護欄寬度應為1m 以上,高度應為0.8m 以上。 2.1.7 顏色 (1) 圍籬底色為白色(Pantone 彩通11-0602TPX Snow White),機關名稱為銀灰色(Pantone 彩通14-0000TCX Silver Gray)。 (2) 簡易圍籬應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紋之螢光漆或貼反光紙。 01564 01564-4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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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之規定辦理。 (2) 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10m 內之應為半阻隔式圍籬,或 得採全阻隔式圍籬面板改採透明聚碳酸酯塑膠板。 (3) 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8m 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3 個月之道路、隧 道、管線或橋梁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4) 圍籬型式 A. 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 採用密閉式之槽型鋁板、槽型鍍鋅鋼板或透明聚碳酸酯塑膠板, 架設於防溢座上,圍籬高度自地面起計算分為2.1m、2.7m 及3m 等3 種型式(含防溢座高度),地面下支柱及防溢座以140kgf/cm 2 混凝土澆置。 B. 半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 圍籬尺寸同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惟自地面80cm 以上位置 為網狀圍籬。 C. 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 採用密閉式之槽型鋁板或槽型鍍鋅鋼板,架設於地面上,圍籬高 度自地面起計算,分為1.8m 及2.4m 等2 種型式。 D. 半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 圍籬尺寸同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惟自地面80cm 以上位置 為網狀圍籬。 E.簡易圍籬 一般簡易圍籬寬度應為2m 以上,高度應為1.2m 以上;紐澤西護 欄寬度應為1m 以上,高度應為0.8m 以上。 2.1.7 顏色 (1) 圍籬底色為白色(Pantone 彩通11-0602TPX Snow White),機關名 稱為銀灰色(Pantone 彩通14-0000TCX Silver Gray)。 (2) 簡易圍籬應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紋之螢光漆或 貼反光紙。 01564 01564-4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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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型式圍籬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下,得依工程司之指示加繪美化圖案,並應考量圍籬組合之方便。 2.2 大門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度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梁、下水道(雨水及污水) 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 天以上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2) 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區等。 (3) 半阻隔式圍籬:適用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 以內者。 3.1.2 圍籬及大門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工程及地區交通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式,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居民之進出。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施工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 圍籬及大門應定期清洗維持乾淨,油漆如有剝落或褪色應適時補漆,倘有損壞應立即整修或更新。 3.2 施工方法 01564 01564-5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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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型式圍籬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下,得依工程司之指示加繪美化圖 案,並應考量圍籬組合之方便。 2.2 大門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度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 及重要道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梁、下水道(雨水及污水) 幹線、 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 天以 上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2) 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區等。 (3) 半阻隔式圍籬:適用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 以內者。 3.1.2 圍籬及大門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工程 及地區交通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式,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 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居民之進出。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施工圍 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 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 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 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 之視線。 (3) 圍籬及大門應定期清洗維持乾淨,油漆如有剝落或褪色應適時補 漆,倘有損壞應立即整修或更新。 3.2 施工方法 01564 01564-5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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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圍籬 (1)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2) 支柱基礎應挖掘至契約圖說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 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隔可視工地情形調整,每隔2.25m、突出處、轉角、施工大門處及夜間人車必須注意的地方,均須設立警示燈。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圍籬之混凝土基座均應完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夯壓。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 4.2.2 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大門、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如油漆、修飾之維護、業主標誌及圖案美化等皆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但如機關有特殊圍籬美化或綠化需求者,應予以另外計價,並於契約載明美化或綠化內容。 〈本章結束〉 01564 01564-6 TPE V3.1 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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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圍籬 (1)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2) 支柱基礎應挖掘至契約圖說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 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隔可視工地情形調整,每隔2.25m、突出處、轉角、施 工大門處及夜間人車必須注意的地方,均須設立警示燈。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圍籬之混凝土 基座均應完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夯壓。所有圍 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 礙物。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 4.2.2 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大門、 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如油漆、修飾之維 護、業主標誌及圖案美化等皆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但如機關有特 殊圍籬美化或綠化需求者,應予以另外計價,並於契約載明美化或綠化 內容。 〈本章結束〉 01564 01564-6 TPE V3.1 109/10/27
¶ 2. 官方版本差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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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1564章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4.2 相關法規 (1) 環境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4.2 相關法規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配合機關組編修改,名稱更正。 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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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1564章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4.2 相關法規 (1) 環境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4.2 相關法規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 配合機關組編修改, 名稱更正。 理辦法」
¶ 表 1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
| 1.4.2 相關法規 (1) 環境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4.2 相關法規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 理辦法」 | 配合機關組編修改, 名稱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