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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64 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1.3.5 第03210 章--鋼筋 1.3.6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8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01564 01564-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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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64 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及施工、 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5 第03210 章--鋼筋 1.3.6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8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01564 01564-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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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1.6.1 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6.2 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80cm 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6.3 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1.6.4 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溢流之設施。 1.6.5 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1.6.6 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1.7 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域。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半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半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簡易圍籬五種。本章所稱營建工程程之分級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2.1.2 面板 採用厚1.2 mm以上之槽型鋁板或槽型鍍鋅鋼板。 2.1.3 支柱:可採用鍍鋅鋼管或角鋼。 2.1.4 型式及尺度 (1) 圍籬之高度及型式須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01564 01564-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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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1.6.1 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6.2 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80cm 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 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6.3 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之 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1.6.4 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溢流之 設施。 1.6.5 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1.6.6 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1.7 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域。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半阻隔式 圍籬(固定圍籬)、半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簡易圍籬五種。本章所稱 營建工程程之分級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分為 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2.1.2 面板 採用厚1.2 mm以上之槽型鋁板或槽型鍍鋅鋼板。 2.1.3 支柱:可採用鍍鋅鋼管或角鋼。 2.1.4 型式及尺度 (1) 圍籬之高度及型式須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 01564 01564-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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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辦理。 (2)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2.4m;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但其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 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前項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8m 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3 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梁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前二項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 (3) 圍籬型式 A.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 B.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 C.半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 上部為1.0m或1.6m金屬網、中部為0.6m平面鋼板、下部為0.2m2混凝土基座,半阻隔式圍籬應採鋼管作為間隔支之140kgf/cm柱,並全部塗以螢光漆(CNS 2364 K2039)或貼反光紙,以維護人車安全。 D.半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 E.簡易圍籬 一般簡易圍籬寬度應為2m 以上,高度應為1.2m 以上;紐澤西護欄寬度應為1m 以上,高度應為0.8m 以上。 2.1.5 附屬配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平帶鋼,並採用標稱尺度9.5 mm以上之螺栓。 2.1.6 顏色 (1) 全阻隔式圍籬顏色以使用綠、藍、橙為原則。 (2) 半阻隔式圍籬之平面鋼板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紋之螢光漆或貼反光紙。 01564 01564-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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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辦理。 (2)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 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 於2.4m;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但其 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 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前項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8m 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3 個月之道 路、隧道、管線或橋梁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前二項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 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 (3) 圍籬型式 A.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 B.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 C.半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 上部為1.0m或1.6m金屬網、中部為0.6m平面鋼板、下部為0.2m 2混凝土基座,半阻隔式圍籬應採鋼管作為間隔支 之140kgf/cm 柱,並全部塗以螢光漆(CNS 2364 K2039)或貼反光紙,以維護 人車安全。 D.半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 E.簡易圍籬 一般簡易圍籬寬度應為2m 以上,高度應為1.2m 以上;紐澤西護 欄寬度應為1m 以上,高度應為0.8m 以上。 2.1.5 附屬配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平帶鋼,並採用標 稱尺度9.5 mm以上之螺栓。 2.1.6 顏色 (1) 全阻隔式圍籬顏色以使用綠、藍、橙為原則。 (2) 半阻隔式圍籬之平面鋼板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 紋之螢光漆或貼反光紙。 01564 01564-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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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簡易圍籬應另加螢光漆繪製。 (4) 各型式圍籬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下,得依工程司之指示加繪美化圖案,並應考量圍籬組合之方便。 2.2 大門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度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梁、下水道(雨水及污水) 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 天以上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2) 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區等。 (3) 半阻隔式圍籬:適用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 以內者。 3.1.2 圍籬及大門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工程及地區交通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式,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居民之進出。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臨時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 圍籬及大門應定期清洗維持乾淨,油漆如有剝落或褪色應適時補漆,倘有損壞應立即整修或更新。 01564 01564-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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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簡易圍籬應另加螢光漆繪製。 (4) 各型式圍籬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下,得依工程司之指示加繪美化圖 案,並應考量圍籬組合之方便。 2.2 大門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度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 及重要道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梁、下水道(雨水及污水) 幹線、 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 天以 上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2) 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區等。 (3) 半阻隔式圍籬:適用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 以內者。 3.1.2 圍籬及大門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工程 及地區交通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式,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 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居民之進出。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臨時圍 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 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 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 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 之視線。 (3) 圍籬及大門應定期清洗維持乾淨,油漆如有剝落或褪色應適時補 漆,倘有損壞應立即整修或更新。 01564 01564-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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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方法 3.2.1 圍籬 (1)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2) 支柱基礎應挖掘至契約圖說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 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隔可視工地情形調整,交通維持用為2.25m,非交通維持用為6m,並視需要連續裝設紅色定光燈。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圍籬之混凝土基座均應完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夯壓。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 4.2.2 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大門、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如油漆、修飾之維護、業主標誌及圖案美化等皆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但如機關有特殊圍籬美化或綠化需求者,應予以另外計價,並於契約載明美化或綠化內容。 01564 01564-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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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方法 3.2.1 圍籬 (1)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2) 支柱基礎應挖掘至契約圖說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 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隔可視工地情形調整,交通維持用為2.25m,非交通維 持用為6m,並視需要連續裝設紅色定光燈。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圍籬之混凝土 基座均應完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夯壓。所有圍 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 礙物。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 4.2.2 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大門、 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如油漆、修飾之維 護、業主標誌及圖案美化等皆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但如機關有特 殊圍籬美化或綠化需求者,應予以另外計價,並於契約載明美化或綠化 內容。 01564 01564-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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