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官方來源:行政指導文書入口 | 公告核定版PDF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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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前先看:本件是水利署公告核定版技術規範解說;個案仍須併同現行法規、最新公告、個別水庫分級、契約與主管機關核定要求使用。
第八章 綜合評估及結論與改善事項;原PDF第234–237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文件性質:本件由經濟部水利署主辦、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執行,現列於水利署『行政指導文書』,官方檔名標示為20231227公告核定版;不是研究草案,也不是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章節。
- 內容層次:每節以方框列規範文字,後接『解說』。工程判讀必須區分規範要求、解說、引用法規、例示方法及參考標準,不得把解說中的單一方法當成唯一法定方法。
- 資料與檢查:安全資料蒐集、建檔、複核、現場檢查、補充調查與試驗,應依建造物類型、分級、歷史資料、異常狀況及評估目的整體規劃,不能只抽取個別清單或表格。
- 潰壩與災損:潰壩(決)演算、洪水分析、人口與經濟文化生態損失評估及緊急應變內容,屬整體安全評估的一部分,不得用本站章節摘要取代完整模型、調查資料或核定計畫。
頁內索引:第234頁 | 第235頁 | 第236頁 | 第237頁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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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綜合評估及結論與改善事項 8.1 通則 8.1 通則 當完成各項安全資料複核、現場檢查及校核分析等工作後,應整合所 有工作中發現之問題或缺失,並詳細評估,最後作成綜合評估及結論與改 善事項。 230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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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內容要求 8.2.1 綜合評估 8.2.1 綜合評估 1.應依有關技術之最新公認觀念及標準辦理,評估所採之觀念或標準與水 庫興建時所採者有差異時,應予指明及說明其影響。 2.應力求簡潔、扼要、明確並應對水庫安全評估之各項目逐一作完整之敘 述。 3.應能使閱讀者不須參閱安全評估報告中其他章節,即在短時間內瞭解綜 合評估之重點,並掌握關鍵問題。 23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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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結論 8.2.2 結論 1.對水庫設施佈置之通盤評估。 2.對水庫設施在功能上之評估。 3.敘明各項複核評估、現場檢查及校核分析之結果。 23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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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改善事項 8.2.3 改善事項 1.任何不適宜部份及不利於水庫安全之潛在因素均應一一指明。 2.如根據已有之資料在現階段無法做適當之評估,而須做更進一步之試 驗、研究與分析者,應在改善事項中提出。 3.針對各項問題與缺失之改善措施依改善優先次序分為三等級如下: (1)立即改善—建造物損壞並致影響其功能。 (2)限期改善—建造物局部損壞,應防止其損壞擴大者。 (3)計畫改善—建造物已顯現缺陷或經評估需改善其功能或年久須維修 者。 233
上一節:第七章 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 下一節:第九章 安全評估報告撰寫
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加註閱讀提醒,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