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官方來源:行政指導文書入口 | 公告核定版PDF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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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前先看:本件是水利署公告核定版技術規範解說;個案仍須併同現行法規、最新公告、個別水庫分級、契約與主管機關核定要求使用。
第一章 總則(2/2);原PDF第13–33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文件性質:本件由經濟部水利署主辦、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執行,現列於水利署『行政指導文書』,官方檔名標示為20231227公告核定版;不是研究草案,也不是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章節。
- 法源與適用:規範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9條第2項訂定,適用於公告為水庫或公告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與引水建造物;其他建造物僅得參考相關規定。
- 版本時點:原件封面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PDF建立時間及官方檔名為2023年12月27日公告核定版。使用時仍應核對水利署最新公告、現行法規、個別水庫分級及主管機關要求。
- 內容層次:每節以方框列規範文字,後接『解說』。工程判讀必須區分規範要求、解說、引用法規、例示方法及參考標準,不得把解說中的單一方法當成唯一法定方法。
- 水庫分級表:第一章附表反映112年公告核定版的水庫名稱、管理單位、總容量、壩高與分級;後續組織改制、分級或現況變更,應以最新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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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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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 編 水庫 管理單位 水庫等級 總容量 壩高 水庫規模 備註 號 (萬立方公尺) (公尺) ※ 3-12 溪畔壩 台電公司 三 34.0 30.0 中型 ※●4 3-13 龍溪壩 台電公司 三 23.6 29.5 中型 ※●4 3-14 木瓜壩 台電公司 三 0.5 24.8 中型 ※●4 3-15 水簾壩 台電公司 三 2.2 27.0 中型 ※ 3-16 南溪壩 台電公司 三 73.0 42.0 中型 ※●3 3-17 阿玉壩 台電公司 三 10.5 17.5 中型 ※●3 3-18 羅好壩 台電公司 三 30.8 28.0 中型 ※●3 3-19 桂山壩 台電公司 三 42.3 24.0 中型 ※●3 3-20 粗坑壩 台電公司 三 24.0 6.8 中型 ※●2 3-21 銃櫃壩 台電公司 三 12.9 27.3 中型 3-22 觀音湖水庫 台糖公司 三 48.8 6.0 中型 3-23 美濃湖水庫 高雄市政府 三 60.6 6.5 中型 3-24 山西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22.0 12.0 小型 3-25 金沙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57.0 4.2 小型 3-26 擎天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23.8 19.0 中型 3-27 榮湖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45.2 3.5 小型 3-28 陽明湖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36.0 5.7 小型 3-29 蘭湖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37.0 5.0 小型 3-30 田浦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67.8 12.0 中型 3-31 太湖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168.9 11.3 中型 3-32 瓊林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30.9 9.7 中型 3-33 西湖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48.6 2.3 小型 3-34 蓮湖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8.5 5.0 小型 3-35 菱湖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9.0 10.0 小型 3-36 金湖水庫 金門縣政府 三 43.9 13.2 小型 3-37 東湧水庫 連江縣政府 三 9.0 18.5 小型 3-38 坂里水庫 連江縣政府 三 17.0 18.6 小型 3-39 秋桂山水庫 連江縣政府 三 3.7 15.0 小型 3-40 儲水沃水庫 連江縣政府 三 4.8 23.5 小型 3-41 津沙一號水庫 連江縣政府 三 1.6 14.3 小型 3-42 津沙水庫 連江縣政府 三 5.7 23.0 小型 3-43 勝利水庫 連江縣政府 三 27.7 22.0 小型 9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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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 編 水庫 管理單位 水庫等級 總容量 壩高 水庫規模 備註 號 (萬立方公尺) (公尺) 3-44 后沃水庫 連江縣政府 三 47.0 18.0 小型 ※ 3-45 劍潭水庫 苗栗管理處 三 78.7 8.0 中型 3-46 頭社水庫 南投管理處 三 30.4 12.0 中型 3-47 德元埤 嘉南管理處 三 385.3 6.7 中型 3-48 鹽水埤 嘉南管理處 三 75.6 8.5 中型 3-49 龍鑾潭水庫 屏東管理處 三 376.0 18.3 中型 註: 1.水庫規模資料來源:108年水利統計,經濟部水利署;總容量指水庫設計總容 量。 2.●n表群壩水庫,n為數字表同一群壩,其定期安全評估得一併提送,其辦理週 期同該群壩中最高分級之水庫。 3.※表攔河堰型水庫(經濟部104年3月26日經授水字第10420203480號公告)。 10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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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主要名詞定義 1.5.1 洪水 1.5.1 洪水 1.設計洪水:水庫興建時或更新改善所採用之洪峰流量。 2.可能最大洪水:由可能最大降雨、合理且適宜雨型及降雨─逕流模式推 算出可能發生之最大洪峰流量。 3.重現期洪水:以水庫集水區流量紀錄或雨量紀錄推算特定重現期之洪峰 流量。 4.校核洪水:水庫現況防洪校核分析所選定合理且適宜之洪峰流量。 【解說】 1.本節定義本規範中洪水相關之主要名詞,包含設計洪水、可能最大洪水、 重現期洪水、校核洪水。 2.各級水庫校核洪水選定標準如下表: 水庫規模 水庫級別 校核洪水標準 大型 可能最大洪水 中型 一級 可能最大洪水 小型 1/2 可能最大洪水~可能最大洪水 大型 可能最大洪水 中型 二級 1/2 可能最大洪水~可能最大洪水 小型 200 年重現期洪水或 1/2 可能最大洪水 大型 1/2 可能最大洪水~可能最大洪水 中型 三級 200 年重現期洪水或 1/2 可能最大洪水 小型 100 年~200 年重現期洪水 註 1: 200 年重現期洪水或 1/2 可能最大洪水取其較大者。 註 2: 攔河堰型水庫校核洪水應另參考比較該所在河川公告治理計畫洪水 流量之規劃報告水文分析結果,河川治理計畫洪水為 Q ,則校核洪水 100 不得小於 Q ,計畫洪水為 Q ,則校核洪水不得小於 Q 。 200 50 100 1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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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地震 1.5.2 地震 1.設計地震:水庫興建原設計或更新改善所採用之最大地動值。 2.最大可能地震( Maximum Credible Earthquake, MCE):為各孕震構造區內 及活動斷層能於壩址產生最大地動值之地震。水利建造物於遭遇最大可 能地震時,允許發生有限度之損壞,但不能造成無法控制之出水,主要 設施在此一地震下應能維持運轉。採用定值法分析,其地震規模必須基 於歷史強震記錄、或依地殼錯動證據、或其它方法訂定之。採用機率法 分析,訂為一萬年再現周期之地動值。 3.設計基準地震(Design Basis Earthquake, DBE):採用機率法分析,訂為九 百五十年再現周期(一百年內超越機率百分之十)之地動值。水庫於遭受此 一地動時,允許發生日後可予修護之損壞,但不能產生重大之變位或變 形;水庫上之主要設施須保持操作之功能。 4.運轉基準地震:(Operating Basis Earthquake, OBE):採用機率法分析,訂 為四百七十五年再現周期(一百年內超越機率百分之二十)之地動值。水利 建造物在此地震下,一切重要設施均應保持其功能,不容有任何損壞。 5.校核地震:水庫現況耐震校核分析所選定合理且適宜之地動值。 【解說】 1. 本節定義本規範中地震相關之主要名詞,包含設計地震、最大可能地 震、設計基準地震、運轉基準地震、校核地震。 2. 各級水庫校核地震選定標準如下表: 水庫規模 水庫級別 最大設計地震採用值 大型 MCE 中型 一級 MCE 小型 MCE 至 DBE 間之地動值 大型 MCE 中型 二級 MCE 至 DBE 間之地動值 小型 DBE 至 OBE 間之地動值 大型 MCE 至 DBE 間之地動值 中型 三級 DBE 至 OBE 間之地動值 1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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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DBE 至 OBE 間之地動值 3. MCE 之選定若經評析採用定值法結果,其水平尖峰地表加速度(PGA) 之再現周期不得小於機率法 5,000 年。 1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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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各級公告水庫應辦理安全評估之範圍 1.6 各級公告水庫應辦理安全評估之範圍 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訂定各級公告水庫應辦安全評估之範圍。 【解說】 1.本辦法第 20 條條文如下: 第 20 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 下: 一、水文及水理檢討。 二、地質及地震檢討。 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五、取、出水設施及其基礎。 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七、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 八、引水、輸水及沉砂等其他重要設施。 九、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前項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得依建造物特性增減辦理之。 2.各級水庫分別依「一、二級水庫」、「三級水庫」、「攔河堰型水庫」 及「其他蓄水與引水建造物」訂定其應辦理安全評估之範圍。 1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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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二級水庫 1.6.1 一、二級水庫 應包含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完整之安全評估工作。 【解說】 1. 依據本規範附表(109 年 12 月 7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920222600 號令 修正發布),屬一級水庫者計有翡翠水庫等 20 座,屬二級水庫者計有直 潭壩等 26 座。 2.一級水庫因其重要性與災損風險嚴重,定期安全評估工作仍維持與目前 相同;二級水庫之重要性與災損風險雖均低於一級水庫,然仍屬重要水 庫,因此二級水庫的安全評估工作仍維持與一級水庫相同。 3.本辦法第 22 條條文如下: 第 22 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如下: 一、結論及改善事項。 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三、建造物設施概況。 四、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與評估。 六、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八、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評估。 九、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十、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穩定評估。 十一、改善工作內容。 十二、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十三、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前項安全評估報告應報主管機關審核,其內容興辦人得視其分級、特性 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第 1 項第 13 款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得單獨成冊。 15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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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三級水庫 1.6.2 三級水庫 壩體結構與附屬結構物之安全評析工作,僅須採用靜態及仿靜態分析 方法(含滲流分析),若仿靜態分析結果未合乎要求,則需執行完整動態應 力/變形分析。 壩、堰、附屬結構物、壩基座及水庫周圍邊坡之安定校核分析,若能 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無需辦理前期已完成之相對應校核分析項目: 1.評析所得校核地震地動值未超過前期值。 2.前期分析結果判斷應校核項目安全風險可承受。 3.複核結果無誤。 曾辦理潰壩分析,若能滿足以下情形,無需辦理本規範第七章潰壩(決) 演算及災損評估工作: 1.水文分析:距前期安全評估報告期間之水文事件未超過選用具代表性水 文事件。 2.評析所得校核洪水值未超過前期值。 3.與前期安全評估報告相較水庫下游環境與保全對象無重大變化,水庫下 游洪水水位低於河川治理堤頂或高崁高程)且無溢堤情況。 4.複核結果無誤。 【解說】 1.依據本規範附表(109 年 12 月 7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920222600 號令 修正發布),屬三級水庫者計有羅東攔河堰等 49 座。 2.對於壩、堰、附屬結構物、壩基座及水庫周圍邊坡之安定校核分析,以 土石壩之大壩結構安全評析為例,在壩體未有變動狀況下(未進行改善工 程),其材料參數、壩體幾何參數原則上沒有變動,若採用相同之分析方 法/軟體,主要變動之參數來自於外力—校核地震;亦即當校核地震無明 顯變大之狀況下,分析所得之結果原則上應該沒有明顯差異。因此,若 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三級水庫得不重覆辦理前期已完成之相對應校核 分析項目: (1)評析所得校核地震地動值未超過前期值。 (2)前期分析結果判斷應校核項目安全風險可承受。 (3)複核結果無誤。 16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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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級水庫在辦理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工作上,因主要損壞後所造成之 洪水量都在河道上,經過洪峰削減後對下游河道無明顯災損或直接出 海。若前期已辦理過分析,亦無新增結構物與加高工程,相關物理參數 均一樣,因此,根據水文頻率分析與校核洪水後,若其結果均低於前期 分析結果(距離上次安評時雨量未超過 PMP、流量低於 PMF),下游 河道地形及堤防未有明顯變化,三級水庫在辦理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 估工作之內容可沿用前期分析成果。 17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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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攔河堰型水庫 1.6.3 攔河堰型水庫 曾辦理潰壩分析,經評估對下游防洪無影響者,無需辦理本規範 6.2.5 點之排洪設施之排洪能力評析、第七章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工作。 【解說】 1.台灣地區水庫分級表中屬於攔河堰型水庫計有 27 座(經濟部 104 年 3 月 26 日經授水字第 10420203480 號公告)。 2.攔河堰型水庫因不具滯洪功能,防洪運轉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 用,其潰壩後對下游之影響衝擊相對較低。 3.攔河堰型水庫在河道上若發生損壞潰決,因上游蓄水體積小,其影響往 往僅有高灘地農作物,潰壩洪水對堤防高程與溢堤情況影響小。因此, 在攔河堰型水庫若無工程加高或擋水水工結構物改變等情況,下游河道 地形及堤防未有明顯變化,可無須辦理 6.2.5 節之排洪設施之排洪能力 評析溢頂與否之評估、與第七章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工作。 18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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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其他蓄水與引水建造物 1.6.4 其他蓄水與引水建造物 其他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或引水建造物原則比照三級水庫辦理。但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調整之。 【解說】 1.未經公告為水庫之其他蓄水或引水建造物,需辦理建造物安全評估工作 時,原則比照三級水庫辦理,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調整之。 19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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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安全評估之延辦及免辦 1.7.1 依據 1.7 安全評估之延辦及免辦 1.7.1 依據 定期安全評估工作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延辦或免辦。 【解說】 1.本條文說明水庫定期安全評估工作延辦或免辦之法源依據。 2.本辦法第 22 條規定,定期評估之一定周期,於一級水庫為 5 年,二、三 級水庫為 8 年,但得依第 2+條規定調整之。 3.第 2 點所指之一定周期,依據 111 年 1 月 17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120200990 號)函頒律定各級水庫提送安全評估期程律定原則如下: (一)目前(當期)已完成審議程序者 (1)次一期(下次)安全評估報告提送時間,以當期報告獲安評小組審定 日期加 5 年(一級)或 8 年(二、三級水庫及蓄、引水建造物)之月底為 提送期限。 (2)次二期及其後之安全評估報告提送時間,以前期報告提送日期加 5 年(一級)或 8 年(二、三級水庫及蓄、引水建造物)之月底為提送期限。 (二)目前(當期)刻正辦理審議程序者 (1)次一期安全評估報告提送時間,以當期報告第 1 次召開安評小組(一 級)或工作分組(二、三級水庫及蓄、引水建造物)之審查日期加 5 年(一 級)或 8 年(二、三級水庫及蓄、引水建造物)之月底為提送下一期安 評報告期限。 (2)次二期及其後之安全評估報告提送時間,以前期報告提送日期加 5 年(一級)或 8 年(二、三級水庫及蓄、引水建造物)之月底為提送期限。 (三)另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24 條規定,請於安全評 估報告提送審核前 1 年提報安全評估計畫書。 4.本辦法第 29 條:「興辦人得於辦理定期評估前,經依其前次之定期評估 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全風險可承受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辦次期 之評估或延後其辦理時間」。對於安全評估工作,倘若興辦人經評估認 20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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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全風險屬可承受程度,得報主管機關申請免(延)辦次期之評估,以 符實需。 5.「安全風險可承受」意指,依據本規範規定之項目與方法進行評估,所 得之結果滿足安全設定準則或安全係數,評定為安全。 2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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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目的 1.7.2 目的 在安全得以確保及符合特定條件下,水庫定期安全評估工作之延辦或 免辦,可適度減輕管理單位籌辦安全評估工作之負擔,同時亦可減少主管 機關之行政作業,有助於提高整體水庫營運管理之落實與成效。 【解說】 1.對於安全可以確保且符合特定條件之水庫,其定期安全評估工作相對較 無迫切需要,若予以延辦或免辦,可適度減輕管理單位定期籌辦安全評 估工作之經費及行政作業負擔,因而可將有限之經費與人力投注於有實 質需要之維護或改善等工作,有助於提高營運管理之成效。另一方面, 延辦及免辦之措施也有肯定管理單位平日用心進行管理維護工作之含 義,而藉由延辦及免辦措施亦可彰顯平時持續維護及檢查工作之重要性。 2.對於水庫之主管機關,藉由定期安全評估工作之延辦或免辦,亦可減少 相關之經費籌措及審核作業,因而可將有限之經費及行政資源投注於迫 切需要辦理或推動之業務方面,有助於政策推行及督導管理之落實。 2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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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適用對象 1.7.3 適用對象 定期安全評估工作之延辦或免辦,其適用對象為曾辦理過一次(含)以 上定期安全評估之各級水庫。 【解說】 1.定期安全評估工作之延辦或免辦,原則上適用於經公告之各級水庫。 2.雖然水庫根據本辦法第 21 條規定均會辦理初次使用評估,然而定期安全 評估主要著眼於水庫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之狀況,有其特定施作項目、範 圍及意義,辦理時間不宜距初次使用評估太久,故任何公告之水庫均須 至少辦理 1 次(含)以上之定期安全評估後方得申請定期安全評估工作之 延辦或免辦。 3.由於延辦或免辦屬於彈性措施,為避免大幅提高水庫之損壞風險,其採 行須先滿足特定之先決條件,而此先決條件應視水庫之等級而有所不同。 4.公告為一級之水庫,其規模及災害潛勢均大,損壞風險高,其定期安全 評估工作須採較為嚴謹之方式辦理,故其延辦或免辦之門檻較高,以有 效確保安全,而二級(含)以下之水庫,因其規模較小且災害潛勢較低,其 定期安全評估工作可採用較為寬鬆之方式辦理,故其延辦或免辦之門檻 較一級水庫為低。 2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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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安全評估工作之延辦 1.7.4.1 延辦申請與限制 1.7.4 安全評估工作之延辦 1.7.4.1 延辦申請與限制 各級水庫之管理單位,於應辦之定期安全評估一定時間前,可向主管 機關申請同意延後辦理該定期安全評估工作,並經其同意後延後辦理。每 次延後辦理之期限最高為一年,得連續施行,但連續延後之期限總和不得 超過二年。 各級水庫管理單位提出延辦申請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供主管機 關審查之用。主管機關若對管理單位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有疑慮時,可請管 理單位補充說明或至現地進行複查。 【解說】 1.條文內所指之一定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審查作業所需時間另行加以規定。 2.水庫管理單位提出延辦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供主管機關審查 之用: (1) 申請書,敘明申請延辦內容、目的及理由; (2) 前次定期安全評估之結論與建議及相關改善工作辦理情形; (3) 前次特別安全評估之結論與建議及相關改善工作辦理情形,無則免 附; (4) 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每年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查之結果; (5) 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各年度設施維護辦理情形; (6) 前次申請延辦之相關資料與結果,無則免附; (7) 其他相關資料。 其中,(2)~(5)之相關安全評估及檢查結果應彙整列表說明。 3.延辦申請書格式及實際應檢附之文件與資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審查作 業需求另行規定。 2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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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 條件 1.7.4.2 條件 於一級水庫,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曾進行特別評估,評估完成尚未滿 五年且內容包含定期安全評估之項目而結果顯示安全風險可承受時,其當 期應辦之定期安全評估可視情況准予延後辦理。 於二級(含)以下水庫,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曾進行特別評估,評估完 成尚未滿八年且結果顯示安全風險可承受時,或符合下列各條件,其當期 應辦之定期安全評估可視情況准予延後辦理: 1.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完成迄今未滿十年。 2.前次定期安全評估未發現明顯缺失或問題,或發現之缺失或問題已改善 完成並經確認。 3.每年定期檢查結果均屬良好且持續未間斷。 4.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曾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未發現明顯缺失或問 題,無進一步評估或調查之需要。 前次安全評估後未辦理不定期檢查,前項第四款可予忽略。 【解說】 1.一級水庫之規模及災害潛勢均大,損壞造成之風險高,藉由定期進行之 安全評估可持續掌控其行為與變化,一但發現問題可及早加以處理以避 免情況進一步惡化,故其定期安全評估應定期進行。當水庫於前次定期 安全評估後曾進行特別安全評估,而此特別評估內容包含定期安全評估 之項目,且結果顯示安全風險可承受,在此情形下,此特別評估實質上 即等同於定期安全評估,而若此特別評估完成時間距離當期應辦之定期 評估未滿 5 年,此時若再辦理定期評估,成效增加極為有限但卻需投入 額外之經費及人力,無形中將形成一種資源的浪費,故可考慮延後辦理 當期應辦之定期評估。這裡所指之特別安全評估須為委託專業顧問機構 或學術團體辦理之評估工作。 2.二級(含)以下之水庫,若經前次定期安全評估,未發現無明顯缺失或問 題,或者有發現缺失或問題但已改善完成,均顯示其整體狀況大致正常, 安全風險可承受,而每年持續辦理之定期檢查若無異常發現,則顯示其 狀況並無進一步惡化情形。 3.二級(含)以下之水庫,前次安全評估後若有發生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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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豪雨或其他事故,則根據本辦法第 9 條規定須進行不定期檢查;若 不定期檢查結果未發現明顯缺失或問題,則表示建造物整體狀況未因地 震、洪水、豪雨或其他事故而有所影響,安全得以確保。 4.二級(含)以下之水庫,不定期檢查結果有疑慮而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評估, 或者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而採取緊急措施或修 復工作時,根據本辦法第 21 條規定須辦理特別評估。若評估結果整體情 況良好,則表示建造物無潛在問題或者已藉由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回復 至正常情況,暫時無安全上之疑慮;另外,因特別評估之內容與執行方 式與定期評估類似,故此特別評估可部分代替定期評估,同時若此特別 評估完成時間距離當期應辦之定期評估未達 8 年,於此情形下若再辦理 定期評估,成效增加極為有限但卻需投入額外之經費及人力,無形中將 形成一種資源浪費。這裡所指之特別安全評估須為委託專業顧問機構或 學術團體辦理之評估工作。 5.根據上述 2~4 項之說明,二級(含)以下之水庫在安全風險可承受,或特別 評估時間相近之情形下,基於節省經費及減少作業程序,可考慮延後辦 理當期應辦之定期評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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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安全評估工作之免辦 1.7.5.1 免辦的申請及限制 1.7.5 安全評估工作之免辦 1.7.5.1 免辦的申請及限制 各級水庫之管理單位,於當期應辦之定期安全評估一定時間前,可向 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免除辦理該期定期安全評估工作,並經其同意後免 除辦理。免除辦理不得連續施行,二次免辦之間至少須辦理一次定期安全 評估。 各級水庫管理單位提出免辦申請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供主管機 關審查之用。主管機關若對管理單位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有疑慮時,可請管 理單位補充說明或至現地進行複查。 【解說】 1.條文內所指之一定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審查作業所需時間另行加以規定。 2.水庫管理單位提出免辦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供主管機關審查 之用: (1) 申請書,敘明申請免辦之內容、目的及理由; (2) 初步安全評估報告; (3) 歷次定期安全評估之結論與建議及相關改善工作辦理情形; (4) 歷次特別安全評估之結論與建議及相關改善工作辦理情形,無則免 附; (5) 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每年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查之結果; (6) 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各年度設施維護辦理情形; (7) 前次申請免辦之相關資料與結果,無則免附; (8) 其他相關資料。 其中,(3)~(6)之相關安全評估及檢查結果應彙整列表說明。 3.免辦申請書格式及實際應檢附之文件與資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審查作 業需求另行規定。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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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 條件 1.7.5.2 條件 於一級水庫,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曾進行特別評估,評估完成尚未滿 一年且內容包含定期安全評估之項目而結果顯示安全風險可承受時,其當 期應辦之定期安全評估可視情況准予免除辦理。 於二級(含)以下水庫,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曾進行特別評估,評估完 成尚未滿一年且結果顯示安全風險可承受時,或符合下列各條件,其當期 應辦之定期安全評估可視情況准予免除辦理: 1.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完成迄今未滿八年。 2.主要設施歷年未曾遭受重大之災損而修復。 3.前次定期安全評估未發現明顯缺失或問題,或者發現之缺失或問題已改 善完成並經確認。 4.每年定期檢查結果均屬良好且持續未間斷。 5.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未曾辦理主要設施更新或增建等工程。 6.前次定期安全評估後曾進行不定期檢查,而檢查結果未發現明顯缺失或 問題,無進一步評估或調查之需要。 水庫辦理主要設施更新或增建等工程完工後曾進行相關檢查與安全評 估,前項第五款可予忽略;前次安全評估後未曾辦理不定期檢查,前項第 六款可予忽略。 【解說】 1.一級水庫之規模及災害潛勢均大,損壞造成之風險高,藉由定期進行之 安全評估可持續掌控其行為與變化,一但發現問題可及早加以處理以避 免情況進一步惡化,故其定期安全評估應定期進行。當水庫於前次定期 安全評估後曾進行特別安全評估,而此特別評估內容包含定期安全評估 之項目,且結果顯示安全無虞,在此情形下,此特別評估實質上等同於 定期安全評估,而若此特別評估完成時間距離當期應辦之定期評估未滿 一年,可視同已辦理應辦之定期評估,此時若再辦理定期評估,成效增 加極為有限但卻需投入額外之經費及人力,無形中將形成一種資源的浪 費,故可考慮免除辦理當期應辦之定期評估。這裡所指之特別安全評估 須為委託專業顧問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之評估工作。 2.二級(含)以下水庫之主要設施若曾遭受重大之災損而修復,其結構雖仍屬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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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但其承受外在荷重之能力或原有功能恐已降低,同時其內部可能 還存在尚未發現之損壞或缺失,必須定期加以檢查及安全評估,掌控其 狀態,達成安全管理之目的,因此其定期安全評估須按時辦理,不宜免 除。 3.未曾遭受重大災損而體質屬健全之二級(含)以下水庫,若經前次定期安全 評估,若未發現無明顯缺失或問題,或者有發現缺失或問題但已改善完 成,均顯示其整體狀況大致正常,安全得以確保,而每年持續辦理之定 期檢查若無異常發現,則顯示其狀況並無進一步惡化情形。 4.二級(含)以下水庫,前次安全評估後若曾辦理主要設施更新或增建等工 程,則原有結構可能受到某種程度之損壞或影響,加上新建設施之安全 及功能亦須加以評估,故若更新或增建等工程完工後未進行相關檢查與 安全評估,不宜免除當期應辦之定期安全評估,以確保水庫結構及功能 之健全。 5.二級(含)以下水庫,前次安全評估後若有發生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 豪雨或其他事故,則根據本辦法第 9 條規定須進行不定期檢查;若不定 期檢查結果未發現明顯缺失或問題,則表示建造物整體狀況未因地震、 洪水、豪雨或其他事故而有所影響,安全仍得以確保。 6.二級(含)以下水庫,不定期檢查結果有疑慮而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 者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而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 工作時,根據本辦法第 21 條規定須辦理特別評估。若評估結果整體情況 良好,則表示建造物無潛在問題或者已藉由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回復至 正常情況,應無安全上之疑慮。另外,因特別評估之內容與執行方式與 定期評估類似,故此特別評估可部分代替定期評估,同時若此特別評估 完成時間距離當期應辦之定期評估未達 1 年,某種程度上幾乎等同於已 辦理應辦之定期評估,在建造物安全得以確保之情形下,若再辦理定期 評估,成效增加極為有限但卻需投入額外之經費及人力,無形中將形成 一種資源浪費。這裡所指之特別安全評估須為委託專業顧問機構或學術 團體辦理之評估工作。 7.根據上述 2~6 項說明,二級(含)以下之水庫在安全風險可承受,或特別評 估時間相近之情形下,基於節省經費及減少作業程序,可考慮免除辦理 當期應辦之定期評估。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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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加註閱讀提醒,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