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官方來源:行政指導文書入口 | 公告核定版PDF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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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前先看:本件是水利署公告核定版技術規範解說;個案仍須併同現行法規、最新公告、個別水庫分級、契約與主管機關核定要求使用。
第一章 總則(1/2);原PDF第5–12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文件性質:本件由經濟部水利署主辦、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執行,現列於水利署『行政指導文書』,官方檔名標示為20231227公告核定版;不是研究草案,也不是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章節。
- 法源與適用:規範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9條第2項訂定,適用於公告為水庫或公告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與引水建造物;其他建造物僅得參考相關規定。
- 版本時點:原件封面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PDF建立時間及官方檔名為2023年12月27日公告核定版。使用時仍應核對水利署最新公告、現行法規、個別水庫分級及主管機關要求。
- 內容層次:每節以方框列規範文字,後接『解說』。工程判讀必須區分規範要求、解說、引用法規、例示方法及參考標準,不得把解說中的單一方法當成唯一法定方法。
- 水庫分級表:第一章附表反映112年公告核定版的水庫名稱、管理單位、總容量、壩高與分級;後續組織改制、分級或現況變更,應以最新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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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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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1.1 依據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以下簡稱本規範) 係依據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解說】 1.本條文說明訂定本規範之法源依據。 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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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目的 1.2 目的 制定本規範之目的係針對蓄水與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工作之方法及技 術做較為明確之規定,使蓄水與引水建造物之安全評估工作有統一而明確 之標準,進而使工作成果達到應有之品質,以確保蓄水與引水建造物之安 全。 【解說】 1.本規範針對蓄水與引水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牽涉技術或分析方面之工 作內容,規定其應考量之因素、可採用之方法及應達成之成果,做為水 利建造物管理單位或受委託承辦之顧問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安全評估工 作之依循或參考,使得工作成果具有一定之品質,不致於良莠不齊。 2.由於安全評估牽涉到之技術、分析、調查及試驗方法等均與日俱進,時 有更迭或新增,而各蓄水與引水建造物之客觀條件亦不相同,因此本規 範對於涉及之技術、分析、調查及試驗方法等均不做詳細之規定,僅就 其原則加以規範,以符實際與保留彈性。 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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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適用範圍 1.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經經濟部公告為水庫或公告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與引 水建造物(以下統稱為水庫)各類型之檢查及安全評估工作。 其他蓄水與引水建造物之檢查及安全評估得參考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之。 【解說】 1.根據本辦法第 9 條之規定,水利建造物之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 查 2 類。 2.根據本辦法第 21 條之規定,安全評估分類包含使用前安全複核、初次評 估、定期評估、與特別評估等 4 類。 第 21 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或蓄水前,對其工 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 核。 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 5 年,或首次蓄滿水所辦理之評估。 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 四、特別評估: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有異常漏 水、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 所辦理之評估。 3.第 2 點所述 4 種安全評估分類辦理重點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複核設計、施工成果,以確認是否可蓄水使用。 若施工期長,使用前宜更新必要資料,評估了解後續使用之潛在 風險。 範圍:土木結構、壩基座及周圍邊坡、水工機械、監測系統、操 作系統、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及其他影響安全性者等。 項目:安全資料蒐集建檔及複核、水庫營運管理評核、現地檢查、 補充調查與試驗(視需要)、校核分析(視需要)、潰壩(決)演 算及災損評估。 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 5 年,或首次蓄滿水後,針對其蓄升期間 所有的水壓、滲水、大壩沉陷、位移、閘門操作、監測資料等, 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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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全面性、通盤性之安全評估。 範圍:土木結構、壩基座及周圍邊坡、水工機械、監測系統、操 作系統、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及其他影響安全性者等。 項目:安全資料蒐集建檔及複核、水庫營運管理評核、現地檢查、 補充調查與試驗、校核分析、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三、定期評估:完成初次評估後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依一定周期辦理 全面性、通盤性之整體安全評估。 範圍:土木結構、壩基座及周圍邊坡、水工機械、監測系統、操 作系統、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及其他影響安全性者等 項目:安全資料蒐集建檔及複核、水庫營運管理評核、現地檢查、 補充調查與試驗、校核分析、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四、特別評估: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僅針對相關範圍、 受影響項目辦理安全評估。 範圍:土木結構、壩基座及周圍邊坡、水工機械、監測系統、操 作系統、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及其他影響安全性者等(僅 相關範圍)。 項目:安全資料蒐集建檔及複核(僅相關範圍)、水庫營運管理評 核(視需要)、現地檢查、補充調查與試驗、校核分析(僅相 關範圍)、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視需要)。 4.本規範以公告為水庫之蓄水與引水建造物為適用主體,而一定規模以上 之蓄水與引水建造物,其功能與水庫相關而可歸類於水庫設施者,或者 其結構特性、檢查與安全評估工作內容與水庫相似者,得適用本規範。 5.經公告為水庫之蓄水與引水建造物及一定規模以上之蓄水與引水建造物 之各類檢查或各類安全評估工作,可參考本規範相關內容辦理。 6.未公告為水庫之蓄水與引水建造物及未具一定規模以上之蓄水與引水建 造物,其相關檢查與評估工作,得參考本規範相關內容辦理。 7.依據「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審核作業要點(99 年 07 月 30 日經 授水字第 09920208360 號)」,其第 3 點各款需行送審之水利建造物規定 可作為「一定規模」蓄水與引水建造物之參考: (1)引水建造物:引水或輸水量達每秒 0.3 立方公尺以上或其設計通水斷 面積達 1.0 平方公尺以上之取水工、隧道、渡槽、管路箱涵、渠道、 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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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路及其他越域引水工程等。 (2)蓄水建造物:以蓄水為主要功能之建造物,其設計蓄水深度達 3 公尺 以上或設計蓄水量達 2 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堰、壩、水庫、人工湖、埤 池等。 5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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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各公告水庫之分級 1.4 各公告水庫之分級 依水庫規模及災害潛勢訂定各公告水庫之分級,以落實水庫安全管理 制度,有效執行檢查及安全評估工作。(如附表) 各公告水庫之等級應根據水庫之現況及周圍環境,視需要進行調整並 公告,以反映實際情形。 【解說】 1.蓄水與引水建造物經分級、公告為水庫後,本規範於 1.4 節起,將「水 利建造物」、「蓄水與引水建造物」、「蓄水建造物」、「水庫」等名 詞,各表格及內容均統一採用「水庫」一詞。 2.依據本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經公告為水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依其規模及災害潛勢分為 3 級,其分級方式採以災害潛勢為主,因此災 害潛勢嚴重者均列為一級水庫、輕微者列為二級水庫、極輕微或無者列 為三級水庫。水庫分級方式採以水庫規模為輔,因此水庫規模屬大型者, 可因災害潛勢屬輕微降為二級水庫;水庫規模屬中型者,可因災害潛勢 屬嚴重升為一級水庫、或因災害潛勢屬極輕微或無降為三級水庫。依據 上述修正分級方式,分級條件與分級結果如公告之「附表、台灣地區水 庫分級表」。 3.水庫規模等級分類如下表: 水庫規模 總容量 S 壩高 H (百萬立方公尺) (公尺) S≧10 且 H≧60 大型 或 S≧100 中型 10>S≧0.1 60>H≧7.5 小型 0.1>S≧0.02 或 7.5>H≧3 1. 離島濱海之水庫屬小型水庫。 2. 水庫總容量與壩高規模等級不一致時,採用較高等級。 4.水庫之災害潛勢可能隨水庫現況及周圍環境發生變化而有所改變,下游 地區開發增加使災害潛勢提高等),為反映實際情況,主管機關應定期或 6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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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需要根據各水庫之現況及周圍環境檢討其所屬等級,以有效維護分級 管理之精神。 5.水庫之等級經檢討後若有調整,則須進行公告,做為管理單位辦理檢查 及安全評估工作之依據。 附表、台灣地區水庫分級表 規模 編 水庫 管理單位 水庫等級 總容量 壩高 水庫規模 備註 號 (萬立方公尺) (公尺) 1-1 翡翠水庫 翡管局 一 40,600.0 122.5 大型 含中庄攔河堰 一 大型 1-2 石門水庫 北水分署 30,912.0 133.1 及調整池 1-3 寶山第二水庫 北水分署 一 3,218.0 61.0 大型 1-4 鯉魚潭水庫 中水分署 一 12,600.0 96.0 大型 1-5 湖山水庫 中水分署 一 5,139.0 75.0 大型 1-6 曾文水庫 南水分署 一 80,381.7 134.0 大型 1-7 牡丹水庫 南水分署 一 3,119.0 65.0 大型 1-8 新山水庫 台水公司 一 1,000.0 66.0 大型 1-9 永和山水庫 台水公司 一 2,957.4 62.5 大型 1-10 仁義潭水庫 台水公司 一 2,911.3 28.0 大型 1-11 蘭潭水庫 台水公司 一 979.6 34.0 中型 1-12 南化水庫 台水公司 一 15,805.0 87.5 大型 含東港溪攔河 一 中型 1-13 鳳山水庫 台水公司 920.0 39.5 堰 1-14 白河水庫 嘉南管理處 一 2,509.0 42.5 大型 1-15 烏山頭水庫 嘉南管理處 一 15,415.0 56.0 大型 ●1 1-16 德基水庫 台電公司 一 23,200.0 181.0 大型 ●2 1-17 日月潭水庫 台電公司 一 17,162.1 30.3 大型 ●2 1-18 霧社水庫 台電公司 一 14,860.0 114.0 大型 ※ 1-19 榮華壩 北水分署 一 1,240.0 82.0 大型 1-20 阿公店水庫 南水分署 一 2,825.0 31.0 大型 ※●5 2-1 直潭壩 北水處 二 417.7 12.5 中型 ※●5 2-2 青潭堰 北水處 二 83.2 5.5 中型 ※ 2-3 隆恩堰 北水分署 二 -- 7.0 小型 ※ 2-4 集集攔河堰 中水分署 二 1,005.0 15.0 大型 ※ 2-5 高屏溪攔河堰 南水分署 二 -- 2.0 小型 7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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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 編 水庫 管理單位 水庫等級 總容量 壩高 水庫規模 備註 號 (萬立方公尺) (公尺) ※ 2-6 甲仙攔河堰 南水分署 二 -- 7.0 小型 ※ 2-7 鳶山堰 台水公司 二 126.0 15.0 中型 2-8 澄清湖水庫 台水公司 二 412.0 5.4 中型 ※ 2-9 石岡壩 中水分署 二 240.2 21.4 中型 2-10 西勢水庫 台水公司 二 45.0 29.6 中型 2-11 寶山水庫 台水公司 二 547.0 34.5 中型 2-12 鏡面水庫 台水公司 二 115.0 36.0 中型 ●2 2-13 明潭下池水庫 台電公司 二 1,440.0 61.5 大型 ●2 2-14 明湖下池水庫 台電公司 二 975.6 57.5 中型 ●1 2-15 谷關水庫 台電公司 二 1,710.0 85.1 大型 ※●1 2-16 青山壩 台電公司 二 69.0 45.0 中型 ※●1 2-17 天輪壩 台電公司 二 82.4 48.2 中型 ※●1 2-18 馬鞍壩 台電公司 二 96.5 23.5 中型 ※ 2-19 士林攔河堰 台電公司 二 105.0 21.0 中型 2-20 鹿寮溪水庫 台糖公司 二 378.0 30.0 中型 2-21 大埔水庫 苗栗管理處 二 925.8 20.9 中型 2-22 明德水庫 苗栗管理處 二 1,770.0 35.5 大型 2-23 內埔子水庫 嘉南管理處 二 91.0 26.0 中型 2-24 虎頭埤 嘉南管理處 二 135.7 15.3 中型 2-25 尖山埤 台糖公司 二 811.0 30.0 中型 ※●2 2-26 武界壩 台電公司 二 1,400.0 57.6 大型 ※ 3-1 羅東攔河堰 北水分署 三 -- 1.5 小型 ※ 3-2 玉峰堰 台水公司 三 16.0 2.0 小型 3-3 酬勤水庫 台水公司 三 7.4 14.9 小型 3-4 赤崁地下水庫 台水公司 三 70.0 堰深25.0 小型 3-5 成功水庫 台水公司 三 108.0 10.5 小型 3-6 興仁水庫 台水公司 三 67.8 13.0 小型 3-7 東衛水庫 台水公司 三 19.1 9.5 小型 3-8 小池水庫 台水公司 三 20.5 16.0 小型 3-9 西安水庫 台水公司 三 24.0 13.0 小型 3-10 烏溝蓄水塘 台水公司 三 3.3 12.0 小型 3-11 七美水庫 台水公司 三 22.5 14.0 小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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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加註閱讀提醒,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