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本件屬115年7月修正版;實案仍須核對最新法令、公告、契約、建造物特性及主管機關要求。
附錄一、二 修正對照與條文說明(6/6);原PDF第129–138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文件版本:本套文件為經濟部115年7月22日函修正版本;使用時仍應核對水利署法規查詢系統是否另有後續修正。
- 文件關係:主技術規範屬原則性技術規定,三本技術參考手冊提供檢查檢測、安全評估及維修補強的執行參考;不得把參考手冊的單一示例誤作唯一強制方法。
- 適用範圍:本套文件針對防水、洩水建造物;個案仍須併同現行法令、契約、主管機關要求、建造物特性及核定安全維護手冊使用。
- 表圖與格式:檢查表、報告格式、流程圖、照片及附錄均按官方原件保留;可搜尋文字供定位,細部欄位、符號與圖說應以原版面為準。
- 引用標準:原文所列法規、CNS、ASTM、ISO及其他標準應另行確認現行有效版本,本站收錄不等於替代最新標準查核。
- 數值與判定:檢查頻率、評估門檻、分析參數、缺失分級及修補工法須連同前後文與適用條件閱讀,不得擷取單一數值直接套用。
- 原件忠實性:封面、目錄、空白分隔頁、表格、公式、流程圖、照片與審查意見附錄依原件保留;不自行改寫官方內容。
- 授權與署名: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重製;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水利署認可或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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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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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關) 表10.4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關) 表10.5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附 2-57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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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關) 表10.6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關) 表10.7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附 2-58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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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關) 表10.8 (管理機關)防汛器材總表 表10.9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附 2-59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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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關) 表10.10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關) 表10.11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附 2-60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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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關) 表10.12 (主管機關)( )年防水、洩水 建造物定期檢查複查督導表(1/3) 表10.12 (主管機關)( )年防水、洩水 附 2-6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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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建造物定期檢查複查督導表(2/3) 表10.12 (主管機關)( )年防水、洩水 建造物定期檢查複查督導表(3/3) 表10.13 (主管機關)( )年防水、洩水 附 2-6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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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建造物不定期檢查複查督導表(1/2) 表10.13 (主管機關)( )年防水、洩水 建造物不定期檢查複查督導表(2/2) 表10.14 經濟部水利建造物檢查(防水、 附 2-6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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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洩水)督導表(1/3) 表10.14 經濟部水利建造物檢查(防水、 洩水)督導表(2/3) 表10.14 經濟部水利建造物檢查(防水、 附 2-6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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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洩水)督導表(3/3) 表10.15 受檢縣(市)政府準備事項表 (刪除) 第十一章、建造物資料庫及查詢系統之建 本章刪除 置 (刪除) 11.1 建造物資料建置原則 已 移 至 2.5 節 附 2-65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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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建造物資料包括建造物基本資料、安 說明。 全資料及檢查資料。建造物資料建置以數 位化為原則,資料格式架構採公開規格, 以利系統發展銜接。 11.2 建造物資料 e 化目的 建造物資料 e 化目的,係配合政府 e 化作業推展,簡化水利建造物檢查安全及 安全評估工作程序,提高檢查工作效率, 減輕執行單位工作負擔及提昇相關資料 交換應用價值。 11.3 建造物資料建檔一致性 建造物檢查資料建立所需之表格資 料欄位、格式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 訂定,修改時亦同。 11.4 建造物資料應用系統 配合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資 料系統之整體性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發 展相關應用系統,並提供地方主管機關及 興辦人應用。 11.5 系統維護與更新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地方主管機關及 興辦人辦理工作執行應用軟體系統之教 育訓練、研討與補充,並負責應用軟體系 統之維護與更新。 附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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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