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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二 修正對照與條文說明(5/6);原PDF第118–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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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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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表7.3 海堤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1/2) 表7.3 海堤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2/2) 附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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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表7.4 抽水站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1/2) 表7.4 抽水站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2/2) 附 2-47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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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表7.5 水門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1/3) 表7.5 水門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2/3) 附 2-48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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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表7.5 水門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3/3) 表7.6 分洪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 (1/2) 表7.6 分洪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 (2/2) 附 2-49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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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表7.7 防水、洩水建造物水文環境變遷評 估表(1/4) 表7.7 防水、洩水建造物水文環境變遷評 估表(2/4) 表7.7 防水、洩水建造物水文環境變遷評 估表(3/4) 附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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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表7.7 防水、洩水建造物水文環境變遷評 估表(4/4) 第六章、維修與補強 (無) 本章新增 6.1 一般說明 (無) 配 合 水 利 建 「維修」主要為防止水利建造物繼續 造 物 檢 查 後 劣化,以滿足原設計的功能性及耐久性; 需 接 續 辦 理 「補強」主要為提升水利建造物功能、標 維 修 與 補 強 準、使用之狀況,或滿足水利建造物興辦 訂 定 相 關 規 人或主管機關要求之使用性及安全性,進 範。 一步延長使用年限。進行維修或補強規劃 設計時,依其目的與效果,選定有效且可 靠的方法。 6.2 辦理維修或補強原則 水 利 建 造 物 檢 查 結 果 屬 「 立 即 改 善」、「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者, 須進行維修或補強時,其處理原則: 1. 「立即改善」之維修或補強工程甚 具急迫性,應有效掌握工期及工效。 2. 「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應先 防止其損壞擴大,並適當將維修或 補強工程列入辦理。 3. 進行維修或補強施工前,應瞭解查 閱該建造物之功能性及耐久性,維 修與補強工程施工後,以至少達到 原設計功效為原則。 6.3 緊急處置 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屬「立即改善」 者,如防汛期前進行維修與補強工程有困 難情形,為確保防洪安全,以防止損壞或 危害擴大,須評估是否需進行各項搶險或 搶修等措施,以及採取臨時安全性防汛措 施。 6.4 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1. 維修與補強工程規劃設計時須參考 附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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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檢查結果,並進行充分調查,敘明 損壞部位、數量及初判損壞原因, 附檢查紀錄、照片並研擬處理對策 後,依維修與補強作業特性,選擇 合適之工法,予以規劃設計,並符 合水利建造物相關設計規範。 2. 維修或補強依其目標,以滿足水利 建造物原設計的功能性及耐久性或 提升水利建造物功能、強度,或延 長結構耐久性等方式進行,並須適 當考量防洪安全之影響。 (刪除) 第八章、檢查報告及彙報 本章刪除 (刪除) 8.1 檢查資料彙整 部 分 內 容 已 檢查完成,檢查人應: 合 併 於 第 四 1. 建議改善方式。 章說明,另屬 2. 估計改善經費。 操 作 面 之 詳 3. 判斷改善的急迫性。 細規定,已編 4. 決定列入改善計畫別。 制於「防水、 5. 依建造物系統別填寫檢查表及檢查 洩 水 建 造 物 結果及計畫經費總表。 檢 查 及 檢 測 8.2 檢查報告之章節及編撰 技 術 參 考 手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報告應包括之 冊」。 內容如下: 1. 結論及建議。 2. 水利建造物範圍及概況。 3. 興辦及檢查工作辦理經過。 4. 過去之檢查結果摘要。 5. 現場檢查結果(檢查表)。 6. 整體水道安全性評述。 7. 建議改善工作(檢查結果及經費計畫 總表)。 附錄 檢查結果照片 8.3 檢查結果之彙報及檢查改善事項之 執行 興辦人辦理檢查後發現有缺失時,應 即辦理適當之修護或改善,並將其辦理情 形併其定期檢查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興辦人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該年定 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不定期檢 查結果應於事件發生後十日內報主管機 關備查。但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 之結構有重大災損或安全之虞時,應立即 附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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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採取緊急措施,並以電話或傳真向主管機 關通報。 興辦人應依主管機關對其檢查之複 查意見及其限定期限改善,並應將處理情 形於翌年一月底前彙報主管機關核定。 (刪除) 第九章、安全評估報告編撰及審核 本章刪除 (刪除) 9.1 安全評估報告之章節及編撰 部 分 內 容 已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應包 合 併 於 第 五 括之內容如下: 章說明,另屬 1. 結論及建議。 操 作 面 之 詳 2. 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細規定,已編 3. 建造物設施概況。 制於「防水、 4. 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洩 水 建 造 物 5. 現場檢查與評估。 安 全 評 估 技 6. 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術 參 考 手 7. 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冊」。 8. 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 評估。 9.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10. 建造物周邊穩定評估。 11. 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12. 潰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13. 潰決緊急應變計畫。 14. 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前項安全評估報告內容興辦人得視 其特性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第1項第13款潰壩(決)緊急應變計 畫得單獨成冊。 9.2 安全評估報告之提報 興辦人應將其辦理之使用前安全複 核、初次使用評估、定期評估及特別評估 報告提報主管機關審核。 9.3 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權責 中央主管機關由經濟部水利建造物 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負責審核安全評估 報告。該小組之防水與洩水工作分組負責 處理防水與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之 預審及先期作業。 9.4 安全評估報告改善事項之執行 興辦人辦理安全評估後發現有缺失 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並將其 辦理情形彙報主管機關審核,並至完全改 附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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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善為止;其涉主體結構等重大改變時,應 先擬定改善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興辦人應依主管機關對其安全評估 報告之審核意見及其限定期限改善,並應 將處理情形於翌年一月底前彙報主管機 關核定。 9.5 安全評估報告審核效果判斷流程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審核 效果判斷流程圖示如圖9.1。 圖9.1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審 核效果判斷流程圖 (刪除) 第十章、複查與督導 本章刪除 (刪除) 10.1 複查 屬 行 政 流 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人所辦理之定期 程,且已另訂 檢查及不定期檢查,認為有必要時得辦理 有 其 他 作 業 複查。 辦法,不予重 中央主管機關之複查工作由經濟部 複。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執行。 10.2 複查項目及執行方式 複查項目應根據興辦人所提報之檢 查報告所載內容,針對有必要之防水、洩 水建造物個案及特定項目為之。 10.3 修復改善經費編列及追蹤 興辦人或其管理機關每年應填報該 年 水 利 建 造 物 檢 查 結 果 及 經 費 計 畫 總 表,於每年十月底前予以統計,併同該年 附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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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定期檢查結果及防汛器材準備情形彙報 主管機關備查。 興辦人或其管理機關應根據檢查結 果辦理改善、追蹤,並陳報主管機關。 興辦人或其管理機關將該年防水、洩 水建造物檢查結果以表10. 1統計陳報。河 堤、排水設施、海堤、抽水站、水門及分 洪設施等建造物之該年水利建造物檢查 結果總表,分別示如表10.2至表10.7。管 理機關之防汛器材總表示如表 10.8。 興辦人或其管理機關該年水利建造 物檢查立即改善追蹤表、注意改善追蹤表 及計畫改善追蹤表分別示如表 10.9、表 10.10 及10.11。 10.4 主管機關對興辦人之督導查核 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人或其管理機關 辦理之檢查業務,應由水利建造物檢查及 安全評估小組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導查 核。 主管機關對興辦人或其管理機關該 年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督導查核結果統 計表示如表 10.1。該年防水、洩水建造物 定期檢查之督導查核表示如表 10.12,不 定期檢查之督導查核表示如表10.13。 主管機關應根據督導考核結果辦理 獎懲。 10.5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之監 督與督導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地方主管機關辦 理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工作之情 形,加以監督與督導。 10.6 監督與督導之施行方式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每 年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將管轄範圍內興辦人辦理檢查及安全 評估之情形,函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 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定期或不定期派 員督導地方主管機關之辦理情形。 10.7 監督與督導項目 監督與督導項目示如表 10.14。受督 導單位準備事項示如表10.15。 表10.1 ( )年防水、洩水建造物 附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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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表10.2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關) 表10.3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附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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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