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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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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五章、安全評估 第六章、安全評估之施行 章 號 變 更 及 章名修改 5.1 一般說明 6.1 「一定規模以上建造物」之範疇 配合「水利建 安全評估的目的為確認防水、洩水建 6.1.1 河堤、排水設施及海堤 造 物 檢 查 及 造物的設施及環境現況二者間,是否尚能 河堤、排水設施及海堤等防水建造 安 全 評 估 辦 符合既有或最新規劃設計標準及安全要 物,其尺寸、通過流量及所保護對象之重 法」修正予以 求,並針對各種表面及潛在因素對防水、要性等具一定規模,完工後已達一定壽年 調整架構。 附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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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洩水建造物功能及安全之影響情形提出 而有影響安全之虞者,為本辦法第 15 條 評估結果及建議,以提前因應並作為後續 第 1 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建造 改善、維護、檢查、監測、增建、補強、物,應辦理安全評估。 改建或拆除重建等相關依據。 6.1.2 抽水站、水門及分洪設施 抽水站、水門及分洪設施等洩水建造 物,其通過流量及所保護對象之重要性具 一定規模,且完工後已達一定壽年而有影 響安全之虞者,為本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洩水建造物,應辦 理安全評估。 5.2 應辦認定 6.2 安全評估計畫之編製 配合「水利建 應辦理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之 興辦人應於辦理安全評估前,擬訂安 造 物 檢 查 及 認定,係考量以下因素: 全評估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安全評估 安 全 評 估 辦 1. 規模 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 法」修正予以 建造物之高度、設計量體等。 1.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洩水建造 補 充 說 明 應 2. 通過流量 物,其名稱及範圍。 辦認定,另安 依建造物類別,分別以計畫流量、 2. 該建造物之興工、完工時間及興辦人 全 評 估 計 畫 海堤越波量、計畫抽水量及計畫容量予 名稱。 之 編 製 移 置 以考量。 3.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分類及原因。 5.4節說明。 3. 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 4. 此次安全評估之工作內容。 建造物所在地區或建造物失效影響 5. 此次安全評估之辦理方式。 範圍內,直轄市以區,縣轄市以鄉/鎮 6. 此次安全評估之工作期程。 /市為單位考量人口密度。 7. 此次安全評估之預期成果。 4. 經濟產業 8. 此次安全評估之預算。 建造物所在地區或建造物失效影響 範圍內,重要交通設施、科學園區或工 業園區等經濟產值高之設施。 5. 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 建造物所在地區是否有地層下陷 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海岸侵淤熱 點、土壤液化潛勢區等環境條件。 防水、洩水建造物應辦理安全評估之 認定,係依據上述5項因素評分,由不同 類型建造物各因素量化級距評定分數,總 分共20分得分大於(含)15分者,或視建 造物特性仍有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 影響者,興辦人應評估是否有上述兩者情 況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則應辦理安 全評估。 5.3 安全評估分類 6.3 安全評估項目範疇 配合「水利建 安全評估分為以下四類: 安全評估項目範疇包括: 造 物 檢 查 及 1. 使用前安全複核 1. 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安 全 評 估 辦 附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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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對其 2. 現場檢查與評估。 法」修正予以 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 3. 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補 充 說 明 安 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 4. 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全 評 估 分 2. 初次評估 5. 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 類,另安全評 開始使用達五年所辦理之評估。 評估。 估 項 目 範 疇 3. 定期評估 6.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移 置 5.5 節 說 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 7. 建造物周邊穩定評估。 明。 整體評估。 8. 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4. 特別評估 9. 潰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 10. 潰決緊急應變計畫。 評估,或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主 11. 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 作後所辦理之評估。 防水、洩水建造物非屬抽水站、滯 (蓄)洪池及分(疏)洪設施者,其安全 評估僅限於第3及4類。 5.4 安全評估計畫書 6.4 安全評估施行要領 安 全 評 估 施 興辦人應於辦理安全評估前,擬訂安 安全評估工作應設召集人。 行 要 領 移 置 全評估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安全評估 分組進行現場檢查及分析檢討等各 5.5 節 及 「 防 計畫書之目的為確認進入到安全評估階 項評估工作,當發現重大或可能為重大問 水、洩水建造 段之執行依據及辦理方式,其內容應包 題時,應向召集人報告,由召集人會同評 物 安 全 評 估 括: 估。 技 術 參 考 手 1.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洩水建造 分組人員發現有跨組交互影響的問 冊」。說明。 物,其名稱及範圍。 題時,包括不同建造物間、不同專長間、 2. 該建造物之興辦人名稱及興工、完 上下游間、左右岸間或現場及分析檢討間 工時間。 等,應向召集人報告,由召集人召集相關 3.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分類及原因。 人員會同評估。 依據5.3節說明辦理原因及所屬分 類。 4. 安全評估之工作內容。 依據5.5節說明依建造物特性辦理 之工作內容項目。 5. 安全評估之辦理方式。 6. 安全評估之工作期程。 7. 安全評估之預期成果。 綜合評估結果歸納得到結論,並就 缺失與不足部分提出建議改善與注意事 項,提供管理單位未來營運管理維護之 參考。 8. 安全評估之預算。 5.5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6.5 安全評估工作施行流程 安 全 評 估 工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下,並得依建造物 安全評估工作流程分為二部分:防 作 施 行 流 程 附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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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特性擇要選定辦理: 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類別判斷流程圖 已 編 制 「 防 1. 水文及水理檢討 及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工作流程 水、洩水建造 2. 地質及地震檢討 圖,分別示如圖6.1及圖6.2。 物 安 全 評 估 3. 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技 術 參 考 手 4. 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冊」說明。 5. 分洪設施及其基礎 6.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7. 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8. 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9. 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5.5.1 水文及水理檢討 水 文 及 水 理 檢 討 為 依 設 計 條 件 檢 討,設計情況校核水文及水理分析模式演 算之模擬流量及水位,了解目前建造物因 年降雨特性及現況或可預見的未來地文 因子的改變是否仍能符合治理規劃(計 畫)之安全考量範疇。 5.5.2 地質及地震檢討 地質及地震檢討為依設計條件檢討 及設計情況校核地質及地震之穩定評估 分析,並視實際需要補充辦理基礎地質調 查與評估。 5.5.3 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圖6.1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類別判 主體結構及其基礎之檢討為依設計 斷流程圖 條 件 檢 討主 體結 構之 滲流滲透 穩定計 算、抗壓抗滑及基礎穩定分析;基礎座落 可能之軟弱地層、沉陷、沖刷等相關之調 查與評估分析。 5.5.4 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排洪設施及其基礎之檢討為依設計 條件檢討排洪設施之排洪能力、抗壓、抗 滑、上浮力及結構安定檢討、結構應力及 滑動、傾倒及承載力分析;基礎座落可能 之地層軟弱、沉陷等相關之調查與評估分 析。 5.5.5 分洪設施及其基礎 分(疏)洪設施及其基礎之檢討為依 設計條件檢討分(疏)洪設施之分(疏) 洪能力、抗壓、抗滑、上浮力及結構安定 檢討、結構應力及滑動、傾倒及承載力分 析;基礎座落可能之地層軟弱、沉陷等相 關之調查與評估分析。 5.5.6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附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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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檢查既有設施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運作維護之情形,並就既有操作運轉與警 報系統不足或缺失部分提出改善與增設 建議。 5.5.7 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檢查與調查既有建造物及其附屬設 施,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係指抽水站、水 (閘)門、分(疏)洪設施等建造物設有 抽水機組、發電機、油槽、撈污設備、冷 卻系統、電氣儀控設備等機電設施,應評 估確認其安全性。其他個別之防水、洩水 建造物如包含特殊且重要之設施,應針對 其特性予以個別安全評估。 5.5.8 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 施 檢查與調查既有相關或可能互為影 響之其他重要設施。 5.5.9 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曾經發生天災及人為重大事故之檢 圖6.2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工作流 討及預防措施。 程圖 5.6 安全評估報告 (無) 配合「水利建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 造 物 檢 查 及 物,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如下,並得視建造 安 全 評 估 辦 物特性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法」修正予以 1. 結論及建議 補 充 說 明 安 2. 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全 評 估 報 告 3. 建造物設施概況 內容。 4. 基本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5. 現場檢查及安全檢測 6. 水文分析與水理檢討評估 7. 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8.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9. 建造物及其周圍風險評估 10. 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11. 建造物功能失效災損評估 12. 建造物功能失效緊急應變計畫 13. 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建造物功能失效緊急應變計畫得單 獨成冊。 5.6.1 結論及建議 包含建造物安全及功能運作之評估 結果,針對缺失及評估結果提出後續改 附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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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善、維護、檢查、監測、增建、補強、改 建或拆除重建等方案。 5.6.2 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說明應辦認定、安全評估分類、安全 評估計畫書及評估工作辦理情形。 5.6.3 建造物設施概況 說明建造物興建與完工時間、主要與 附屬設施、監測儀器、相關設計標準及工 程數據等。 5.6.4 基本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說明安全資料之蒐集、建檔方式及補 充內容。 5.6.5 現場檢查及安全檢測 說明與建造物安全有關之結構物、設 施、基礎、邊坡、周邊環境、建造物相關 設施及其操作系統之現場檢查成果。於檢 查後認為尚有疑慮或需進一步釐清破壞 原因時,則輔以儀器或相關設備進行局部 破壞性或非破壞性之檢測,並分析檢測成 果。 5.6.6 水文分析與水理檢討評估 參考既有治理計畫並蒐集分析區域 內各雨量站、流量站之歷年記錄及區域相 關降雨頻率資料,包含歷史災害事件及極 端降雨事件,檢討及校核水理分析模式演 算結果。 5.6.7 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說明包含地層分佈概況、土壤工程特 性及檢討地震對建造物的穩定及土壤液 化分析成果。 5.6.8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之評估為檢查 既有設施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運作,並就 既有警報系統不足或缺失部分提出改善 與增設建議。 5.6.9 建造物及其周圍風險評估 評估既有水利建造物及周圍受影響 區域,無構造物時(既有水利建造損毀或 是喪失功能時)受影響地區(洪氾、淹水 範圍、交通、經濟損失等)之評估,界定 保全範圍及建造物重要及降低風險之因 應對策。 5.6.10 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附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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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針對各項評估結果,提出相對應之改 善及建議方針。 5.6.11 建造物功能失效災損評估 根據建造物功能失效後可能發生之 淹水範圍及深度,衡量淹水範圍內之土地 利用及人口居住狀況,推估災損價值。 5.6.12 建造物功能失效緊急應變計畫 說明建造物功能失效後應有之必要 措施及應變計畫以降低災損。 5.6.13 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除評估之主體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外,其他影響到主體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之重要設施,應說明其安全評估結果及影 響對策。 (刪除) 第七章、安全評估技術規範 本 章 部 分 內 容 合 併 於 第 五章 (刪除) 7.1 安全評估現場檢查技術規範 安 全 評 估 技 7.1.1 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格使用 術 屬 操 作 面 各建造物系統中如其內含其他水利 之 詳 細 規 建造物時,應採用該內含之水利建造物之 定,已編制於 檢查表格。安全評估現場檢查完成後應據 「防水、洩水 以完成現場檢查之評估。 建 造 物 安 全 7.1.2 現場檢查結果量化技術規範 評 估 技 術 參 現場檢查結果之量化,應採用損壞程 考手冊」。 度 D ( Degree ) , 損 壞 範 圍 大 小 E (Extension)、影響等級 R(Relevance), 並綜合 D、E、R 值而判定的維修的緊急 程度 U(Urgent)的方式予以評估及記錄。 7.1.3 河堤安全評估現場檢查技術規範 現場檢查結果之量化,應採用損壞程 度 D ( Degree ) , 損 壞 範 圍 大 小 E (Extension)、影響等級 R(Relevance), 並綜合 D、E、R 值而判定的維修的緊急 程度 U(Urgent)的方式予以評估及記錄。 7.1.4 排水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技術 規範 排水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示如 表7.2。檢查時應注意是否有違反本法第72 條及第72條之1之行為及是否依已核定或 核准之內容辦理。 7.1.5 海堤安全評估現場檢查技術規範 附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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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排水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示如 表7.2。檢查時應注意是否有違反本法第72 條及第72條之1之行為及是否依已核定或 核准之內容辦理。 7.1.6 抽水站安全評估現場檢查技術規 範 抽水站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示如表 7.4。 7.1.7 水門安全評估現場檢查技術規範 水門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示如表7.5。 7.1.8 分洪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技術 規範 分洪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示如 表7.6。 7.1.9 水文環境變遷現場檢查技術規範 水文環境變遷現場檢查分為水文水 理及功能二部分。 水文水理現場檢查是瞭解水文環境 變遷及所造成的水理上變化,因此而能預 判水文水理現象對建造物安全之潛在影 響。 功能現場檢查是考量建造物在位處 環境中,是否在水文環境變遷後,仍具有 原規劃設計之功能及設置目的。 水 文 環 境 變 遷 現 場 檢 查 表 示 如 表 7.7。 7.2 安全評估分析技術規範 7.2.1 安全評估分析及調查原則 安全評估之分析與評估工作,係由興 辦人事先決定,或由安全評估工作團隊在 完成安全資料整理閱讀及現場檢查工作 後,認為某些問題必須進一步分析方能評 估時,始進行該項分析與評估工作。 分析與評估之項目及方法,可採用本 規範或相關規範所規定者,由興辦人自行 決定或與安全評估工作團隊研討後決定 之。 7.2.2 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7.2.2.1 河堤、排水設施、抽水站、分洪 設施 河堤、排水設施、抽水站、分洪設施 等建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水文 分析,確認計畫流量: 附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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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 第一次安全評估時。 2. 集水區土地利用型態或集水區面積 有重大改變者。 根據計畫流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辦理排洪安全評估: 1. 現 況 計 畫 流 量 超 過 原 計 畫 流 量 達 10%以上者。 2. 近期內曾有洪水溢岸或溢堤、或有淘 刷現象者。 3. 現地檢查時發現河道現況與原規劃 差異甚大者。 4. 河道內增設跨河構造物設施,有妨礙 水流之虞者。 排洪安全評估對河堤、排水設施及分 洪設施應進行水理分析,以評估計畫洪水 位、計畫堤頂高;對抽水站評估抽水機組 數;對水門評估水門尺寸。其中,水理演 算時應採用最近三年內或最近之重大水 文事件後施測之河道大斷面測量資料。 7.2.2.2 海堤 海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海象 分析: 1. 第一次安全評估時。 2. 海堤周遭環境有重大變化可能引起 海象變化者。 海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計畫 堤頂高評估: 1. 第一次安全評估時。 2. 海象分析結果顯示已產生明顯變化 時。 3. 近期內曾有溢堤情形者。 4. 海堤有明顯下陷情形者。 計畫堤頂高之評估需由海象資料及 斷面型式等予以推估。推估時應採用海象 資料之分析結果及海堤斷面型式評估結 果及材料為依據。 海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海堤 斷面評估: 1. 第一次安全評估時。 2. 海象分析結果顯示已產生明顯變化 時。 3. 海堤毀損頻繁,歷年均需修補者。 4. 老舊海堤拆除重建者。 附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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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海堤斷面型式繁多,各自適用於不同 地形及海象情形。海堤重建前地必需評析 其原斷面形式是否合宜。 7.2.3 地質檢討評估 若發現河堤、排水設施、海堤、抽水 站、水門等建造物有滑動、下陷、傾斜、 龜裂、變形或液化等情形而有基礎安全顧 慮時,應視實際需要補充辦理基礎地質調 查與評估。 7.2.4 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 全評估 7.2.4.1 安全監測儀器 防水、洩水建造物如設有安全監測儀 器,應根據其操作手冊予以判讀。 7.2.4.2 河堤、排水設施 河堤、排水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辦理主體結構安全評估: 1. 基礎軟弱,有沉陷破壞之虞,過去未 做過分析者。 2. 現況推估流量較原計畫流量為大,可 能發生滲流或溢堤危險者。 3. 有發生長延期,高強度降雨,水道水 位多日居高不下的紀錄或可能者。 河堤、排水設施主體結構安全評估項 目,包括:滲流及滲透穩定計算、抗壓抗 滑及基礎穩定等計算。 7.2.4.3 海堤 海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主體 結構安定評估: 1. 第一次安全評估工作時。 2. 海堤有明顯下陷情形者。 3. 堤前海灘明顯沖刷可能危及海堤安 全者。 海堤安定評析主要項目包括滑動、傾 倒、滲透、堤波穩定以及波力作用等。 7.2.4.4 水門 水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主體 結構安全評估: 1. 現有的環境條件已經改變造成水門 設計條件改變。 2. 現場檢查時發現設備已產生變形現 象。 3. 由維修記錄中得知經常損壞更換之 附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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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部份。 水門結構強度分析項目包括:負荷、 應力、剪力及應變分析。 7.2.4.5 分洪設施 分洪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 主體結構安全評估: 1. 現場檢查時發現攔河堰、側流堰、溢 流堰等之堰體有位移、傾斜、滑動或 破裂等跡象。 2. 現場檢查時發現沈砂池底部有上浮 或破裂等跡象。 3. 現場檢查時發現隧道壁有破裂現象。 分洪設施攔河堰、側流堰、溢流堰等 之主體結構安全評估項目,包括:抗壓抗 滑及基礎穩定等計算。 分洪設施沈砂池之主體結構安全評 估項目包括:上浮力及結構安定檢討、結 構應力分析。 分洪設施隧道壁之主體結構安全評 估項目,包括:結構應力分析。 7.2.5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抽水站、水門、分洪設施等建造物之 抽水機及水門,除自動水門外,應備有維 護管理操作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抽水機 起抽及水門啟閉操作,應依據操作手冊之 規定進行,並設有警報系統警告附近民 眾。 7.2.6 建造物周邊穩定評估 7.2.6.1 河堤、排水設施 河堤、排水設施周邊穩定評估主要在 於水道沖淤評估及特別大量土石、雜物、 異物滑落、沖落水道,阻礙水流的可能 性。 河堤、排水設施周邊水道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辦理水道沖淤評析: 1. 水道內沖淤現象明顯者。 2. 水道內有明顯土石崩落、棄土、砂石 採取行為,致河床地形改變者。 3. 水道旁有大量土石來源,明顯會隨暴 雨而帶入水道者。 4. 近期內曾有洪水溢堤或淘刷現象者。 5. 水道沖淤評析主要在於瞭解河床變 動趨勢,即現況砂源及輸砂 附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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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水道沖淤評析主要在於瞭解河床變 動趨勢,即現況砂源及輸砂能力下所造成 的河道沖淤問題,以評估堤防護岸是否溢 堤或淘刷損壞。評析時需有實地資料之調 查及河道大斷面測量。 如有大量土石、雜物、異物滑落、沖 落水道,阻礙水流的可能者,應予排除; 在排除前或如無法排除者,應建立觀測與 警報機制。 7.2.6.1 海堤、抽水站、水門、分洪設施 海 堤 周 邊 穩 定 評 估 應 注 意 堤 前 海 灘,如已明顯沖刷可能危及海堤安全者, 應 辦 理 海 堤 主 體 結 構 安 定 評 估 , 示 如 7.2.4.3節。 抽水站周邊穩定評估應注意來水水 道內及其周邊是否有大量土石,如水道內 泥沙濁度明顯偏高或周邊土石明顯會隨 暴雨而帶入水道者,應評估其對抽水機葉 輪之磨損效果及抽水時水理順暢程度的 影響亦應注意來水水道內及其周邊是否 有大量垃圾,應評估其對撈污機運轉及抽 水安全之影響。排水水道出口不得有大量 土石、垃圾、異物阻礙水流。 水門周邊穩定評估應注意上下游水 道內及其周邊是否有大量土石、垃圾、異 物,可能導致無法順利或完全啟閉。 分洪設施周邊穩定評估應注意其隧 道入口上游是否有大量土石崩落,致分洪 設施無法發揮功能或嚴重磨損的可能。 7.2.7 潰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河堤、排水設施及海堤具有堤防型式 者,其經現場檢查或分析評估認為現有防 衛缺口或有潛在防衛缺口者,應根據此結 果進行潰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潰決演算應假設合理之潰口型式及 長、寬度,並合理假設不同流量情況下之 淹水範圍。至少需推估包括計畫流量的兩 種流量情況,並說明其對應之降雨量假 設。 災損評估係根據上述推估之淹水範 圍及深度,衡量淹水範圍內之土地利用及 人口居住狀況,推估災損。 7.2.8 潰決緊急應變計畫 附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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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河堤、排水設施及海堤經評估認為現 有防衛缺口或有潛在防衛缺口者,應根據 缺口條件,擬定興辦人或管理機關之緊急 應變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緊急指揮 系統、防汛備料及機具人員、洪水期間現 有缺口及潛在缺口之觀察人員配置、緊急 狀況之通知計畫(包括對興辦人或管理機 關內部、對主管機關、對可能淹水範圍之 區、鄉、鎮、村、里長、警察、消防單位)、 現場廣播通知計畫、配合防救災之撤離計 畫等。 7.2.9 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抽水站、水門、分洪設施等建造物設 有發電機、油槽、撈污設備、冷卻系統、 電氣儀控設備等機電設施,應評估確認其 安全性。 其他個別之防水、洩水建造物如包含 特殊且重要之設施,應視其特性予以個別 安全評估。 表7.1 河堤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1/3) 附 2-4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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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表7.1 河堤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2/3) 表7.1 河堤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3/3) 附 2-4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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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表7.2 排水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 (1/4) 表7.2 排水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 (2/4) 附 2-4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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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表7.2 排水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 (3/4) 表7.2 排水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表 (4/4) 附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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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