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應回查公路局官方最新版本,並併同契約、核定設計與個案條件使用。
參、應實施環評之細目及範圍認定(2/2);原PDF第34–41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版本狀態:本批依交通部公路局官方網站於2026年8月31日提供的文件整理;使用前仍須回查官方頁面。
- 文件層級:作業手冊、技術指引、注意事項與作業要點並非全部等同於契約施工規範,應按個別法源、適用對象與契約納入情形使用。
- 個案適用:實際工程應併同現行法令、核定設計、契約、審查結論及現地條件判斷。
- 表圖公式:表格、公式、係數、圖例與檢查表應對照原版面,並連同單位、條件及前後文閱讀。
- 引用文件:原文引用的法令、CNS、國際標準及其他規範,應另行確認其現行有效版本。
- 署名與來源:保留交通部公路局發布機關資訊與官方來源;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
頁內索引:第34頁 | 第35頁 | 第36頁 | 第37頁 | 第38頁 | 第39頁 | 第40頁 | 第41頁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3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表 3.2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細目及範圍認定表-107.04.11 修正 工程規模與區位 總 海拔高度 野生動物保護 沿海地區 水庫 重要 山坡地或 特定農業區 都市 非都市 長 1500 公尺 國家公園 區或野生動物 之自然保 集水 濕地 沿海地區之一般保護區 之農業用地 土地 土地 度 以上 重要棲息環境 護區 區 工程內容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 長度10 公里以上 2 道(公)路 興建或延伸工 長度2.5 長度2.5 程、高速公路或快速道 公里以上 公里以上 附屬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 -- ˇ ˇ ˇ 長度1.5 公里以上 (公)路之延伸工程或連絡 交叉工程合計5 公里以上 3 道路、交流道之興建 附屬隧道或地下化工程合計1 公里以 附屬隧道或地下化工程合計1 公里以上 上 寬度增加1 車 寬度增加1 車道 道(公)路、高速公路或 長度2.5 寬度增加1 車道之寬度且長度5 公里 -- ˇ 長度1 公里以上 道以上且長度 -- 以上且長度10 公 3 快速道(公)路之拓寬 公里以上 以上 5 公里以上 里以上 既有高架路橋、橋梁或 5 公里 長度2.5 立體交叉工程之重建或拓 ˇ 長度500 公尺以上 -- -- -- -- 以上 公里以上 4 寬,並銜接既有道路 高速公路或 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快速道(公)路之興建 災害復原重建之清淤疏濬或屬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性工程。 但屬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開發行為之災害復原重建,其重建工程並應符合因災害受損及銜接原道 路、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原則 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工程進行前應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 經專業技師公會認定不立即改善,將有發生災害之虞,且經管理機關(構)完成封閉禁止使用之工 程 2 道路:指公路法規定之公路及其他供動力車輛行駛之路。 3 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延伸工程或連絡道路、交流道之興建;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拓寬,其長度應將高架路橋、 橋梁、立體交叉工程、隧道、地下化工程、匝道或引道之長度,合併計算。 4 既有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之重建、擴建或拓寬,其匝道或引道以高架方式興建者,應將匝道或引道之長度,納入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之長度合併計 算。 23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3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五、同時位於二種以上環境敏感區位 認定標準第 45 條: 開發行為之開發基地,同時位於本標準所列各種開發區位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 申請開發之整體規模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一、其中任一區位,不分規模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 二、其中任一區位,開發規模符合該區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者。 三、位於較嚴格區位之規模依序與較寬鬆區位之規模合計,符合該較寬鬆區位規定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但區位重疊部分之規模不重複計算。 四、非以面積或長度規範開發規模者,其開發規模符合最嚴格區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規定者。 【案例6】 道路拓寬案件長度之計算 1. 不同區位道路開發長度之計算方式,以本局某道路拓寬案件為例,拓寬寬度 增加一車道之寬度以上,總長度 11 公里,其開發基地同時位於國家重要濕 地、山坡地及非都市土地,位於各區位拓寬長度分別為 0.5 公里、3 公里、 8 公里,其中國家重要濕地亦屬非都市土地。 2. 本案基地同時位於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之國家重要濕地、山坡地及非都市土 地三種區位,依該條規定:(一)未位於不分規模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區 位。(二)位於國家重要濕地之長度為 0.5 公里、山坡地長度為 3 公里、非 都市土地為 8 公里,分別未達第 5 條規定之 1 公里、5 公里、10 公里。(三) 位於國家重要濕地之長度與位於山坡地之長度合計為 3.5 公里,未達第 5 條 位於山坡地 5 公里之規定,再合計位於非都市土地之長度(11.5 公里)且不 重複計算區位重疊之長度(0.5 公里),共計 11 公里,已達位於非都市土地 10 公里以上應實施環評之規定,應以申請開發之整體規模 11 公里進行環評。 六、隧道之興建與拓寬 隧道或道路地下化工程之拓寬是否須實施環評,適用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及第 3 款道路興建及拓寬之規定辦理認定。 【案例7】 台 20 線嘉寶隧道改善工程 本案因處於局部地滑段,隧道部分襯砌擠壓龜裂,目前辦理長期改善方案評估, 預估內容包含隧道 1 座 1130 公尺、路工長度 50 公尺共計 1180 公尺,全線位於 新武呂溪野生動物保護區、新武呂溪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山坡地,若採興建 (新闢)隧道方案,已達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位於不分規模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區位及該款第 9 目位於山坡地其附屬隧道或地下化工程 長度合計 1 公里以上之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24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36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七、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性工程處理 認定標準第 50 條: 開發行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工程進行前應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災害復原重建之清淤疏濬或屬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 緊急性工程。但屬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開發行為之災害復原重建,其重建工程並應 符合因災害受損及銜接原道路、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原則。 二、經專業技師公會認定不立即改善,將有發生災害之虞,且經管理機關(構)完成 封閉禁止使用。 交通部已於 100.10.08 原則同意本局為因應各類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 工程,擬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5 條(現為 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免實施環評,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為因應各類 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工程,申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原則」之程序 辦理。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因應各類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工程,申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之辦理原則 1. 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工程應符合「因災害受損、銜接原道路」之原則。 2. 對於災害復原重建工程部分,於災害發生後儘速邀請專業技師、專家學者(以上 至少各 2 位)、交通部相關業務司及所屬機關(構)、相關環境敏感區位主管機 關共同會勘,若經認定屬「緊急性工程」,原則應於災害發生日起 6 個月內提報 復建規劃書送交通部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 所提送之復建規劃書應包含:災害現況概述、緊急復建或搶通之理由、工程規模 摘要、前後路段寬度、橋梁落墩與河川之影響情形、道路等級、挖填土方量、棄 土處理、預計工期與所需經費等內容,並研提環境保護對策。 4. 經交通部認定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5 條 (現為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工程進行前仍應 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 【案例8】 台 8 線 168k 災害復原重建 1. 台 8 線 168k+700 處於民國 98.10.09 受芭瑪颱風影響,造成道路上邊坡坍落, 長約 180 公尺、高約 200 公尺,估計坍方量體約達 10 餘萬立方公尺,導致 該路段明隧道、路基損毀道路阻斷封閉。 2. 該路段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 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惟該路段之邊坡崩落之復發性相 當高,為防患於未然,並爭取復建時效,擬依前述認定標準第 35 條(現為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 後經多次現勘及開會協商,交通部於 100.07.12 會議同意本局依台灣省大地 25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37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技師公會辦理「台 8 線 168k+700 災害現況安全評估案」評估報告書認定為 緊急性工程,並附上「工程摘要說明及環境保護對策」等相關資料,認定本 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4. 為避免未來可能再發生災害復原重建、搶通等狀況,本局另研擬「交通部公 路總局為因應各類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工程,申請免實施環評辦理之 原則」(附件),經交通部 100.10.18 函復同意,並於 100.10.20 路規環字第 1000050348 號函知局屬工程單位。 5. 另台 8 線 178k 災害復原重建工程(位於國家公園)即依此作業程序辦理, 於 101.04.30 經交通部函復符合該辦理原則,於工程進行前應報交通部及環 保署備查。 【案例9】 台 8 線 133k+072 明隧道改建工程 1. 本案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依認定標準規定依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四工 處洛韶段於 99.04.12 逕送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環保署同意免實施環境影響 評估。環保署 99.04.26 回復:「....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惟本案如符合認定 標準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災害復原重建、 搶通知緊急性工程,並符合因災害受損及銜接原道路之原則,得免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於工程進行前應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 2. 四工處 99.05.04 送相關資料報局轉交通部,本案因颱風天然災害而造成局部 毀損,於原址按原有寬度施作長度 43.3 公尺、寬 9.75 公尺之混凝土棚架式 構造。既有公路除明隧道兩端約 20 公尺範圍,因平順銜接需要配合路面整 修外,其餘尚無道路興建或改建之事實。 3. 交通部 99.05.25 函復:「....經本部認定屬『災害復原重建、搶通知緊急性工 程』,並符合『因災害受損及銜接原道路之原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5 條(現為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依該條規定,於工程進行前報本部及行政院環 保署備查。」 【案例10】 台 21 線 115k+540(望高)災害路段工程 1. 本工程以隧道改線方式進行復健,因工址位於集集攔河堰水庫集水區,依「開 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二工處為期儘速進行路段改善工作,免於用路人長期暴露於高風險路段,考量 本案應屬災害復健工程,且有其緊急性及必要性,故改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項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申請辦理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 本案災害發生日為 107.02.09,二工處於 107.04.20 邀請 2 位專業技師、2 位專 家學者、交通部相關業務司、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相關環境敏感區位主管機關 辦理會勘,會議結論認定其復健工程因具其重要性、必要性及緊急性,並提出 26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38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復建規劃書,於 107.05.31 報部認定。 4. 交通部 107.07.18 函復:「有關……台 21 線進行復建工程,查符合『開發行為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屬災 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性工程』及『因災害受損及銜接原道路之原則』等規 定,同意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依據認定標準同條規定,於工程進行前報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部備查。」 【案例11】 阿里山森林鐵路 42 號隧道計畫(農委會林務局) 1. 阿里山森林鐵路因 98 年莫拉克風災受創嚴重,經林務局趕辦災後復原重建 工程,原定 104 年底可全線通車,惟 104.09 杜鵑颱風侵襲,又造成 58k+710~880 處(即原森林鐵路 42 號隧道)邊坡滑動及新生崩塌,需辦理 改善工程。林務局提出「阿里山森林鐵路 42 號隧道計畫」,擇定以長度 1,077 公尺隧道繞過崩塌區域之方式進行復建為最適方案。 2. 林務局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以該工程屬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性工程,並符合因災害受 損及銜接原鐵路之原則,提出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 委會於 106.04.20 審核後認定,並副知環保署。 3. 環保署 106.11.23 函農委會略以:「本署作為『認定標準』之主管機關,原 則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認定標準』規定所作之認定。……」;「衡酌 『阿里山森林鐵路 42 號隧道計畫』規劃內容,乃以『長期復建』之新建 TC2 隧道方案為建議方案,而且是以活絡山村經濟、振興阿里山觀光發展為目的; 且阿里山森林鐵路自 98 年莫拉克風災以來,至今未曾全線通車、其中 58k+710~880 自杜鵑颱風以來中斷亦已逾 2 年,應非屬貴會所主張搶通之緊 急性工程」;「該隧道方案……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尤其該 隧道重建方案乃開鑿新隧道替代舊有路段,除了位於並鄰近多種環境敏感區, 工程類型產生的環境衝擊亦相對高。……請貴會重新檢視認定該計畫符合 『屬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性工程』之合理性」。農委會於 106.12.15 提 出補充說明。 4. 環保署 107.01.03 函農委會略以:「本案仍無法明確釐清適用災害復原重建、 搶通之「緊急性工程」範疇,難依「認定標準」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林務局於 108 年提出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保署 2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審查,於 108.08.28 環保署第 362 次環評大會審查通過。 27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39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八、橋梁改建與新闢 對於既有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之重建、擴建或拓寬,並銜接既有 道路之工程,依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辦理;若為非屬前述之橋梁 新闢案件,則以道路新闢之案件依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加以認定。 【案例12】 台 20 線新武橋改建工程 1. 本案屬橋梁重建並銜接既有道路工程,全線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新武呂溪 魚類保護區及新武呂溪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橋梁長度 230 公尺、前後引 道及改善路段程度 210 公尺,共計 440 公尺。 2. 依 96.12.28 公告之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目規定,橋梁新建位 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不分規模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由三工處於 98.04.01 委託顧問公司開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3. 因認定標準於 98.12.02 公告修正並於 99.03.02 實施,依修正後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目規定,既有橋梁重建、擴建或拓寬並銜接既有道路,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長度 500 公尺以上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本案規模未達 認定標準之長度 500 公尺以上規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故終止環境影 響評估作業。 【案例13】 台 3 線新旗尾橋配合河川治理計畫改建橋梁工程 1. 本案位於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集水區,改建後橋梁總長 1,140 公尺,依認定標 準(107.04.11 版)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目規定,既有橋梁之重建並銜接既 有道路,位於水庫集水區長度 500 公尺以上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2. 三工處於 108 年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保署 2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於 109.07.01 環保署第 378 次環評大會審查通過。 【案例14】 台 17 線東石南橋改建工程 1. 本案位於朴子溪河口重要濕地,改建後橋梁總長 975 公尺(570 公尺位於濕 地範圍內),依認定標準(107.04.11 版)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目規定,既 有橋梁之重建並銜接既有道路,位於重要濕地長度 500 公尺以上應辦理環境 影響評估。 2. 西濱南工處於 109 年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保署 2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 議,於 110.01.27 環保署第 391 次環評大會通過審查。 28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40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九、國家公園預先評估環境影響作業 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一、公私建築物 或道路、橋梁之建設或拆除。 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 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國家公園法第 16 條: 第 14 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 1 項第 1 款 及第 6 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依本法第 14 條及第 16 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 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其須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 處審核辦理。 道路開發案件,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除須依認定標準提送環境影響評估 說明書至環保署審查外,另須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辦理預先評估環境影響作業, 檢具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有關興建(使用)計畫等,向該管國家公園管理 處申請。內政部已於 105.12.19 修正「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 依該原則規定:開發(利用)行為規模較小或影響環境較輕微之開發行為(一般 管制區或遊憩區道路之拓寬總長度未滿 300 公尺或挖填土石方未滿 300 立方公 尺),其應檢具之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得以簡易預先評估環境影響申報書代 替之。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得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代替預先評估環境影 響說明書。 【案例15】 台 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 1. 本案「台 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蘇澳~東澳、南澳~和平、和中 ~大清水)環境影響說明書」於 99.11.09 環保署第 200 次環評大會決議: 「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2. 計畫路線全長 38.4 公里,因「和仁至大清水路段」(約 3.2 公里,包含仁水 隧道 2.9 公里)經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之「一般管制區及特別景觀區」, 依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及第 16 條之規定經許可後得予開發。惟依該法第 14 條第 2 項,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 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3. 蘇花改工程處依規定將仁水隧道工程計畫提送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查, 太管處於 100.07.14 邀集蘇花改工處及相關單位召開「興建計畫」及「預先 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會議,結論:台 9 線蘇花公路和中清水段工程路 線行經太魯閣國家公園路段,提送「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興建計 畫」申請許可在案,相關單位審查本案原則同意,經依行政程序報請內政部 29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41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營建署儘速處理。 4. 內政部營建署 100.08.16 函覆太管處略以:請查處是否屬於「範圍廣大或性 質特別重要者」,請提送相關書件續辦,若否,請貴處依國家公園法等許可 規定逕為核處。」太管處於 100.09.01 召開「台 9 線蘇花公路和中清水段工 程路線行經太魯閣國家公園路段」審查事宜協調會,並於 100.09.09 召開「台 9 線蘇花公路和中清水段工程路線行經太魯閣國家公園路段」興建計畫及預 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會議,同意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興建計畫 之申請許可。 30
上一節:參、應實施環評之細目及範圍認定(1/2) | 下一節:肆、辦理環評之前置作業(1/2)
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