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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交通管制設施類別及設置要點(1/4);原PDF第17–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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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交通管制設施類別及設置要點 一、活動型拒馬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 之施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 設置要點如下: (一)牌面材料採用 CNS 2253,6061-T6,厚 3.26 公厘鋁鈑。 (二)牌面須採用反光材料。 (三)因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較快,故不設文字牌面,僅以箭頭導引行 車方向及斜紋警示。箭頭牌面為橙底黑色箭頭,箭頭方向依實 際導引行車方向設置。斜紋牌面為橙白相間,其圖例及尺寸如 圖 3.1 所示。 (四)橙白相間斜紋方向應與導引車流方向一致,導引車輛靠右(左) 時,斜紋方向為左(右)上斜向右(左)下;導引車輛靠兩側行 駛時,為中央斜向左右兩側成山形。 (五)牌面尺寸為高度 30 公分,寬度 120 公分。 (六)拒馬高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 (七)夜間單獨使用拒馬時,拒馬之一側或兩側(中間車道封閉時)應 加設施工警告燈號,導引車輛靠右(左)行駛時,施工警告燈號 應裝設於拒馬右(左)側。 (八)若情況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九)工程進行中牌面應維持於堪用狀態。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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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9.5 7 49.5 7 7 49.5 7 49.5 7 0 0 3 3 45° 45° 15 15 15 15 (單位:公分) 導引車輛靠左行駛 導引車輛靠右行駛 7 49.5 7 49.5 7 0 3 45° 15 15 (單位:公分) 導引車輛靠兩側行駛 活動拒馬側面張開圖 5.5 2 5.5 20 27 2.5 (單位:公分) 箭頭尺寸規格圖 圖 3.1 活動型拒馬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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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及交通板 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及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 通,工程司得視需要指定使用型式。 設置要點如下: (一)夜間使用時,頂端得視需要安裝反光導標或施工警告燈號。 (二)交通錐: 1. 採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為原則,錐體為橙色(依臺 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4 號),須具 1 至 2 條反光 帶(主線原則採 2 條反光帶),其規格如圖 3.2 所示,尺寸之容 許誤差為±3%,重量則必需至少 2.5 公斤以上;另為加強交通錐 之穩定性,得以其他材料加重底座。 2. 為避免車輛經過產生之側風,導致交通錐傾倒影響行車安全,交 通錐得視需要加設連桿,惟為減少工作人員於快速公路暴露之 危險時間,前漸變區段之交通錐若不設置連桿,則應加重底座之 重量。 (三)交通筒,其高度至少 85 公分,橫斷面為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 應較底部為寬並與筒身一體成型。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 15 公分至 20 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圖例如圖 3.3 所示。 (四)交通桿,在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 70 公里以下之路段,其 高度至少 45 公分,面向用路人之寬度至少 5 公分;在夜間或行 車速限每小時 70 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其高度至少 70 公分,面向用路人之寬度至少 5 公分。交通桿顏色規範同交 通錐(或同色之反光材料),夜間使用時,桿身應水平環繞反光 材料,其數量依需要設置(至少 3 條),相關尺寸規範及圖例如 圖 3.4 所示。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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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板,寬度至少 20 公分,高度至少 60 公分,用於導引車輛 時其斜紋方向應配合道路封閉,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 以導引車輛由左(右)側通行;或形成山形,以導引車輛由兩側 通行。交通板顏色規範同交通錐(或同色之反光材料),夜間使 用時,板身應水平或斜紋黏貼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尺寸 規範及圖例如圖 3.5 所示。 (六)工程進行中設施需維持於堪用狀態。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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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 I I I G H J J J K L D D D Q E E E F F F B B B C C C (單位:公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Q 5.6 30.6 36.5 70 2.8 0.7 10 10 10 15 5 10 55° 圖 3.2 交通錐 ≧45 ≧5 5 ≧7.5 5~15 5 ≧7.5 ± 0 5~15 9 ≧70 ≧7.5 ≧50 (單位:公分) 圖 3.3 交通筒 圖 3.4 交通桿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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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4 ≧20 45° ≧60 10 ≧90 10 1 0 1 0 ≦30 (單位:公分) 圖 3.5 交通板 三、反光導標 在施工或養護區內,反光導標用以標示公路線形,並勾劃出通過 此區域所需之行車動線。 設置要點如下: (一) 反光導標之底板為鑄鋁、鋁合金、鋁鈑或塑膠製品。 (二) 反光導標之反光片可為壓克力塑膠或反光紙,相關材質需符合 本局施工說明書規定。 (三) 圓形反光片直徑為 7.5 至 20 公分。 (四) 設置高度原則為反光片下緣距路面 70 至 130 公分。 (五) 順行車方向設置黃色反光片反光導標,逆行車方向則為紅色反 光片反光導標。 (六) 反光導標在施工或養護區內可與其他交通管制設施相接合使用, 其接合方式必須穩固、不可搖動,相鄰之反光導標高度應一致。 (七) 反光導標之圖例如圖 3.6 所示。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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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片直徑7.5~20公分 依反光導標所需高度調整 附加於交通錐或活動護欄 (單位:公分) 圖 3.6 反光導標 四、施工警告燈號 施工警告燈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於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 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設置要點如下: (一)施工警告燈號可分為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顏色為黃色或 紅色。 (二)閃光燈號用於封閉路段起迄點及特別危險處,可分為閃爍式及 迴轉式兩種,分述如下: 1. 閃爍式閃光燈號光強度應在 20 至 40 燭光,每分鐘閃爍 55~75 次。 2. 迴轉式閃光燈號之直徑應在 15 公分以上,光強度應在 30 燭光 以上,每分鐘旋轉 60~150 轉。 (三)定光燈號光強度應在 5 至 10 燭光之間,用於導向車輛行駛。 (四)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為上緣距路面不超過 120 公分,並漆黑黃相間線條,間距 20 公分。 (五)警告燈號可安裝於拒馬、圍籬、護欄或施工標誌上,其接合方式 必須穩固,相鄰之警告燈號高度應一致。除安裝於圍籬上方及施 工標誌頂端外,設置高度原則為距路面 70 至 120 公分之間。 (六)其圖例如圖 3.7 所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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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或紅色透光 迴轉閃光燈 迴轉閃光燈 耐用材料 可分離接頭 可分離接頭 可分離接頭 黃 黑 黑 0 0 燈架 0 0 黃 2 0 2 2 2 1 2 1 1 @ @ 0 三角鐵架 2 燈架 @ 混凝土 鐵箱 20 電源線 柱式閃光燈 直流式附電瓶警告燈號 交流式三腳架警告燈號 (使用乾電池) 警告燈號裝設於獨立活動支架 (單位:公分) 圖 3.7 施工警告燈號 五、施工標誌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 設置要點如下: (一)本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 邊。菱形邊長 90 公分,長方形牌面長 100 公分、寬 60 公分。 (二)施工標誌牌面應使用反光材料。 (三)施工標誌上方於夜間應加設施工警告燈號之閃光燈號。 (四)用於移動性施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或養護,車輛駕駛人 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時,懸掛於工程車輛或機具後方,背面 斜插橙色旗幟兩面或於車身明顯處加設閃光燈號,用以警告駛 近之車輛減速或變換車道。 (五)其圖例如圖 3.8 所示。 (六)「施 1」及「施 2」標誌須於下方設置附牌,以提醒用路人提前 變換車道,附牌圖例及尺寸如圖 3.9 所示,內容得視施工實際狀 況調整,並以簡潔利於辨識為原則。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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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施 1 施 2 施 3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施 4 施 5 施 6 用於前方部分車道封閉 施 7 施 8 施 9 施 10 施 11 施 12 施 13 施 14 施 15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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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111年11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