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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交通管制設施類別及設置要點(2/4);原PDF第26–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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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車輛改道行駛 施 16 施 17 用於指示改道方向 施 18 施 19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施 20 用於移動性施工 圖 3.8 施工標誌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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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5 7.5 7.5 25 7.5 0 0 1 1 5 5 2 2 內 外 0 0 0 0 1 8 1 8 5 5 2 2 側 側 0 0 1 1 40 40 (單位:公分) 圖 3.9 道路施工標誌附牌 六、標誌車 標誌車(或稱工程警示車)係將施工標誌、警告燈號等相關設施 裝置於車輛上,於快速公路佈設或撤除交通管制設施時,或其他必要 情況使用。 設置要點如下: (一)標誌車車內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之電源。 (二)標誌車可分為大型標誌車(其行車執照標註為大貨車)與小型 標誌車(其行車執照標註為小貨車)。 (三)標誌車應為黃色車身,後方應塗繪橙白相間山形斜紋反光油漆, 並設置紅色或黃色之帶狀或輪廓反光識別標識,車身兩側亦須 設置黃色或白色帶狀或輪廓反光識別標識,標識方法應依車輛 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所使用之反光識別標識材料應有「審 驗合格標識」;另標誌車後方之橙白相間山形斜紋,其寬度及角 度應比照活動型拒馬辦理。 (四)標誌車上方應配置一組黃色排式警示燈,內含至少 4 個 70 瓦 (24 伏特)或 55 瓦(12 伏特)以上 H1 型式燈泡(H1 燈泡同 等品為 12 伏特 1,550 流明,24 伏特 1,900 流明,±15%),若使 用 LED 為光源,則排式警示燈內總光強度須達 1,000 燭光。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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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標誌車後方明顯位置處,應配置至少 4 個黃色閃爍式閃光燈號, 閃光燈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 31 項 2a(車輛後方具備 穩定光度之方向燈)之規定或每個光強度為 150 至 350 燭光;4 個閃光燈號應同步閃爍,閃爍頻率為每分鐘 60 至 120 次。 (六)標誌車之車身後方應懸掛施工標誌,並視需要掛載預告警示箭 頭標誌、移動式 LED 標誌顯示板、告示牌或其他工程司認為有 必要之標誌,其尺寸應儘量放大,除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 式 LED 標誌顯示板外,牌面均應使用反光材料。 (七)標誌車裝載標誌高度之規定(不含施工標誌): 1. 小型標誌車:裝載標誌或排式警示燈上緣距路面應維持 285 公 分之高度,下緣不得低於 180 公分,裝載標誌 2 面以上時,主 要警示標誌高度應從上規定,其餘標誌則可酌予降低。 2. 大型標誌車:裝載標誌上緣距路面不應超過 400 公分,亦不應 低於 350 公分。 (八)標誌車圖例及標準配置圖如圖 3.10 所示。 (九)標誌車上方之排式警示燈使用於所有作業中,標誌車後方黃色 閃爍式閃光燈號則使用於標誌車後方無交通管制設施時(例如: 內側車道之移動性施工或外側路肩之前置警示等)。除作業中, 排式警示燈、閃爍式閃光燈號、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式 LED 標誌顯示板等均不開啟,以建立其權威性。 (十)標誌車之排式警示燈、閃爍式閃光燈號、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 移動式 LED 標誌顯示板等,亮度衰減 30%時,即應更換其發光 元件,亮度檢測有困難時,以工程司認定為準。 (十一)標誌車應依實際警示需要,於出發前裝妥適當之標誌,如非特 殊需要,應避免於工作現場換裝。 (十二)標誌車停放時,應拉緊手煞車以策安全。 (十三)標誌車用於警示任務時,除移動性施工及短暫性施工外,應停 放於封閉路段內漸變段起點附近適當位置處。 (十四)在快速公路進行事故處理時,移動性緩撞設施應隨同布置,並 啟動監視設備。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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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告警示箭頭標誌 預告警示箭頭標誌,係採用矩陣式燈光標誌板,具有閃動或連續 顯示之功能,用於輔助及加強施工標誌、拒馬、交通錐或其他交通管 制設施。 設置要點如下: (一)箱體及面板為黑色不反光塗裝。 (二)發光單元由發光二極體(LED)、燈泡或其他發光元件所組成, 標誌面板至少需設置 25 個發光單元,每個發光單元直徑至少 10 公分,係由數個燈泡或 LED 構成。 (三)亮度應為可調整,至少需有四個亮度等級可調整,最暗等級為 最亮等級之一半。 (四)若使用發光二極體為發光元件,其光強度規範如下: 1. 單一發光單元應包含至少 84 顆 LED。 2. LED 於額定電壓及電流下,光強度至少為 2 燭光,發光中心波長 為橙色光之 580~600nm,發光可見視角(半角)為±15 度以上。 3. 若使用較高光強度發光二極體時,單一發光單元之發光二極體 數量乘以單顆發光二極體之光強度至少為 168 燭光。 (五)若使用其他發光元件,仍應具備等同上述光強度標準及可調功能。 (六)光強度衰減 30%時,即應更換發光元件,若使用發光二極體為 發光元件,則發光二極體損壞達 10%時即應更換該發光元件。 (七)顯示圖形:預設可顯示如圖 3.12 之圖形,另具新增顯示內容功 能,並可作閃爍,移動及靜止等功能。 (八)各項顯示圖形為黃色或橙色。 (九)牌面外框尺寸應至少符合下列尺寸, 1. 於獨立設置時,高度為 120 公分,長度為 240 公分,其下緣距 地面至少 120 公分。 2. 附載於車輛上方時,高度為 75 公分,長度為 150 公分。 3. 外框上緣及兩側應設有遮陽設施,上緣懸伸至少 30 公分。 (十)獨立設置時設於漸變區段之起點附近適當位置處。 (十一)預告警示箭頭標誌牌面及功能,如圖 3.11、圖 3.12 所示。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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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鑄鋼筋混凝土活動護欄 本設施可導正或攔阻偏離車道之車輛,以減輕車輛衝擊對駕駛人 及工作人員造成的傷害。 設置要點如下: (一)預鑄鋼筋混凝土活動護欄長度以 1 至 2 公尺為原則。 (二)本護欄前端用緩撞設施或以 1:10 以上斜率漸變至路側,以緩和 衝擊。 (三)最前端護欄上應設置 1 盞紅色閃光燈號,其後除漸變段外每 2 公尺裝設黃色定光燈 1 盞或黃色反光導標 1 個作為導引行車用。 (四)護欄間應採密接、平順排列,並以相關設施固接。 (五)預鑄鋼筋混凝土活動護欄型式請參照「交通工程規範」及本局 「道路工程參考圖」等相關規定。 ≧150 ≧150 5 7 ≧ 5 7 0 ≧ 0 4 ~ 5 0 8 5 2 3 0 8 1 ≧ 小型標誌車 大型標誌車 後方塗繪及紅色反光識別標識 側邊黃色反光識別標識 圖 3.10 標誌車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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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1 預告警示箭頭標誌牌面 顯示方式 顯示內容 代表意義 循序式 車道封閉,改道左側車道 循序式 行駛。 閃爍式 或 循序式 車道封閉,改道右側車道 循序式 行駛。 或 閃爍式 車道封閉,改道左、右兩 閃爍式 側車道行駛。 警告、路肩封閉、車道暫 或 閃爍式 時封閉無法改道。 註:(1)牌面為長方形實體,並具非反光黑色箱體。 (2)牌面應架設於車輛之托架或其他適當支撐物,並得以升降式設計。 (3)車裝式牌面需能由駕駛室操作。 (4)牌面下緣至路面附載於車輛時應依標誌車之規定,獨立設於路面時,應有至 少 120 公分之高度。 (5)牌面獨立設置時為 120 公分×240 公分,掛載於車輛時為 75 公分×150 公分。 (6)閃爍模式每分鐘閃爍 25 至 40 次。 (7)得以移動式資訊可變標誌(CMS)替代,顯示時箭頭點虛線得改為連續實線閃 爍模式每分鐘閃爍 25 至 40 次。 圖 3.12 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功能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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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燈箱 燈箱係用於加強拒馬、交通錐等設施,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 路施工。 設置要點如下: (一)設於夜間施工路段前漸變段內適當位置處。 (二)燈箱尺寸為高 150 公分以上,寬 150 公分以上,尺寸可隨現場 狀況酌予調整。 (三)材質為透光壓克力,燈箱內需至少 4 支以上 40 瓦之日光燈管或 同等發光效能之燈具(以上述尺寸為準,尺寸改變時,應依比 例調整日光燈管數)。 (四)燈箱文字尺寸至少為 25 公分×25 公分,底色為白色,文字、邊 線及箭頭為紅色,文字、箭頭等應依現場需求設計。 (五)燈箱頂端裝設黃色閃光燈號至少兩盞。 (六)燈箱圖例如圖 3.13 所示,文字、箭頭等應依現場需求設計。 道 路 施 工 減 速 慢 行 圖 3.13 燈箱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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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111年11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