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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交通管制設施規劃與設計;原PDF第7–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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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原檔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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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交通管制設施規劃與設計 一、一般原則 (一)施工地區之交通安全應列為最優先之考量。 (二)施工地區之交通安全考量,應符合車行及人行特性,利用交通 管制設施佈設適當之線形導引車流及行人。 (三)交通管制設施佈設時應儘量避免車行路徑之突變與頻變,俾對 車流及行人之衝擊影響降至最低。 (四)交通管制措施執行前,應使施工地區所有人員均能瞭解。 (五)施工範圍較廣或須封閉車道,致車輛必須改道或繞道行駛者, 執行前應協調相關單位依規定告示,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予以 報導或公告。 (六)施工單位於施工前應確實依照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佈設各項 交通管制設施,並參照附件之「施工交通管制設施巡查/檢查/查 證紀錄表」檢核後作成紀錄及拍照存證。 (七)工程司得視交通情況及實際路況酌予調整行車速度限制,惟需 依據調整後之行車速度限制修訂交通維持計畫。 (八)本手冊內所載需具反光性能或需使用之反光材料及顏色標準, 均需符合 CNS 4345 第 8 型至第 11 型之相關規定。 (九)主線及匝道全部車道封閉施工時,除應依規定佈設相關交通管 制設施外,應在封閉路段前可供繞道之交流道出、入口增設告 示牌,告示封閉時間、路段,並應於改道路線相關轉向點依預告 點、行動點及確認點等原則,設置完整及明顯之指示標誌。 二、佈設原則 (一)交通管制設施之佈設與撤除 1. 交通管制設施之佈設順序,原則由工作人員依順行車方向佈設, 再修正至符合規定之距離;撤除時依前項規定逆行車方向進行。 佈設與撤除作業時工作人員應隨時注意行駛中之車輛。 2. 詳細交通管制設施佈設與撤除作業程序請參照第伍章相關規定 辦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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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管制設施佈設時,應配合公路線形幾何對往來車輛及行人 適時有效地表達交通管制訊息,其指引應清晰與明確。 1. 原標線逾 2 星期不使用或改道時,應磨除舊標線或連同路面刨 除重舖後改繪新標線。 2. 原標線於施工完成後仍需使用,且施工時間未逾 2 星期(含) 時,得採用遮蔽舊標線方式處理;惟舊標線之遮蔽需以不反光 材質完全覆蓋,並隨時注意維持覆蓋之完整性。為加強新標線 於夜間或雨天之辨識,得將反光路面標記加密;惟完工復原時, 應一併修補反光路面標記之坑洞。 3. 必要時需適當運用人員指揮管制交通。 4. 為施工之需要,得暫時使用臨時標線,臨時標線如為油漆標線, 寬度應與永久標線相同;惟臨時標線之使用以未逾 2 星期(含) 為原則。 5. 施工時遮蔽原標線後新繪之標線,於完工復原時如有造成新舊 標線混淆之虞,則應磨除舊標線或刨除路面重舖後改繪新標線; 惟如於剛性路面則改採磨除舊標線方式辦理。 6. 施工時如有遮蔽原有標誌必要,應以不透水、不透光之綠色或 黑色物件遮蔽,並完整包覆至牌面邊緣,必要時應繫結或黏貼 固定於標誌背面,完工後則應確實復舊。 7. 施工時如有變更或調整標誌內容必要,應重新製作牌面,不得 覆貼於原有標誌。 (三)施工地區應指定專人負責交通維持事宜,其主要任務如下: 1. 應隨時檢核交通管制設施是否符合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2. 如有交通事故應立即檢討分析肇事成因,俾憑研議加強或改善 措施。 (四)交通管制設施之佈設針對不同性質之施工應分別加以考量,其 區分原則如下,惟工程司得依現場或特殊狀況酌予調整: 1. 長期性施工 指於某一固定地區,從事快速公路修建及養護工作,其封閉車 道或路肩逾 5 日者;或未逾 5 日(含)但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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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期性施工 指於某一固定地區,從事快速公路修建及養護工作,其 (1) 日間封閉車道或路肩逾 2 小時,未逾 5 日(含)者。 (2) 夜間封閉車道或路肩逾 1 小時,未逾 5 日(含)者。 3. 短期性施工 指於某一固定地區,從事快速公路修建及養護工作,其 (1) 日間逾 30 分鐘,未逾 2 小時(含)者。 (2) 夜間逾 30 分鐘,未逾 1 小時(含)者。 4. 短暫性施工 指於某一地點從事未逾 30 分鐘(含)之修建及養護工作者。 5. 移動性施工 指沿著路線進行,工作地點一直在移動之工作,其工作區段亦 隨時移動或移動中僅作暫時停留者。 三、管制範圍 交通管制區以工作區段為中心,向車道上下游各延伸一定距離, 在其中佈設各項交通管制設施,以維持施工區車輛及人員的安全,並 減少因施工所造成車輛及人員之不便與危險。其交通管制範圍如圖 2.1 所示,交通管制區通常分為五個區段,惟依施工性質之不同,並非所 有工程之交通維持均包含所有區段。 交通管制區 前置警示區段 前漸變區段 緩衝區段 工作區段 後漸變區段 圖 2.1 交通管制區範圍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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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置警示區段
前置警示區段之目的,是在道路狀況開始改變前,設置施
工標誌,使駕駛人瞭解前方有施工狀況後,能有時間調整行車
速度,並預為準備變換車道。前置警示區段長度在快速公路主
線為800 至1,600 公尺,如為彎道、上下坡路段或特殊情況,應
酌予延長。
(二) 前漸變區段
當道路車行寬度因施工而減少時,應提供足夠之距離,引
導車輛逐漸駛離正常路線進入改道路段車道,此區段應採第參
章所列設施予以清楚標示,其最小延伸長度可參考下列公式,
並視情況決定之:
當速限≦60 公里/小時:
WL V 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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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速限>60 公里/小時:
L=0.625 WLV
其中 L :漸變區段長度(公尺)
WL :道路因施工所封閉車道之寬度(公尺)
V :施工路段速限(公里/小時)
當施工區佔用兩車道以上,車輛必須連續變換車道時,應
逐次合併車道,並在每個漸變區段後提供一直線緩衝區段,使
車流能逐次形成車隊通過施工區。
外側路肩封閉施工時,前漸變區段長度為L / 3;封閉車道
一併封閉路肩時,除封閉車道之前漸變區段長度L 外,應再增
加封閉路肩之前漸變區段,其長度則依路肩寬度每增加1 公尺,
即增加10 公尺之漸變區段長度;以3 公尺外側路肩為例,其漸
變區段為30 公尺,路肩寬度增為4 公尺時,其漸變區段增為40
公尺。
前置警示區段相關標誌所標示之距離,係以開始封閉正常
車道之前漸變區段起始點為基準點,往上游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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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緩衝區段 當車輛駕駛人疏忽前置警示而未提前反應,並依循漸變區 段的導引進入改道路段車道時,緩衝區段之空間提供一個煞車 停止的區域,使偏離車輛不至於衝入工作區。因此在緩衝區內 應禁止停放器具、車輛、材料及人員滯留,同時應採第參章所列 設施予以清楚標示。 緩衝區段之最小長度可用以下公式求得: B=0.4V 其中 B :緩衝區段長度(公尺) V :施工路段速限(公里/小時) (四)工作區段 1. 工作區段乃是工程進行之區域,工作區段應使用第參章所列設 施與通行車道適當阻隔,夜間及天候不良時,應增設施工警告 燈號及反光設施等,以增加可見度。 2. 工作區段的大小應考慮實際施工需要,以儘量減少對公路交通 之不便為原則。短期性及短暫性施工,工作區段長度以 500 公 尺為限,避免對車流產生重大衝擊。 3. 使用預鑄鋼筋混凝土活動護欄等阻隔設施時,不得壓佔標線, 並儘可能增大側向緩衝距離。 4. 主線二車道之標線或標記工程,為增大側向緩衝距離,得引導 車流暫行路肩,路肩寬度不足時,則採該路段全面封閉方式辦 理施工;主線三車道(含)以上之標線或標記工程應增大側向緩 衝距離,自施工側起算跨車道封閉至少 3 公尺側向空間。 5. 快速公路短暫性外側路肩施工,於路肩寬度不足或無路肩路段, 標誌車(含移動性緩撞設施)如超出路肩,有影響鄰接外側車道 車輛通行時,宜併同封閉外側車道進行施工,以維車輛駕駛人及 施工人員安全。 6. 內、外側路肩施工,於路肩寬度不足或無路肩路段,皆應封閉內、 外側車道,以避免發生追撞事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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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後漸變區段 由於工作區段下游為駕駛人之盲點,故應設置結束工作區 後漸變段,以引導車流駛回正常車道,其長度如下: 1. 封閉一車道施工時為 30 公尺。 2. 封閉二車道施工時為 60 公尺,依此類推。 3. 封閉外側路肩時為 30 公尺。 4. 車道平移施工時採與前漸變區段相同長度。 四、系統設計 (一)照明及反光設備 1. 用於夜間之管制設施應設有照明或反光設備,當外部光源干擾 嚴重以致反光設備無法發揮作用時應設置照明設備。 2. 施工地區交通管制設施之照明,可分為內部光源與外部光源。使 用內部光源時,設施面應採透光材料;採用外部光源時,其光源 應有適當之遮蔽,以避免駕駛人產生目眩。 3. 夜間施工標誌上應加裝施工警告燈號之閃光燈號,以加強警示。 4. 夜間工作區段於施工時應有照明設備。 (二)交通管制設施要求之特性 1. 非內部光源之顯示面,應具有反光性能之裝置。 2. 使用材料應力求耐用、不易損壞。 3. 型式宜求輕便,易於搬運作業。 (三)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 1. 施工標誌之設置 (1) 牌面對地面應維持適當之淨高,原則為 180 公分以上,2 牌 面共桿時,則應維持 150 公分以上。若標誌位於漸變區段或 工作區段且無適當之固定位置時,可以適當方式架設於地面 上,惟其高度為標誌下緣距地應 30 公分以上,且前方無遮擋 物阻礙駕駛人清楚識別。 (2) 與路面邊線外緣之橫向淨距以 60 公分以上為原則,至少不 得侵入開放之車道上空。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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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標誌除上述淨高或橫向淨距等空間不足以設置者外,為顧 及內側車道用路人之視讀效果,以行車方向之左、右側均設置 為原則。 3. 於設有隔音牆之路段,佈設施工標誌時若有侵入路面之虞者, 可利用護欄上方之淨空,適當旋轉牌面角度至 45 度止,或以附 掛方式架設於隔音牆上;若確實無法設置者,方可僅設於左側 中央分隔帶;另若考慮工作人員安全,可增派標誌車管制。 4. 前漸變區段以至少每 40 公尺設置一座拒馬為原則。 5. 交通錐之間隔以不大於 10 公尺為原則。 6. 預鑄鋼筋混凝土活動護欄應採連續方式佈設,密接式銜接。 (四)旗手之派遣及操作 除依規定佈設交通管制設施外,應視情況加派旗手。 1. 下列情況應派旗手: (1) 當交通管制設施佈設與撤除時。 (2) 當機具出入施工地區時。 (3) 標線或標記施工時,操作人員工作點上游應派遣旗手,其值 勤位置隨操作人員機動調整,並應適時通知操作人員上游車 流狀況。 (4) 其他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 2. 旗手除具指揮引導交通之作用外,尚兼具警示工作人員之作用。 旗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反應靈活、機警。 (2) 健康情況良好、視力及聽力均佳。 (3) 外貌整潔有禮,並具有責任感。 (4) 具指揮交通之經驗。 3. 旗手之操作 (1) 旗手應位於前漸變區段內明顯處之路肩上或封閉車道內,或 工程司指定處,其位置以便於指揮交通及兼顧旗手本身安全 為原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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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旗手於執勤時,必須穿著規定反光衣(背心),手執紅旗(60 公分×60 公分,旗桿長度為 80~120 公分),但夜間應以閃爍 型紅色電指揮棒代替紅旗,並面對來車指示行車方向。 (3) 旗手之交通指揮手勢: 日間:手執指揮紅旗,手臂作輕拍狀。 夜間:手執閃爍型紅色電指揮棒,手臂作輕拍狀。 (4) 若交通管制時間較長,或在交通量較大地區施工,應避免長 時間由同一人指揮交通。 (5) 執勤時不可和其他工作人員聊天,以免妨礙工作之注意力。 (6) 旗手應站立於安全位置,旗手上游適當距離,得視需要設置 其他警示設施,必要時得以電動旗手輔助;旗手離開後,電 動旗手可留於原地警示。 (7) 電動旗手高度,參照人工旗手身高並配戴安全帽之高度,採 160 公分以上為宜。 (五)施工地區之規定 1. 施工管制路段之行車速限,應視施工路段之長度、通行車道寬 度、車道數、管制措施、單向或雙向通行等狀況,以盡量接近原 公路速限方式訂定,以期兼顧交通順暢及施工區安全之目的。 2. 快速公路之施工管制路段不得長於 3 公里、兩封閉路段間之緩 衝路段至少為 2 公里;惟如遇施工所需,得經轄管養護工程處 同意後酌予放寬。 3. 「最高速限標誌」之設置應符合車輛減速特性,相鄰兩「最高速 限標誌」行車速限之差值不得大於 20 公里;主線相鄰兩「最高 速限標誌」間隔至少 150 公尺,匝道相鄰兩「最高速限標誌」 間隔至少 65 公尺。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人員 1. 施工交通管制區內,所有人員應依規定穿著反光衣(背心)及戴 安全帽,並隨時注意通行車輛以策安全。 2. 工作人員應注意維護施工區內之清潔,工作完畢應將施工區內 不必要之設施及物品清除。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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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人員需預定作業時間,若作業時間將超出預定時,應立即 與工程司聯繫,獲同意後應隨即通知轄管交控中心。 4. 彎道或隧道等路段施工,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加強之交通 管制設施由工程司決定。 5. 施工車輛於工作區內,其停放位置如臨近行車道,工作人員不 得於行車道側裝卸物品。 (二)反光衣(背心)及安全帽 1.反光衣(背心)及安全帽係用以增進駕駛人對施工區域內工作 人員之識別。 2.反光衣(背心)為橙色、紅色或其他工程司認可之鮮豔顏色,並 需符合 CNS15909 第二級以上或其他等同標準之高可見度服裝 (背心)之規定。 3.反光帶為白色或銀色或其他工程司認可之鮮豔顏色。 4.反光衣(背心)前方至少需具兩條 5 公分(含)寬以上之反光 帶,後方則需具三條 5 公分(含)寬以上之反光帶。反光衣若 為長袖,則袖口應具反光帶。 5.雨天需使用雨衣時,雨衣應同上述反光衣規範,或將反光背心 穿於雨衣之外。 6.安全帽需符合 CNS 1336 規定。 7.安全帽上至少需具 2 公分(含)寬之反光帶。 (三)機具操作 1. 機具出入施工區時,應依交通維持計畫預定動線進出及派專人 指揮,並應注意往來車輛以策安全。 2. 機具在施工區內操作時,應遵從相關人員引導;在施工區外,應 遵守交通規則。 (四)若遇緊急狀況,如坍方、淹水或火災時,應儘速於該路段前設置 相關交通管制設施,用以警告並指引行車。 (五)內側車道施工封閉時,得視需要開放外側路肩供車輛行駛,惟 開放起點及終點需依規定佈設相關標誌。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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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因施工造成施工側之另一側路肩寬度不足 1 公尺時,無施工 側之護欄上應每 2 公尺裝設黃(紅)色施工警告燈號之定光燈 號 1 盞或黃色反光導標 1 個以為行車導引。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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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111年11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