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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四章橋梁結構(19/19);原PDF第324–3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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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斷面之重心。在決定極限纖維拉應力時,應以淨斷面之慣性彎矩計算,決 定極限纖維壓應力時,應以總斷面之慣性矩計算。 (2)此方法不因斷面為組合或滾壓而受影響。當斷面由釘栓接合時,拉力區之 釘栓孔將使中性軸位置偏離總斷面之中性軸位置,而向壓力翼緣靠近。若 考慮斷面之非對稱及兩翼板與中性軸不等距等因素加以分析,所得兩翼之 斷面模數將與前述方法所得者非常接近。 (3)撓曲構件之無支撐長度與受壓翼板和受壓腹板迴轉角之比例不得大於 E E 0.55 0.55 之規定是根據壓力翼板容許應力之拋物方程推導而來, F F y y 如解說 C4.6.15.2 節 所述。 拋物方 程與基 本尤拉 方程 (basic Euler type formula)在該點相切。 C.腹板板厚 (1)腹板板厚的規定乃根據 Hovey 的研究。研究顯示受撓曲構件壓力側腹板 挫屈之避免,可藉由水平(縱向)加勁材之使用或使腹板板厚達規範所示厚 度,以確保抵抗挫屈之穩定性。垂直加勁材(豎向中間加勁材)對於抵抗撓 曲 造 成 的 腹 板 挫 屈 並 不 有 效 。 假 設 受 壓 翼 板 之 實 際 極 限 纖 維 應 力 為 0.55Fy,腹板與翼板相接處之壓應力較此值小一假定之比例,則對無水平 加勁材之翼板,確保抗彎曲挫屈穩定性之腹板厚度對翼板間淨距之比值可 F F y y 表示為: t = 0.18 t = 0.18 。 w w E E 當受壓側極限纖維應力小於容許應力時,該比例可依規範所示予以修改。 (2)Rocky 及 Leggett 研究顯示,對於在距受壓翼板五分之一腹板深度處,使 用水平向(縱向)加勁材之腹板,其所需厚度僅須未加勁腹板厚之 43%便可 確保抵抗彎曲挫屈之穩定性。對加勁腹板之板厚之規定為不得小於未加勁 腹板板厚要求之 1/2。 D.板梁之翼板與腹板連接 銲接板梁之翼板與腹板連接必須採全滲透開槽銲以確保翼板與腹板之完全融 合。 E.腹板加勁材(豎向中間加勁材和縱向加勁材) C-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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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4.83E (1)Hovey 的研究顯示當腹板深厚比為 時不須加勁材,其中 Fys 為腹 F ys E E 板材料之剪力降伏點。當 Fys= 0.636Fy,該式成為 2.75 2.75 。計 F F y y E E 及鋼板之不完全平整,規範使用之值為 2.12 2.12 。 F F y y (2)當必須加設加勁材時,其間距與腹板之板厚及剪應力相關。規範所列公式 係依據 Moisseiff 及 Leinhard 之研究並取抗腹板挫屈之安全係數為 1.5 而 得。 (3)豎向中間加勁材最大間距 244cm 之規定,是為了保持加勁板間合理間距以 幫助消除腹板上可能存在之微小不平整。該間距之規定係依據 Basler 的研 究所指出,為了製造、處理及安裝之用途,加勁材之最大間距不得大於 260t,其中 t 為腹板板厚。垂直加勁材(豎向中間加勁材)之間距亦不得大於 E 翼板之間距(腹板深度),因為加勁板間距之公式 - d = 1.95t a w f v E d = 1.95t ,係據此假設(即臨界剪力挫屈常數不大於 9.35)以彈性穩定 a w f v 理論分析所得。 E E (4)規範 C4.6.5D 節中第(4)項中關於腹板高度超過 4.18t 4.18t 時之規 w w f f b b 定,係為滿足防止無水平向(縱向)加勁材腹板產生撓曲彈性挫屈之腹板深 度需求而設。 (5)縱向加勁板之中心線設於受壓側腹板深度 1/5 處之規定,係因 Rocky 及 Legett 的研究顯示,此處接近抵抗簡支板產生撓曲挫屈之最佳位置。 (6)縱向加勁材尺寸之規定,係依據 Dubas 的研究中對實用斷面比例的梁所認 定之合理上限。 (7)縱向加勁材厚度之規定係依據 T 型斷面突出腳之局部挫屈行為。 C4.6.15.6 橋面構件及橫梁吊桿 (1)對縱梁之續接角鋼規定,係依據 Wilson 分析下承式桁架橋承受活載重、衝 擊載重,以及縱梁在這些載重作用下之變位使底層弦桿伸長,於續接角鋼 C-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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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引致之彎曲應力而得。 (2)雖然縱梁及其續接角鋼因底層弦桿之伸長引致之撓曲應力不大,使這些續 接角鋼更具彈性將可降低橫梁因底層弦桿伸長引致之較大撓曲應力。 (3)連接於橫梁之續接角鋼其肢材上部之撓曲應力可能因縱梁受力變位及較厚 角鋼可能產生疲勞裂縫而很大。續接角鋼肢材上部在給定之變位下,引致 的應力與角鋼厚度成正比,並和行距(gage)之平方成反比。此變位必定 和縱梁之長度成正比。規範中之規定係將這三個因素以經驗結合後而得。 C-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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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C-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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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