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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四章橋梁結構;原PDF第42–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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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第四章 橋梁結構 4.1 基礎 橋梁基礎型式之選擇應考量工址之地形、水文、地質條件、結構特性、施工 環境、工期要求及耐震需求等因素,選定合適之基礎型式。 基礎設計應能安全支承結構物之所有靜載重、活載重、土壓力、水壓力及地 震力等,且使不致產生有害之變位。有關基礎調查及結構設計等細則,詳見解 說。其條目之編列,另行編排。 4.2 下部結構、箱涵及擋土牆 下部結構之設計,包括橋台、橋墩、擋土牆及箱涵之設計,考量第 3.22 節規 定之各載重組合,其設計可參考其他適用相關規範之規定。而橋柱、淺基礎(如基 腳)及深基礎(如基樁)等構件之耐震設計應另依部頒“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之相 關規定設計之。 有關下部結構、箱涵及擋土牆設計等細則,詳見解說。其條目 之編列,另行編排。 4.3 支承 支承於設置及使用時之所有垂直與水平作用力應依 3.22 節設計載重組合分析 計算。 支承於垂直行車方向之水平力,例如離心力、車輛側向力、車輪橫壓力、風 力及地震力等,每一支承軸均須有一橫向固定支承予以承受。 錨栓之分析計算,須考慮支承之轉動與移動所引起之強制作用力。 支承座下可供高程調整用之水泥砂漿墊厚度,須大於 2 公分小於 5 公分。 有關支承設計細則,詳見解說。其條目之編列,另行編排。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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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4.4 鋼筋混凝土橋
鋼筋混凝土橋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之規定外,其他部分可參考其他適用相
關規範之規定。有關鋼筋混凝土橋設計細則,詳見解說。其條目之編列,另行編
排。
4.4.1 撓度
A.通則
鐵路橋梁構材之設計除應有足夠之結構強度外,並應具有適當之勁度使
其撓度或變形符合鐵路橋梁使用性之要求。
B.撓度計算
(1) 上部結構之慣性矩應以全斷面計算,但可不計欄杆、電纜槽、步道、維
修道或任何在模板拆除前不與上部結構整體澆鑄之構材。
(2) 撓度計算時,可假設上部結構之受撓構材同時變形,且有相等之撓度。
活載重應考慮均勻分佈於所有縱向受撓構材上。
(3) 即時撓度之計算,應以常用之彈性撓度計算法或公式計算載重所產生之
即時撓度。除勁度值由更精確之分析求得外,此即時撓度應依常重或輕
質混凝土彈性模數及下列規定之有效慣性矩 eI 計算之:
I e ( M cr M a ) 3 I g 1[ ( M cr M a ) 3 ] I cr I g
式中 M cr f r I g y t
M cr :斷面開裂彎矩
rf :混凝土開裂模數
gI :全斷面之慣性矩
I cr :開裂斷面慣性矩
M a :工作載重下之構材最大彎矩
ty :斷面中性軸至受拉面最外緣之距離
連續跨度之有效慣性矩可由臨界正、負彎矩斷面,按上式求得之有效慣
性矩平均之。
(4) 長期撓度之計算,常重或輕質混凝土受撓構材之長期撓度,除非得自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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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廣泛之分析外,應按上述(3)項之即時撓度乘以下列係數K 求得:
K=〔2 2.1( As / As )〕
sA:受壓鋼筋斷面積
sA :受拉鋼筋斷面積
上述K 值不得小於0.6。
(5) 列車活載重在雙股道以下(含)可取單股道載重,雙股道以上(不含)應依實
際橋梁之配置折減之;衝擊力宜視必要時加以考量。
4.4.2 預拱度
對於跨距15 公尺以上之混凝土橋梁,大梁設計時應考慮架設時之預拱
度,以使橋板面於包括自重與板上靜載重等之作用下,於混凝土潛變終了時
能符合設計之高程。
4.4.3 疲勞應力之限度
縱向主鋼筋由活載重加衝擊力所產生之最大拉應力與最小應力之差幅不
得大於下式所得之值:
f f 1470 .033 f min 560 ( r / h )
f f 145 .0 33 f min 55 ( r / h )
式中 ff =應力差幅kgf/cm2 (MPa), f min = 最小應力值,拉力為正,壓力
為負,kgf/cm2 (MPa)。
r / h = 竹節基底處之曲率半徑與竹節高度之比或採用0.3。
縱向主鋼筋在高應力區域內應避免彎折。
4.5 預力混凝土橋
預力混凝土橋之設計除應符合本節之規定外,其他部份可參考其他適用相關
規範之規定。有關預力混凝土橋設計細則,詳見解說。其條目之編列,另行編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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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4.5.1 混凝土容許應力 在使用載重下,所有預估之預力損失發生後,預壓拉力區內之混凝土不得產 生拉應力。 4.5.2 預力備用裝置 以節塊工法施工之預力梁,應預留爾後能施加備用預力之錨碇裝置之可能 性。該裝置之容量至少為 15%之設計預力。 4.6 鋼橋 鋼橋之設計除應符合本節之規定外,其他部分可參考其他適用相關規範之規 定。有關鋼橋設計細則,詳見解說。其條目之編列,另行編排。 4.6.1 桁架、大梁及縱梁之間距 兩側桁架或兩側外梁中心間距,於下承式橋梁應不小於跨徑之 1/20;上承式 橋梁應不小於跨徑 1/15。 當軌道由一對大梁所支撐時,其中心間距應不小於軌距加 50 公分,但不得 小於 1.8 公尺。 如果採用多於一對以上大梁時,其排列方式應儘量均勻,以使得軌道力得均 勻分佈至各大梁。 4.6.2 預拱度 對於跨距 30 公尺以上之橋梁,原則上應以主梁靜載重所產生之撓度予以 預拱。但在無橋面板開床式橋梁之情況時,亦應考慮下列之活載重: (1) 一般鐵路 採用均佈載重,其值為接續於列車活載重後方之均佈活載重之 1/3。 (2) 高速鐵路 採用標準列車活載重之 1/4。 (3) 捷運鐵路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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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以該都會區之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核定之列車活載重之 1/4。如主管機關另 訂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4.6.3 疲勞應力 控制疲勞強度之主要因子為反復應力次數、應力差值及細部構造之位置 與型式。 除非有交通量調查或其他具公信力之資料,反復應力次數 N 應依據表 4.6.3A 選用。對於縱向構件,N 值取決於跨徑,對於橫梁、吊桿和特定桁架 構件,N 值取決於軌道數目。 疲勞設計之活載重須依據第三章之規定,平均衝擊力為表 4.6.3B 之衝擊 力百分比和第三章衝擊力之乘積。 表 4.6.3A 反復應力次數 N 構件型式 撓曲構件或桁架之跨徑 反復應力次數 L 或受力情況 N 分類一 縱向撓曲構件和其聯接物。桁架 L>30 m 2,000,000 弦材包括端桿(end post)和其聯接 L≦30 m >2,000,000 物。 分類二 橫 梁 和 其 聯 接 物 。 桁 架 吊 桿 雙軌 2,000,000 (truss hangers)和只傳遞橫梁反力 之次斜桿(sub-diagonal)與其聯接 單軌 >2,000,000 物。桁架腹板構件與其聯接物。 註:本表是依據第三章節規定之活載重訂定。 表 4.6.3B 平均衝擊力百分比 構件 百分比 構件加載長度 L≦3m 無載重分擔情況者 65% 吊桿 40% 其他桁架構件 65% 梁,縱梁,大梁和橫梁 35% 附註:軌道狀況不佳會增加衝擊載重,如構件加載長度小於 24m 時,平均衝 擊力為設計衝擊力之 10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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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4.7 撓度及變位之限制 橋梁撓度之控制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 4.7 之規定。 承載列車構造體在橋面之容許變位,在一般情況時應符合 2.4 節之規定,地 震時詳見部頒“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之相關規定。 表 4.7 橋梁受列車活載重撓度限制 跨徑 L(m) 0<L<50 L≧50 機車活載重 L/800 L/700 跨徑 L(m) 0<L≦20 20<L<50 L≧50 V≦100 L/700 最高速度 單跨時 100<V≦130 L/800 L/700 V(km/h) 一般鐵路活載重 130<V≦160 L/1100 L/900 捷運鐵路活載重 V≦100 L/800 L/850 L/700 兩跨以上 最高速度 100<V≦130 L/1000 L/1100 L/900 連續時 V(km/h) 130<V≦160 L/1300 L/1400 L/1200 跨徑 L(m) 0<L≦40 40<L≦50 50<L<100 L≧100 高速鐵路活載重 單跨時 L/1600 兩跨以上連續時 L/1800 L/2000 L/2500 L/2000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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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