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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三章工程規劃測量;原PDF第19–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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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規劃測量 3.1 一般規定 工程規劃測量項目原則包括: 1. 踏勘。 2. 初測。 3. 其他規劃測量。 3.2 踏勘 3.2.1 踏勘方法 踏勘除得利用航空測量外,於需做詳細測量之地段,得用衛星定位測量。 3.2.2 路線方案 1. 踏勘階段應儘量測繪多種路線方案,以供選線參考。 2. 經指定起迄點之路線,應選擇最短、最平直者為宜。橋梁、隧道及車站位置亦 應作適宜之選擇,避免水流之沖刷及宣洩,並應配合所經地區農、林、工、礦、 商各業之發展。 3. 選擇路線,除注意坡度、曲線之適宜及建築費之減省外,並應考量下列事項: (1) 施工難易度。 (2) 工期長短。 (3) 維護及運轉費。 (4) 地質良窳。 (5) 配合其他交通水利設施。 (6) 預留後續改良與擴充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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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繪製圖件與填製表報 1. 繪製圖件應以踏勘導線之起點自左向右繪製。 2. 平面圖應以內政部基本地形圖為底圖標示下列事項: (1) 踏勘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 (2) 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如相距甚遠,應用虛線將路線畫出。 (3) 地名、行政區域名稱。 (4) 河流名稱及流向。 (5) 森林及耕種情形。 (6) 交通情形。 3. 縱斷面圖應標示下列事項: (1) 踏勘導線之里程及其縱剖面。 (2) 計畫路線高程與踏勘導線如相差甚遠,應將踏勘導線縱剖面用虛線畫出, 必要時並應在圖上將踏勘導線情形詳細註明。 (3) 地名、行政區域名稱。 (4) 重要橋梁之長度及其河流名稱。 (5) 重要隧道之長度及其山名。 (6) 坡度。 4. 踏勘時應填報主管機關要求之各項表格。 5. 踏勘進行狀況應作日誌,並彙訂成冊,以備查核。 6. 踏勘完畢應依規定編製報告書,提送主管機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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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初測 3.3.1 初測注意事項 1. 初測應以踏勘結論所得路線,繪製其附近地形及其構造物詳圖,作為紙上定線、 編列概算及設計測量之根據。 2. 坡度及曲線之限制,應以踏勘結果為準,非有特殊理由,不得變更。 3. 橋梁梁底高程必須高於河川兩岸之堤防高程及計畫堤頂高程。 4. 選定路線應顧及運轉之有利條件。 3.3.2 導線測量 1. 導線應從已知控制點引測及閉合,邊長以三百公尺為原則。 2. 導線交叉點(IP)之木樁應書其號數、線別里程數,並應將該地點之位置詳細 記載,以便查尋。 3. 導線木樁,每隔四十公尺釘立一根,地形複雜之處,每隔二十公尺釘立一根, 必要時得增加,俾供水準測量與地形測量之需。所有導線木樁均應註明線別里 程數,以便查尋。 4. 導線儘量與附近都計樁位及地籍圖根點聯測,以利地籍套繪。 3.3.3 水準測量 1. 水準點應每隔一公里設立一處,遇重要橋梁或隧道,應增設之。 2. 水準點應設立於岩石石碑或不易變動之處。 3. 各水準點應書明點號、高程及設立位置,以便查尋。 4. 水準轉點(TP)、水準點(BM)及導線交叉(IP)之高程,以樁頂為標準,讀至 公厘。導線木樁之高程,以樁前之地面高程為標準,讀至公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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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地形測量 1. 初測階段地形測製比例尺以一千分之一為原則,等高線間距以一公尺或二公尺 為原則。 2. 高程點之分布及密度,應能反映地物、地貌之真實情況,高程點高程以註記至 公分為原則。 3. 地形測繪內容應包括: (1) 各控制點之位置及高程。 (2) 建築物應分戶、分棟,但距工程較遠或規劃路線不可能穿越之密集建物區, 經鐵路機關(構)同意後,得僅測繪建物區外廓及主要街道。 (3) 交通設施應註明編號及去向,並應註明橋梁及隧道位置與名稱。 (4) 各式林地及水旱田、果園等用地使用及其他地類界。 (5) 各式管線設施。 (6) 河流、池塘、水庫、溼地、抽水站。 (7) 行政區域、界域、軍區、保留區。 (8) 重要地標。 (9) 其他必要地形測繪項目。 4. 地形測量可選用航空測量或數值地形測量。 (1) 當採用數值地形測量時應測設圖根點。 (2) 圖根點可採導線測量或衛星定位測量。若因現場通視困難,得以一次開放 點代替圖根點。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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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範圍地形測量採用航空測量辦理時,其作業規範得由鐵路機關(構)訂定或 參考內政部數值地形圖測製之規定。 6. 地形測量至少應將路線兩側各約一百公尺內之地形測繪於圖中,橋梁兩側之地 形,其測繪距離視規劃需求而定。導線交叉點處應視需要加寬測繪。 3.3.5 圖表製作 1. 地形圖繪製原則如下: (1) 繪製平面圖,應以初測之起點自左向右繪製。 (2) 選定之中線須在平面圖上用粗虛線表示,測量時所經之導線,應以較細之 實線表示,定線測量之中線,以較粗之實線表示。 (3) 圖上之坐標方格,應每十公分繪製一條。 (4) 等高線每隔一公尺或二公尺繪一細線,每隔十公尺繪一粗線,並註明高程, 每段路線圖等高線之間隔,應採同一標準。 2. 地形圖除地貌外,並應標示下列事項: (1) 建築物。 (2) 地名、行政區域名稱。 (3) 河流名稱及流向。 (4) 森林及耕種情形。 (5) 控制點。 (6) 紙上選定之中線及其方向里程。 (7) 選定中線上之主要曲線元素。 (8) 車站中心點里程。 3. 繪製縱斷面圖時,其展讀之方向應與平面圖相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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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縱斷面圖應就選定之路線,標示下列事項: (1) 地面縱斷面。 (2) 路基縱斷面坡度及竪曲線。 (3) 曲線長度、度數或半徑。 (4) 橋梁涵洞及其類型與跨度。 (5) 隧道及其長度。 (6) 公路交叉處。 (7) 車站中心點。 (8) 與路線相交之河流,其平常水位與最高洪水位。 (9) 與路線平行之河流,其平常水位與最高洪水位。 (10) 水準點。 (11) 堤垣護岸等。 5. 總圖:初測完竣應將全線平面圖及縱斷面圖縮成總圖,上半部繪平面、下半部 繪縱斷面,並以數位檔案儲存之。 6. 初測過程應填報主管機關要求之各項表格。 7. 初測完畢應依規定編製報告書,提送主管機關。 3.4 其他規劃測量工作 既有路線之大規模改線或改建工程,或其他與工程規劃作業相關之測量項目及品 質需求,得另由鐵路機關(構)或規劃單位依鐵路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規範 訂定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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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測量技術規範》,106年1月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