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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四章工程設計測量;原PDF第25–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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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測量技術規範|原檔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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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設計測量 4.1 一般規定 4.1.1 內容 1. 工程設計測量係以初測所採之路線中心線為準,以測量方式獲取地形相關資 料,作為工程設計辦理依據。 2. 工程設計測量項目原則包括: (1) 路線選擇。 (2) 控制測量。 (3) 中線測量。 (4) 縱斷面測量。 (5) 橫斷面測量。 (6) 地形補充測量。 (7) 其他因工程設計需要之測量工作。 4.1.2 路線選擇 1. 地勢平坦無需踏勘及紙上定線者,其路線之選擇,應參照本規範第 3.2.2、3.2.3 及 3.3.1 之規定辦理。 2. 於紙上定線應注意準確性及是否有誤,並須視當地狀況作適當之調整與修正。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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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控制測量 4.2.1 加密控制測量 為辦理工程設計測量工作,得依需要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加密控制點之布設依本 規範第 2.2 規定辦理。 4.2.2 控制點維護移交 工程設計之控制點及加密控制點,鐵路機關(構)應維護至施工階段並點交予施 工單位。 4.3 中線測量 1. 中線測量係以導線測量所布設之控制點為依據,將紙上定線之 IP 點,曲線之起、 中、迄點與中心線等測設於現地。 2. 中線測量可採用全測站儀坐標法或衛星定位測量。 3. 中線木樁每隔二十公尺釘立一根,地形複雜之處得酌量增加,曲線上應於起點 及終點設立木樁,有介曲線者應設置各曲線諸元木樁。 4. 所有木樁應註明定線別里程數。 5. 曲線及介曲線之中線,可採用偏角法或導線坐標法釘立之。 4.4 縱斷面測量 1. 縱斷面測量係依據測區內之水準點,測定路線中心樁之地面高程及兩樁間之地 貌,據以繪製縱斷面圖。 2. 縱斷面測量應以水準測量為原則,特殊山地區域得經鐵路機關(構)同意後,以三 角高程法測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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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縱斷面測量之測點除中線樁外,應視現地高程起伏及未來縱斷面變化加測高程 點,點位間距以小於十公尺為原則。 4. 水準測量每半公里至少要設水準點一處,其位置宜接近路線而較偏僻之處,避 免被移動或受挖土填土之影響。 5. 橋梁或隧道附近之水準點,應酌量加設。 6. 初測時所設之水準點,應儘量利用。 4.5 橫斷面測量 1. 橫斷面測量係在已測定之中心樁位,逐一測量其法線方向之地貌變化點的位置 與高程,以一百分之一比例繪製橫斷面圖。高程用水準儀觀測為原則,地貌複 雜之處得採三角高程測量。 2. 橫斷面測量亦可以全測站儀法、衛星定位(RTK)配合高程基準轉換等方法辦理。 3. 除橋梁隧道外,鐵路中心線已設木樁各點,均須測量橫斷面,遇地貌複雜處, 應酌量加測。 4. 橫斷面測量範圍除另有規定外,均按路基寬度加倍施測,在擋土牆起點及終點、 隧道起點及終點等處應加測橫斷面。 5. 站場(廠)等處之路基加寬者,應予加測。 4.6 地形補充測量 工程設計測量完成後,如需補充地形測量,原則上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以採用全測站儀為原則,其他儀器得由鐵路機關(構)視個案確認其品質,同意後 方得辦理。 2. 應符合本規範第 3.3.4 之規定。 3. 應編繪至原地形圖內,如有不符處,應現場調繪確認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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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製圖及報告 1. 完成設計測量後,除縱斷面圖及橫斷面圖須另行繪製外,路線中心線應在初測 平面圖上用較粗之實線表示之。如需補充地形,亦可於初測平面圖上加繪之, 其繪製方法得參照本規範第 3.3.5 規定辦理。 2. 設計測量工作完竣後,應編列詳細預算及製作總報告,其內容、格式應附圖表, 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4.8 其他設計測量工作 既有路線之大規模改線或改建工程,或其他與設計作業相關之測量項目及品質需 求,得另由鐵路機關(構)或設計單位依鐵路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規範訂定 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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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測量技術規範》,106年1月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