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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條文 第三章 輕軌系統之功能;原PDF第12–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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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輕 軌 系 統 之 功 能 3.1 固 定 設 施 輕 軌 系 統 之 固 定 設 施 依 營 運 及 維 修 之 需 求 , 包 含 候 車 站 、 土 木 結 構 、 場 站 、 機 廠 與 車 道 等 相 關 設 施 。 3.1.1 候 車 站 候 車 站 規 劃 應 以 旅 客 之 可 及 性 及 便 利 性 為 優 先 考 量 原 則,旅 客 動 線 與 標 誌 指 引 應 順 暢 簡 明 , 使 車 站 營 運 有 效 率 。 候 車 站 設 計 以 耐 久 及 維 修 便 利 為 原 則 , 應 以 適 當 之 規 模 及 外 觀 造 型 , 融 入 當 地 之 風 俗 與 環 境 特 色 , 並 符 合 相 關 之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 1. 候 車 站 設 施 空 間 及 配 置 應 滿 足 規 劃 目 標 年 尖 峰 小 時 旅 客 量 正 常 營 運 及 緊 急 疏 散 之 需 求 。 2. 候 車 站 旅 客 動 線 應 符 合 容 易 辨 識、路 徑 直 接、靠 右 行 走 及 具 有 足 夠 排 隊 等 候 空 間 為 原 則 。 3. 候 車 站 建 築 設 計 應 簡 潔、輕 巧、穿 透 及 易 於 維 護,能 展 現 城 市 特 色。 4. 候 車 站 裝 修 材 料 應 具 安 全 性 、 耐 久 性 、 易 維 修 性 及 經 濟 性 等 。 5. 候 車 站 應 設 置 完 整 之 指 示 標 誌 系 統 以 提 供 旅 客 必 要 資 訊 。 6. 候 車 站 應 具 備 天 候 防 護 功 能 並 兼 顧 環 境 景 觀 。 7. 候 車 站 應 具 防 颱 、 防 洪 、 耐 震 及 防 破 壞 等 功 能 之 設 計 , 並 兼 顧 保 安 之 要 求 。 3.1.1.1 候 車 站 型 式 輕 軌 系 統 之 候 車 站 型 式 以 地 面 為 原 則 , 但 必 要 時 得 採 用 高 架 或 地 下 型 式 。 3.1.1.2 候 車 站 配 置 候 車 站 應 配 合 都 市 設 計 , 依 軌 道 線 形 可 配 置 於 道 路 中 央 安 全 島 、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島 或 兩 側 人 行 道 上 且 融 入 都 市 整 體 交 通 規 劃,並 應 考 量 都 市 環 境 景 觀 特 色 及 相 關 之 轉 乘 設 施 。 3.1.2 土 木 結 構 設 施 3.1.2.1 路 線 線 形 1.定 線 應 在 安 全 行 控 、 舒 適 行 車 、 噪 音 與 振 動 、 生 命 週 期 成 本 、 車 輛 特 性 與 區 域 特 性 之 限 制 條 件 下 做 最 平 直 之 線 形 設 計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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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 專 用 路 權 路 段 軌 道 系 統 應 配 合 市 區 道 路 之 需 要 配 置 。 3.轉 彎 段 軌 道 鋪 面 加 寬 部 份 , 應 配 合 輕 軌 車 輛 型 式 設 置 。 3.1.2.2 排 水 設 施 輕 軌 系 統 之 排 水 設 計 應 比 照 市 區 道 路 設 計 標 準 及 周 邊 設 施 之 設 計 標 準 辦 理 。 3.1.2.3 設 計 載 重 及 作 用 力 輕 軌 系 統 路 線 結 構 型 式 有 高 架 段 、 橋 梁 、 隧 道 、 平 面 、 路 塹 或 橋 涵 等 , 或 部 分 路 線 須 配 合 採 立 體 化 興 建,校 核 與 設 計 時 應 考 慮 相 關 規 範 內 所 列 之 載 重 及 作 用 力。輕 軌 系 統 之 載 重 選 擇 應 以 不 超 過 道 路 結 構 之 設 計 載 重 標 準 為 原 則 。 1. 輕 軌 系 統 之 載 重 應 包 括 靜 載 重、活 載 重,及 與 輕 軌 車 輛 有 關 之 活 載 重 (車 輛 載 重 )。 2. 輕 軌 系 統 之 作 用 力 包 括 垂 直 衝 擊 力、水 平 衝 擊 力、縱 向 力、離 心 力、 地 震 力 、 脫 軌 載 重 及 其 它 作 用 力 。 3.1.2.4 輕 軌 結 構 設 計 1.輕 軌 結 構 包 含 平 面 路 段 、高 架 橋 梁、 地 面 或 高 架 候 車 站 、地 下 結 構 (含 隧 道 )等 構 造 物,應 引 用 公 路 相 關 規 範 設 計 為 原 則,另 應 檢 核 軌 道 及 車 輛 載 重 對 結 構 體 之 影 響 。 2.軌 道 結 構 設 計 需 於 沿 線 (高 架 或 平 面 構 造 之 土 建 設 施 與 軌 道 設 施 )可 能 脫 軌 區 域 增 設 脫 軌 防 護 措 施 。 3.1.2.5 結 構 耐 震 設 計 有 關 輕 軌 系 統 之 結 構 耐 震 設 計 , 應 引 用 公 路 相 關 耐 震 規 範 設 計 為 原 則 , 另 應 檢 核 軌 道 及 車 輛 載 重 對 耐 震 設 計 之 影 響 。 3.1.2.6 高 架 橋 1.高 架 橋 結 構 之 強 度 應 足 以 承 受 各 種 載 重 組 合 , 並 須 檢 核 其 結 構 變 形 不 致 影 響 系 統 及 行 車 安 全 。 2.橋 墩 及 橋 梁 應 比 照 公 路 橋 梁 設 計 規 範 設 置 各 類 防 護 措 施 。 3.1.2.7 地 下 結 構 (含 隧 道 ) 1.地 下 結 構 物 應 比 照 公 路 隧 道 設 計 規 範 設 計 為 原 則 , 另 應 檢 核 軌 道 及 車 輛 載 重 對 地 下 結 構 之 影 響 。 2.輕 軌 系 統 營 運 之 隧 道 段 , 應 於 路 線 規 劃 階 段 研 擬 逃 生 避 難 策 略 及 方 案 , 並 依 該 等 策 略 及 方 案 , 設 置 符 合 人 員 逃 生 避 難 需 求 之 設 施 , 且 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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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 鐵 路 隧 道 及 地 下 場 站 防 火 避 難 設 備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 之 規 定 。 3.1.2.8 路 軌 範 圍 內 之 管 線 1.共 用 路 權 及 隔 離 路 權 輕 軌 系 統 軌 道 下 方 之 管 線 , 應 與 輕 軌 系 統 有 適 當 之 隔 離 , 以 免 妨 害 輕 軌 系 統 營 運 安 全 。 2.管 線 若 需 埋 設 或 穿 越 輕 軌 系 統 路 線 下 方 , 應 將 相 關 圖 說 送 輕 軌 系 統 建 設 或 管 理 機 構 審 核 , 同 意 後 方 得 據 以 施 工 , 並 應 集 中 管 理 , 且 路 軌 下 方 不 允 許 有 管 線 開 口 。 管 線 或 其 套 管 或 管 溝 須 能 承 受 輕 軌 系 統 之 設 計 載 重 及 作 用 力 。 3.1.3 場 站 設 施 3.1.3.1 給 水 1.各 建 築 物 之 給 水 系 統,視 建 築 物 面 積 範 圍 和 用 途,檢 討 用 水 需 求 設 置, 並 應 符 合 當 地 自 來 水 事 業 單 位 相 關 規 定 。 2.應 優 先 採 用 獲 有 省 水 標 章 之 產 品 。 3.1.3.2 污 廢 水 排 放 各 建 築 物 之 污 水 和 排 水 系 統,視 建 築 物 面 積 範 圍 依 法 規 檢 討 設 置 並 分 開 排 放 , 其 衛 生 設 備 排 水 及 其 它 污 水 , 應 排 放 至 衛 生 下 水 道 或 經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處 理 至 符 合 環 保 最 新 排 放 標 準 後 , 方 可 排 放 。 3.1.3.3 消 防 設 施 1.候 車 站 、 隧 道 、 機 房 、 牽 引 動 力 變 電 站 、 機 廠 及 附 屬 建 築 物 應 依 建 築 法 之 規 定 設 置 各 種 消 防 設 施 。 2.地 下 候 車 站 、 隧 道 之 消 防 設 施 均 應 依 「 鐵 路 隧 道 及 地 下 場 站 防 火 避 難 設 備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 辦 理 。 3.1.3.4 照 明 1.各 建 築 物 之 照 明 系 統 , 應 依 相 關 法 規 檢 討 設 置 , 以 節 能 設 計 為 原 則 , 盡 量 採 用 自 然 光 源 。 2.緊 急 照 明 應 依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 設 置 。 3.為 了 保 安 目 的 , 各 候 車 站 在 非 營 業 時 間 仍 應 保 留 必 要 之 照 明 。 4.專 用 路 權 及 隔 離 路 權 之 高 架 或 隧 道 軌 道 區 必 須 提 供 緊 急 照 明 , 並 能 由 緊 急 電 源 供 電 , 以 便 當 列 車 緊 急 停 車 時 供 乘 客 疏 散 之 用 。 5.共 用 路 權 軌 道 區 照 明 得 與 一 般 平 面 道 路 照 明 共 用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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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 低 壓 配 電 1.各 建 築 物 配 電 系 統 應 依 電 工 法 規 與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等 規 定 設 置 。 2.輕 軌 系 統 之 各 類 低 壓 配 電 電 纜 應 使 用 耐 燃 、 耐 熱 電 纜 。 3.隧 道 和 地 下 候 車 站 使 用 的 電 纜 應 為 低 煙 無 毒 電 纜 。 4.對 於 隧 道 及 地 下 候 車 站 之 逃 生 照 明 、 避 難 指 示 燈 , 應 有 緊 急 電 源 之 設 置 。 3.1.3.6 環 境 控 制 系 統 1.場 站 相 關 機 房 應 考 量 當 地 氣 候 情 況 檢 討 設 置 適 當 通 風 或 空 調 系 統 , 並 於 空 間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應 優 先 考 量 採 用 自 然 通 風 或 換 氣 方 式 , 以 節 省 能 源 。 2.場 站 應 依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 之 規 定 , 設 置 適 當 之 排 煙 系 統 。 3.地 下 候 車 站 與 隧 道 之 環 境 控 制 系 統 , 應 依 照 「 鐵 路 隧 道 及 地 下 場 站 防 火 避 難 設 備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 設 置 。 3.1.3.7 電 梯 與 電 扶 梯 1.輕 軌 系 統 應 依 候 車 站 場 所 特 性 與 旅 客 需 求 檢 討 設 置 電 梯 或 電 扶 梯 。 2.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設 施 與 設 備 須 依 照 「 公 共 建 築 物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與 設 備 設 計 施 工 手 冊 」 辦 理 。 3.電 梯 與 電 扶 梯 設 計 應 考 量 地 震 或 火 災 時 之 應 變 功 能 。 3.1.3.8 接 地 為 確 保 輕 軌 系 統 各 項 設 備 及 維 修 人 員 安 全 , 輕 軌 各 場 站 之 配 電 、 控 制 等 電 氣 設 施 , 基 於 信 號 準 位 、 設 備 漏 電 保 護 、 雷 擊 防 護 及 防 止 雜 散 電 流 洩 漏 等 需 求 , 檢 討 設 置 適 當 接 地 系 統 。 3.1.4 機 廠 3.1.4.1 機 廠 配 置 1.機 廠 之 設 置 應 適 級 適 量 , 並 應 以 輕 軌 列 車 和 沿 線 各 項 設 備 的 技 術 條 件 , 以 及 線 形 、 運 量 等 為 依 據 , 使 列 車 能 保 持 符 合 營 運 要 求 之 性 能 狀 態 。 2.機 廠 空 間 配 置 應 使 列 車 於 營 運 調 度 及 保 養 維 修 時 動 線 順 暢 。 並 儘 可 能 使 不 同 的 維 修 工 作 可 以 同 時 進 行 , 俾 使 運 轉 能 更 有 彈 性 。 3.駐 車 區 之 佈 設 配 置 應 使 列 車 易 於 調 動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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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 程 車 應 佈 設 於 隔 離 之 地 帶 , 使 不 致 影 響 到 機 廠 中 之 其 它 工 作 。 5.機 廠 建 築 及 設 施 應 參 照 候 車 站 防 洪 規 定 , 並 視 需 要 加 設 滯 洪 或 保 水 設 施 。 3.1.4.2 機 廠 設 施 及 設 備 機 廠 設 施 及 設 備 應 依 規 劃 之 功 能 及 分 級 設 置,並 得 包 括 必 要 之 支 援 及 行 政 設 施 。 鑑 於 都 市 土 地 資 源 稀 少 , 應 盡 量 節 省 空 間 配 置 。 3.1.5 輕 軌 系 統 車 道 3.1.5.1 車 道 寬 度 輕 軌 系 統 車 道 寬 度 宜 考 量 與 道 路 的 車 道 寬 度 配 合,平 面 路 段 車 道 單 向 車 道 寬 度 宜 採 3.5 公 尺,雙 向 車 道 寬 度 宜 採 7.0 公 尺。車 道 寬 度 之 計 算 應 考 慮 電 力 桿 、 隔 離 設 施 、 安 全 淨 空 及 線 形 等 因 素 。 3.1.5.2 車 道 配 置 輕 軌 系 統 與 平 面 車 道 共 用 時,應 依 平 面 道 路 寬 度 及 區 域 人 文 及 交 通 特 性 進 行 分 析,輕 軌 系 統 車 道 基 本 配 置 分 為 佈 設 於 平 面 道 路 中 央 及 非 佈 設 於 平 面 道 路 中 央 者 兩 種 , 為 降 低 平 面 道 路 交 通 之 影 響 , 優 先 考 量 佈 設 於 平 面 道 路 中 央 。 車 道 配 置 之 主 要 因 素 包 括 : 輕 軌 及 道 路 車 道 寬 度 、 人 行 道 寬 度 及 設 施 寬 度 等 , 站 區 宜 併 同 採 用 之 月 台 型 式 進 行 車 道 配 置 。 3.2 旅 客 服 務 3.2.1 旅 客 資 訊 系 統 1.旅 客 資 訊 系 統 文 字 應 以 中 文 為 主 , 英 文 為 輔 。 2.候 車 站 旅 客 資 訊 系 統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項 目 : 候 車 站 名 、 候 車 站 服 務 時 間 表 、 票 價 、 路 線 圖 、 候 車 站 位 置 圖 、 轉 乘 資 訊 、 旅 客 資 訊 顯 示 設 施 及 緊 急 逃 生 資 訊 等 。 3.候 車 站 旅 客 資 訊 顯 示 設 施 應 能 即 時 顯 示 列 車 到 站 所 需 時 間 、 目 的 地 、 目 前 時 刻 。 4.車 廂 內 應 設 置 車 廂 旅 客 資 訊 顯 示 設 施 及 廣 播 系 統 , 提 供 車 行 方 向 、 候 車 站 名 、 到 站 顯 示 及 轉 乘 資 訊 等 , 其 數 量 及 配 置 應 方 便 車 上 旅 客 於 車 廂 各 處 能 快 速 獲 得 資 訊 。 5.顯 示 設 施 應 能 顯 示 臨 時 資 訊 , 如 列 車 延 誤 通 知 、 變 更 路 線 行 駛 及 其 它 與 旅 客 相 關 之 資 訊 。 6.車 廂 內 應 有 緊 急 逃 生 標 誌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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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票 證 系 統 1.票 證 設 備 項 目 數 量 及 擺 設 地 點 需 配 合 候 車 站 及 車 輛 配 置 、 票 證 系 統 型 式 、 旅 運 量 及 逃 生 安 全 等 因 素 作 整 體 考 量 設 計 。 2.票 證 之 設 計 應 符 合 安 全 及 保 全 等 準 則 且 便 於 使 用 , 並 能 配 合 區 域 性 票 證 系 統 相 整 合 。 3.票 證 設 計 時 , 應 考 慮 旅 客 使 用 之 便 利 性 、 未 來 之 擴 充 性 , 當 運 量 增 加 時 , 不 需 對 整 個 系 統 設 施 作 重 大 修 改 。 4.所 有 與 票 證 相 關 之 設 備 須 能 獨 立 運 作 、 具 自 我 檢 查 功 能 , 停 電 時 需 有 資 料 暫 存、資 料 傳 輸、狀 況 自 動 回 報 及 不 正 確 使 用 之 自 動 警 報 之 功 能。 5.票 證 相 關 之 軟 、 硬 體 設 備 應 以 模 組 化 之 方 式 設 計 , 且 具 備 防 竊 、 防 盜 及 防 偽 功 能 。 6.票 證 相 關 之 設 備 , 應 包 含 使 用 操 作 說 明 。 7.車 廂 內 視 需 要 可 設 置 票 證 系 統 相 關 之 設 施 。 3.2.3 轉 乘 設 施 輕 軌 系 統 旅 客 轉 乘 設 施 應 能 結 合 旅 客 到 達 或 離 開 候 車 站 所 使 用 之 方 式,例 如:步 行、自 行 車、機 車、公 車、計 程 車、小 汽 車 或 其 它 運 具( 高 鐵 、 台 鐵 或 捷 運 ) 等 設 施 , 並 設 置 清 晰 及 簡 明 易 懂 之 指 示 標 誌 系 統 。 轉 乘 設 施 應 考 量 下 列 原 則 : 1. 轉 乘 設 施 之 設 置 , 須 依 相 關 運 具 之 規 劃 目 標 年 之 需 求 計 算 。 2. 候 車 站 與 轉 乘 設 施 間 之 路 徑 應 盡 量 縮 短、直 接 且 安 全,人 車 之 衝 突 點 應 減 至 最 少 。 3.2.4 無 障 礙 設 施 3.2.4.1 一 般 規 定 1.輕 軌 系 統 候 車 站 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規 範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以 便 利 高 齡 者 、 幼 兒 、 孕 婦 、 受 傷 及 身 心 障 礙 旅 客 進 出 。 2.輕 軌 系 統 各 無 障 礙 設 施 單 元 及 設 施 位 置 應 就 整 體 車 站 至 列 車 間 之 動 線 考 量 其 一 致 性 , 以 方 便 高 齡 者 、 幼 兒 、 孕 婦 、 受 傷 及 身 心 障 礙 旅 客 行 使 用 。 3.無 障 礙 設 施 應 考 量 高 齡 者 、 幼 兒 、 孕 婦 、 受 傷 及 身 心 障 礙 旅 客 等 之 需 求 , 以 通 用 設 計 原 則 整 體 規 劃 及 建 置 。 4.應 依 據 本 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符 號 在 適 當 位 置 標 示 供 輪 椅 者 使 用 之 車 門 。 3.2.4.2 候 車 站 內 設 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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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輕 軌 系 統 候 車 站 內 售 票 設 施 、 指 示 標 誌 系 統 、 旅 客 資 訊 系 統 、 月 台 邊 緣 警 示 標 誌 等 設 施 之 設 計 應 考 量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 2.指 示 標 誌 以 導 引 至 最 接 近 出 入 口 動 線 之 車 廂 為 原 則 。 3.3 平 面 道 路 交 通 界 面 3.3.1 交 叉 口 設 計 路 面 輕 軌 系 統 穿 越 之 交 叉 口 應 以 輕 軌 車 輛 優 先 通 行 之 原 則,進 行 各 類 交 通 號 誌 及 各 類 車 道 配 置 之 整 合 設 計 , 以 降 低 輕 軌 車 流 與 道 路 車 流 之 衝 突 , 提 高 交 通 服 務 效 率 。 3.3.2 交 叉 口 號 誌 輕 軌 車 輛 依 輕 軌 獨 立 分 相 號 誌 行 駛 , 其 它 道 路 車 輛 依 道 路 交 通 號 誌 行 駛 。 3.3.3 共 用 路 權 之 隔 離 設 施 共 用 路 權 (C 型 路 權 )除 應 遵 守 「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應 以 明 顯 標 線、鋪 面 或 顏 色 區 分 輕 軌 系 統 與 一 般 道 路 範 圍。 3.3.4 隔 離 路 權 之 隔 離 設 施 隔 離 路 權 (B 型 路 權 )應 考 量 區 域 、 人 文 及 交 通 特 性 , 採 用 合 宜 之 阻 絕 式 隔 離 措 施 , 如 緣 石 、 圍 籬 、 植 樹 、 護 欄 等 型 式 。 3.3.5 行 人 穿 越 型 式 1.輕 軌 系 統 之 操 作 在 共 用 路 權 之 行 人 穿 越 區 域 、 隔 離 路 權 之 交 叉 口 及 候 車 站 行 人 穿 越 道 , 應 有 適 當 措 施 能 容 許 行 人 平 面 穿 越 。 共 用 路 權 之 行 人 穿 越 區 域 , 輕 軌 建 設 及 車 輛 應 有 緩 衝 設 計 及 安 全 警 示 措 施 。 2.平 面 交 叉 口 之 行 人 穿 越 道 與 一 般 道 路 穿 越 道 型 式 相 同 為 原 則 , 並 應 配 合 「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 等 相 關 規 定 設 置 安 全 設 施 。 3.非 交 叉 口 之 行 人 穿 越 道 得 設 置 具 阻 隔 功 能 如 自 動 遮 斷 器 、 旋 轉 柵 門 設 施 或 採 Z 字 形 穿 越 道 , 並 設 置 行 人 專 用 號 誌 及 相 關 警 告 標 誌 。 3.4 車 輛 1.列 車 轉 彎 半 徑 及 爬 坡 能 力 須 能 滿 足 輕 軌 路 線 之 營 運 需 求 。 列 車 應 能 通 過 25 公 尺 之 最 小 水 平 曲 率 半 徑 為 原 則 。 2.輕 軌 車 輛 之 設 計 、 製 造 及 測 試 須 經 檢 測 合 格 。 3.4.1 車 輛 尺 寸 3.4.1.1 考 量 因 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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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 客 運 量 及 載 客 數 之 規 定 。 2.尖 峰 時 段 班 距 。 3.車 道 淨 空 。 4.路 線 條 件 。 3.4.1.2 車 寬 及 車 高 車 輛 寬 度 以 2.40 公 尺 至 2.65 公 尺 為 原 則 , 車 輛 高 度 (集 電 弓 降 弓 狀 態 ) 以 小 於 3.8 公 尺 為 原 則 , 惟 特 殊 狀 況 得 適 當 調 整 。 3.4.2 車 體 1.車 體 結 構 應 考 量 靜 態 和 動 態 負 載 以 及 各 項 衝 撞 下 對 駕 駛 員 和 旅 客 的 保 護 。 2.車 體 結 構 強 度 及 勁 度 設 計,係 以 列 車 空 車 狀 態 時 之 重 量,加 上 1.25 倍 2 之 列 車 滿 載 (含 座 位 滿 座 及 立 位 7 人 /公 尺 )之 負 載 為 基 準 。 3.應 優 先 採 用 能 夠 使 重 量、能 源 消 耗 量 和 使 用 壽 年 成 本 較 低 的 建 造 材 料。 4.非 金 屬 材 料 及 組 件 必 須 具 低 煙 、 無 鹵 素 、 耐 燃 和 延 燃 特 性 。 5.車 窗 、 車 門 玻 璃 及 駕 駛 室 擋 風 玻 璃 必 須 採 用 安 全 玻 璃 。 2 6.輕 軌 車 廂 之 逃 生 設 計 必 須 使 列 車 滿 載 (含 座 位 滿 座 及 立 位 7 人 /公 尺 ) 時 所 有 乘 客 能 於 30 秒 內 由 單 側 車 門 疏 散 至 車 外 。 7.輕 軌 列 車 應 至 少 設 有 一 處 輪 椅 空 間 且 方 便 輪 椅 旅 客 上 下 車 , 並 應 依 據 本 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符 號 在 車 輛 內 外 標 示 供 輪 椅 者 使 用 之 車 門 。 8.車 廂 內 必 須 提 供 站 立 旅 客 握 持 之 立 柱 、 握 桿 或 吊 環 。 車 廂 地 板 表 面 應 具 防 滑 、 防 水 及 耐 磨 等 之 功 能 , 踏 板 邊 緣 應 可 辨 認 。 9.車 廂 地 板 距 天 花 板 淨 高 於 站 立 區 不 得 少 於 2 公 尺 , 座 位 區 不 得 少 於 1.70 公 尺 。 10. 低 地 板 車 廂 之 低 地 板 部 分 面 積 比 例 不 得 小 於 70 %, 低 地 板 距 鋼 軌 頂 面 之 高 度 不 得 大 於 400 公 厘 , 車 門 入 口 處 應 採 用 低 地 板 。 11. 車 體 及 其 相 關 結 構 構 件 , 應 至 少 有 25 年 使 用 壽 命 之 疲 勞 強 度 。 12. 明 確 標 出 為 高 齡 者、幼 兒、孕 婦、受 傷 及 身 心 障 礙 旅 客 提 供 之 空 間 。 應 設 置 博 愛 座 , 其 總 座 位 數 應 符 合 本 國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 博 愛 座 位 置 應 就 近 設 於 車 門 出 入 口 附 近 以 方 便 高 齡 者 、 幼 兒 、 孕 婦 、 受 傷 及 身 心 障 礙 旅 客 上 下 車 。 3.4.3 走 行 裝 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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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 行 裝 置 係 指 讓 車 輛 可 於 軌 道 上 順 利 行 駛 之 相 關 裝 置 及 設 備 , 包 括 牽 引 、 煞 車 、 懸 吊 及 轉 向 等 能 力 , 可 合 併 設 置 或 單 獨 設 置 , 其 選 擇 及 組 合 方 式 應 能 達 到 輕 軌 系 統 功 能 之 要 求 。 2.走 行 裝 置 應 能 適 應 最 小 水 平 曲 率 半 徑 , 並 適 當 支 撐 車 輛 , 確 保 車 輛 不 會 超 過 動 態 包 絡 線 之 界 限 範 圍 , 及 符 合 乘 坐 舒 適 性 需 求 。 3.走 行 裝 置 必 須 考 量 行 駛 時 的 振 動 和 撞 擊 應 力 , 且 應 避 免 懸 吊 系 統 和 車 體 間 之 自 然 頻 率 同 時 發 生 。 4.走 行 裝 置 應 具 有 適 當 之 疲 勞 壽 命 , 其 轉 向 架 框 架 之 設 計 及 製 造 應 能 確 保 具 有 不 低 於 車 體 之 使 用 壽 命 , 而 無 需 對 轉 向 架 框 架 及 相 關 結 構 組 件 進 行 重 造 、 修 理 或 補 強 工 作 。 5.走 行 裝 置 應 盡 量 避 免 車 輛 行 走 時 出 軌 。 3.4.3.1 煞 車 系 統 1.車 輛 應 配 置 既 獨 立 且 可 相 互 協 調 配 合 之 電 力 煞 車 及 摩 擦 煞 車 系 統 , 以 提 供 車 輛 於 正 常 營 運 狀 態 下 所 需 之 煞 車 力 。 但 應 有 緊 急 煞 車 機 制 以 提 供 緊 急 煞 車 時 所 需 之 煞 車 力 。 2.煞 車 系 統 之 設 計 應 假 設 電 力 煞 車 失 效 時 , 摩 擦 煞 車 仍 能 自 動 全 額 提 供 煞 車 功 能 。 3.駐 車 煞 車 必 須 在 最 大 坡 度 、 列 車 滿 載 及 電 力 失 效 狀 態 下 , 能 使 列 車 保 持 靜 止 。 4.輕 軌 車 輛 必 須 配 備 撒 砂 設 備 或 其 他 等 效 裝 置 之 煞 車 系 統 。 3.4.3.2 推 進 系 統 1.推 進 系 統 應 至 少 可 滿 足 路 線 坡 度 6 %之 推 進 需 求 。 2.牽 引 馬 達 、 驅 動 齒 輪 和 變 速 系 統 , 其 組 件 之 設 計 應 考 量 路 線 特 性 、 列 車 組 成 及 營 運 速 度 之 需 求 , 以 符 合 營 運 所 需 之 最 高 推 進 和 煞 車 需 求 。 3.牽 引 設 備 必 須 能 夠 承 受 動 力 煞 車 、 滑 走 、 過 度 煞 車 和 電 壓 突 變 下 的 最 大 應 力 。 4.推 進 系 統 設 備 必 須 能 夠 防 護 過 熱 、 過 電 壓 和 過 電 流 , 且 應 有 電 磁 干 擾 之 防 護 設 計 。 5.推 進 系 統 設 備 應 能 於 地 區 環 境 及 氣 候 條 件 下 正 常 運 作 。 6.推 進 系 統 須 使 用 防 火 型 材 料 且 其 組 件 須 能 承 受 各 種 機 械 力 量 。 3.4.3.3 控 制 系 統 1.在 控 制 設 計 上 , 煞 車 指 令 應 優 先 於 牽 引 指 令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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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 輛 須 設 置 安 全 行 駛 裝 置 , 當 列 車 駕 駛 員 失 能 時 , 即 自 動 啟 動 煞 車 使 列 車 停 止 。 3.駕 駛 室 內 宜 加 設 列 車 監 控 資 訊 系 統 , 以 監 督 記 錄 全 列 車 及 各 節 車 廂 之 車 況 及 操 作 狀 態 。 3.4.4 頭 燈 、 尾 燈 及 指 示 燈 列 車 必 須 配 備 清 晰 及 明 確 之 頭 燈 、 尾 燈 及 足 夠 數 量 之 方 向 指 示 燈 , 且 其 電 源 不 得 僅 依 賴 牽 引 電 力 。 其 配 備 如 下 : 1. 列 車 前 方 應 至 少 配 備 兩 只 頭 燈 。 2. 列 車 後 方 至 少 配 備 兩 只 紅 色 尾 燈 。 3. 列 車 前 後 及 兩 側 均 應 安 裝 閃 爍 方 向 指 示 燈 。 4. 駕 駛 室 必 須 能 操 作 及 顯 示 頭 燈 、 方 向 指 示 燈 及 其 它 必 要 燈 號 之 狀 態 。 3.4.5 車 門 1.車 門 必 須 有 障 礙 偵 測 及 自 動 重 開 、 關 功 能 , 車 門 開 、 關 狀 態 須 與 推 進 及 煞 車 系 統 聯 鎖 , 車 門 之 開 、 關 狀 態 必 須 顯 示 於 駕 駛 台 之 明 顯 位 置 。 2.列 車 兩 側 應 設 乘 客 上 下 門 , 其 數 量 及 配 置 應 符 合 本 規 範 3.4.2 節 第 6 項 之 要 求,雙 扇 車 門 淨 寬 應 為 1,300 公 厘 以 上,單 扇 車 門 淨 寬 應 為 800 公 厘 以 上 。 3.車 門 關 至 定 位 後 應 能 鎖 定 , 在 緊 急 狀 況 時 , 應 提 供 可 由 旅 客 操 作 之 緊 急 開 門 裝 置 。 3.4.6 駕 駛 區 1.駕 駛 區 應 考 慮 輕 軌 系 統 特 性 設 計 , 駕 駛 員 應 有 寬 廣 之 視 野 , 以 使 駕 駛 員 能 無 阻 礙 地 注 視 前 方 路 況 , 並 具 有 適 當 之 設 備 以 使 駕 駛 員 能 觀 察 車 輛 兩 側 及 車 後 之 狀 態 。 2.駕 駛 區 之 空 間 大 小 、 駕 駛 座 椅 及 相 關 設 備 之 配 置 、 操 控 與 訊 息 之 顯 示 方 式 , 應 依 人 因 工 程 適 予 安 排 。 3.駕 駛 區 內 之 設 備 須 考 量 一 般 狀 況 時 旅 客 與 駕 駛 員 之 聯 繫 方 式 , 以 及 於 4.駕 駛 區 內 應 包 含 駕 駛 台 、 列 車 控 制 設 備 、 開 關 、 面 板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設 備 。 駕 駛 區 與 旅 客 區 之 間 得 設 置 可 上 鎖 之 隔 門 。 5.駕 駛 區 須 能 顯 示 必 要 之 行 車 資 訊 (例 如 : 車 速 、 限 速 、 空 壓 、 煞 車 使 用 狀 況 、 行 車 模 式 、 牽 引 馬 達 狀 況 、 集 電 狀 態 、 車 門 狀 態 及 設 備 異 常 狀 態 等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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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空 調 與 照 明 1.車 廂 內 應 考 量 亞 熱 帶 之 氣 候 特 性 , 具 有 空 調 、 通 風 及 溫 度 調 控 功 能 。 2.車 廂 地 板 面 上 1 公 尺 處 平 均 照 度 應 至 少 200 Lux, 且 車 廂 照 明 應 無 法 由 旅 客 關 閉 。 3.車 內 燈 光 不 得 干 擾 駕 駛 員 視 野 。 4.緊 急 照 明 至 少 必 須 照 亮 車 門 區 和 緊 急 出 口 區 , 且 該 等 區 域 地 板 照 度 應 達 到 50 Lux。 3.4.8 座 位 座 椅 安 排 應 考 量 下 列 因 素 : 1. 進 出 動 線 明 快 2. 配 合 逃 生 方 式 3. 考 量 手 握 把 方 式 4. 座 位 與 立 位 之 比 例 3.4.9 集 電 設 備 1.集 電 設 備 之 設 計 必 須 能 安 全 且 能 可 靠 地 操 作 。 2.集 電 設 備 必 須 於 電 動 失 效 時 能 夠 手 動 操 作 。 3.4.10 輔 助 電 源 1.輔 助 電 源 應 具 備 直 流 及 交 流 低 壓 電 源 , 以 供 各 項 低 壓 設 備 所 需 。 2.緊 急 電 力 由 蓄 電 池 組 提 供。蓄 電 池 組 應 能 夠 提 供 列 車 通 訊、緊 急 通 風、 緊 急 照 明 、 車 門 控 制 及 煞 車 控 制 電 路 等 必 要 負 載 , 並 符 合 逃 生 需 求 。 3.4.11 緊 急 裝 置 1.每 一 列 車 應 至 少 設 置 一 個 急 救 箱 , 每 一 車 廂 應 至 少 設 置 一 具 手 提 式 乾 粉 滅 火 器 。 2.輕 軌 列 車 應 配 置 一 警 告 三 角 標 誌 。 3.4.12 通 訊 裝 置 1.列 車 必 須 具 有 語 音 通 訊 設 備 , 且 應 具 備 紀 錄 通 訊 內 容 之 功 能 。 2.車 廂 內 應 配 置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並 具 錄 影 功 能 。 3.5 軌 道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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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軌 距 除 經 中 央 交 通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外 , 軌 距 宜 採 1435 公 厘 標 準 軌 距 。 3.5.2 軌 道 型 式 1.輕 軌 系 統 之 軌 道 視 為 都 市 景 觀 之 一 部 份 , 其 型 式 之 選 擇 除 提 供 必 要 之 軌 道 功 能 外 , 應 與 該 都 市 之 地 景 配 合 。 2.軌 道 型 式 包 括 道 碴 軌 道 、 無 道 碴 軌 道 等 。 無 道 碴 軌 道 包 括 崁 埋 式 、 植 草 式 等 。 3.軌 道 需 有 足 夠 強 度 承 載 列 車 行 駛 , 崁 埋 式 及 植 草 式 軌 道 宜 滿 足 下 列 規 定 。 (1) 崁 埋 式 軌 道 須 配 合 平 面 道 路 排 水 系 統,做 適 當 排 水 設 計,避 免 軌 道 積 水 。 (2) 植 草 式 軌 道 應 選 擇 適 當 之 草 種 , 考 量 行 車 及 軌 道 安 全 、 耐 風 、 生 育 強 健 、 易 於 養 護 , 宜 為 原 生 草 種 。 3.6 供 電 3.6.1 牽 引 供 電 系 統 1.輕 軌 系 統 之 供 電 應 簡 單 輕 巧 , 並 以 引 自 鄰 近 市 電 配 電 網 路 受 電 之 方 式 設 計 為 原 則 。 2.牽 引 配 電 系 統 可 以 採 用 架 空 線 供 電 系 統 、 第 三 軌 供 電 系 統 或 地 面 供 電 軌 系 統 ; 牽 引 供 電 電 壓 以 750 VDC 或 1500 VDC 為 原 則 , 其 變 動 範 圍 如 下 : (1) 750 VDC: 500 VDC~ 900 VDC (2) 1500 VDC : 1000 VDC~ 1800 VDC 3.牽 引 動 力 之 供 電 系 統 應 有 雷 擊 及 突 波 保 護 設 備 。 牽 引 動 力 之 配 電 系 統 應 區 分 為 若 干 可 隔 離 的 電 力 供 電 區 間 , 每 區 間 電 力 應 有 備 援 系 統 。 4.牽 引 動 力 之 配 電 系 統 若 採 用 架 空 線 方 式 供 電 時 , 必 須 考 慮 與 都 市 防 災 及 都 市 景 觀 相 互 配 合。於 非 專 用 路 權 範 圍 內 (含 交 叉 口 )須 滿 足 最 少 5.1 公 尺 之 淨 空 高 度 , 在 穿 越 既 有 橋 樑 下 方 或 涵 洞 等 建 築 物 前 後 可 降 低 至 4.2 公 尺 。 如 因 特 殊 狀 況 不 能 保 持 其 淨 空 高 度 者 , 應 在 交 叉 口 兩 側 設 置 限 高 門 , 禁 止 超 過 規 定 裝 載 高 度 之 車 輛 通 行 。 且 架 空 線 電 桿 柱 不 得 設 置 於 交 叉 口 之 車 道 範 圍 內 。 5.牽 引 供 電 系 統 之 設 計 應 考 慮 牽 引 負 載 之 諧 波 效 應 和 系 統 故 障 時 之 因 應 。 6.規 劃 牽 引 供 電 系 統 須 先 向 電 力 公 司 提 出 用 電 計 劃 申 請 書 , 確 認 供 電 點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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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供 電 方 式 。 7.若 採 用 架 空 線 方 式 供 電 時 , 除 應 考 量 颱 風 天 候 之 影 響 外 , 並 應 有 架 空 線 斷 線 之 偵 測 措 施 。 3.6.2 電 力 系 統 模 擬 分 析 1.模 擬 分 析 至 少 包 括 直 流 分 析 、 交 流 分 析 與 諧 波 分 析 三 項 。 2.應 模 擬 系 統 全 線 及 區 段 最 小 班 距 列 車 正 常 運 轉 , 以 及 一 變 電 站 故 障 狀 況 下 之 電 氣 負 載 狀 況 。 3.6.3 牽 引 動 力 變 電 站 1.牽 引 動 力 變 電 站 之 正 常 運 作 方 式 為 兩 迴 路 同 時 供 電 , 引 接 電 源 為 交 流 3 相 3 線 22.8 kV 60 Hz 。 2.任 一 牽 引 動 力 變 電 站 維 修 或 故 障 時 , 輕 軌 列 車 之 牽 引 電 力 可 由 鄰 近 其 它 牽 引 動 力 變 電 站 轉 供 而 不 影 響 列 車 正 常 營 運 。 3.牽 引 動 力 變 電 站 設 備 , 如 牽 引 變 壓 器 、 整 流 器 、 斷 路 器 和 電 纜 , 其 連 續 額 定 值 等 應 依 據 電 力 系 統 模 擬 分 析 結 果 訂 定 。 4.變 電 站 設 備 應 能 承 受 額 定 過 載 150 % 2 小 時 及 300 % 1 分 鐘 。 5.每 處 動 力 變 電 站 須 透 過 最 少 2 條 迴 路 回 流 線 與 軌 道 連 接 , 當 中 1 條 迴 路 回 流 線 脫 落 或 故 障 時 , 另 1 條 迴 路 仍 須 能 承 擔 負 載 。 3.6.4 電 力 遙 控 系 統 供 電 系 統 須 設 置 電 力 遙 控 系 統,以 供 行 車 控 制 中 心 監 視 及 操 控 變 電 站 及 軌 旁 設 備 。 3.7 通 訊 1.輕 軌 系 統 必 須 提 供 營 運 所 需 之 通 訊 系 統 。 2.通 訊 系 統 必 須 提 供 營 運 及 維 修 人 員 與 行 車 控 制 中 心 聯 絡 , 並 具 錄 音 功 能 。 3.通 訊 系 統 須 能 提 供 駕 駛 員 與 行 車 控 制 中 心 控 制 員 之 雙 向 溝 通 , 及 駕 駛 員 對 車 廂 內 乘 客 之 廣 播 系 統 。 4.行 車 控 制 員 用 於 觀 察 營 運 狀 況 之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 應 具 有 充 足 之 視 角 , 須 能 夠 清 楚 地 觀 察 營 運 狀 況 , 並 具 錄 影 功 能 。 3.8 號 誌 1.輕 軌 號 誌 系 統 須 提 供 所 有 行 駛 於 路 網 之 列 車 能 夠 安 全 運 轉 , 並 能 提 昇 營 運 效 率 。 一 般 以 駕 駛 員 目 視 操 控 駕 駛 之 行 車 監 控 系 統 為 原 則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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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輕 軌 號 誌 系 統 應 能 提 供 輕 軌 系 統 於 各 種 路 權 上 安 全 行 駛 , 並 須 提 供 以 下 功 能 : (1) 路 徑 設 定 。 (2) 列 車 識 別 。 (3) 隔 離 路 權 及 共 用 路 權 路 段 能 與 道 路 交 通 號 誌 聯 鎖 。 (4) 專 用 路 權 路 段 能 配 合 速 限 之 要 求 。 (5) 能 接 受 遠 距 監 控 。 3.路 口 採 用 輕 軌 優 先 號 誌 設 計 時,須 協 調 相 關 交 通 主 管 機 關,並 參 考「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 辦 理 ; 輕 軌 優 先 號 誌 之 設 計 及 實 施 應 維 持 道 路 車 流 順 暢 。 4.軌 道 轉 轍 器 應 與 輕 軌 號 誌 系 統 聯 鎖 。 5.輕 軌 號 誌 系 統 應 採 故 障 自 趨 安 全 之 原 則 設 計 。 6.路 線 沿 線 軌 旁 (號 誌 )設 備 之 耐 候 及 防 水 , 應 考 量 在 當 地 氣 候 條 件 下 , 能 提 供 列 車 組 安 全 營 運 。 3.8.1 列 車 控 制 系 統 1.列 車 控 制 系 統 應 能 提 供 行 車 安 全 、 提 升 營 運 效 率 。 2.列 車 控 制 系 統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 應 採 故 障 自 趨 安 全 原 則 設 計 。 3.8.2 標 誌 、 標 線 及 號 誌 1.輕 軌 路 線 沿 線 之 標 誌 、 標 線 及 號 誌 除 應 遵 守 「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 並 應 設 置 輕 軌 系 統 所 需 之 專 用 標 誌 、 標 線 及 號 誌 。 2.輕 軌 系 統 沿 線 之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 標 線 應 具 有 標 示 輕 軌 列 車 行 駛 所 需 車 道 空 間 之 功 能 。 3.交 叉 口 應 能 提 供 優 先 號 誌 功 能 。 4.交 叉 口 應 設 置 警 告 燈 號 、 警 告 音 響 、 列 車 接 近 偵 測 裝 置 及 相 關 電 路 設 施 等 , 以 預 先 淨 空 路 口 。 5.交 叉 口 鄰 近 交 通 號 誌 控 制 器 必 要 時 得 以 連 鎖 模 式 操 作 。 3.9 安 全 措 施 3.9.1 安 全 原 則 1.輕 軌 系 統 之 設 施 與 設 備 , 應 盡 量 避 免 如 尖 角 或 感 電 等 之 設 計 , 以 保 護 乘 客 及 維 修 人 員 免 於 受 到 傷 害 或 危 險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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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 運 設 備 與 列 車 須 有 相 關 措 施 , 避 免 旅 客 誤 觸 而 影 響 系 統 正 常 營 運 。 3.9.2 地 下 候 車 站 輕 軌 系 統 之 地 下 候 車 站 其 逃 生 避 難 設 施 應 符 合「 鐵 路 隧 道 及 地 下 場 站 防 火 避 難 設 備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 之 規 定 。 3.9.3 高 架 候 車 站 在 高 架 候 車 站 中,必 須 提 供 足 夠 之 逃 生 避 難 設 施,以 在 4 分 鐘 內 完 全 疏 散 月 台 上 所 有 之 乘 客 。 3.9.4 安 全 步 道 在 專 用 路 權 路 段 必 須 設 置 安 全 步 道 , 其 寬 度 不 得 少 於 40 公 分 , 步 道 面 上 之 高 度 不 得 少 於 200 公 分 , 兩 股 軌 道 之 間 可 共 用 一 安 全 步 道 。 3.10 環 境 保 護 3.10.1 噪 音 防 制 輕 軌 系 統 之 噪 音 防 制 工 作 包 括 現 況 調 查 及 影 響 評 估 與 防 制 目 標 之 訂 定 等 。 3.10.1.1 現 況 調 查 及 影 響 評 估 現 況 調 查 及 影 響 評 估 內 容 至 少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事 項 : 1. 環 境 音 量 現 況 調 查 。 2. 噪 音 管 制 區 之 分 類 及 適 用 標 準 。 3. 土 地 適 用 現 況 及 特 殊 敏 感 區 位 。 4. 音 源 說 明 。 5. 使 用 分 析 模 式 及 影 響 評 估 分 析 結 果 。 3.10.1.2 訂 定 防 制 目 標 噪 音 防 制 目 標 之 訂 定 需 考 慮 符 合 我 國 現 行 相 關 噪 音 法 令 。 3.10.1.3 噪 音 防 制 措 施 之 設 置 輕 軌 路 線 沿 線 應 有 適 當 噪 音 防 制 措 施 。 3.10.2 振 動 防 制 輕 軌 系 統 設 計 時 須 評 估 系 統 產 生 之 振 動 對 鄰 近 敏 感 受 體 之 影 響,必 要 時 採 取 適 當 之 防 制 措 施 。 3.10.3 電 氣 污 染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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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1 電 磁 干 擾 1.設 備 之 設 計 應 抑 制 電 磁 干 擾 (EMI)並 具 備 電 磁 相 容 (EMC)能 力,其 相 關 限 值 應 遵 照 相 關 技 術 規 範 與 政 府 部 門 之 規 定 。 2.列 車 車 廂 內 之 時 變 磁 場 量 測 值 應 符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告 『 限 制 時 變 電 場、磁 場 及 電 磁 場 曝 露 指 引 』之 規 定,量 測 方 法 採 用 最 新 BS EN50500 標 準 。 3.10.3.2 雜 散 電 流 1.輕 軌 系 統 採 直 流 供 電 系 統 者 , 應 進 行 興 建 前 雜 散 電 流 評 估 分 析 以 及 建 造 完 成 相 關 量 測 , 其 方 法 與 限 值 須 參 考 最 新 國 內 外 標 準 或 規 定 。 2.輕 軌 系 統 應 考 量 雜 散 電 流 之 影 響 , 且 其 影 響 程 度 經 確 認 後 , 應 進 行 必 要 之 減 輕 及 防 護 措 施 。 3.10.4 景 觀 與 植 栽 輕 軌 系 統 之 候 車 站 站 體 及 沿 途 設 施 應 配 合 當 地 之 風 格 與 都 市 環 境 特 色 , 以 適 宜 的 景 觀 設 計 及 植 栽 原 則 , 創 造 優 美 之 視 覺 景 觀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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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修正;交技(107)字第1075000538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