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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六章 災害防救設施;原PDF第79–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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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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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災害防救設施 C6.1 一般要求 C6.1.1 捷運系統為確保公共安全,應設有水災、火災、風災、雷擊、邊坡防護和地震等災 害的防、救災設施。其中結構和設備的耐震設計,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耐震規範的規 定執行。 捷運系統應設置防災監測設施,將監測結果傳回行控中心,做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至少包括如下: (1) 邊坡穩定監測:於有潛在發生邊坡滑動之敏感區進行標識並設置監測設施。 (2) 地震監測:於必要之車站及重點橋梁設置地震監測設施。 (3) 風速監測:於高架段設置風速監測設施。 (4) 水位監測:於捷運結構物地面出入口、地下隧道地面出入口、捷運系統主排水 泵站和排雨水泵站危險水位警戒處與地下隧道防水隔艙閘門等處,均應設水位 偵測設施。 C6.1.2 捷運系統災害防救之設計應達預警及減災功能,設計標準得採同一時間內發生一種 災害考慮,火災也以單一火源為考量。 站務室則應具有以下功能: (1) 監視車站及相鄰區間管轄範圍內的各種防災設備的運行狀態; (2) 監視月台門、電扶梯及電梯的運行狀態; (3) 接收火災警報,並顯示火災警報部位及自動紀錄; (4) 接收車站管轄範圍內的主排水泵站和排雨水泵站的危險水位警報,並顯示其警 報部位; (5) 發出火警信號,對乘客進行安全疏散引導; (6) 向行控中心及有關部門通報聯絡; (7) 接收行控中心的救災指令; (8) 控制車站的緊急廣播; (9) 控制該車站及鄰近之防洪設備及消防水泵、撒水設備、緊急通風等防災設備。 C6.2 防洪要求 C6.2.1 跨越主要河川的高架結構,應按 200 年重現期的洪水位標準進行設計,橋墩的形狀 與跨距應以盡量不影響洪水位之高程為原則。並須考慮 200 年重現期的洪水位之防 洪堤防或防洪牆之結構高程及其上方之需求淨高(如堤上道路)以進行設計。 C6.2.2 隧道段有地下水或洪水瞬間大量侵入之虞處應設置防水設施如防水隔艙閘門,以阻 隔外水漫延至其它區域。該閘門應設有淹水偵測設施,平時處於開啟狀態,當進水 達警戒值,即自動通知行控中心與臨近車站,依適當管理程序,及時予以關閉。以 防地下隧道與車站淹水。 63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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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2.3 捷運設施之出入口及捷運結構體開口防洪設施高度至少應高於 200 年重現期之洪水 位係基於 200 年重現期之洪水位為台北縣市防洪設計之統一標準,另加 1100mm 之 淹水高程為假定之洪水可能浪高。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中度颱風納莉侵臺,造成 台北捷運嚴重淹水,經過納莉颱風以後,臺北捷運對整體系統再作檢討,並採取下 列措施: • 臺北捷運後續路網(含新莊線、蘆洲線、南港線東延段、文湖線之部分路段、 信義線、松山線、土城線及板橋線府中站及板橋站等)各廠站之洪水防範,係 將兩百年頻率洪水位加 50cm 出水高度提高為 110cm,並以納莉颱風淹水位做 為複核,擇其大者作為防洪保護標準。 • 檢討與捷運系統連通之人行道、聯合開發大樓及其他交通設施之地下交接處設 置水密門。與重要機電設備室連通之管道及管路周邊縫隙,以水密性材料填塞 或封堵。評估臨河出土段/車站、穿越河川/斷層及路網交會站隧道內之適當地 點設置全斷面防水隔艙閘門。 • 初期路網各廠站依據納莉颱風淹水高度檢討改善防洪設施設置或提高防洪閘門 高度,另全面(不包括淡水線地面段)再增設至少 50cm 高之活動式防洪擋板。 C6.2.6 與車站連通之任何構造物,其連通處應具與捷運系統相同之防洪標準以防洪水由連 通處進入捷運車站。 C6.3 車站防火要求 捷運防火除應依據國內相關法規設計外,技術上應考量雙邊側式月台之火勢漫延防止, 以及上下行隧道火勢互相漫延之防止。 6.3.2、6.3.3 及 6.3.5 條款防火材料之規定,美、日兩國之規範均是採用不燃材料,但因 我國 CNS 規範沒有不燃材料之標準,其定義易引起爭議,故改用 CNS 耐燃材料之標準。 C6.4 消防安全設備 C6.4.1 車站內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包括自動偵測、自動撒水或滅火等設備,應依消防法及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與捷運系統同時建造的地下商場及 地下可燃物品倉庫和地下汽車停車場亦然。 C6.4.2 地下變電所的設備間、車站通信及信號機房、控制中心的設備間和發電機房,宜設 氣體自動滅火裝置,以免因採用灑水滅火損壞機電設備。 C6.5 緊急通風 C6.5.1 捷運系統地下車站及隧道內必須具備緊急機械通風系統。緊急機械通風系統之設計 須能提供保護所有乘客、捷運員工以及救援人員免於受到火災傷害之需求。依美國 NFPA130 7.2.1 條款的規定,緊急機械通風系統運轉的時間至少為 1 小時,但不得短 於所有在地下車站及地下隧道之人員全部撤出至地面所需之時間。 64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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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6 避難方向指示與救援救護 C6.6.1 捷運系統應設置緊急照明和通信廣播系統,以利車站或站間路段受災人員及時逃生 及救護人員救援救護。 C6.6.2 捷運系統宜設防災監視系統以利防災與及時救援救護車站或站間路段中受災人員。 C6.6.3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配合指示標誌設置使逃生人員可同時看到所有指示。 C6.6.4 依據 NFPA 130 規定,地下隧道之任一側牆面可讓逃生者看清楚之適當高度須設置 避難方向指示標誌、供逃生人員辨識出口方向。此標誌宜設於有燈光照明處且須能 反光或具燈光顯示,使其明顯清楚可視,且不要標示到出口之距離,以免逃生者看 到後可能因此導致氣餒而改變逃生路徑,違背原設定之的逃生策略 (NFPA 130 A.6.2.8 條款)。出口處前後兩面均應設置明顯具有燈光之標誌,供隧道內外人員明確 辨認。本條款規定壁掛式標誌高度設於距樓地板面 1.0m 以下,為考慮避免受煙霧影 響而較清析可見。 C6.6.5 單線隧道及疏散通道每隔約 50m 應設置位置指示標示燈箱。每隔 100m 距離以內, 設置可與防災控制室聯絡之通訊設備。以利逃生人員及時看清逃生避難方向及救護 人員與行控中心或救災中心聯絡。 C6.7 防災警報與監控系統 C6.7.1 捷運系統應設置災害警報與監控系統。一般防災救災中心系設於行控中心,而車站 之防災救災單位則設於站務室,故行控中心與站務室應設置防災偵測、警報與監控 系統,行控中心與站務室的監控人員應熟悉監控系統的操作與各類不同災難事件的 救災應變與處理程序,於緊急事件發生時立即採取有效的應變措施。 C6.7.2 捷運系統包括站務室、售票室、辦公室、儲蔵室、設備機房、變電所、配電室、電 纜間、行控中心及車站公共區的穿堂層、月台層;車輛段的列車檢修庫、停車庫和 可燃物品倉庫以及地下隧道等應設火災自動警報設備。通風口應設外界煙霧入侵監 測裝置,以防外界煙霧入侵。 C6.7.4 捷運系統主排水泵站和排雨水泵站,應設危險水位自動警報裝置,以防捷運系統淹 水。 C6.8 避雷設備 C6.8.4 地上結構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之規定提供避雷設備。且不可以鄰近建物 之避雷保護做為捷運之避雷保護。其設計須考慮保護其設備不被遭到雷擊之臨近建 物地網電流所損害。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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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99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