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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七章 環境保護及監測設施;原PDF第82–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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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內索引:第82頁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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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環境保護及監測設施 C7.1 環境保護 C7.1.1 捷運系統之車站、隧道及其他地上、地下結構物與相關機電設施之設計均應考慮有 關捷運系統於營運期間所產生的噪音與振動,並應遵循環境保護署及其他相關政府 單位頒訂之噪音及振動管制法規中之噪音與振動管制標準及相關規定。對於捷運系 統運轉所產生之各種噪音,應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如設置消音箱、隔音牆等,以 符合該區噪音管制標準,並維持設備正常運轉。所採用的施工機具與方法,也應符 合環境保護署及其他相關政府單位的規定。 施工廠商也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捷運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項環境保 護管理及監視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對於施工 中發生之噪音、振動、煙塵、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廠商仍應負 起相關管理監視責任,並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以免影響環境。興建單位應確實監 督其執行。 C7.1.2 為減少雜散電流配管系統流入或流出,腐蝕管路及結構鋼材或鋼件,捷運建物外及 隧道內之管路,須於進站點或設備端點裝置電氣絕緣,並訂定接地、連接及防蝕實 作規定。並應設置相關設施防制及監視捷運路線旁受雜散電流干擾情況,並監測車 站結構體之結構鋼筋、鋼材腐蝕電位變化、地表電位梯度的變化及結構鋼筋之腐蝕 速率變化,以作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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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99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