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章標誌|第四節指示標誌(3/4)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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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次:第 112 條、第 113 條、第 114 條、第 115 條、第 116 條、第 117 條、第 118 條、第 118-1 條、第 118-2 條、第 118-3 條、第 118-4 條、第 118-5 條、第 119 條、第 120 條、第 121 條、第 122 條、第 122-1 條、第 122-2 條、第 122-3 條、第 123 條、第 124 條、第 125 條、第 126 條、第 127 條、第 128 條、第 129 條、第 130 條、第 131 條、第 132 條(跨頁條文依序接續)。
¶ 第 112 條
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指4○」,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別設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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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二條 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指40」,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
分別設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指40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
1¶ 第 113 條
公路休息站進口方向標誌「指41」,用以指示休息站進口之位置及方向。設於休息站進口顯明之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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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三條 公路休息站進口方向標誌「指41」,用以指示休息站進口之位置
及方向。設於休息站進口顯明之處。圖例如左:
指41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
站名稱。
1¶ 第 114 條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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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四條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
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
前一至三公里處。圖例如左:
指42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1¶ 第 115 條
路況廣播標誌「指43」,用以指示行車路段內收聽路況廣播之廣播電台頻率。得設於公路上該電台頻道涵蓋範圍起點或其他適當之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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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五條 路況廣播標誌「指43」,用以指示行車路段內收聽路況廣播之廣
播電台頻率。得設於公路上該電台頻道涵蓋範圍起點或其他適當
之處。圖例如左:
指43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
1¶ 第 116 條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線編號,設於一般公路,以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側設置一塊,碑面下排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里程碑碑面與行車方向垂直,里程數字正背兩面相同,設置地點應力求明顯,不妨礙交通。
里程碑上排圖案指示路線標號,為白底黑字,下排數字指示公里數為黑底白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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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六條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線編號,設於一般
公路,以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
右側設置一塊,碑面下排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里程碑碑面與行車方向垂直,里程數字正背兩面相同,
設置地點應力求明顯,不妨礙交通。
里程碑上排圖案指示路線標號,為白底黑字,下排數字
指示公里數為黑底白字。圖例如左:
指44
(單位:公分)
1¶ 第 117 條
里程牌「指45」,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設於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以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兩側路旁各設一面,牌面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本牌牌面與行車方向垂直,豎立方法同一般標誌。
本牌為綠底白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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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七條 里程牌「指45」,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設於高速公路及一般公
路,以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兩側路
旁各設一面,牌面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本牌牌面與行車方向垂直,豎立方法同一般標誌。
本牌為綠底白字。圖例如左:
指45
(單位:公分)
1¶ 第 118 條
停車處標誌「指 46 」、「指 47 」,用以指示公共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說明指示方向、車種、收費時間、收費方式及停車場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本標誌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離時,得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得多於五面。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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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 停車處標誌「指46」、「指47」,用以指示公共停車場之位置。設
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其圖例如下:
指46
指47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說明指示方向、車種、收費時
間、收費方式及停車場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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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
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離時,得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
點,設置總面數不得多於五面。圖例如下︰
指48
指48.1¶ 第 118-1 條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指49」,用以指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位置,設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適當處所。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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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指49」,用以指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之位置,設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適當處所。
指49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2¶ 第 118-2 條
(刪除)
¶ 第 118-3 條
拖吊放置場標誌「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設於一○○○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其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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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拖吊放置場標誌「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場之方向距離,視
需要設於一○○○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其圖例如左:
指52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2¶ 第 118-4 條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捷運車站圖例如下:
航空站圖例如下:
港埠圖例如下:
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
纜車站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面方式設置;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航空站、港埠、鐵路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其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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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四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
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捷運車站圖例如下:
指53
航空站圖例如下:
指53.1
港埠圖例如下:
指53.2¶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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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指53.3
(單位:公分)
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指53.4
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
指53.5¶ 完整條文原檔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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纜車站圖例如下:
指53-5.1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面方式設置;其圖例如下:
指53-5.2
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航空站、港埠、鐵
路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其圖例如下
:
指53-5.3¶ 第 118-5 條
機關(構)標誌「指 53-1 」,用以指示政府機關(構)、中央部會所屬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暨科學(技)園區或大專院校之名稱、方向及里程。
前項政府機關(構)係指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下列機關(構):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鄉(鎮、市、區)公所。
三、地(戶)政事務所。
四、稅捐稽徵機關。
五、公路監理機關。
六、停車管理機關。
七、各級法院。
八、其他經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認定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政府機關(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箭頭,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並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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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五 機關(構)標誌「指53-1」,用以指示政府機關(構)、中央部會所屬之工業區
(加工出口區)暨科學(技)園區或大專院校之名稱、方向及里程。
前項政府機關(構)係指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下列機關(構):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鄉(鎮、市、區)公所。
三、地(戶)政事務所。
四、稅捐稽徵機關。
五、公路監理機關。
六、停車管理機關。
七、各級法院。
八、其他經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認定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政府機關
(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箭頭,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並距離
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圖例如下:
指
53-1¶ 第 119 條
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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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條 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用以指示行人
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
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4 指55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2¶ 第 120 條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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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
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
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6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2¶ 第 121 條
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距離修理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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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條 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
設於距離修理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7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2¶ 第 122 條
加油站標誌「指 58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黑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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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加油站標誌「指58」,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並得
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8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黑色圖案。
2¶ 第 122-1 條
加氣站標誌「指58-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氣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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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加氣站標誌 「指58-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
附近設有加氣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
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8-1¶ 第 122-2 條
充電站標誌「指58-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電動車輛充電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充電型式、服務方式。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8-3」用以指示汽車充電站,「指58-4」用以指示機車充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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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 充電站標誌「指58-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
附近設有電動車輛充電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
向、距離、充電型式、服務方式。附牌之製作
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8-3」用以指示汽車充電站,「指58-
4」用以指示機車充電站。
指58-2
指58-3
指58-4¶ 第 122-3 條
電動機車換電站標誌「指58-5」,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電動機車換電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換電型式、服務方式。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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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三 電動機車換電站標誌「指58-5」,用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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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電動機車換電站,並得以附
牌指示方向、距離、換電型式、服務方式。附
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8-5¶ 第 123 條
電話標誌「指59」,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繪於電話之話亭上。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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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條 電話標誌「指59」,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公尺附近之處,
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
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繪於電話之話亭上。
指59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為
白底紅色圖案。
3¶ 第 124 條
渡口標誌「指6○」,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設於距離渡口一五○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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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條 渡口標誌「指60」,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
過渡,設於距離渡口一五○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
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60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3¶ 第 125 條
餐旅服務標誌「指6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餐旅服務及休憩設施。設於距離餐旅服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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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條 餐旅服務標誌「指6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餐旅服務及
休憩設施。設於距離餐旅服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
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61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3¶ 第 126 條
學校標誌「指62」,用以指示學校地區,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設於學校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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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條 學校標誌「指62」,用以指示學校地區,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
行。
設於學校附近之處。
指62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3¶ 第 127 條
醫院標誌「指63」,用以指示規模較大之醫院所在地,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設於醫院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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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條 醫院標誌「指63」,用以指示規模較大之醫院所在地,車輛駕駛
人應注意禁聲慢行。設於醫院附近之處。
指63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
示方向及距離。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3¶ 第 128 條
避車彎標誌「指 64 」,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避車彎附近明顯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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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 避車彎標誌「指64」,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避車彎附近
明顯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指64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第 129 條
此路不通標誌「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設於不通道路之入口處。
本標誌為藍底紅色橫條白色豎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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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條 此路不通標誌「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設
於不通道路之入口處。
指65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藍底紅色橫條白色豎條。
3¶ 第 130 條
迴轉道標誌「指66」,用以指示迴轉道之位置,設於迴轉道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其箭頭方向得視實際路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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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條 迴轉道標誌「指66」,用以指示迴轉道之位置,設於迴轉道入口
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
指66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其箭頭方向得
視實際路況調整之。
3¶ 第 131 條
繞道標誌「指67」,用於預告前方路口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並指示轉彎車輛之正確行駛路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色圖案及黑色箭頭,板面內視需要繪設管制標誌,其圖案及顏色應與原規定之管制標誌一致。得視需要設於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適當位置。指示依迴轉道左轉者,圖例如左:
有快慢分隔路型實施快車道禁止右轉者,圖例如左:
前二項圖例圖案內容為假定狀況,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整,並視需要配合迴轉道標誌設置。本標誌下緣得設「左(右)轉車繞道」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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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條 繞道標誌「指67」,用於預告前方路口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並指
示轉彎車輛之正確行駛路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色圖案及黑色箭頭,板面內視需要繪設
管制標誌,其圖案及顏色應與原規定之管制標誌一致。
得視需要設於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適當位置。指示依迴
轉道左轉者,圖例如左:
指67
有快慢分隔路型實施快車道禁止右轉者,圖例如左:
前二項圖例圖案內容為假定狀況,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
整,並視需要配合迴轉道標誌設置。本標誌下緣得設
「左 (右) 轉車繞道」附牌。
3¶ 第 132 條
道路通阻指示標誌「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設於易發生交通阻斷之路線入口處附近。
本標誌牌面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寫明該路段之終點地名。標牌(1)(2)(3)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該路段暢通時,標牌(1)應以綠底白字書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書明「封閉」。標牌(2)為白底,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如「最高行車時速」、「當心落石」「輪胎加鏈」等標誌縮小圖案。標牌(3)在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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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條 道路通阻指示標誌「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設於
易發生交通阻斷之路線入口處附近。
指68
(單位:公分)
本標誌牌面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寫明該路段之
終點地名。標牌 (1) (2) (3) 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
時安裝適當之牌面。該路段暢通時,標牌 (1) 應以綠底
白字書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書明「封
閉」。標牌 (2) 為白底,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如
「最高行車時速」、「當心落石」 「輪胎加鏈」等標誌
縮小圖案。標牌 (3) 在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
「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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