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章標誌|第四節指示標誌(2/4)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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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次:第 98 條、第 99 條、第 100 條、第 101 條、第 102 條、第 103 條、第 104 條、第 105 條、第 105-1 條、第 105-2 條、第 106 條、第 107 條、第 108 條、第 109 條、第 110 條、第 111 條(跨頁條文依序接續)。
¶ 第 98 條
方向里程標誌「指 24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為箭頭形,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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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方向里程標誌「指24」,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
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
往之地點。圖例如左:
指24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為箭頭形,以阿拉伯
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但免註「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
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1¶ 第 99 條
路名標誌「指 25 」、「指 25.1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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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 25」、「指25.1」,用以指示相交道
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
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
及排列情況調整之。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
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
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指25
指25.1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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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0 條
爬坡道預告標誌「指26」,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用車道。設於距離爬坡道起點一五○公尺之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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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爬坡道預告標誌「指26」,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
坡之專用車道。設於距離爬坡道起點一五○公尺之處。
指26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1¶ 第 101 條
慢速車靠右標誌「指27」,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時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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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慢速車靠右標誌「指27」,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
輛應即時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
點將近之處。
指27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1¶ 第 102 條
大型車靠右標誌「指28」,用以指示大型車應行駛右側車道,避免佔用內側車道,或應靠右駛入收費車道。本標誌如設於指示駛入收費車道時,設於距離進入該收費站區之車道漸變段起點約一○○公尺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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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大型車靠右標誌「指28」,用以指示大型車應行駛右側車道,避
免佔用內側車道,或應靠右駛入收費車道。本標誌如設於指示駛
入收費車道時,設於距離進入該收費站區之車道漸變段起點約一
○○公尺處。
指28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2¶ 第 103 條
車道指示標誌「指 29 」,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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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車道指示標誌「指29」,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
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
例如下:
指29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
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
1¶ 第 104 條
高(快)速公路指引標誌「指 30 」、「指 30.1 」、「指 30.2 」,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快)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快)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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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高(快)速公路指引標誌「指30」、「指30.1」、「指30.2」,用以指引
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快)速公
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快)速
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圖例如下:
指30
指30.1
指30.2¶ 第 105 條
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依距離、人口、社經發展程度,選擇交通需求較大之地名標示,至多二處。無適當之重要城鎮者,得選擇附近著名地點標示。
「指 31 」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 32 」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鼻端間之適當處。圖例如下: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 31 」、「指 32 」、「指 33 」等三出口預告標誌,除「指3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32」標誌一面。出口動線複雜者,得以「指33.1」設置;有標示間接通達需要者,得以「指 33.1 」或「指 33.2 」設置,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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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高 (快) 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
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
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地名以連絡
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依距離、人口、社經發展程度,
選擇交通需求較大之地名標示,至多二處。無適當之重
要城鎮者,得選擇附近著名地點標示。
「指 31」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適當
處,「指 32」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
33」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鼻端間之適當處。
圖例如下:
指31
指32
指33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 31」、「指 32」、
「指 33」等三出口預告標誌,除「指 33 」為必要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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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 32」標誌一面。
出口動線複雜者,得以「指 33.1」設置;有標示間接
通達需要者,得以「指 33.1」或「指33.2」設置,其
圖例如下:
指33.1
指33.2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2¶ 第 105-1 條
高(快)速公路出口距離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之距離。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線條及白色邊線。「指 33-1 」、「指 33-1.1 」、「指33-1.2」依序設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起點前方三百公尺、二百公尺及一百公尺處。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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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之一 高(快)速公路出口距離標誌,用以指示前方
交流道出口之距離。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線條及白色邊線。「指33-1」、「指
33-1.1」、「指33-1.2」依序設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起點前方三百公尺、二
百公尺及一百公尺處。圖例如下:
指33-1 指33-1.1 指33-1.2¶ 第 105-2 條
高(快)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終)點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起點或終點。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指 33-2.1 」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 33-2.2」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2.3」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五百公尺適當處;「指33-3.1」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3.2」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適當處。圖例如下: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 33-2.1 」、「指 33-2.2 」、「指 33-2.3」等三處預告標誌,除「指33-2.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設置「指 33-2.2」標誌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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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之二 高(快)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終)點預告標
誌,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
起點或終點。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
線。
「指33-2.1」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
二公里適當處;「指33-2.2」標誌,設於高乘載
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2.3」標誌,
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五百公尺適當處;「指
33-3.1」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
「指33-3.2」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適當
處。圖例如下:
指33-2.1
指33-2.2
指33-2.3
指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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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33-3.2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33-2.1」、「指
33-2.2」、「指33-2.3」等三處預告標誌,除「指
33-2.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
公里適當處設置「指33-2.2」標誌一面。
2¶ 第 106 條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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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
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
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指34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1¶ 第 107 條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指35」,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公尺處。
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配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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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指35」,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
地區,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
個出口連接之街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
誌前方約五○○公尺處。
圖例如左:
指35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配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
誌設置之。
1¶ 第 108 條
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 36 」,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文名稱,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者,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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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36」,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文名稱,
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者,應於編號後加
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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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 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下:
¶ 第 109 條
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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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高 (快) 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
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指37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1¶ 第 110 條
高(快)速公路服務區預告標誌「指38」,用以指示前有服務區及其距離里程。分別設於距離服務區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區名稱;標誌圖案得視提供服務內容擇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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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條 高(快)速公路服務區預告標誌「指38」,用以指示前
有服務區及其距離里程。分別設於距離服務區進口二公里及
一公里處。圖例如下:¶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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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38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 區名稱;標誌圖案得視提供服務內容擇要調整。
¶ 第 111 條
高(快)速公路服務區進口方向標誌「指39」,用以指示服務區進口匝道之位置及方向。設於服務區進口匝道起點。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區名稱;標誌圖案得視提供服務內容擇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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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一條 高(快)速公路服務區進口方向標誌「指39」,用以
指示服務區進口匝道之位置及方向。設於服務區進口匝道
起點。圖例如下:
指39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
務區名稱;標誌圖案得視提供服務內容擇要調整。上一頁:第二章標誌|第四節指示標誌(1/4) | 下一頁:第二章標誌|第四節指示標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