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章標誌|第四節指示標誌(4/4)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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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2-1 條
替代路線指引標誌,用以指示替代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替代路線之公路路線編號,並引導車輛駕駛人避開易壅塞路段。
本標誌為螢光黃綠底黑字黑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本標誌下緣應設置「替代路線」附牌,與「地名方向指示標誌」區別。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於替代路線之重要路口或路段中。「指 69」、 「指 69.1」 用以指示通往地點之方向,設置於路口上游處,「指69.2」、「指69.3」用以指示通往地點之里程,設置於路口下游處或路段中,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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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替代路線指引標誌,用以指示替代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替
代路線之公路路線編號,並引導車輛駕駛人避開易壅塞路段。
本標誌為螢光黃綠底黑字黑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
編號標誌一致。本標誌下緣應設置「替代路線」附牌,與「地名方向指示標
誌」區別。圖例如下:
指69¶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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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69.1
指69.2
指69.3
本標誌設於替代路線之重要路口或路段中。「指69」、「指69.1」用以
指示通往地點之方向,設置於路口上游處,「指69.2」、「指69.3」用以指
示通往地點之里程,設置於路口下游處或路段中,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上一頁:第二章標誌|第四節指示標誌(3/4) | 下一頁:第二章標誌|第五節輔助標誌(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