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設計人行道時,是否需要考慮臨接騎樓?
依據「市區道路與附屬工程設計規範」6.4人行道鋪面
人行道鋪面宜連續設置,且相鄰公共人行空間之施作應與人行道平順銜接;前述公共人行空間若屬建築物部分則應依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七條之二
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從設計層面應考慮高低差與坡度處理、人行環境的連續性和寬度與停車。
高低差與坡度處理: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並保持平整。 若有高低差,應依據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符合比例的斜坡或階梯銜接。
人行環境的連續性:設計時應確保騎樓與人行道的連續性,避免影響行人通行安全。
寬度與停車:若騎樓與人行道寬度合計大於3公尺,且為公有人行道,則可依規定在路側停放1排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