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 前言
本規範係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9 條所訂定,旨在規定基本之市區道路設計原則與最低要求,考量市區道路之設計條件因都市地區地理環境以及都市計畫等限制因素較多,故規範中之要求均採較為彈性與原則性規定,設計數據則以適用範圍內較低之標準訂之;各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亦可參照本規範之精神,分別編訂適合區域特性之設計手冊或標準圖說,以簡化設計工作。
本規範自民國 95 年起分為「草案研擬」、「初審作業」及「複審作業」三階段辦理編訂工作;其中第一階段「草案研擬」工作於 96 年 2 月完成,第二階段「初審作業」於 97 年 1 月辦理完竣,97 年 12 月完成第三階段「複審作業」工作,旋即交由內政部辦理頒布施行事宜。
本規範編訂之原則如下:
1\. 本規範適用於我國所有市區道路;但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2\. 本規範主要係依據內政部 94 年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並參考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2004 年版)、日本道路構造令(平成 16 年版)及相關參考文獻(詳附錄五)等為藍本進行編訂工作。
3\. 本規範使用公制單位。
本規範內容計分為三篇共二十章,第一篇「總則」內容包括法源依據、規範內容、適用範圍、道路功能分類、道路橫斷面與空間配置及附則等。第二篇「道路設計」包括設計車種與轉向軌跡、道路之橫斷面、路線、交叉、腳踏自行車道、人行道、排水、路基及鋪面設計等內容共九章。第三篇「道路附屬工程設計」包括公車停靠站及路邊停車帶、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交通寧靜區、公共設施帶、無障礙設施、緣石及交通島、景觀及生態設計、橋梁、隧道、照明及其他交通工程設施等共十一章。另有關道路規劃之內容與原則、運輸需求與分析等內容則列於附錄供參。
本規範容有疏漏之處,尚祈各界不吝指正;各界在使用本規範時,仍應因地制宜選擇合宜之標準進行設計,並宜注意累積資料及經驗,以供後續修訂時納入參考。
## 第一篇 總則
####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9 條規定訂定之。
#### 2.規範內容
本規範內容依市區道路規劃設計作業之需要,分總則、道路設計及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等三篇。
#### 3.適用範圍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為所有市區道路。但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市區道路包括: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2)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以外所有道路。
(3)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1)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2)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3)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 4.道路功能分類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1)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2)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3)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4)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 5.設計速率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表 5.1 之規定。
但因順應現地地形地勢之變化,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表 5.1 設計速率(單位:公里/小時)
| | | | | |
| --- | --- | --- | --- | --- |
| | 快速道路 | 主要道路 | 次要道路 | 服務道路 |
| 平原區 | 60~100 | 50~80 | 40~70 | 20~50 |
| 丘陵區 | 60~80 | 50~70 | 40~60 | 20~40 |
| 山嶺區 | 50~60 | 40~50 | 30~40 | 20~30 |
註:平原區-地形平坦、緩坡、相對高度小。丘陵區-地形起伏、陡坡、相對高度小。山嶺區-地形複雜、陡坡、相對高度大。
#### 6.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如表6.1所示。
表 6.1 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單位:公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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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設 計 速 率 *Vd* | 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 *V~r~* |
| 100 | 85 |
| 90 | 78 |
| 80 | 70 |
| 70 | 62 |
| 60 | 54 |
| 50 | 46 |
| 40 | 38 |
| 30 | 29 |
| 25 | 25 |
| 20 | 20 |
#### 7.道路配置單元
道路橫斷面的構成要素依道路種類而異,其組成主要包括:
(1)車道。
(2)人行道。
(3)路肩。
(4)交通島。
(5)路邊停車帶。
(6)公共設施帶。
(7)排水設施。
(8)地下管線。
(9)其他。
#### 8.道路空間配置
各類道路之空間配置,原則如表 8.1 規定。實際道路規劃,可因應當地需求、道路機能,作必要之調整。
表 8.1 道路空間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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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快速道路 | 主要道路 | 次要道路 | 服務道路 |
| 1.車道(單向) | 2 以上 | 2 以上 | 1 以上 | 1 以上 |
| 2.人行道 | 無 | 有 | 有 | 有 |
| 3.路肩 | 有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 4.中央分隔帶 | 有 | 有/無 | 有/無 | 無 |
| 5.路邊停車帶 | 無 | 有/無 | 有/無 | 無 |
| 6.公共設施帶 | 有/無 | 有 | 有 | 有/無 |
| 7.排水設施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註:服務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
#### 9.道路路權劃設原則
市區道路路權劃設原則如下:
(1)市區道路應根據其規劃之功能分類及鄰近土地使用之種類,考量道路配置單元、交叉路口處理及交通需求等,就所需之寬度加總,劃設路權範圍。
(2)市區道路於交叉路口、公車停靠站、彎道、邊坡及其他特殊需要之路段,其路權劃設得予適度的加寬,交叉路口加寬寬度應符合轉彎半徑的規定,且宜考慮左、右轉專用道之路權加寬。
(3)市區道路除所需之空間外,亦得加寬路權,以提供雨水貯留、生態綠廊、文教區通學、商業區經濟活動空間、地標、景觀設施等空間。
#### 10.道路斷面調整原則
當計畫道路路權寬度受限時,市區道路橫斷面可考量依下述原則酌予減少寬度:
(1)快速道路調整寬度之項目先後次序為分隔島、路肩、汽車道。
(2)主、次要道路路權受限時,調整項目先後次序為路肩、路邊停車帶、汽車道、最外側車道、機車道、車道分隔帶、中央分隔帶、人行道寬度為原則。
(3)服務道路路權受限時,調整項目先後次序為路肩、路邊停車帶、車道寬度、縮小人行道、改採人車共用方式或調整為單行道為原則。
#### 11.道路規劃、設計原則
市區道路規劃、設計須考慮安全、無障礙環境、人本交通、效率、經濟、景觀生態及環境品質,並使人性化之都市空間與運輸能相互結合,以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的目標。規劃、設計時應納入人本觀念並同時考量相關發展計畫與環境條件進行系統性整體設計。
## 第二篇 道路工程設計
### 第一章 設計車種與轉向軌跡
市區道路路線設計車種如表1.1所示,其最小轉向軌跡如圖1.1~圖1.6所示。
表 1.1 設計車種各部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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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計車種 | 車輛尺寸(公尺) | | | | | | | | | |
| 全長
L | 全寬
U | 全高
H | 前懸
L~a~ | 前軸距
L~1~ | 中軸距
L~2~ | 軸結
L~x~ | 結軸
L~y~ | 後軸距
L~3~ | 後懸
L~b~ |
| 小客車
P | 5.5 | 2.1 | 2.0 | 0.9 | 3.3 | \- | \- | \- | \- | 1.3 |
| 貨車
SU | 9.0 | 2.5 | 4.1 | 1.2 | 6.0 | \- | \- | \- | \- | 1.8 |
| 大客車
BUS | 12.2 | 2.5 | 4.1 | 2.1 | 7.6 | \- | \- | \- | \- | 2.5 |
| 中型半聯結車
WB12 | 15.0 | 2.5 | 4.1 | 1.2 | 3.9 | 7.5 | \- | 0.6 | \- | 1.8 |
| 大型半聯結車
WB15 | 16.5 | 2.5 | 4.1 | 0.9 | 5.4 | 9.0 | \- | 0.6 | \- | 0.6 |
| 全聯結車
WB18 | 20.0 | 2.5 | 4.1 | 0.6 | 3.0 | 6.1 | 1.2 | 1.7 | 6.4 | 1.0 |

圖 1.1 小客車最小轉向軌跡參考圖

圖 1.2 貨車最小轉向軌跡參考圖

圖 1.3 大客車最小轉向軌跡參考圖

圖 1.4 中型半聯結車最小轉向軌跡參考圖

圖 1.5 大型半聯結車最小轉向軌跡參考圖

圖 1.6 全聯結車最小轉向軌跡參考圖
### 第二章 道路橫斷面設計
#### 2.1 道路橫斷面構成要素
市區道路橫斷面的構成要素依道路種類而異,其組成包含下列各項規劃單元如圖2.1.1所示,其寬度依道路功能分類彙整如表2.1.1。
1.車道:包含汽車道、慢車道、最外側車道、機車道、腳踏自行車道及公車專用道。
2.人行道。
3.路肩。
4.交通島:包含分隔島、槽化島、庇護島及圓環中心島。
5.路邊停車帶。
6.公共設施帶。
7.排水設施。
8.地下管線。
9.其他。

圖 2.1.1 市區道路斷面構成要素參考圖
註:1.非基本要素如公車專用道、車道分隔島、腳踏自行車道等,依交通需求及路權條件而設置。
2.本參考圖係表示路段斷面,公車專用道站臺部分應另行設計。
表2.1.1 市區道路橫斷面設置單元尺寸表

#### 2.2車道寬
2.2.1 汽車行駛之車道
供汽車行駛之車道(以下簡稱汽車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每車道寬度以3.5公尺以上為宜,最小不得小於3.25公尺。
2.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0公尺。
3.服務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2.8公尺。
2.2.2 慢車道
慢車道係指在有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供機車及慢車使用之車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採非實體分隔設計,其寬度不得小於2.0公尺。但道路寬度不足者,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設置參考如圖2.2.1所示。
2.採實體分隔設計,其寬度以3.0公尺以上為宜,不得小於2.5公尺。

2.2.1慢車道配置參考圖
2.2.3 最外側車道
最外側車道係指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在未劃設慢車道情況下,供汽車、機車及慢車使用,其寬度規定如下:
1.採非實體分隔設計,其車道之最小寬度應依 2.2.1 節規定辦理,且不宜大於
4.5公尺,設置參考如圖2.2.2。
2.採實體分隔設計且為單一車道時,車道加路肩寬度宜大於4.5公尺。

2.2.2最外側車道配置參考圖
2.2.4 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包括機車道、腳踏自行車道及公車專用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機車道:機車道係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
(1)單一機車道寬不得小於1.5公尺;多機車道之車道總寬不宜小於2.5公尺。
(2)實體分隔設計之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3.0 公尺。但受限於道路寬度且機車道旁設有汽車道者,其寬度不得小於2.5公尺。
2.腳踏自行車道:腳踏自行車道係指提供腳踏自行車使用或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之車道或道路,其寬度同5.3節規定。
3.公車專用道:公車專用道係指專供公車行駛之車道,其寬度以3.5公尺為宜,不得小於3.0公尺。
2.2.5 單車道
雙向單車道係指未劃設行車分向線,提供雙向行車之車道;單向單車道係指提供單向行車之車道,其車道寬度如表2.2.1所示。
表 2.2.1 單車道寬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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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路段分類 | 雙向單車道 | | 單向單車道 |
| 最小 | 標準 | 最小 |
| 一般路段 | 5.25 | 5.50 | 3.5 |
| 限制大型車進入路段 | 4.50 | 5.25 |
### 2.3 人行道
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專供行人通行部分之寬度,其寬度同6.1節規定。
#### 2.4 路肩
1.快速道路應設置路肩,內路肩寬度不得小於0.25公尺,外路肩寬度宜大於0.5 公尺、最小0.25公尺。
2.其他道路宜設置寬度0.25公尺以上路肩;如有中央分隔島或快慢分隔島,其邊緣應留設0.1公尺以上淨距。
3.其他道路設有人行道者,得免設外側路肩。
#### 2.5 交通島
交通島為車道間之特定區域,用以區分行車方向、分隔快慢車道、導引車流、提供行人臨時庇護及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其規定應依15.2節辦理。
#### 2.6 路邊停車帶
路邊停車帶係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指定區域,供公眾停放車輛之空間,其規定應依10.2節辦理。
#### 2.7 公共設施帶
公共設施帶指依植栽、路燈、景觀及街道傢俱之佈設需求,劃設於人行道或分隔島等之帶狀空間,其規定應依第十三章辦理。
#### 2.8 排水設施
排水設施規定應依第七章辦理。
#### 2.9 地下管線
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位置及深度,應依內政部頒布「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物設置位置圖說明」辦理。
### 第三章
#### 3.1 平面設計
平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
#### 3.2 視距
1.停車視距 S~s~:
駕駛人發現車道中有障礙物,自反應、煞車至完全停止車輛所需之距離。
各類道路應符合最短停車視距之規定。
2.超車視距 S~p~:
(1)在雙向雙車道之道路,駕駛人得以不影響前方車輛行駛,行駛對向車道於對向來車會車前完成安全超越前車所需之距離。
(2)雙向雙車道道路應符合最短超車視距之規定;視距不足路段,應劃設禁止超車標線。
3.2.1 最短停車視距
市區道路最短停車視距規定如表3.2.1所示(含對煞車距離影響之坡度修正值)。
表 3.2.1 最短停車視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