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官方來源:行政指導文書入口 | 公告核定版PDF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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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前先看:本件是水利署公告核定版技術規範解說;個案仍須併同現行法規、最新公告、個別水庫分級、契約與主管機關核定要求使用。
第三章 安全資料複核與評估;原PDF第74–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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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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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資料複核與評估 3.1 通則 3.1 通則 為使工作人員在未到達現場進行現地檢查前,藉複核過去有關該水庫 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運轉維護期間等各種資料,以求徹底瞭解整個 水庫之狀況,俾利現地檢查之進行,並將其與現行適當方法或標準比較評 估後,從中發現可能影響安全之潛在問題。 70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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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全資料複核與評估項目 3.2 安全資料複核與評估項目 1.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 2.地質。 3.地震。 4.蓄水範圍及集水區概況。 5.結構物水理。 6.壩或堰。 7.附屬結構物。 8.壩基座及水庫周邊邊坡。 9.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 10.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11.監測系統及觀測。 12.水庫淤積。 13.水庫操作運轉系統與運轉紀錄。 14.洩洪警報系統與警報紀錄。 15.營運管理與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16.潰壩演算及潰壩緊急應變計畫。 17.資訊安全。 18.遙感探測資料。 【解說】 於安全資料複核與評估中,若有經註明無法蒐集之資料項目,應依該 水庫之災害潛勢、安全評估層次、水庫之實際情形及該項資料是否可由現 有資料與方法合理加以推估等因素,綜合評估是否須進一步辦理補充調查 與試驗或校核分析等步驟。 7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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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1 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水文資料之校正、補遺及延伸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合宜性。 2.設計洪水及歷次安評校核洪水。 3.重現期洪水。 4.水庫各排洪設施、取出水設施(含越域引水)等之流量率定曲線。 5.水庫運用要點。 6.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7.水庫洪水演算計算書。 8.水庫出水高計算書。 9.歷次安全評估有關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之評估資料。 【解說】 1.水文資料之校正、補遺及延伸即複核水文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及資料 長度是否滿足水文分析之需要。參閱 3.2.1.1 節~3.2.1.3 節。 2.水庫設計洪水首先應複核水庫設計洪水標準。若符合可能最大洪水(或 1/2 可能最大洪水)標準時,應複核可能最大降雨、設計雨型、降雨逕流 模式及可能最大洪水等之推估內容。參閱 3.2.1.4 節。 3.重現期洪水首先應複核重現期洪水之分析方式,由流量資料或雨量資料 加以分析;若由雨量資料所推估者,應複核設計雨型、頻率分析、降雨 逕流模式及重現期洪水等內容;若直接由流量資料所推估者,應複核重 現期分析及重現期洪水之內容。參閱 3.2.1.5 節。 4.水庫各排洪設施、取出水設施(含越域引水)等之流量率定曲線複核參閱 3.2.5 5.水庫運用要點之複核包括水庫總容量及有效容量、水庫正常滿水位及設 計最高洪水位等。 6.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之複核包括防颱期之訂定,洪水運轉水位與入流量之 關係及閘門操作時距等。 7.水庫洪水演算計算書之複核,除原設計計算書外,並應包括以往安全評 估或相關研究有關之計算資料。計算書之複核除上述各項影響計算結果 之因素外,對於計算過程之正確性,公式或數值模式之合宜性與準確性、 7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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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界條件及起始條件之設定、計算結果之合理性等,均應依現行規範與 實際情形加以探討。 8.水庫出水高計算書之複核包括風吹浪高、地震浪高、壩型及閘門操作安 全加值等計算公式及安全加值規定之引用等。 9.上述 4.~8.之複核情形若有重大改變時,應評估對演算結果之影響,必 要時應重新加以校核分析。 10.對於以往安全評估有關蓄水庫洪水演算之重要結論,應依現有狀況評估 其合宜性;重要之建議改善事項應複核其合理性,並評估其執行狀況及 改善效果。 11.下游河道洪水演算之複核參閱 3.2.16。 7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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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水文資料校正之要領 3.2.1.1 水文資料校正之要領 1.水文分析所採用資料之正確性應加以複核。如資料有誤,應依據水庫集 水區或附近測站之可靠資料進行校正。 2.雨量資料校正之方法一般常採用︰雙累積曲線法及迴歸分析等。 3.流量資料之檢核可藉雨量資料進行。一般常採用︰水位-流量率定曲線、 面積比法、迴歸分析及逕流係數法等。 【解說】 1.一般發生資料不一致或不正確之原因計有︰測站遷移、環境變遷、儀器 誤差、觀測方法或時間之改變及人為錯誤。 2.流量資料之校正時應考慮上游圳道、水庫調整池等人為引水之修正及河 道沖淤、變遷等環境因素。 7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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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水文資料補遺之要領 3.2.1.2 水文資料補遺之要領 1.水文分析採用之資料若有缺漏,應進行資料之補遺,使其完整。水文資 料之補遺應依據水庫集水區或附近測站之可靠資料加以進行。 2.水文資料記錄期間發生之記錄遺失部分,可藉推估之資料值進行補遺, 以維持資料之連續性。 3.雨量資料補遺之方法一般常採用︰正比法、內插法、控制面積法及迴歸 分析等方法。 4.流量資料補遺之方法一般常採用︰面積比法、面積坡降法、降雨-逕流模 式及迴歸分析等方法。 【解說】 水文資料之缺漏原因計有︰記錄遺失、儀器故障、人為疏失等因素。 75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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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水文資料延伸之要領 3.2.1.3 水文資料延伸之要領 1.水文資料之延伸應依據水庫集水區或附近測站之可靠資料進行。 2.現有資料不足時,可藉推估記錄時段前、後之資料值,延長資料年數達 到所需之資料年數。 3.雨量資料延伸之方法一般常採用︰正比法、內插法、控制面積法、序率 模式及迴歸分析等。 4.流量資料延伸之方法一般常採用︰降雨-逕流模式、序率模式、面積比法 及迴歸分析等。 【解說】 一般水文資料不足之原因計有︰廢站、新設站或設站年數不足等。 76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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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水庫設計洪水複核與評估要領 3.2.1.4 校核洪水複核與評估要領 1.複核水庫校核洪水標準適宜性。 2.若校核洪水為可能最大洪水(或 1/2 可能最大洪水),應複核可能最大 降雨;並視可能最大降雨之推估方式,複核降雨-逕流模式及(或)合理 且適宜雨型,以複核可能最大洪水。 3.若校核洪水為重現期洪水,參閱 3.2.1.5 點。 【解說】 1.校核洪水選定標準參閱 1.5.1 節。 2.本校核洪水標準為執行水庫安全評估之洪水演算時所依據之水庫洪水入 流量標準,水庫安全評估之設計洪水標準之訂定,係以確保水庫安全及 減輕下游損害為主要考量。 水庫安全評估之校核洪水應採用一致之標準,不因水庫為在槽水庫或 離槽水庫、壩體材質為混凝土壩、土壩或堆石壩而有不同之標準。對於 離槽水庫而言,校核洪水僅須考慮其上游集水區之入流量﹔而混凝土壩 與土壩、堆石壩之差異乃反應於出水高度之不同。 3.水庫校核洪水標準應以現有蓄水庫狀況,依據水庫規模、水庫級別兩項 判斷標準加以研判。若校核洪水有所變更,應重新校核之。 4.若校核洪水為可能最大洪水(或 1/2 可能最大洪水)時,應複核下列項 目: (1)複核可能最大降雨推估方法是否適合蓄水庫集水區之特性。一般常採 用之最大可能降雨推求方法以颱風模式法、暴雨移位及露點調整法、 包絡線經驗公式及國際氣象組織(WMO)統計法等 4 種方法為主,另有 克里格公式法及吳建民氏公式法為輔助方法。 (2)以颱風模式法推估可能最大降雨者,應複核新增之颱風規模資料是否 超越以往所採用之颱風規模。 (3)以暴雨移位及露點調整法推估可能最大降雨者,應複核新增之颱風降 雨資料是否超越以往所採用之 3 場颱風暴雨資料。 (4)以包絡線經驗公式推估可能最大降雨者,應複核新增之暴雨資料有否 超越以往之包絡線所採用之資料。 (5)以國際氣象組織統計法推估可能最大降雨者,應複核加入新增暴雨資 77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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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後之平均值及標準偏差是否較原統計值保守。 (6)以上(1)~(5)項若原推估方法不合宜或新增之資料有超越以往採用之分 析值或偏向不保守時,應重新校核分析可能最大降雨。 (7)以包絡線經驗公式或國際氣象組織統計法推估可能最大降雨,應複核 其合理且適宜雨型(參閱 3.2.1.5 節)。 (8)可能最大降雨及(或)合理且適宜雨型複核後,應複核降雨逕流模式(參 閱 3.2.1.5 節),以評估可能最大洪水。 78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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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重現期洪水複核與評估要領 3.2.1.5 重現期洪水複核與評估要領 1.分析方式(直接由流量資料推估或以雨量資料推估)之合宜性。 2.重現期分析方法之合宜性。 3.若由雨量資料推估者,尚須複核雨型之推估及降雨逕流模式選用之合宜 性。 【解說】 1.重現期洪水若直接由流量資料推估,應複核流量資料之記錄年限(應達 25 年以上)及正確性。若流量記錄無法滿足要求,應以雨量資料重新校核分 析重現期洪水。 2.重現期分析之內容複核應包括機率分佈之選用、參數之計算及機率分佈 模式之檢定。分述如下︰ (1)水文資料常用之機率分佈應包括︰二參數對數常態分佈、三參數對數 常態分佈、皮爾遜Ⅲ型分佈、對數皮爾遜Ⅲ型分佈及極端值 I 型分佈 等。 (2)參數之計算包括平均值、標準偏差及偏態係數等。 (3)機率分佈模式之檢定方式一般以卡方檢定、標準誤差(SE)及平方差和 (SSE)等方法加以檢定。 (4)上述(1)、(2)或(3)中若有機率分佈之選用或檢定方式不合宜、或參數值 有所變更等情況,均應重新校核分析。 3.合理且適宜雨型之推求方法一般包括︰交替區塊法、無因次平均法、級 序平均法及無因次移動平均法等。複核時若發現有推求方法不合宜,或 有新增之重要暴雨之時雨量記錄時,均應重新校核分析。 4.降雨逕流模式一般有單位歷線法、貯蓄函數法、水筒模式法及 HEC-1 模 式等。複核時若發現有模式選擇不合宜、或有新增之重要暴雨-流量資 料、或集水區之地文特性有重大改變、或集水區之基流量或入滲損失等 有顯著變化時均應重新校核分析。 79
¶ 水利署蓄水與引水安全評估技術規範|原檔第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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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地質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2 地質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地質構造、岩石種類與土壤特性。
2.地質調查之重要發現。
3.地形特徵。
4.壩址及水庫周邊之地質環境與災害潛勢:如岩石土壤風化、弱帶對滲水、
壩基穩定性及邊坡穩定性之不利影響。
5.以往針對潛在可能災害之設計重點。
6.地下水位對壩基及穩定之影響。
7.歷次安全評估有關地質之評估資料。
【解說】
1.對於所蒐集之基本資料,應隨時進行資料之校核與比對,以確認資料之
正確性,若不同階段之地質資料產生差異,必要時可約訪當初之調查單
位,以瞭解地質資料產生差異之原因;同時應對基本資料進行檢討,初
步歸納出可能影響蓄水庫安全之地質因子,以作為現地檢查工作之依
據。
2.一個地區之地質架構及解釋可能隨地質資料之累積及調查技術之進
步,而有不同之解釋或增加之資料;執行安全評估時,應瞭解各階段地
質調查結果及其間之差異,以掌握蓄水庫之地質背景、地體構造與蓄水
庫建壩基礎岩盤的特性及蓄水庫淹沒範圍之邊坡性質等。而後應進行整
理分析之工作,評估判斷可能影響蓄水庫安定之不利地質因子,如第四
紀斷層、不穩定岩楔、崩塌地、異常滲水……等,據以作為現地檢查工
作之重點。
3.歷次安全評估資料之複核,為對以往評估有關地質方面之重要結論建
議,複核其合宜性。
80¶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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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地震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3 地震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地震活動特性。 2.斷層分布及活動屬性。 3.地體構造。 4.校核地震規模及歷次安全評估校核地震資料。 5.壩址尖峰地表加速度值。 6.地震係數。 7.設計反應譜。 8.加速度歷時曲線。 9.其他地震相關研究。 【解說】 1.地震活動特性:研析蒐集之地震目錄資料,以瞭解研究區域內地震活動 於時空上之分佈。 2.活動斷層和孕震構造的分佈及活動屬性:應指明研究區域內斷層及孕震 構造之位置、延伸及屬性,並應瞭解其活動斷層及孕震構造之界定標準 是否與目前所規範者相同。 3.地體構造:地體構造之解釋及分區應與地質﹑地震及大地應力等資料相 符。 4.校核地震規模:水庫現況耐震校核分析所選定合理且適宜之地動值之地 震規模。 5.壩址尖峰地表加速度值:計算壩址尖峰地表加速度值所使用之加速度衰 減公式應能符合台灣地區實測之強地動記錄。 6.地震係數:推算之方法應明確合理,並注意其假設條件是否與計畫實際 狀況相符。 7.設計反應譜:應採由壩址附近或與壩址相似之地質條件之自由場實測強 地動記錄所製作,並具適當之頻率範圍與阻尼比值。 8.加速度歷時曲線:其反應譜應與設計反應譜相符,其強震延時及總延時 均應足以反應設計地震之規模或強度,並有合理之波型。 9.如經評估無須辦理動態分析者,上述 7.、8.兩項得免予複核與評估。 8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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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地震相關研究包括以往安全評估之重要結論建議等。 8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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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蓄水範圍及集水區概況 3.2.4 蓄水範圍及集水區概況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蓄水範圍公告資料。 2.地質、地形與地勢。 3.地文水文。 4.河床特性。 5.土壤分佈。 6.土地利用(包含集水區土地超限利用情形、變遷及其管理作為) 。 7.水土保持計畫。 【解說】 1.水庫一經核定興建,則需劃定其蓄水範圍,由管理單位呈報主管機關核 定後公告,作為管理單位管轄之範圍。故需蒐集該項己公告之資料,供 水庫安全評估法定範圍之依據。 2.水庫控制範圍內集水區之地質、地形與地勢、地文水文、河床特性、土 壤分佈,加上氣象水文條件(參閱 3.2.1 節),已決定其動植物之生長形態, 並影響到土地利用(含土石流潛勢區、崩塌地、沖蝕溝、林班地‧‧‧等自然 現象),以及水土保持計畫,故蒐集上項資料,即可初步瞭解集水區之概 況,以比對目前情況有無超限利用,以避免影響到水庫之安全。 3.由於蓄水範圍僅為集水區之一小部份,雖兩者之管轄權責單位可能不儘 相同,惟集水區之行為會影響到其下游水庫蓄水範圍內建造物之安危。 故水庫管理單位除就其權責部份辦理外,應協同其他相關權責單位配合 辦理或請其提供相關資料供複核與評估。 4.土地利用需納入水庫集水區土地超限利用情形、變遷及其管理作為(經 濟部 108 年 10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10820215310 號函)。 8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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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結構物水理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5 結構物水理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水工模型試驗報告。 2.水理計算書。 3.流量率定曲線。 4.歷次安全評估有關結構物水理之評估資料。 【解說】 1.水工模型試驗報告之複核項目一般包括設計水位、流量、壓力、流況、 水面線高程、水舌拋射距離及落點、水面壅高情形、底床淘刷深度及範 圍、率定方法等項目之複核,並以實際狀況加以評估。 2.水理計算書之複核包括計算公式或數值模式之合宜性及準確性、起始條 件、參數及邊界條件之設定、計算過程之正確性及計算結果之合理性等。 3.流量率定曲線之複核包括計算公式或數值模式之合宜性、參數之設定(包 括流量係數及糙率、高程、結構物形狀等)是否有所變更、計算過程之正 確性;計算結果與實際操作記錄是否吻合等。 4.歷次安全評估資料之複核包括以往評估方法之合宜性、校核分析方法及 結果之正確性、建議改善事項之執行情形等項目。 5.上述複核項目若有不合宜情形,應配合實際狀況依學理方式重新校核分 析。 8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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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壩或堰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6 壩或堰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幾何形狀及結構佈置。 2.築壩材料。 3.設計準則。 4.安定分析及結構應力分析與設計之方法與計算過程。 5.結構模型試驗與數值分析成果之比較。 6.施工期間所作之特殊處置。 7.運轉維護期間發生異常狀況之處置。 8.歷次安全評估有關壩或堰之評估報告。 【解說】 1.幾何形狀及結構佈置複核與評估之項目包括: (1) 混凝土壩壩體幾何形狀(尤以基礎面)是否平順圓滑。 (2) 大壩軸線是否選擇配合地形、地質、溢洪道及堆填壩之不透心層佈 置。 (3) 結構佈置是否考慮功能上及水理上之要求,如附屬結構物位置、壩 頂寬度、出水高度、堆填壩之壩頂凸拱及壩面保護措施等。 2.築壩材料複核與評估之項目包括: (1) 混凝土配比(含水泥、粗細骨材、礦物摻料、附加劑及拌合水之調查、 試驗與評估資料)、強度、物理性質、溫度性質、動態性質之試驗、 配比校核試驗、混凝土鑽心試驗等。 (2) 土石材料來源及堆填壩分區材料之分配。 (3) 土石材料之調查方法、精度、試驗等。 (4) 施工品質控制過程。 上述項目應複核數量、方法與結果,如有明顯不合理之處,應辦理補充 調查與試驗 3.設計準則是否完備,荷重方式與其分析方法、荷重條件、築壩材料及基 礎岩盤性質之調查與評估、安全係數之選用等是否合宜,若有不合宜或 過時之處,應予以更新。 4.安定分析及結構應力分析與設計之複核與評估項目包括: 85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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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混凝土壩及堰體之安定分析 (2) 混凝土壩應力分析 (3) 混凝土堰之結構分析及配筋設計 (4) 混凝土堰基礎滲流分析 (5) 堆填壩壩體坡面安定分析 (6) 堆填壩壩體滲流分析 (7) 堆填壩壩體穩定措施 (8) 堆填壩壩體動態行為分析 上述分析若有明顯錯誤、方法不合時宜或現今有更先進之分析方法時, 應重新予以校核分析。 5.如曾辦理過結構模型試驗,其成果應與數值分析成果相互比較,如有明 顯不相合或不符合實際狀況之處,應用適當方法驗證或分析,找出問題 之所在並評估對壩體安全是否有影響。 6.特殊處置包括基礎處理、施工縫、昇層面、收縮縫之表面處理或回填灌 漿等足以影響壩體安全處置之合宜性。 7.異常狀況包括壩體裂縫、表面或基礎之滲漏水、異常變形等。另外重大 維修工程之相關設計與施工是否得當等亦應複核與評估。 8.歷次安全評估資料之複核包括以往評估方法之合宜性、校核分析方法及 結果之正確性、建議改善事項之執行情形等項目。 86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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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附屬結構物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7 附屬結構物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結構物之功能及尺寸。 2.結構安定性之複核與評估。 3.結構應力複核與評估。 4.鋼筋混凝土結構物之鋼筋配置。 5.材料強度、檢驗方式及結果之複核與評估。 6.結構物監測、檢查及修補記錄。 7.歷次安全評估有關附屬結構物之重要結論與改善事項之複核與評估。 【解說】 1.結構物之功能及尺寸得依原規劃設計之報告及圖說加以複核。 2.安定性之複核包括荷重、安定準則、荷重情況及分析方法等項目。各項 複核內容如下︰ (1)荷重︰複核設計時所採用之荷重,包括自重、土壓力、水壓力、地震 力、上頂力、超載重、活載重及其他荷重與實際狀況相較是否合宜。 (2)安定準則︰包括正常、異常或極端狀況下結構物之抗傾,抗浮、基礎 承載力、抗滑及(或)抗剪滑等安定準則,所規定之最小安全係數與 現行設計規範相較是否合宜。 (3)荷重情況︰複核結構物於正常、異常或極端狀況下所承受之荷重組 合,是否合宜。 (4)分析方法︰複核安定分析所採用方法之精確性及合宜性。對於計算結 果有所疑問時,應複核其計算內容之正確性。 (5)上述(1)、(2)、(3)、(4)之複核若有不合宜時,應重新校核分析結構物 之安定性。 3.結構應力之複核包括荷重、容許應力、荷重情況及分析方法等項目。其 中荷重、荷重情況及分析方法之複核內容同安定性複核。容許應力之複 核包括鋼筋、混凝土及其他鐵件於正常、異常或極端狀況下,材料之容 許壓應力、剪應力、張應力及其他應力與現行所採用之設計規範相較是 否合宜。上述複核項目若有不合宜時,應重新分析校核結構應力。 4.鋼筋配置之複核包括鋼筋之號數、間距、位置、搭接及錨定長度、保護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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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厚度等之合宜性,若有不合宜時,應評估對結構物安全之影響。 5.材料強度之複核係依據現場試驗或取樣檢驗之結果,與原設計強度加以 複核。一般材料強度之複核項目包括混凝土之抗壓強度、老化程度與鋼 筋之抗拉強度等。上述複核項目若有較原設計值偏低時,應評估對結構 物安全之影響,必要時應重新校核分析。 6.結構物監測、檢查及修補記錄之複核,係針對結構物於承受荷重後所產 生之狀況,如位移、錯動、沈陷、滲水、開裂、變形、表面糙度改變等 現象,及結構物修補、改善及新增等過程加以複核,以提供附屬結構物 於安定性、結構應力、鋼筋配置及材料強度複核時之參考。 7.對於以往安全評估有關附屬結構物之重要結論,應依現有狀況評估其合 宜性;重要之建議改善事項應複核其合宜性,並評估其執行狀況及改善 效果。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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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壩基座及水庫周邊邊坡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8 壩基座及水庫周邊邊坡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壩基處理,包括壩基表面及壩基止水處理。 2.壩座穩定。 3.水庫周邊邊坡。 4.歷次安全評估有關壩基座及水庫周邊邊坡之重要結論與改善事項之複核 與評估。 【解說】 1.壩基處理 (1)壩基表面處理方法如挖除、充填灌漿、鑲補混凝土等,其目的在使壩 基表面達到合格之基礎面或堅實岩面,避免壩體及基礎接觸面發生不 當滲流、細料流失、管湧等不利現象,於堆填壩殼層壩基表面處理, 則僅以清除表層,挖除與填築材料不相諧合者為主。 (2)壩基止水處理措施有固結灌漿、隔幕灌漿、截水牆、排水幕等,其目 的在加強淺層基礎緻密性,增加承載力,處理深層基礎弱面,提高水 密性,延長滲流路徑,並將滲流水藉由排水幕截流排出,以降低壩基 地下水上揚壓力,應複核評估施作位置、型式、壓力、深度、孔徑、 方向、配比、灌入量、處理結果等。 (3)壩基處理若有採用灌漿廊道及排水廊道時,應複核評估其監測維修記 錄、安定性、排水效果等。 2.壩座穩定 壩座於承受大壩推力、蓄水庫水位升降、地下水壓力、地震力等不同荷 重時,仍應有足夠安全係數,維持安定無虞;安全評估工作時應複核評 估滑動模式、位置、地質特性(如弱面方位、強度參數、連續性等)、安定 分析採用之設計準則、荷重、荷重組合、安全係數、分析方法、分析結 果等,並應複核評估壩座穩定處理措施之設置方式、位置、功能、效果、 監測維修記錄等。 3.水庫周邊邊坡 水庫周邊邊坡應有完善之水土保持措施,崩坍區應有足夠之穩定處理, 以避免於長期承受蓄水庫水位升降及降雨影響,產生坡面土石流失,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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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水庫淤積;或深層且大面積之崩坍,導至水庫上游水位劇增,湧浪過 高,而有潰壩之虞;或崩坍可能阻礙附屬結構物之功能;若有土石流潛 勢溪流分布,則可能產生大量土石堆積,造成水庫淤積加速,或對溪流 出口之構造物造成嚴重威脅。安全評估工作時應複核評估崩坍區及土石 流潛勢溪流位置、型態、規模、滑動模式、地質特性、穩定分析方法、 荷重、荷重組合、安全係數、分析結果、穩定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監 測維修記錄等之合宜性。 4.對於以往安全評估有關壩基座及水庫周邊邊坡之重要結論與改善事項, 應依現有狀況複核其合宜性,並評估其改善執行情形。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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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9 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設計準則、方法及成果。 2.竣工及試運轉驗收成果以及歷年運轉記錄。 3.運轉準則及紀錄。 4.維護、檢修準則及紀錄。 5.歷次安全評估有關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之重要結論與改善事項之複核 與評估。 【解說】 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之主要複核與評估工作如下所述: 1. 校核原有設計條件是否符合結構安全及運轉功能要求。並依據現行設計 規範或設計方法,與原設計準則及設計成果比較,以校核評估原設計之 合理性及安全性。對水工機械相關設備之佈置圖及設計、製造圖複核其 結構佈置及設備功能是否符合結構安全及運轉維護需求。 2. 校核設備之竣工及試運轉驗收成果以及歷年運轉記錄,並與原設計數據 比較是否相符,以確認現有設備符合原設計需求。 3. 複核設備運轉規則,並與設備之佈置及原設計條件與功能比較,以及複 核歷年之水工機械設備運轉紀錄,以評估現有設備使用狀況及其運轉功 能之適用性及安全性。同時應充分瞭解運轉規則及水庫實況,以配合安 排現地檢查與試運轉檢測方式與時程。 4. 複核設備維護規則,以評估檢查維護相關規定與週期之合適性。並需複 核歷年維護檢修記錄、設備之設計或功能變更資料、以及安全評估報告 結論與建議事項之執行結果與成效,以評估現有設備使用狀況與安全 性。 5.複核操控警告、防呆裝置的設計及運作模式,確認閘門無預警開啟危害 的防止功能符合需求。 6.對於以往安全評估有關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之重要結論與改善事項, 應依現有狀況複核其合宜性,並評估其改善執行情形。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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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10 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施工計畫。 2.施工方法與設備。 3.施工(技術)規範與使用材料。 4.工程檢驗與品質控制資料。 5.施工佈置。 6.施工階段之重要文件、備忘錄、施工日誌、會議紀錄、報告(施工報告、 完工報告) 。 7.其他與施工有關之重要事項。 【解說】 1.施工計畫 施工進度:主要結構物之施工進度計畫、控制項目、施工組織。 施工環境:施工位置、交通、配合措施、每年可工作日數及施工安全措 施。 2.施工方法與設備 主要結構物之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與所需之機具設備。 3.施工(技術)規範與使用材料 水庫主要結構物之施工規範及其使用材料種類、數量、價格、來源、採 樣、運輸、試驗等。 4.工程檢驗與品質控制(工程品質管制手冊) 檢驗為品質控制中之一個環節作業,以核對、觀察、量測、或試驗等方 式,來決定工程結構物、設備系統、零件或器材等是否符合規定之品質 要求。 為使各項結構物及設備系統確具其應有之功能及各項工程器材符合 契約圖說所列之材質標準,應複核在施工建造進行中所施行之工程施工 檢 驗 與 器 材 品 質 檢 驗 之 各 項 品 質 控 制 措 施 , 複 核 之 標 準 得 參 考 CNS-12683 及 ISO9000 系列等品質保證模式。 5.施工佈置 施工道路、場地、辦公區、材料儲存位置與處理設備等之佈置。 6.施工階段重要文件、備忘錄、會議紀錄、報告及施工照片。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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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監測系統及觀測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11 監測系統及觀測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監測系統及監測項目。 2.監測頻率。 3.監測警戒值。 4.監測成果。 5.歷次安全評估有關監測系統及觀測資料之重要結論與改善事項之複核與 評估。 【解說】 1.監測系統及監測項目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1)監測系統功能及效率之合宜性。 (2)監測儀器之種類、數量及佈置位置是否合宜。 (3)監測項目與監測方法是否合宜。 (4)監測之環境條件是否合宜。 (5)監測之通路狀況是否合宜。 (6)監測儀器之故障狀況。 (7)停止觀測及新增之監測儀器是否合宜。 (8)監測人員之素質是否合宜。 監測系統功能及效率影響整個監測之精確性、時效性及人力調配 等,因此應從系統設備資料包括各儀器之觀測、資料之記錄、儲存、傳 送、處理、繪圖、分析、比較等項,逐一複核及評估其適宜性。另外必 須複核與評估監測儀器種類是否符合各壩(堰)之主要監測項目,監測儀器 佈置位置及數量是否適當,觀測方法是否依照規定辦理及評估其適宜 性。對於監測之不利環境條件如漏水、濕氣、落石、風等及監測之通路 狀況應加以評估並建議改善措施,對於功能有老化或故障現象之監測儀 器亦應加以評估並建議改善措施,因損害、故障或其它因素而停止觀測 與新增之監測儀器應評估其是否影響安全監測之功能。監測人員之素質 亦為影響監測系統功能因素之一,因此仍應加以評估。 2.監測頻率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1)原規定在不同階段之監測頻率是否合宜。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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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歷年在不同階段實際採用之監測頻率是否合宜。 對於原規定及實際歷年在不同階段採用監測頻率之複核與評估應考慮 下列因素: (a)壩(堰)之災害對生命財產之危害程度。 (b)壩(堰)之規模(高度、長度)。 (c)蓄水庫之容量。 (d)壩(堰)址地動之危害程度。 (e)壩(堰)齡及狀況。 (f)蓄水庫水位上、下波動之頻率及體積。 (g)過去之問題及不正常之結構行動。 (h)其它特殊狀況等。 經複核與評估後,可依據蓄水庫實際運轉狀況,建議未來各儀器之監 測頻率。 3.監測管理值之複核與評估內容: 各監測儀器實際採用管理值是否合宜。 (1)監測管理值係各監測儀器之監測值在蓄水庫正常運轉狀態下所設 定之上、下界限。當監測值超出管理值時,經專業人員仔細研判後, 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通常係表示儀器功能或結構行為可能有異常 現象,因此一個合適之管理值可提供監測人員對儀器功能及結構行 為是否異常作初步而立即之研判與評估,並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2)監測管理值設定方法,一般可分為決定模式分析法、統計模式分析 法、混合模式分析法及包絡線圖示法等,隨著監測資料之累積及監 測對象之長期可能行為變化,監測管理值應複核及評估是否合宜。 4.監測成果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1)從各監測儀器監測值(曲線)之長、短期變化與走勢研判蓄水庫是否 處於穩定狀態。 (2)從各監測儀器監測值(曲線)之變化趨勢現象發現潛在問題,加以解 釋及評估,並採取必要之因應對策。 (3)從各監測儀器監測值(曲線)偏離預期之變化與走勢研判係屬何種因 素所致,並建議因應對策。 (4)對監測成果經綜合評估後,對蓄水庫安全狀態加以評定,供作採取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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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因應措施之參考及依據。 (5)對於各監測儀器監測值(曲線)有偏離預期之趨勢時,須小心辨識是 否由人為錯誤或儀器功能異常等因素引起,若經多方查證,並非屬 前述因素所致,則可能屬結構物異常或其他原因,應查明或列入追 蹤。 (6)安全評估工作人員對監測成果經綜合評估後,依正常、異常或危險 等 3 種狀態加以評定,供作採取適當因應措施之參考及依據。 (a)正常狀態 係指由各種監視資料及現地檢查成果顯示,蓄水壩或被監測對象 之行為、功能及外觀均能符合原設計之要求,沒有存在會影響正 常使用之缺失。 (b)異常狀態 係指蓄水壩或被監測對象之某些行為與功能未能完全滿足設計或 預期要求,而有影響正常使用之狀態,但未達危險狀態。 (c)危險狀態 係指蓄水壩或被監測對象之某些行為與狀態有嚴重之缺失與異常 現象,且對蓄水庫之安全與功能已構成威脅之緊急狀況。 5.對於以往安全評估有關監測系統及觀測資料之重要結論與改善事項,應 依現有狀況複核其合宜性,並評估其改善執行情形。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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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水庫淤積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12 水庫淤積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水庫歷年淤積測量記錄之複核。 2.水庫年淤積量之複核及水庫有效壽齡複核。 3.水庫局部淤積情形對水庫功能影響之評估。 4.水庫排砂設施排砂效果之評估。 5.水庫上游集水區治理情況之評估。 6.歷次安全評估有關水庫淤積之評估資料。 【解說】 1.水庫淤積測量記錄之複核係針對測量記錄之正確性,施測頻率、測量方 法、測量斷面數量、計算方法及精確度等加以複核。 2.水庫年淤積量之複核係以水庫淤積測量所推估之年淤積量,與原規劃所 推估之結果加以比較,藉以評估水庫淤積程度之嚴重性,並評估年淤積 量之變化對水庫有效壽齡之影響。若有新增之淤積測量資料時,應重新 校核分析年淤積量。 3.水庫淤積除減少水庫有效容量外,於水庫之取水設施及閘門結構物處之 局部淤砂,往往影響該等設施之操作功能及蓄水庫取水之水質,應評估 其嚴重性,必要時應建議適當之改善方法。如人工疏濬或設置局部之防 砂設施等。 4.水庫排砂效果之評估可藉由排砂操作前後之水庫淤積測量結果加以評 估。評估內容應包括排砂操作時機、過程、時間及排砂設施之容量等。 5.水庫上游集水區之評估包括崩坍地之處理、植物覆蓋情形、攔砂壩之興 建、坡地開墾情形及道路保護狀況、保護帶之設置狀況等皆應予以評估。 6.對於以往安全評估有關蓄水庫淤積之重要結論,應依現有狀況評估其合 宜性;重要之改善事項應複核其合宜性,並評估其執行狀況及改善效果。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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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水庫操作運轉系統與運轉紀錄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13 水庫操作運轉系統與運轉紀錄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系統硬體。 2.系統軟體。 3.系統操作及維護記錄。 4.操作系統之組織。 5.歷次安全評估相關之重要結論與改善事項。 【解說】 水庫操作系統資料之複核與評估之主要項目如下﹕ 1.系統硬體 (1)主電腦設備 (2)水文氣象測報系統 (3)通訊網路、傳輸系統 (4)大壩閘門操作監控系統 (5)備用電腦 (6)其他設備 2.系統軟體 (1)預測系統,包括降雨預報氣象模式及降雨逕流模式 (2)模擬系統 (3)實際操作系統 (4)基本資料建檔及檔案維護系統 3.系統操作及維護記錄 (1)水文(颱風)、雨量記錄 (2)水位記錄 (3)閘門開度記錄 (4)進、放流量記錄 (5)維修及保養項目之日期、零件名稱 (6)操作異常記錄 (7)經常性維修 (8)年度維修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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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異常維修 4.操作系統之組織 (1)組織架構 (2)架構之功能關係 (3)人員經歷 (4)人員之權責 5.歷次安全評估有關水庫操作系統之重要結論應複核其合宜性,重要之建 議應評估其執行情形。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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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洩洪警報系統與警報紀錄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14 洩洪警報系統與警報紀錄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警報站之種類、數量及功能。 2.警報站之位置及距離。 3.警報有效距離及範圍。 4.警報系統電源之種類。 5.警報發佈程序。 6.警報發布紀錄。 【解說】 1. 洩洪警報系統包括廣播主機、喇叭線路及喇叭等主要設施,以及在適當 地點設置告示牌(包括自動告示設施)等。 2.洩洪警報系統複核項目包括洩洪警報系統之種類及其功能、數量及配 置、設施之可靠度。 3.警報站之佈置需複核其有效範圍是否涵蓋重要設施、人口密集或民眾之 親水地點等。 4.對於範圍較長之警報範圍若無設置固定式之警報站或數量較少時可配合 巡迴廣播車加強廣播。 5.警報系統於正常電源外需複核是否有停電時之補助電源等,並評估其合 宜性,避免事情發生時無法發揮其功能。 6.警報發佈程序需複核洩洪警報之發布是否經適當之管制及核准、發布前 是否有足夠之預警時間以供各媒體及機關(構)發布洩洪訊息、下游及河 道區民眾是否有足夠之警備及上岸時間、是否已通知主要媒體及機關(構) 等。 7.警報發布紀錄之複核包括警報發布之時間、次數、範圍,若有監聽設備 者需包括各警報站之效果監聽結果等。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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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營運管理與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15 營運管理與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1.水庫管理單位之組織、職權及責任。 2.水庫運轉維護規則。 3.運轉期間各設施之重大維修或修改計畫。 4.歷次安全檢查與評估報告。 【解說】 上述各項目均具有關聯性,如管理單位組織之不健全、運轉維護規則 之不周延,將影響水庫之營運。故基本資料蒐集後,將針對上述內容進行 複核與評估。 1.水庫管理單位之組織、職權及責任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1)水庫管理單位之組織規程 (2)運轉作業規定 水庫管理單位之組織系統一般已明定於組織規程內,據此可瞭解管理 單位之編制及其職掌。因此,相關資料蒐集後,應先複核管理單位之 編制及職責之分配等;某些水庫管理單位另訂有例行性之運轉作業規 定,對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等作業之人力運用與工作職責均有規定。 另於平時夜間及例假日不上班時段,以及颱洪期間,亦訂有各種規 定。此等資料均應予以複核並評估其合宜性。 2.水庫運轉維護規則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1)初次蓄水之運轉規則 (2)運用要點 (3)水門操作規定 (4)運轉維護手冊 (5)安全維護手冊 (6)複核水庫放水法規之核准文件是否完備,一般核准文件得包括水庫建 造或改造之核准文件、水庫運用及維護手冊之核准文件、水門啟用之 標準、時間及方法之核准文件等。 水庫自完工初期蓄水至營運期間,均有階段性之運轉維護規則,特 別是洪水期間之運轉及水庫緊急洩降之運轉,將直接影響水庫及其下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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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之安全。因此,水庫安全評估工作均應複核上述各種運轉維護規則, 並經由歷史流量及雨量等資料,及假定各種可能發生之狀況,分別模擬 演算,與實際運轉之結果比較,從而評估各種規則之合宜性。同時對於 水庫各種運轉維護手冊之內容是否周延,是否有執行上之困難等,亦應 一併予以複核評估。 3.運轉期間之重要維修及修改計畫之複核,應評估是否已達成原設計之功 能,於實際使用操作結果是否產生設計外之不良情況。 4.歷次檢查與安全評估報告之複核與評估 水庫安全評估,應複核歷次之檢查與安全評估報告,對於有關水庫營運 之重要結論應評估其合宜性,重要之建議改善事項應複核其執行情形。 各種報告歸納為下列 5 類︰ (1)初次蓄水期間檢查報告 (2)平時檢查報告 (3)安全維護定期檢查報告 (4)定期安全評估報告 (5)特別檢查與安全評估報告 水庫完工運轉,依其運轉維護手冊,各項結構物均應作定期及不定 期之檢查,以確保水庫能正常運轉。因此,在進行水庫安全評估時,應 複核及評估上述已有之相關報告,是否發現有疏漏處,俾避免在本階段 安全評估時一再重蹈,錯失發現問題之機會。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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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潰壩緊急應變計畫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16 潰壩緊急應變計畫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潰壩緊急應變計畫之複核,包含研判現況影響範圍之地形、地物、配 合橋梁、路網資料,與歷次淹水模擬結果是否仍合適,評估項目如下: 1.可能受災區域範圍。 2.疏散路線與地點建議。 3.警告警報系統設施。 4.緊急通知程序。 5.水庫搶修搶險之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 6.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應辦事項或其他必要事項。 【解說】 1. 配合辦法第 13 條修改相關項目,本辦法第 13 條條文如下: 第 13 條 前條第 1 項第 11 款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災區域範圍、疏散路線與地點。 二、緊急通知程序。 三、蓄水建造物搶修搶險之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 四、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應辦事項或其他必要事項。 2.潰壩緊急應變計畫之複核,包含研判現況影響範圍之地形、地物、配合 橋梁、路網資料,與歷次淹水模擬結果是否仍合適。 3.上述各項目為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所必須具備者,水庫安全評估工作人員 將就已蒐集到之資料先行複核與評估,不足部份仍建議水庫管理單位能 儘速補充,使潰壩緊急應變計畫能力臻完備,以確保水庫及其下游地區 之安全。 4.可能受災區域範圍︰複核依潰壩演算分析成果繪製之可能受災區域範圍 圖。 5.疏散路線與地點建議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1)疏散範圍 (2)疏散方式 (3)疏散程序 (4)疏散人員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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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避難路線 (6)疏散地點 緊急狀況發生時,須將災難地區之居民迅速撤離至安全地點,有賴 於事前之周延計畫。水庫安全評估工作人員將就上述疏散計畫之內容, 包括疏散時使用之交通工具及救難中心位置等,均應予以複核與評估, 以求該內容能符合實際需求。 6.警告警報系統設施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1)種類及功能 (2)數量及配置 (3)可靠度 (4)警報之有效距離及其範圍 (5)補助電源 警告警報系統包括廣播主機、喇叭線路及喇叭等主要設施,以及在 適當地點設置告示牌(包括自動告示設施)等。水庫安全評估時,應複 核此等設施之種類及其功能、數量及配置、設施之可靠度、警報之有效 距離及其範圍,以及停電時之補助電源等,並評估其合宜性,避免事情 發生時無法發揮其功能。 7.緊急通知程序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1)緊急通告體系流程圖 (2)緊急通知系統之種類及其功能 (3)緊急通知時機之認定 (4)通知之程序及流程圖 (5)潰壩緊急應變計畫工作人員名冊 水庫遭受安全威脅時,依嚴重性分為警戒及緊急兩個等級。當狀況 發生時將視等級,依先後順序執行呈報、指揮及通告等作業。為便於作 業需求,水庫管理單位應具備緊急通告體系流程圖,註明通告之流程, 以備狀況發生時可及時使用。由於在繪製此流程圖時,應先瞭解整個作 業程序、人員編組及任務分配,故此等資料均應複核及評估,此流程圖 亦兼具指揮系統功能。 緊急通知計畫主要在訂明狀況發生時將訊息立刻依緊急通告體系流 程圖之相關程序通知各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之程序及方式,故此計畫在 10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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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體方面將包括一套緊急通知系統,在軟體方面則明定通知之時機、程 序、緊急體系通告流程圖及潰壩緊急應變計畫工作人員名冊等,俾執行 上有所依循。此計畫是否合宜,在蓄水庫安全評估時應予以複核及評估。 8.水庫搶修搶險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1)緊急救災指揮系統 (2)緊急救災之編組及人力 (3)工作分配及職掌 (4)動員人力之聯絡方式、集合地點及交通工具 (5)計畫區內可提供搶修承商及材料供應商之資料冊。 (6)各種緊急狀況下之搶修對策。 (7)相關物料或器材之儲存與供應方式。 緊急狀況發生時,應根據人力動員計畫,配合指揮系統及緊急處理 計畫表,動員所需之各項救災人力,展開各項救災行動。因此,人力動 員計畫是否完備,將影響救災成果,故應事前予以複核及評估其可行性。 搶修及修復用之物料器材,其儲存與供應應有一份詳細計畫,其主 要內容如上述所示,作為水庫工程緊急搶修單位工作執行之依據。為避 免在救災搶險時發生無法執行之窘境,故在水庫安全評估時,應複核及 評估此計畫之可行性。 9.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應辦事項或其他必要事項 目前防救災均依照災防法之規定進行,水庫管理單位須依據經濟部之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各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內容,調整緊急應變 計畫,以內容不衝突、能銜接上為主。 (1)演練計畫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a.潰壩緊急應變計畫中之所有程序 b.各種狀況下之應變措施 c.相關單位之協調 d.歷次演練記錄 以上各項資料備妥後,應知會有關人員,依相關規定或視需要作 定期或不定期之演習,以應付各種突發狀況,並做成記錄作補充及修 訂緊急應變計畫之參考。 演練依實施之目的、參與單位、執行面要求程度之不同,一般可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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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以下 5 個等級: a.潰壩緊急應變計畫講習 b.營運單位定期演練 c.營運與應變單位會議室演練 d.營運與應變單位功能測試演練 e.營運與應變單位現地實況演練 演練之層次,由講習至現地實況演練可分為上述 5 個等級。為增 加演練效率,降低演練成本,低層次演練應先執行,高層次演練則須 在完成低層次演練之成果驗收,及完成必要之改進後執行。 (2)相關單位職責之複核與評估內容包括﹕ a.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指揮系統圖 b.相關單位之職掌 c.作業程序 相關單位包括水庫管理單位、上級單位、地方政府、警察機關、 駐軍部隊及臨時編組等有關聯之單位,其相互關係可表示於潰壩緊急 應變計畫指揮系統圖上,此指揮系統圖可與緊急通告體系流程圖合併 使用,經由此指揮系統圖可初步瞭解各相關單位之職掌及作業流程, 故水庫安全評估應複核此等相關資料並評估其合宜性。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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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 資訊安全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17 資訊安全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進行水庫資安強化,並依經濟部能源及水資 源領域工業控制系統資安防護基準,進行相關系統對應等級資安防護。 【解說】 1.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資通安全 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以及 經濟部為能源及水資源領域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訂定之「經 濟部能源及水資源領域工業控制系統資安防護基準」等上述相關法規, 辦理資訊安全資料之複核與評估工作。 2. 依「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中第三章第二節「盤點與分 級」,業將翡翠水庫等“一級”水庫管理單位納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B 級之機關,明訂應辦事項並應通過 ISO 27001 第三方驗證;至於其他水 庫管理單位亦應依循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機制,辦理應辦事項。 3. 依據資通安全法規定進行水庫資安強化,其相關資通訊系統應依「資通 安全管理法」之「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進行設定,另相關工業控 制系統應依經濟部之「能源及水資源領域工業控制系統防護基準」,強 化資訊安全管理,進行相關系統對應等級資安防護。 4. 建議之評估項目如下: (1)明確界定網路邊界,且於網路邊界部署防火牆等連線控管設備。 (2)識別必要的、合法的網路連線,以白名單之方式妥善設置防火牆策略, 並定期稽核防火牆策略。 (3)定期安裝防火牆之修補更新程式,修補已知之安全漏洞。 (4)禁用防火牆之不必要之連接埠,並定期稽核。 (5)禁用不必要之服務。 (6)定期稽核部署之資訊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已啟用防護功能。 (7)禁止使用不安全之遠端存取方式存取工業控制系統。 (8)建立適當之密碼管理機制。 (9)應對操作系統和應用程式進行升級與更新之規劃。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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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應於重要資產上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稽核是否啟用與更新。 (11)實施工業控制系統資安培訓及安全意識培養訓練。 (12)制訂並實施移動設備規範。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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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 遙感探測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3.2.18 遙感探測資料之複核與評估項目 蒐集必要之遙感探測資料,依據水庫特性與分析需求,進行壩體變形、 環境變遷、潛在災害評估等相關項目之判釋與分析。 【解說】 遙感探測技術已臻成熟,可快速有效獲得週期性之大範圍資訊,應用 於地表變形、環境監測、與災害評估等用途,爰增訂遙感探測資料項目。 建議評估歷年蒐集壩址及水庫蓄水區周邊邊坡之大比例尺空拍影像、正射 影像、數值高程模型、以及高解析度衛星影像等,足敷應用於複核評估壩 體變形、環境變遷、潛在災害評估等相關項目之判釋與分析。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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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加註閱讀提醒,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