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官方來源:行政指導文書入口 | 公告核定版PDF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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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前先看:本件是水利署公告核定版技術規範解說;個案仍須併同現行法規、最新公告、個別水庫分級、契約與主管機關核定要求使用。
第四章 現場檢查與評估;原PDF第113–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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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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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現場檢查與評估 4.1 通則 4.1 通則 由檢查人員以目視或必要機具巡視並檢查所有與水庫安全有關之結構 物、設施、基礎、邊坡與周圍環境等,以便及早發現已存在或潛在之缺失 或危險因素並及早改善,以維護水庫之安全。 現場檢查之結果應加以記錄或描述,同時應進行初步之評估,並註明 檢查時間。 【解說】 1.現場檢查作業進行前,應完成相關安全資料之複核與瞭解。 2.現場檢查結果之記錄或描述,有助於追蹤比較缺失或問題之發展演變情 形,並註明檢查時間。 3.現場檢查結果之初步評估,可協助瞭解建造物缺失或問題之成因及影響 範圍與程度,並決定是否須進一步進行補充調查與試驗或相關之校核分 析。 109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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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現場檢查方式 4.2 現場檢查方式 1.陸上檢查(含水庫放空作業之檢查)依水庫安全維護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2.水中檢查水庫之結構物水面以下之部份,依水庫特性、現況需求,研訂 水中檢查之執行時機、辦理頻率及適用方法。 前項第二款進行之檢查工作,應委託有經驗之專業潛水公司(機構)交 由其合格之潛水人員及設備操作人員,配置適當之潛水裝備、水中攝影設 備辦理,以確保檢查人員之安全,並達成工作要求。 【解說】 1.陸上檢查 水庫之結構物,包括壩、堰、溢洪道、沖刷道、排洪隧道、取出水 工、河道放水道、發電進水道、引水隧道或渠道、壓力鋼管、尾水渠、 落水池、靜水池、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等,其露出水面之部份,採用 陸上檢查之方式進行,陸上檢查方式包括目視檢查及運轉功能檢查等, 其中運轉功能檢查適用於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 2.水中檢查 水庫之結構物水面以下之部份,採用水中檢查之方式進行,由潛水 人員利用水中攝影及手觸方式或利用水中遙控攝影機進行檢查;水中檢 查工作由於須有適當之潛水裝備、水中攝影設備、合格之潛水人員及設 備操作人員,故應委託有經驗之專業潛水公司(機構)辦理,以確保檢查 人員之安全並達成工作要求。 110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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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地質 4.3 地質 1.區域地質。 2.基座地質。 3.周邊地質。 4.集水區地質。 【解說】 1.區域地質 對於水庫所處區域可供觀察檢視之地表或開挖露頭,根據相關地質資 料,針對下列項目進行調查、複核及記錄﹕ (1)覆蓋土層性質 (2)地層岩性、位態及分佈 (3)主要岩體弱面之位態及連續性 (4)主要地質構造之位態與延伸距離 (5)坍方分佈及其演變 (6)第四紀斷層 2.基座地質 就水庫之基座及上、下游鄰近邊坡等範圍,針對下列各項目進行調查、 複核及記錄﹕ (1)地質條件(岩層及構造) (2)地表凹陷或隆起等變形 (3)崩塌地及其變化 (4)其他可能影響壩基穩定之現象 3.周邊地質 水庫周邊地質之現場檢查應針對下列項目進行調查、複核及記錄﹕ (1)地質條件(岩層及構造) (2)崩塌地 (3)不穩定邊坡 (4)特殊岩層分佈、特殊地形或地質構造通過處 (5)其它異常地質或地形現象 所謂水庫周邊係指所有可能影響水庫淤積或安定之周緣邊坡範圍。 11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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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水庫滿水位線水平向外延伸 500 公尺處之地表投影所涵蓋之 範圍,為最可能影響水庫淤積及安全之邊坡範圍。 4.集水區地質 水庫集水區範圍內之邊坡地質,針對下列項目進行調查、複核及記錄﹕ (1) 地質條件(岩層及構造) (2) 主要崩塌地、礦區等人為開發區之分佈 (3) 其他不穩定情形 集水區範圍內的地質檢查目的在確定水土保持工作的成效,以利水 土保持治理計畫的推動。因集水區的範圍太大,一般可利用遙測或航照 判釋的方式進行。 5.現場檢查結果應詳細記錄於現地檢查表中,並拍攝照片以供存查,以評 估其對水庫安全之影響程度與範圍。 6.經現場檢查結果,認為有不明地質因素,可能影響水庫之安全時,得辦 理補充地質調查工作。有關地質調查之內容與方法可參閱 5.2.2 節。 11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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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壩及堰 4.4 壩或堰 水庫壩或堰之現場檢查應就壩頂、壩體上下游面、壩之上下游地區及 壩體內部等範圍,針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1.壩或堰體表面之問題與缺失。 2.壩或堰體材料之劣化情況。 3.壩或堰體結構之穩定情形。 4.滲水及漏水。 5.維護上之問題。 【解說】 1.壩或堰體表面問題與缺失 混凝土壩或堰體表面之問題與缺失包括龜裂、蜂窩、層化、爆模、污漬 及衝撞損壞等,應就其範圍及程度詳細檢查並記錄,以評估其成因及對 結構安全之影響。堆填壩表面之問題與缺失包括上、下游壩面之沖蝕、 凹陷、植物生長、孔洞、壩頂沉陷、開裂等,部份缺失可藉由觀察壩面 結構(如排水溝、欄杆、道路等)之損壞情形得知。 2.壩或堰體材料之劣化情況 混凝土材料之劣化型態包括鬆散、剝落、碳酸鈣沉積、表面下之空洞、 爆出、小坑洞及鱗狀物等,主要由於外在環境及化學物之侵蝕作用所致, 材料之劣化會降低混凝土之強度,嚴重者足以造成整個結構物之破壞。 檢查時應就劣化範圍及程度詳細檢視並記錄,以研判評估其成因及對結 構安全之影響 3.壩或堰體結構穩定情形 混凝土壩或堰體之穩定,可由分塊位移及錯動情形得知,應仔細檢查可 能範圍內是否有裂縫、滲漏水及流水面曲線是否平順等,特別是過去已 發現變位之處,瞭解分塊位移及錯動情形,若有問題或異常情況發現, 則應記錄其位置、範圍、方向、狀況及發現時之氣候及水位資料,以便 研判問題所在。 堆填壩壩體結構之穩定,可藉檢查壩面是否有坍陷、隆起、移位、 低窪、壩頂沉陷等情形與程度加以研判。 4.滲水及漏水 11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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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壩或壩基之滲漏水量應與庫水水位互動,發生滲漏水之可能原因 為止水封破裂、壩體內之裂縫或不良之接縫產生滲漏通路、有漏之輸水 管路、材料劣化、隔幕灌漿或基礎排水系統不良等。壩體發生滲漏水之 現象會加速混凝土之劣化、使混凝土分離、減弱混凝土強度、加速鋼筋 之鏽蝕斷裂、增加裂縫內之靜水壓引起壩體錯動或不穩定等;壩基發生 滲漏水之現象表示壩基已有相當程度之裂縫產生,此滲漏水可能會帶出 岩盤裂隙中之黏土產生潛在滑動弱面,亦可能發生管湧現象,如未加以 控制可能導致基礎滑動並危及整個壩體之安全。壩體之滲漏除應仔細檢 查壩體與基礎接觸面外,亦應由壩之下游地區檢查是否有混濁之滲漏水 或異常植生之現象。 堆填壩滲漏水問題可由檢查壩面及壩趾處異常植物生長、潮濕、湧 水、鬆散土層堆積、滲水顏色、滲水量變化、上游水位面不利之氣泡、 漩渦等情形予以研判。 5.維護上之問題 常見維護之問題包括排水孔被沉積物堵塞、水面有垃圾及浮木、接縫填 料老劣化、鐵件或欄杆鏽蝕斷裂、廊道或坑道內之照明損壞、排水系統 功能不彰、堆填壩表面植物生長及出現動物洞穴等。 6.對於較嚴重之混凝土表面裂縫與劣化、基礎疑似淘空或其他問題與缺失 經評估認為須進一步調查或試驗者,得進行非破壞性檢測或混凝土檢 驗。有關非破壞性檢測及混凝土檢驗之內容與方法可參閱 5.2.4 節。 11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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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附屬結構物 4.5 附屬結構物 1.結構佈置。 2.水理狀況。 3.混凝土狀況。 4.構件與鋼襯之狀況。 5.接縫狀況。 6.回填及基礎之缺失。 7.堵塞情形。 8.過去之維修狀況。 【解說】 1.結構佈置︰檢查各結構物之佈置是否有不合理之現象。 2.水理狀況 (1)檢查進口、出口及彎曲段之水流狀況。 (2)各結構物洩放或溢流之水舌是否會沖擊岸壁。若有,則記錄其沖擊位 置及範圍。 3.混凝土狀況 (1)檢查表面有否龜裂、剝落、沖蝕、淘刷或損壞並記其位置及特徵於圖 上。 (2)於高速流處,檢查有否穴蝕現象,及引起穴蝕之導因如表面凸起、坍 陷、坑洞、碳酸鈣沉積及不良之施工面並詳細記錄。 (3)檢查進水口附近有否被浮木撞損,必要時得用小船。 (4)檢查有否裸露之鋼筋及鋼筋銹蝕程度。 (5)是否有異常之變形或位移。 (6)檢查有否不利之湧水或滲漏。若有,記錄其位置並描述滲漏之狀況。 4.構件與鋼襯之狀況 (1)檢查有否鏽蝕、磨損。 (2)檢查有否撕裂、破壞、疲勞、彎曲、變形及鬆脫等現象。 (3)焊接處有否脫焊現象。 (4)檢查有否脫漆現象。 5.接縫狀況 115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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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有否錯動或移位。 (2)止水封有否損壞或脫落。 (3)接縫填料有否硬化或脫落。 (4)檢查有否水自接縫滲入或滲出。 (5)檢查有否細粒料自接縫流失。 6.回填及基礎之缺失 (1)位於土石壩邊之出水渠道,檢查其附近壩體有否遭溢頂之流水淘刷之 現象。 (2)檢查有否沉陷、位移或淘空。 (3)檢查基礎之排水狀況、汲水管有否堵塞或不良滲漏。 (4)檢查回填料有否沉澱及龜裂,若有標註其大小及位置。 7.堵塞情形 (1)檢查垃圾及其他雜物堵塞之情形並評估其影響,記錄堵塞之型態、位 置及範圍。 (2)檢查各通氣孔(air vent)有否被堵塞。 (3)檢查有否未經許可之阻水設施。 (4)檢查淤砂對水路之影響情形。 8.過去之維修狀況︰對以往曾經維修之部份加以檢查,以確定其品質功能。 9.對於較嚴重之混凝土表面裂縫與劣化、基礎疑似淘空或其他問題與缺失 經評估認為須進一步調查或試驗者,得進行混凝土檢驗。有關混凝土檢 驗之內容與方法可參閱 5.2.4 節。 116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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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壩基座及周邊邊坡 4.6 壩基座及周邊邊坡 1.壩基座廊道結構。 2.壩體與壩基交界處。 3.壩座表面。 4.壩體上下游及靜水池邊坡坡面。 5.壩座及邊坡保護措施。 【解說】 1.壩基座廊道結構之檢查重點︰ (1)廊道混凝土結構是否有裂縫、位移、錯動、滲水等缺失,無襯砌岩盤 表面風化程度、地質特性變化。 (2)排水溝及排水孔功能。 (3)滲水濁度及滲水量變化。 (4)穩定措施如岩錨、錨筋之功能,通風照明設備之狀況功能。 2.壩體與壩座交界處應檢查是否有滲水、位移、裂縫、堆積等不利之情形。 3.壩基座及周邊邊坡表面應檢查下列項目︰ (1)人行道、平台、樓梯、排水溝、擋土牆、觀測房等結構物之情形。 (2)坡面是否有位移、裂縫、坍陷、隆起、滲水、沖蝕、異常植物生長等 不利情形。 (3)地質材料、特性之變化。 (4)排水系統之功能、排水量變化。 (5)壩基滲水收集系統之功能,滲水量變化、滲水濁度、顏色。 (6)不穩定邊坡之範圍、規模、型態等。 (7)穩定保護措施之狀況功能。 4.對於較嚴重之廊道混凝土表面裂縫或底版疑似淘空、邊坡有滑動跡象或 其他問題與缺失經評估認為須進一步調查或試驗者,得進行混凝土檢驗 或大地力學試驗。有關混凝土檢驗或大地力學試驗之內容與方法可參閱 5.2.4 節或 5.2.3 節。 117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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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監測系統 4.7 監測系統 1.儀器設置地點。 2.儀器周圍環境。 3.儀器表面狀況。 4.內部功能與運作。 5.訊號傳輸及記錄設備。 6.量測精度。 7.量測方法正確性。 【解說】 1.由於監測系統中部份儀器可能埋設於壩(堰)體或基礎岩盤內,因此現地檢 查時,僅能就曝露在外直接可以用肉眼及觸摸之部份或儀器做目視檢查。 2. 監測儀器容易發生之問題與缺失有下列幾項︰ (1)擺線儀(plumbline) (a)擺線有否扭曲、斷裂、鏽蝕或卡住。 (b)擺線井有無漏水或任何異物碰及擺線。 (c)油槽有否脫漆、鏽蝕或漏油。 (d)油槽內之油量是否足夠及有否變質。 (e)座標儀外觀有否損壞,功能是否正常。 (f)照明是否正常。 (2)傾斜儀(tiltmeter) (a)固定於構造物上之基座板有否鬆動或損壞。 (b)傾斜測讀儀之功能是否正常。 (3)照準系統(collimation system) (a)固定覘標、活動覘標及經緯儀等之基座有否移動或損壞。 (b)固定覘標及活動覘標有否鬆動或變形,中心點標示是否清晰可見。 (c)經緯儀之功能是否正常。 (4)測傾管(inclinometer) (a)升管有否損壞。 (b)管口頂部及保護蓋有否遺失或損壞。 (5)伸縮儀(extensometer) 118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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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頭部有否鏽蝕、損壞、鬆動或安裝不良。 (b)感應部有否潮濕或失去功能。 (6)漏水量測定堰(weir station) (a)量水堰之位置是否適當。 (b)上游堰板是否平滑且垂直於渠道軸線。三角堰缺口邊緣之上游面是 否有足夠之距離。 (c)量水堰上游有否淤積。流水漸近堰板時是否穩定。三角堰缺口是否 使溢流三角堰之狀況能符合規定。 (d)水位尺及水位測讀器之功能是否正常。 (7)溫度計(thermometer)及雨量計(rain gage) (a)儀器之位置是否適當。 (b)儀器之功能是否正常。 (8)開放式水壓計(open-system piezometer) (a)升管有否彎曲,露出地表部份之頂部有否撞損,影響測讀。 (b)升管頂蓋及鎖有否遺失。 (c)升管有否堵塞。 (9)密閉式水壓計(closed-system piezometer) (a)線路之輸出部份有否損壞。 (b)端子有否鏽蝕。 (c)終端箱有否積水。 (d)水管或水壓錶有否損壞或漏水。 (10)裂縫計(crack gage) 檢查外觀及功能是否正常。 (11)排水孔(drainage pipe) 應由各孔歷年之排水狀況及孔內狀況研判有否堵塞。 (12)三角點(triangulation point) 檢查是否有鬆動現象。 (13)強震儀(strong-motion seismograph) 檢查外觀、訊號及資料儲存是否正常,其功能應由廠商或專業人員檢 查。 (14)終端箱(terminal box) 119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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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箱體是否完好,有否鏽蝕。 (b)箱內是否乾燥,有否漏水。 (c)各儀器之標號或標籤是否清楚或遺失。 (d)插孔或接線頭或開關器之功能是否正常。 (e)面板是否清潔。 (15)堆填壩壩體之土壓計、沈陷計、孔隙水壓計、測傾管:由於均埋在壩 體內,易受潮損壞,故主要應就感應器功能、線路輸出、端子鏽蝕等 項加以檢查。 (16)堆填壩壩面沈陷點:位置是否鬆動、保護蓋是否損壞、參考點是否正 確。 120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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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周圍環境 4.8 周圍環境 1.對外交通狀況。 2.集水區人為開發及水土保持情形。 3.下游河川排洪功能。 4.污染狀況。 【解說】 1.水庫對外交通狀況應檢查維護情形是否能保持通達之目的。 2.水庫集水區之檢查應包括下列各項: (1)依水土保持法第 19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水庫集水區範圍內,其長期水 土保持計畫重點,包括: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 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等。 (2)水庫保護帶之設置及管理情形。 (3)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所禁止及 規定之事項。 3.水庫下游河川之範圍應依「蓄水庫下游河川整治及管理注意事項」 (82.3.16 經水 082533 號函)第 2 條之規定辦理。其檢查項目應包括是否有 淤積、崩塌、沖蝕等情形及是否被侵耕、被植物堵塞而影響水庫排洪功 能。 4.水庫污染情形可由檢視表面懸浮物及水質混濁狀況大致得知,實際污染 程度則可透過水質檢驗予以確定。 12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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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操作運轉系統 4.9 操作運轉系統 1.主要電腦及周邊設備。 2.水文氣象測報系統。 3.通訊網路、傳輸系統。 4.閘門操作監控系統。 5.備用電腦。 6.警報系統。 7.其他設備。 【解說】 1.電腦及周邊設備應詳細記載其種類、主要性能及周邊設備之種類與數量。 2.水文氣象測報系統之檢查內容,包括量測儀器之種類、功能及運轉狀況 等。 3.通訊網路、傳輸系統應檢查其通訊對象、傳輸時距及內容。 4.閘門操作監控系統之檢查應儘量配合水工機械之現場檢查時機,以避免 閘門不必要之啟閉操作。 5.警報系統之檢查內容,包括警報設施之種類及功能、數量與配置、可靠 度、警報之有效距離與範圍、補助電源等項目。 12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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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 4.10 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 1.攔污柵及閘門(板)。 2.鋼管及鋼襯。 3.放流閥及閘門。 4.吊門機、驅動機及吊車(含耙污機)。 5.電氣及控制設備。 6.緊急發電機。 7.操控用資通訊系統。 8.操控警告及防呆系統。 【解說】 1.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之陸上現場檢查包含以下 2 個部份: (1)目視檢查 對存置於水面上或無水狀態之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直接進行目 視檢查,以檢查其現況及保養維護情形。閘門目視檢查應於閘門平時儲 存位置施行,如有需要應配合申請電廠停機、停止取水或關閉其維護閘 門(板)等措施將閘門門扉提吊至維護平台,以利檢視。鋼管或鋼襯及設 置於管路中閘門(閥)之檢視則得放空鋼管路積水以進入檢查或採用水中 檢查方式檢查。檢查之時間應儘量配合各水庫年度例行維護檢修時期進 行。 (2)運轉功能檢查 閘門及閥之試運轉檢查分成下列 2 種方式: 無水試運轉:於無水狀態下啟閉閘門或閥,以檢測閘門、閥及其機 電設備之運轉功能。 有水試運轉:於有水狀態下啟閉閘門和閥以檢測閘門、閥及其機電 設備之運轉功能。試運轉應視水庫之水位實際狀況儘 量配合取水、放水、排洪運轉或例行試運轉時期施 行,並應依據閘門操作運轉規則施行。 試運轉前應先經目視檢查確認設備狀況正常,且各項設備及其附屬 設備之狀態與其操作皆需符合操作規則規定,如狀況特殊,則須考慮先 行擬妥安全應變措施。試運轉之操作應由蓄水庫各該設備之運轉操作人 12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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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施行,以維安全並可確認運轉操作人員操作設備之熟練度。 當試運轉所需之最大水頭或流量不易達到,或者閘門或閥不適合進 行全程運轉時,則可視實際狀況變更試運轉之條件或操作開度,惟應先 複核該設備歷年來之運轉記錄後再行決定。 2.攔污柵及閘門(板)檢查要點: I. 目視檢查﹕ (1) 鋼鐵構件及銲道有無油漆剝落、腐蝕、裂縫、穴蝕、磨損、變形或 損壞情形。 (2) 螺栓或鉚釘有無腐蝕、變形或鬆脫情形。 (3) 水封有無磨損、老化或變形現象並檢查其水密性。 (4) 構件有無積水以及污物與生物附著或洩水孔堵塞現象。 (5) 主輪、側導輪、彈簧輪、防震輪等設備之磨損及其結合、潤滑情形。 (6) 弧形閘門門樞軸之結合及潤滑情形。 (7) 門扉上通水閥之水密性檢查。 (8) 閘門門扉或閘板是否置於正確存放位置。 II.運轉功能檢查﹕ (1) 試運轉啟閉閘門過程中檢視閘門有無劇烈振動、出現異聲或卡住現 象,主輪、側導輪及彈簧輪轉動是否正常,通氣管功能是否正常。 (2) 閘門(板)吊樑操作過程中,其吊鉤之上鉤及脫鉤動作以及通水閥之 啟閉及通水情形是否正常。 (3) 弧形閘門樞軸轉動情形是否正常。 3.鋼管及鋼襯檢查要點 (1) 鋼管、鋼襯及其附屬設備之構件與銲道有無油漆剝落、腐蝕、裂縫、 磨損、變形或損壞情形。 (2) 鋼管接頭、伸縮節、盲蓋及人孔之水密性及螺栓現況檢查。 (3) 空氣閥及排水管、閥運轉功能是否正常。 (4) 鋼管通水時是否有異常振動情形。 (5) 鋼管伸縮節之伸縮情況是否正常。 (6) 鋼管鎮墩、支承座或鞍座狀況是否異常。 4.放流閥及閘門檢查要點 放流閘門一般包括高壓滑動閘門、環滑閘門、噴流閘門等,其與各種閥 12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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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之現地檢查要點如下所述︰ I. 目視檢查﹕ (1) 銘牌資料之檢視。 (2) 閘門或閥體及其附屬設備構件與銲道有無油漆剝落、腐蝕、裂縫、 穴蝕、沖蝕、變形或損壞情形。 (3) 連結螺栓有無腐蝕、鬆脫或變形現象。 (4) 水密性之檢查。 (5) 閘門或閥體是否置於正確存放位置。 II.運轉功能檢查﹕ (1) 閘門或閥體有無異常振動或聲音以及構件卡住之現象,通氣管功能 是否正常。 (2) 旁通管、閥及排水管、閥以及空氣閥於排水與充水過程中,其動作 是否正常。 5.吊門機、驅動機及吊車(含耙污機)檢查要點 I. 目視檢查﹕ (1) 機組銘牌之檢視(包括馬達或減速機組等)。 (2) 機組設備潤滑情形以及其構件與銲道有無油漆剝落、腐蝕、裂縫、 磨損、變形及損壞情形。 (3) 設備及系統之組合或連結構件有無移位、鬆脫、缺損、磨耗及潤 滑不足情形。 (4) 鋼索有無扭結、變形、斷線、鬆緊不一及欠缺油脂塗敷情形。 (5) 吊桿或驅動桿有無裂痕、變形、損傷及及潤滑不足情形。吊桿與 門扉吊耳接合是否牢固。 (6) 油壓泵、輸油管線、油壓控制單元及油壓缸有無漏油現象。 (7) 減速機之潤滑油位或貯油槽之油位不可低於油位下限。 (8) 檢視安全極限開關設定值與設計值是否相符。 (9) 單軌吊車、雙軌吊車以及門型吊車等使用執照之檢查。 II. 運轉測試﹕ (1) 運轉速度之測試(包括開啟及關閉速度)。 (2) 油壓系統之檢視、油壓值之測定及壓油管漏油之檢測(適用於油壓 吊門機之檢查)。 (3) 運轉機組時振動及其聲音是否異常。 (4) 馬達外殼溫度是否過高。 (5) 傳動機構運轉情形及煞車制動情形之檢視。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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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開度指示器與實際運轉行程之核對檢視。 (7) 安全極限開關及鋼索鬆索開關動作之檢測。 (8) 運轉測試結果與原設計值及歷年運轉記錄比較。 (9) 手動操作是否正常。 6.電氣及控制設備檢查要點 I. 目視檢查﹕ (1) 配電盤、電源盤及控制盤之外表及油漆檢查。 (2) 配電盤、電源盤及控制盤等內部電氣裝置、元件檢查及電纜、線 頭連接狀況之檢查。 (3) 電氣盤上之操作開關指示儀表及指示燈之檢查。 (4) 設備接地檢查。 (5) 管路狀況檢查。 (6) 閘門操作程序(SOP)之標示檢查。 II. 運轉測試﹕ (1) 閘門、閥啟閉運轉中各開度電流、電壓之測試與記錄(含起動時 電壓及電流)。 (2) 控制盤上各運轉指示燈之動作檢視。 (3) 運轉測試結果與原設計值和歷年運轉記錄比較。 (4) 水位自動控制裝置之測試。 7.緊急發電機檢查要點 I. 目視檢查﹕ (1)檢視緊急發電機及其配備之維修保養情形。 II. 運轉測試﹕ (1) 檢查電流、電壓、出力及各儀表之動作情形。 (2) 運轉中是否有異常振動及聲音。 8.依據現場檢查結果,當發現構件有磨損、穴蝕、沖蝕、銹蝕較為嚴重或 有裂縫、變形等現象及閘門、閥、鋼管於運轉時有振動情形或提吊能力 有疑慮時,得視需要及其可行性辦理非破壞性檢測。有關水工機械之非 破壞性檢測內容與方法可參閱 5.2.5 節之內容。 9.橡皮壩檢查要點: I. 目視檢查﹕ (1)橡皮壩需確認攔水起立、排洪倒伏功能是否正常,表面有無破損、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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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氣。 II. 運轉測試﹕ (1) 重要固定零件、電源、電源箱與控制箱及管線等機電設備及鼓風 機、抽風機之運轉測試檢查等。 10.針對使用之遙控系統操控閘閥,為防止異常或無意觸動之閘閥做動,遙 控系統操控必須設置防呆及警告設備,應針對操控用資通訊系統以及操 控警告及防呆設備,進行運作、安全性、以及資訊安全檢查。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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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加註閱讀提醒,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