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文件性質: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解說;行政指導文書
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官方來源:行政指導文書入口 | 公告核定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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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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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補充調查與試驗;原PDF第132–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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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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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補充調查與試驗 5.1 通則 5.1 通則 水庫安全評估之補充調查與試驗工作,係完成安全資料複核及現場檢 查工作後,經認定非經補充調查與試驗,無法進一步分析評估時,則應進 行補充調查與試驗。 【解說】 水庫安全評估之補充調查與試驗,隨建造物及所處環境之實際條件與 狀況不同而所有差異,經認定後於 5.2 節所述之補充調查與試驗項目中選 擇所需者予以施作,並根據調查及試驗之結果,進行分析評估之工作。 128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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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補充調查與試驗項目 5.2 補充調查與試驗項目 1.淤積測量。 2.地質調查。 3.大地力學試驗。 4.混凝土檢驗。 5.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非破壞性檢測。 6.其他。 【解說】 1.本節分別針對水庫安全評估之淤積測量、地質調查、大地力學試驗、混 凝土檢驗、混凝土結構非破壞性檢測及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非破壞性 檢測等補充調查與試驗工作之目的、辦理時機、調查及試驗之項目等, 予以規定。上述補充調查與試驗工作得委託績優之事業廠商辦理。 2.本節所述之各項補充調查與試驗工作內容,可視實際需要選擇全部或局 部內容予以辦理。 3.其他可能之補充調查與試驗項目,如滲流路徑探查、河床淤積或沖刷物 顆粒粒徑分析、壩體及基礎微振量測、混凝土結構強迫振動試驗等,在 安全評估上屬於較為特殊及少見之項目,可視實際需要並配合水庫之特 性酌採辦理。 129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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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淤積測量 5.2.1.1 目的 5.2.1 淤積測量 5.2.1.1 目的 1.瞭解水庫淤積分佈情形及水庫總容量與有效容量之變化情形。 2.校正水庫水位容量曲線及運轉規線,使水庫營運計畫更為適切。 3.瞭解重要取水、排砂結構物之淤積對流量與流況之影響程度。 4.評核排砂設施之排砂效果。 5.併同水文站含砂量量測資料及集水區水土保持措施,評估水庫集水區內 之土壤沖蝕情形。 【解說】 水庫淤積測量可瞭解水庫淤積分佈及水庫總容量與有效容量之變化 情形,藉以推估水庫有效壽齡及校正水庫水位容量曲線與運轉規線,可使 水庫之營運計畫更為切合實際,達到之水庫有效管理。 另外,利用量測得到之淤積高程與分佈資料,可有效評估淤積對於排 洪、取水及排砂設施水理、功能及結構安全之影響,並做為水庫管理單位 研擬清淤計畫之依據。根據淤積測量之資料可推估特定時間之總淤積量, 藉以評估排砂設施之排砂效果及集水區內之土壤沖蝕情形與水土保持成 效。 一般水庫淤積測量以斷面測量成果轉繪製成蓄水範圍地形圖,於重要 取水、排砂結構物周圍應同時辦理地形測量,以免地形資料失真,降低後 續評估工作之可靠性。 130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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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時機 5.2.1.2 時機 1.需辦理水庫安全評估之水庫,一級水庫其淤積測量至少每五年辦理一 次;二、三級水庫至少每八年辦理一次。 2.最近一次淤積測量至今超過三年者,且該期間年數乘以前次安全評估推 算平均年淤積量之乘積大於水庫呆庫容之百分之十者。 3.前次淤積測量之後,曾有洪峰量超過二分之一前期校核洪峰量之洪水侵 襲。 4.其他經評估有實際需求者。 【解說】 1.配合法令規定,必須要有水庫淤積資料可供評估,故一級水庫至少每 5 年應辦理 1 次淤積測量;二、三級水庫至少每 8 年辦理 1 次。 2.台灣地區近年颱風災害資料顯示,平均每 3 年即有大型颱洪造成集水區 土石大量下洩,故水庫淤積測量頻率若低於 3 年 1 次者,即應評估水庫 年淤積量高低情形是否影響呆容量,並研擬適當的水庫淤積測量頻率。 3.洪水之洪峰量未達 1/2 設計洪峰量,惟經評估有實際需求者,應辦理全 部或局部之水庫淤積測量。 4.水庫排砂操作後需檢討排砂成效,或水庫改變運轉規則,或上游集水區 有大量崩坍或其他可能對水庫淤積造成重大影響者,經評估有實際需求 時,應辦理全部或局部之水庫淤積測量。 13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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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工作項目 5.2.1.3 工作項目 1.平面控制測量。 2.高程控制測量。 3.地形測量。 4.橫斷面測量。 【解說】 1.平面控制測量應以三等以上之三角點為引測之依據。高程控制測量應以 一等水準點系統為依據。 2.淤積測量採地形測量者比例尺不小於 1/2,000。淤積測量採橫斷面測量 者,橫斷面總數視水庫規模及測量精度之要求而定。 3.測量方式分為陸地測量及水中測量 2 種。陸地測量可採三角測量、導線 測量或其他經公認可行之方法;水中測量可採測竿、錘繩、迴聲測聲儀 或其他經公認可行之方法。 4.三角測量除由已知之全國性三角測量系統接測,並閉合至其他已知點者 外,應辦理基線測量。 5.導線測量之主導線始、終點均應閉合於三等以上之三角點。 6. 三 角 測 量 之 三 角形 閉 合 差 應 小 於 5 秒 , 長 度 與 距 離 閉 合 差 應 小 於 1/10,000;導線測量之主導線位置閉合差應小於 1/10,000;水平角閉合差 應小於 10" N ,N 為測站數。 7.水下橫斷面各測量高程應由陸上水準點引測,並於陸上架設經緯儀及水 準儀以控制水平及高程。 8.所有測量儀器均應經檢測後方可使用。 9.施測斷面除樁位遺失或間距過大或設置位置不佳等原因重新定樁外,應 儘可能依以往施測之樁位進行斷面測量,以便與歷年施測成果比對。 10.蓄水面積之計算一般依斷面間距方式、等高線法或其他經驗證可行之方 法計算之。蓄水量則採錐形體積公式或其他驗證可行之方法計算。 11.測量圖之比例尺一般係依水庫規模及實際需求而定,惟橫斷面及縱斷面 圖之垂直比例尺不得小於 1/200,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2,000。 12.淤積測量工作完成後應提出成果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前言、工 作項目、工作期程、測量儀器簡介、測量方法與程序、測量過程與成果 13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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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中測量成果應採二度分帶座標系統為準。另外,報告中應詳列蓄 水量及蓄水面積之計算公式及過程以利校核。 13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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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地質調查 5.2.2.1 時機 5.2.2 地質調查 5.2.2.1 時機 1.經基本資料蒐集複核結果,認為有地質資料明顯不足或欠缺時。 2.經現場檢查結果,認為有不明地質因素,可能影響水庫安全時。 3.對於上一次安全評估結果建議辦理之項目,經檢討認為確需辦理者。 4.其他經評估有實際需求者。 13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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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 工作項目 5.2.2.2 工作項目 1.堆填壩體材料。 2.壩體與壩基座接合情形。 3.壩基座地層材料。 4.附屬結構物基礎材料。 5.周邊崩坍地地層特性等。 【解說】 1.地質調查前應針對調查目的、項目及現地狀況,選擇適當的調查方法, 並擬定地質調查計畫書,做為執行之依據。 2.地質調查主要利用地下探查方式進行,包括鑽探與取樣、非破壞性檢測 等方式。 a.採鑽探方式時,應考慮對壩體、壩基結構或水密性造成之影響,鑽探 完成後鑽孔應以非收縮性材料回填,以確保壩體原有之強度及防滲性。 b.非破壞性檢測一般包括地球物理、超音波或振動量測等方式。 3.其他地質調查方式包括遙感衛星判釋、GPS 定位、地下鑽孔攝影、剝洗 法、槽溝開挖、試坑、橫坑等,可視實際需要及情況加以選擇。 4.地質調查工作執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a.工作執行不得損及現有壩體及附屬結構物等之安全性。 b.調查位置應會同壩工工程師及管理單位人員勘驗後訂定。 c.鑽孔完成後應以適當材料確實回填,並經管理單位人員確認。 d.確實遵守管理單位相關之規定事項。 5.地質調查工作完成後應提出成果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前言、工 作項目、工作方法、工作期程、調查過程與結果、結果評估等項目。 135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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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大地力學試驗 5.2.3.1 目的 5.2.3 大地力學試驗 5.2.3.1 目的 1.瞭解特定區域之地層構造與材料特性。 2.決定地層之材料參數,提供混凝土及地工結構安全校核與分析之用。 【解說】 大地力學試驗係於現地探測與實驗或於試驗室利用土樣、岩心進行各 項試驗,以瞭解特定區域之地層構造與材料特性。另外,根據試驗結果經 評估後可決定地層之材料參數,以提供建造物混凝土及地工結構安全校核 與分析之用。 136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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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 時機 5.2.3.2 時機 1.經現場檢查結果,認為建造物基礎地層及邊坡材料有劣化或其他潛在問 題,可能影響建造物之安全。 2.須進行校核分析之對象或區域,其地層或邊坡材料參數缺乏、不足或既 有材料參數經評估已不適用且無法合理假設。 3.其他經評估有實際需求者。 【解說】 1.經現場檢查結果,認為建造物基礎地層及邊坡材料有劣化或其他潛在問 題,可能影響建造物之安全時,應辦理相關之大地力學試驗,以瞭解實 際基礎及邊坡材料與構造之狀況,以評估其影響程度與找出潛在之問題。 2.安全評估規定須進行校核分析之對象或區域,其地層或邊坡材料參數缺 乏、不足或既有材料參數經評估已不適用且無法合理假設之時,為順利 進行校核分析工作,獲得合理之結果,應辦理相關之大地力學試驗,以 獲得更詳盡之參數。 137
¶ 水利署蓄水與引水安全評估技術規範|原檔第1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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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 工作項目
5.2.3.3 工作項目
1.標準貫入試驗。
2.土壤試驗。
3.岩石試驗。
4.其它試驗。
【解說】
1.大地力學試驗包括現地試驗及室內力學試驗2 種類型。
2.標準貫入試驗屬於現地試驗,目的在於求得土層貫入之N 值。
3.土壤試驗屬於室內力學試驗,利用薄管取樣或劈管取樣方式取得之試體
進行試驗,其中薄管取樣所使用之薄管規格及試驗步驟應符合ASTM
D1587-83 之規定,而劈管取樣一般併同標準貫入試驗辦理,其所使用之
劈管取樣器及試驗步驟應符合ASTM D1586-84 之規定。
4.土壤試驗項目:
(1)一般物理性質試驗:
•單位重(參考規範:CNS 5091, ASTM D2216, BS 1377)
•含水量(參考規範:CNS 5091, ASTM D2216)
•阿太堡限度(參考規範:CNS 5087, 5088, ASTM D4318, D427, BS
1377)
•比重(參考規範:CNS 5090, ASTM D854, BS 1377)
•顆粒粒徑分佈(參考規範:CNS 11766, ASTM D421, D422, BS 1377)
(2)直接剪力試驗(參考規範:ASTM D3080, BS 1377)
(3)三軸壓密不排水試驗(參考規範:Bishop and Henkel (1962), ASTM
D2850, BS 1377)
(4)透水試驗(參考規範:CNS 11778, ASTM D3080, BS 1377)
5.岩石試驗屬於室內力學試驗,利用鑽探方式取得之岩心試體進行試驗,
鑽探應依照公認之規範、步驟及方法進行。
6.岩石試驗項目:(參考規範:ISRM suggested methods, 1981)
(1)一般物理性質試驗
(2)單軸壓縮試驗
(3)弱面直接剪力試驗
138¶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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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靜彈性模數試驗 7.其它試驗: 視個別情況及實際需要(如辦理堆填壩之動態分析)採行,項目包括: (1)試坑開挖及現地密度試驗 (2)現地剪力波速量測:可採用下孔式、跨孔式震測、P-S Logging 或表面 波譜法 (3)壩體及基礎微動量測 (4)壩基岩盤地表震波探測 (5)三軸壓密排水試驗(參考規範:Bishop and Henkel (1962), ASTM D2850, BS 1377) (6)動態特性試驗 (7)動態強度試驗 8.各項取樣及試驗工作應依所列之參考規範或公認之規範、步驟及方法進 行。 9.大地力學試驗工作完成後應提出成果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前言、 工作項目、工作方法及參考規範、工作期程、現地或室內試驗過程與結 果、結果評估等項目。 139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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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混凝土檢驗 5.2.4.1 目的 5.2.4 混凝土檢驗 5.2.4.1 目的 1.瞭解混凝土材料老化、劣化或組成構造之情形。 2.瞭解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原設計之要求。 3.瞭解混凝土本身裂縫、空洞或混凝土與土壤或岩盤界面分離或淘空之情 形。 140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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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 時機 5.2.4.2 時機 1.經現場檢查結果,混凝土材料有老化或劣化之虞,或混凝土強度疑似不 足等情況。 2.經現場檢查結果,混凝土表面出現不正常裂縫、滲水或與土壤或岩盤界 面疑似有分離或淘空等情況。 3.其他經評估有實際需求者。 【解說】 當混凝土材料出現老化、劣化、強度不足、混凝土表面出現不正常裂 縫、滲水,或者混凝土與土壤或岩盤界面產生分離或淘空情形時,可能導 致混凝土承載力不足,危及建造物之安全,此時應辦理混凝土檢驗,瞭解 混凝土實際狀況,以評估其對建造物安全之影響。 14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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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 工作項目 5.2.4.3 工作項目 1.施密特錘擊試驗。 2.物理性試驗。 3.中性化試驗。 4.其他試驗。 5.非破壞性檢測。 【解說】 1.施密特錘擊試驗之目的為粗估混凝土之表層抗壓強度,於現場施作,步 驟如下: (參考規範:ASTM C805) (1)試驗面清理磨平 (2)錘擊,每處應至少 12 點 (3)修正至等值水平反彈值 (4)估計混凝土抗壓強度(反彈值與抗壓強度關係曲線) 2.物理性試驗屬於室內試驗,利用鑽心取樣方式取得混凝土試體進行試 驗。一般試體直徑不得小於粗粒料最大粒徑之 3 倍,如實際有困難時, 容許最少 2 倍,惟不得少於 5 cm (CNS 1238);試體長度應為直徑之 2 倍 以上,如實際有困難時,得予以縮短,但不得小於試體直徑。當試體長 度與直徑比小於 2 時,試驗強度應乘上修正因數。 3.混凝土鑽心取樣位置可由現場檢查結果或施密特錘擊試驗結果加以決 定,一般多於壩頂、壩面及廊道內鑽心取樣。鑽心試體直徑較小者(< 7.5 cm),可利用攜帶型鑽孔機取樣,試體直徑較大者,則須使用鑽孔機。 4.物理性試驗項目: (1)單軸抗壓強度試驗 (2)靜態彈性試驗 (3)動態彈性試驗 5.中性化試驗:新鮮健全之混凝土呈強鹼性,其鹼性強度隨風化程度而衰 減至中性。以含有酚鈦之酒精溶液塗敷混凝土試體表面,試體呈紫紅色 則代表新鮮之混凝土,不變色之部份則代表已中性化(老化)之部份。 6.其他試驗: 當混凝土疑似含有不當之礦物或組成時,可採用下列試驗項目加以 142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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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 (1)X 光繞射分析 (2)顯微分析 7.非破壞性檢測: a.當混凝土中產生明顯裂縫、空洞,或是混凝土與土壤或岩盤介面疑 似發生分離或淘空情形時,可採用非破壞性檢測之方式進一步調查。 b.混凝土裂縫一般可利用敲擊回音(impact echo)或超音波(ultrasonic wave)等方式得知裂縫之實際深度。 c.混凝土中之空洞及混凝土與土壤或岩盤介面之分離或淘空則可藉由 透地雷達(ground penetration radar)或地電阻(ground resistance)等方 式探查得知空洞之實際大小與分佈情形。 8.各項取樣、試驗及非破壞性檢測工作應依所列之參考規範或公認之規 範、步驟及方法進行。 9.混凝土檢驗工作完成後應提出成果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前言、 工作項目、工作方法與參考規範、工作期程、取樣及試驗過程、試驗結 果評估等項目。 143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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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非破壞性檢測 5.2.5.1 目的 5.2.5 水工機械及其機電設備非破壞性檢測 5.2.5.1 目的 瞭解水工機械及其吊門機(含驅動機及吊車)等設備之構件與銲道瑕 庛、構件厚度、實際受力與振動情形、電氣及控制設備性能劣化趨勢。 【解說】 1.水工機械非破壞性檢測之結果將製作成檢測記錄,以作為評析與判斷設 備壽命及安全性之依據資料。 2.水工機械設備經評估可視需要或可行性,對結構之實際承載能力、抵抗 變形能力、振動狀態進行應力檢測或振動檢測,做為評估設備安全性及 運轉功能可靠性之依據。 3.由於機電元件與系統失效頻率較高,因此該部分為未來維護管理重點項 目,經由電氣絕緣試驗、接地電阻試驗、震動試驗等檢測了解電氣及控 制設備之電器元件、電線電纜性能劣化趨勢或有異常震動情形,或發現 電氣絕緣有劣化趨勢或有顯著劣化情形,必要時即進行預防性維修以確 保運轉之可靠性。 144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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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 時機 5.2.5.2 時機 1.依據現場檢查結果,當發現構件有缺陷,或設備現場環境惡劣而疑有損 傷顧慮,且缺乏足夠現況資料可供評估時。 2.閘門、閥、鋼管於運轉過程有振動情形或構件強度有不足之疑慮時。 3.電氣及控制設備運轉動力供應或控制系統不穩定時; 4.其他經評估有實際需求者。 【解說】 1.當水工機械設備發生下列情形持,應進行探傷檢測以檢驗構件內部與表 面有無缺陷、裂紋,或者進行超音波測厚以檢測構件現存厚度: (1)經目視檢查、試運轉功能及水中檢查結果,發現或懷疑構件磨損、穴 蝕、沖蝕、銹蝕較為嚴重或有裂縫、變形情形時。 (2)設備現場環境惡劣而疑有損傷顧慮,且缺乏足夠現況資料評估其安全 性時。所謂惡劣之現場環境指的是維修困難、容易受水流或砂石沖刷 磨損或穴蝕、空氣品質或水質具易腐蝕性等環境情況。 2.閘門、閥、鋼管於運轉時有振動情形,或經長期使用,其構件強度有不 足之疑慮時,應進行設備之應力檢測或振動檢測。 3.電氣及控制設備影響水工機械做動之穩定性,當其運轉動力供應或控制 系統不穩定時即應進行必要之檢測。 145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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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 工作項目 5.2.5.3 工作項目 1.銲道及構件探傷。 2.構件厚度檢測。 3.應力檢測。 4.振動檢測。 5.電氣及控制設備運轉操作穩定性檢測。 【解說】 1.銲道及構件探傷:一般可採用超音波檢測法、射線檢測法、磁粒檢測法 及液滲檢測法等方式辦理。 2.構件厚度檢測:可利用超音波或黏土泥等方式檢測。 3.銲道及構件探傷或構件厚度檢測之執行、記錄與瑕庛判定等,應依據中 國國家標準(CNS)相關規範或國外相當規範辦理。 4.目前中國國家標準(CNS)有關水工機械設備銲道及構件之探傷或厚度檢 測之常用規範如下: CNS Z8048 液滲檢測法通則 CNS Z8054 鑄件表面液滲檢驗法 CNS Z8056 鍛件液滲檢驗法 CNS Z8060 銲道液滲檢驗法 CNS Z8131 鋼結構銲道液滲檢測法 CNS Z8049 磁粒檢測法通則 CNS Z8057 鑄件及鍛件磁粒檢驗法 CNS Z8058 銲道磁粒檢驗法 CNS Z8125 鋼結構銲道磁粒檢測法 CNS Z8050 射線檢測法通則 CNS Z8055 碳鋼熔接件射線檢測法 CNS Z8059 鑄件射線檢驗法 CNS Z8076 不銹鋼熔接件射線檢測法 CNS Z8114 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CNS Z8012 金屬材料之超音波探傷檢驗法 CNS Z8061 壓力容器用鋼板直束法超音波檢驗法 CNS Z8063 鋼對接銲道之超音波檢驗法 146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原檔第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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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Z8075 鋼結構銲道之超音波檢驗法 CNS Z8099 結構用鋼板超音波直束檢測法 CNS Z8128 電弧銲鋼管超音波檢測法 CNS Z8115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5. 磁粒檢測法及液滲檢測法主要為檢測表面缺陷。進行磁粒檢測之鋼構或 銲道材質需適合磁性材料,部分不銹鋼材質因無磁性不適合施作。而液 滲檢測之鋼材表面須經乾燥處理,故易受到檢測溫度及通風之限制。 6. 射線檢測法主要為檢測表面、近表面及內部缺陷。射線檢測可適用各種 材質,且有照片而容易判別缺陷種類。惟其有輻射危險需特別管制,設 備儀器較笨重,需沖洗底片故所需時間較長;受測鋼材或銲道之背面需 透光,否則無法施作(例如埋設於混凝土鋼管、銲道另一側有鋼板等均 無法施作);一般角銲無法貼底片亦不適合本檢測法。 7. 超音波檢測法主要為檢測近表面及內部缺陷。超音波檢測儀器攜帶性 高,可立即研判缺陷深度位置,而且不像射線檢測之限制性。惟檢測表 面須清理不可過於粗糙,表面缺陷無法測得,其操作之技術性較高。 8.電氣及控制設備針對其運轉操作功能規格、操作穩定性、工作電壓、電 流、所需功率(耗能)、工作(或環境)溫濕度、控制或回饋訊號品質、以及 裝備外觀等項目進行檢測。 (1)電氣絕緣檢測可參考「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110 年 03 月 17 日)」 第七節 電路之絕緣及檢驗試驗之相關規定辦理。 (2)接地電阻檢測可參考「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110 年 03 月 17 日)」 第八節 接地及搭接之相關規定辦理。 (3)震動試驗檢測可參考下列 ISO 標準辦理: a. ISO 10816-1:1995: Mechanical vibration — Evaluation of machine vibration by measurements on non-rotating parts — Part 1: General guidelines. b. ISO 10816-21:2015: Mechanical vibration — Evaluation of machine vibration by measurements on non-rotating parts — Part 21: Horizontal axis wind turbines with gearbox. c. ISO 20816-3:2022: Mechanical vibration —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of machine vibration — Part 3: Industrial machinery with a power rating above 15 kW and operating speeds between 120 r/min and 30 000 r/min.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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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蓄水與引水篇解說》,中華民國112年12月,官方檔名標示20231227公告核定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加註閱讀提醒,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