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文件性質:港區填築材料應用技術手冊
版本:112年7月;附錄有各自日期,不等同今日現行法規全集。
現行提供平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RAMS
官方來源:完整原始PDF | RAMS下載專區
文件性質:港區填築材料應用技術手冊
版本:112年7月;附錄有各自日期,不等同今日現行法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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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冊目錄 | 環境管理署工程技術與再生材料資料 | 水利、海岸與港灣技術
第六章 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原PDF第42–44頁。
原件閱讀提醒
- 檢驗頻率與部位:出廠每500公噸環境檢測與正文第6.1節施工每1個月或累積4萬立方公尺品質檢驗是不同項目。最高高潮位以上、表層下15公分覆土的90%壓實要求及每5000平方公尺至少1點,不能套成所有水下填築的通用要求;每10000平方公尺至少3點高程檢測亦為另一項檢驗,須連同契約條件閱讀。
- 原件差異:表2-3密度單位原印kg/cm³;表4-1粒徑印「<19」,表6-1則印「≦19或依設計需求」,引用的環境要求仍須另行符合。表7-2的乙類備註列有游泳用途,引用時應對照正式法規,本站不自行改寫。原PDF第2頁空白,第76頁僅頁碼70,均保留。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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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品質管理與 注意事項 為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能符合工程之需求,使用焚化再生粒料 之公共工程,建議執行全面品質管理,以減少影響工程品質之變異情 形,宜將本章節相關管制措施及注意事項納入自主管理內,以確保焚 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工程品質。 6.1 自主品質管理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品質管理,除應符合各港區所訂 定之進場管理規範,亦應進行自主管理,各作業階段應留意之品質管 理分述如下,以確保其工程品質。 1.焚化再生粒料出再利用機構管制 焚化底渣進料時,應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式」之底渣交付再利用條件辦理,並可搭配查驗及抽樣檢 驗,加強管控料源用以穩定生產品質。 焚化底渣及焚化再生粒料應按來源廠別及批號,分區貯存。 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焚化再生 粒料每 500 公噸應至少抽樣檢驗一次,並須符合法規品質要 求,方可作工程使用,且於出再利用機構時應提供品質檢驗 報告。 焚化再生粒料應需符合設計規格及工程要求等,方可作為港 區填築之材料。 2.產製階段管制 (1)承包商應先評估焚化再生粒料供應商之資格,確認焚化再生 粒料之產源。 36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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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2)承包商應查驗焚化再生粒料出廠檢驗報告,品質符合「垃圾 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及港區填築使用要 求,方可進料。 (3)承包商應確認港區填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摻配比例,並提 供相關佐證資料供工程單位或業主抽測檢驗。 3.施工階段管制 (1)承包商應每 1 個月或累積 4 萬方時,辦理含焚化再生粒料之 品質檢驗,品質標準如表 6-1 所示。 表 6-1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自主品質管理標準 檢測項目 規定值 檢測方法 *1 ≦19 或 粒徑範圍(mm)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依設計需求 *2 比重 ≧1.5 CNS 487 細粒料比重與吸水率試驗法 *2 CNS 488 粗粒料比重與吸水率試驗法 吸水率(%) ≦20 1 2 規定值:*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19 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2)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最高高潮位以上、表層下 15 cm 厚之 覆土回填滾壓壓實度不得小於 AASHTO T180 標準壓實試驗 2 所得最大乾密度之 90%以上,檢測頻率每 5,000 m 至少 1 點次。 (3)完工後地表高程,每 10,000 平方公尺至少須檢測 3 點,各 點與設計高程之許可差在±30 cm。 4.驗收階段管制 查驗施工中壓實度試驗報告及工程施工紀錄。 現場平整度及地表高程檢驗,應符合施工要求之規定。 37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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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6.2 注意事項 1.使用前應確認施作區域,需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 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2.供料機關(構)於填築前應查驗相關供應證明文件與品管作業文件, 如供料計畫書,以確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品質,符合環保法規之 無害標準,且滿足工程需求,若焚化再生粒料來自不同再利用機構, 每一機構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承包商於施工準備期間,應視實際需要於港區填築上均勻灑以適量 之水,使港區填築於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但由於焚化 再生粒料有高吸水率的特性,灑水次數不能過於頻繁,以免影響鋪 築之品質。 4.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於港區填築時,施作填築焚化再生粒料後,上方 須再鋪築覆土材料,並視填築後之土地使用需求進行地盤改良作業。 38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7月手冊,由環境管理署RAMS提供。依環境部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C BY 4.0)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列閱讀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原圖表文獻標示保留。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