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文件性質:港區填築材料應用技術手冊
版本:112年7月;附錄有各自日期,不等同今日現行法規全集。
現行提供平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RAMS
官方來源:完整原始PDF | RAMS下載專區
文件性質:港區填築材料應用技術手冊
版本:112年7月;附錄有各自日期,不等同今日現行法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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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冊目錄 | 環境管理署工程技術與再生材料資料 | 水利、海岸與港灣技術
第五章 產製與施工;原PDF第38–41頁。
原件閱讀提醒
- 施工與案例:正文第5.4節採圍堤形成封閉海域、堤內先以營建剩餘土石方形成低透水阻層,再填築焚化再生粒料以避免直接接觸海水。第4.3節臺北港111年5月約50立方公尺試驗的浸泡海水條件,不是一般施工的替代程序;摻配其他材料的討論亦不代表可逕行使用未核准材料。
- 後續規範:本書第5.1節保留「如未來有關港區填築施工規範頒布」之出版時文字;RAMS目前另列第02704章「焚化再生粒料填海造地」113年2月7日文件。該章不是本書附錄二的02703轉爐石規範,本站另附既有頁面連結,不以新文件覆寫舊手冊。
頁內索引:第38頁 | 第39頁 | 第40頁 | 第41頁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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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5.1 使用規定 焚化再生粒料港區填築的產製與施工,各階段作業相關規定及注 意事項,除本章所述使用規定外,如未來工程會頒布相關公共工程施 工綱要規範,亦需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5.2 資料審查 1.供應焚化再生粒料之再利用機構,應取得許可處理焚化底渣之資格 證明文件。 2.焚化再生粒料於供料前,應查驗相關供應證明文件,內容包括來源、 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或有通過環保署認可之驗證單位驗證 合格之證明文件。 3.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時,施工前應查驗含焚化再生粒料之 品管作業文件,內容包含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以及其 相關工程性質等,或有通過環保署認可之驗證單位驗證合格之證明 文件。 5.3 材料儲備與運輸 1.儲備: (1)依據填築材料供應計畫書,參照每日最大需要量及合理儲備 量設置儲存場,平日應儲備相當數量,以備雨季時,可維持 回填資材之材料供應,避免造成工程停工,有關材料之抽驗 頻率與規定詳第六章。 (2)工地儲存場採取材料分區儲放為原則,並應注意地表逕流水 處理及防塵需求。 32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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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2.運送: (1)視車輛、船隻、機具等之裝載能力及路面承載力,限制承載 量及其行駛速度。 (2) 載運車輛皆設置有防塵措施與全球定位系統(GPS)設施管 控流向。 (3)供料機關(構)及工地應過磅,且二者之重量須相符,並以 此作為料源及進料品質、數量控制使用。 5.4 施工說明 本手冊港區填築之施工方式,係於港區圍堤先構成封閉海域,圍 堤內側以營建剩餘土石方投料填築,形成低透水阻層後,再於堤內填 築焚化再生粒料,避免直接接觸海水,示意如圖 5-1。 未來如因應工程需求或設備精進有其它施工方法,不排除焚化再 生粒料可拌合其他材料(如:其他再生粒料、浚港淤泥、營建土石方 [5.1] 或抽砂材料),再進行回填施工 。 圍堤形成 圍堤 封閉範圍 圍堤 焚化再生粒料 造地 營建剩餘土石方 圍堤 圍堤 圍堤 完成面 圍堤 1.圍堤形成封閉海域 2.堤內先填築營建剩餘土石 3.填築完成 方,再填築焚化再生粒料 圖 5-1 港區填築施工方式示意 1.施工計畫: 承包商應在施工前向業主提報施工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定 後施工。施工計畫內容至少包含以下各點: (1) 每月填築數量與填築方法。 33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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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2)施工機具之名稱、型式、每小時工作能量、配備數量及工作 進度表。 (3)施工所需臨時設施之計畫圖與結構圖。 2.施工方法: (1)以易辨認且牢固之標誌標示回填資材填築區域邊界,如於陸 地及淺水部分可用標竿標示,於水中部分可利用混凝土塊及 浮球配合測量定位標示。 (2)按設計圖說層次以傾卸貨車載運並直接卸入回填資材填築區 (端進法)進行填築。 (3)以端進法施工時,作為運送之通路應適合重車通行,其高度 以不受潮位影響,寬度至少為 6~8 m,並於適當地點設置迴 車道。 (4)陸上填區已達設計高程時,應即整平整坡及按設計圖說規定 覆蓋。 5.5 填築材料供應計畫書 供料機關(構)於進場填築前應提送填築材料供應計畫書,經核 定後始得開工,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點︰ 1.焚化再生粒料來源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 證明文件。 2.填築材料需求量、運輸量、儲備量及使用量。 3.供料機關(構)平面佈置圖。 4.退貨機制:如材料收受後,經環保署認可之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後, 經該港區權責機關確認不符合品質規範,則進行退貨。 34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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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5.6 計量與計價 本手冊港區填築之計量與計價係參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5.2] 02703 章「轉爐石填海造地」 (詳如附錄二)及、公共工程施工綱 [5.3] 要規範第 02319 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詳如附錄三)說明如下: 1.計量 焚化再生粒料港區填築應按設計圖說規定填築之區域,以 [立方公尺][ ]為單位計量,並以施工前及完工後之高程測量結 果計算所得之體積計量或以運輸車輛每車次之體積計量。 2.計價 焚化再生粒料港區填築應按設計圖說規定填築之區域,以 [立方公尺][ ]為單位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5.7 參考文獻 [5.1]轉爐石海事工程使用手冊(經濟部工業局 106 年 12 月 22 日工永 字第 10601235420 號函)。 [5.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03 章「轉 爐石填海造地」,第 1.0 版次,2020 年。 [5.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19 章「選 擇性回填材料」,第 5.0 版次,2020 年。 35
上一節:第四章 港區填築工程性質與應用實例 | 下一節:第六章 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7月手冊,由環境管理署RAMS提供。依環境部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C BY 4.0)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列閱讀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原圖表文獻標示保留。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