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文件性質:港區填築材料應用技術手冊
版本:112年7月;附錄有各自日期,不等同今日現行法規全集。
現行提供平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RAMS
官方來源:完整原始PDF | RAMS下載專區
文件性質:港區填築材料應用技術手冊
版本:112年7月;附錄有各自日期,不等同今日現行法規全集。
現行提供平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RAMS
官方來源:完整原始PDF | RAMS下載專區
手冊目錄 | 環境管理署工程技術與再生材料資料 | 水利、海岸與港灣技術
第七章 環境監測;原PDF第45–48頁。
原件閱讀提醒
- 環境監測:第7.2節須先查個案環評承諾;無相關承諾規範時,本書列每季至少一次。填海造地至少六個水質調查點與其他開發至少三點,適用範圍不同。海水pH與11項金屬的μg/L值,不是粒料環境溶出試驗的mg/L值,不得互換。原書引用107年及110年相關法規版本,實際工程仍應確認當時有效規定。
- 原件差異:表2-3密度單位原印kg/cm³;表4-1粒徑印「<19」,表6-1則印「≦19或依設計需求」,引用的環境要求仍須另行符合。表7-2的乙類備註列有游泳用途,引用時應對照正式法規,本站不自行改寫。原PDF第2頁空白,第76頁僅頁碼70,均保留。
頁內索引:第45頁 | 第46頁 | 第47頁 | 第48頁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七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環境監測 第七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環境監測 7.1 一般原則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環境監測,其目的在於確切掌握 施工階段之環境影響程度並作為改善依據。本章所述環境監測內容係 引用環保署公告之相關規範及法規,包含「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 品質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及「再生粒料應用於 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詳如附錄四)。 7.2 環境監測項目及標準 依據「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之規定,再生粒 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料源時,填築前後應進行相關環境監測,監測 作業得與該粒料於港區新增填築料源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含差異分 析)或同場址之其他監測計畫整合考量規劃進行。監測項目及標準說 明如下: [7.1] 1.監測範圍及項目:依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之 規定,檢測項目包含水質之重金屬濃度及 pH 值,其規範及項目可 參考表 7-1、表 7-2。海域環境主要分為甲、乙、丙三類(範圍及分 類如表 7-3、圖 7-1),臺灣地區沿海海域屬甲或乙類,因此檢測值 應符合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之甲或乙類。 [7.2] 2.監測點位數量: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之規定, 有關水質水文調查地點,在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至少三點,但屬填 海造地者至少六點,且測點應作合理之配置。 3.監測頻率:若環境監測無相關環評承諾事項規範,依據「再生粒料 [7.3] 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 之規定,監測頻率每季至少一次。 4.監測報表:前述各監測成果應作成報表紀錄,以供參考。 39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6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七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環境監測 [7.1] 表 7-1 環境監測規範及檢測項目 用途 種類 適用規範 檢測項目 焚化再生粒料 海域環境分類 11 項重金屬(鎘、鉛、 港區填築 及海洋環境品 pH 六價鉻、砷、汞、硒、 焚化再生粒料 質標準 銅、鋅、錳、銀、鎳) 拌合其他材料 [7.1] 表 7-2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項目 單位 甲類 乙類 丙類 鎘 μg/L ≦5 鉛 μg/L ≦10 六價鉻 μg/L ≦50 砷 μg/L ≦50 汞 μg/L ≦1 硒 μg/L ≦10 銅 μg/L ≦30 鋅 μg/L ≦500 錳 μg/L ≦50 銀 μg/L ≦50 鎳 μg/L ≦100 pH 值 -- 7.5-8.5 7.5-8.5 7.0-8.5 1.甲類:適用於一級、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備註 2.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3.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40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7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七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環境監測 [7.1] 表 7-3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 海域範圍 水體分類 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至高屏溪 甲 口向琉球嶼延伸線間海域 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至曾文 乙 溪口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至王功漁 甲 港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至鼻頭角 乙 向彭佳嶼延伸線間海域 澎湖群島海域 甲 備註:在右列之一海域水體內之河川、區域排水出海口或廢水管線排放口出 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水體。 彭佳嶼 東引 鼻 頭 連連江江 角 乙類海域 金門 王功漁港 甲類海域 澎湖 甲類海域 曾文溪口 綠島 高 乙類海域 屏 溪 口 蘭嶼 琉球嶼 [7.4] 圖 7-1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圖 41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8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七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之環境監測 7.3 參考文獻 [7.1]海洋委員會,「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民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7.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民國 110 年 2 月 2 日。 [7.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 民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7.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民國 110 年海域水質監測年報,民國 110 年 12 月。 42
上一節:第六章 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 下一節:附錄一 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111年5月19日附錄版)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7月手冊,由環境管理署RAMS提供。依環境部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C BY 4.0)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列閱讀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原圖表文獻標示保留。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