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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原PDF第47–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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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文字與圖表:表2-3密度單位原印kg/cm³;第六章頁首仍印第五章,第6.1、6.2節仍有底層用語。目錄末列4.1、4.2是附錄比較內容,並非新增正文;附錄三PDF第94頁章名誤寫CLSM。均保留原件,章節導航依實際正文編排。原PDF第6頁空白,第100頁僅頁碼94,均完整保留。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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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 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為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能符合工程之需求,使用焚化再生粒料 之公共工程,建議執行全面品質管理,以減少影響工程品質之變異情 形,宜將本章節相關管制措施及注意事項納入自主管理內,以確保含 焚化再生粒料之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工程品質。 6.1 自主品質管理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應進行自主管理,各 作業階段應留意之品質管理分述如下,以確保其工程品質。 1.焚化再生粒料出再利用機構管制 焚化底渣進料時,應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式」之底渣交付再利用條件辦理,並可搭配查驗及抽樣檢驗, 加強管控料源用以穩定生產品質。 焚化底渣及焚化再生粒料應按來源廠別及批號,分區貯存。 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焚化再生 粒料每 500 公噸應至少抽樣檢驗一次,並須符合法規品質要 求,方可作工程使用,且於出再利用機構時應提供品質檢驗 報告。 焚化再生粒料應需符合設計規格及工程要求等,方可作為基 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材料。 2.產製階段管制 承包商應先評估焚化再生粒料供應商之資格,確認焚化再 生粒料之產源。 承包商應查驗焚化再生粒料出廠檢驗報告,品質符合「垃 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及基地填築及 41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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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路堤填築使用要求,方可進料。 確定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用途,以決定焚化再生粒料與 天然粒料之混合比例。 3.施工階段管制 承包商應依規範要求頻率,辦理含焚化再生粒料之基地填 築及路堤填築品質檢驗。 滾壓時,可依現場工地密度試驗結果,調整夯實能量,避 免過度夯壓使粒料產生破碎。 底層完工後,於面層施工前可酌量灑水養護,以維持最佳 含水量狀態。 4.驗收階段管制 查驗施工中壓實度試驗報告及工程施工紀錄。 現場平整度及厚度檢驗,應符合規範之規定。 6.2 注意事項 1.使用前應確認工程範圍,需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2.工程單位於施工前應查驗相關供應證明文件與品管作業文件,如 供料計畫書,以確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品質,符合環保法規之 無害標準,且滿足工程需求,若焚化再生粒料來自不同再利用機 構,每一機構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工程單位於施工準備期間,應視實際需要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 上均勻灑以適量之水,使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於鋪築壓實時能達 到所需之壓實度。但由於焚化再生粒料有高吸水率的特性,灑水 次數不能過於頻繁,以免影響鋪築底層之品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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