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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產製與施工;原PDF第37–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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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實與檢驗:正文第5.4、5.5節以路基頂面下75公分區分95%與90%;附錄二對上部另引用02336章,並保留契約選填欄位。正文表5-1列AASHTO T180,第5.5節工地密度試驗列T191;附錄二分列CNS 11777/11777-1及CNS 14733。室內最大乾密度與工地密度試驗不可混同。500公噸環境檢測與每層1000平方公尺壓實檢驗是不同項目。
- 沉陷與施工條件:第四章研究的快速壓縮現象不代表實際路堤可免等候或免監測。第5.5節的60日內沉陷少於1公分或擱置200日,須連同設計圖說與附錄二的契約選項閱讀。土方鬆鋪厚度、石方分層厚度、鄰接橋涵限制及滾壓檢驗條件各有適用範圍,不可抽取單一數值通用。
- 計量計價差異:正文第5.6節同時連寫台階開挖及回填「不另計量付款」與「按實作數量計量/計價」;附錄二第4.1.2、4.2.2節則以方括號保留不同選項。本站不代選、不將兩者解釋成同時適用,應依個案契約選定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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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 產製與施工 5.1 使用規定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的產製與施工,各階段 作業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除本章所述使用規定外,須參照工程會公 [5.1] 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規定。 5.2 資料審查 1. 供應焚化再生粒料之再利用機構,應取得許可處理焚化底渣之資 格證明文件。 2. 焚化再生粒料於供料前,應查驗相關供應證明文件,內容包括來 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或有通過環境部認可之驗證單 位驗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3.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時,施工前應查驗含焚 化再生粒料之品管作業文件,內容包含焚化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 之混合比例與地點、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以及其相 關工程性質等,或有通過環境部認可之驗證單位驗證合格之證明 文件。 5.3 材料儲備與運輸 1.儲備: (1)依據回填資材之材料供應計畫,參照每日最大需要量及合理 儲備量設置儲存場,平日應儲備相當數量,以備雨季時,可 維持回填資材之材料供應,避免造成工程停工,有關材料之 抽驗頻率與規定詳第六章。 (2)工地儲存場採取材料分區儲放為原則,並應注意地表逕流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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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處理及防塵需求。 2.運送: (1)視車輛、船隻、機具等之裝載能力及路面承載力,限制承載 量及其行駛速度。 (2)載運車輛皆設置有防塵措施與全球定位系統(GPS)設施管控 流向。 (3)材料供應場及工地應過磅,且二者之重量須相符,並以此作 為料源及進料品質、數量控制使用。 5.4 施工 1.準備工作 本項工作包括填方區及路堤之鋪築與壓實,所用合格材料應 取自開挖、借土區、渠道及構造物基礎挖方等。 填築材料若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另需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 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公告之環境面品質要求。 須符合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相關規 定及設計圖說所示或主管機關指示之整地線、坡度、高程及 橫斷面辦理。 填築滾壓之準備工作,於填築滾壓前需完成以下填方區所有 清除及掘除作業,並需符合施工綱要規範第 02231 章「清除 [5.2] 及掘除」 之規定。 A.如須移植樹木,在掘除前應依施工綱要規範第 02902 章 「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及第 02905 章「移植」之規定辦 理。 B. 如有樹木花草保留區,在清除及掘除前,應設立臨時柵欄, 當施工完成時將柵欄移除。 C.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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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或是清除及掘除動作將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 時,亦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D.清除施工區原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 E. 池塘、沼澤地、水田及爛泥地帶等之清除工作,應先將所 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F.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 主管機關之指示一併清除。 G.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避免將地面清 除後閒置過久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H.掘除地面以下之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以不影響施工及工 程品質為原則。 I. 由於掘除作業所留之地窪地應以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材料 回填,並按規定予以滾壓或夯實。 如在山坡或斜坡上填築時,應依設計圖說或主管機關之指示 將斜坡挖成台階式,挖出之材料其適用者應用於填築填方區 並按規定壓實。當原有堤坡或山坡之坡度,若陡於水平與垂 直比例為 4:1 者則其原有坡度應挖成台階式,再按規定分 層填築,直至次一較高層台階高度。 2.施工計畫: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向業主提報施工計畫書,經工程司核 定後施工。施工計畫內容至少包含以下各點: (1)每月填築數量與填築方法。 (2)施工機具之名稱、型式、每小時工作能量、配備數量及工作 進度表。 (3)施工所需臨時設施之計畫圖與結構圖。 3.施工方法 填方區及路堤斜坡應按設計圖說設定或主管機關指示之填 方線及坡度完成之。已完成之斜坡與規定坡面之許可差,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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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按垂直於設計坡面度量時,距路肩高程 1 m 以內者,其許可 差不得大於 20 cm;距路肩高程 1 m 以上者,其許可差不得 大於 40 cm。 填築工作 A.除設計圖說另有要求外,所有填方及路堤應分層填築,每 層應與最後完成高程面約略平行。在填築期間應維持平順 坡度以利排水。 (a) 填築層面或坡面遭受嚴重沖刷時,其恢復方法除另有 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指示外,應儘速按填築滾壓施工要 求,由下而上分層回填壓實,不得一次回填。 (b)填方及路堤應依照主管機關設定之坡度高程填築,完 成後應與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一致,並應在完工後繼 續維護,保持完好之斷面與高程,直至本工程驗收為 止。 B. 土方填築 (a) 土方填築係指非以砂或石塊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 之填方區,此等材料應為採自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 合格材料。 (b)填方及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整個斷面,如用膠輪壓路 機滾壓時,壓實前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 40 cm,如 用其他認可之壓路機滾壓時,則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 過 50 cm。 (c) 除沼澤地區之填築厚度可依實際情況斟酌決定。 C. 石方填築 (a) 石方填築係指以石塊為主要材料而構築之填方區及 路堤,其成份應為粒徑 8 cm 以上石料與土壤或焚化 再生粒料之混合物,篩分析停留在 15 cm 方孔篩上之 粒料重量比應達 25 %以上。 (b)除另有規定外,石堤應分層連續填築其整個斷面,每 層填築厚度不得大於 75 cm。如主管機關認為因石塊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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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尺度而需要較大厚度且填築高度亦許可時,則可視情 形增加每層厚度,但不得超過 1 m。 (c) 每層填築應自填方區之一端開始,將岩石傾倒於前一 層上面,然後用經認可之推土機將岩石向前推動,使 較大石塊推置於每層填料之下層,而其間隙應以土壤 或細料填充良好,以高性能振動壓路機滾壓,使無顯 著沉陷。 (d)填方石料之最大粒徑尺度,不得大於每層厚度之 2/3; 若經主管機關之書面許可,填築厚度每層 1m 時,所 用之石料最大粒徑亦不得大於 75cm。所有過大尺度 之石塊而仍適用於填築者,應先行處理成所需尺度後, 始可用於填築填方區或路堤。如承包商提出且經主管 機關同意,則此類大石塊亦可用於其他填築層較厚之 下層地點,如此則所需軋碎工作可較少,此種安排使 用大石塊所增加之裝運費用,將不予補償。挖出之石 料除設計圖說計畫廢棄者外,須獲主管機關書面同意 後始可廢棄,如挖出之石料依上述步驟而必須廢棄時, 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以其他適當材料代替廢棄之 石料。石堤填築應整平使無大石凸出現象,凸出大石 應挖除,以免大石周圍壓實不足。 填築工作注意事項 A.涵洞與橋梁鄰近地區之填築滾壓 (a) 鄰近橋涵等構造物之填築滾壓,不得使用鏟刀、重型 滾壓機具及高性能振動壓路機,若無法使用中型滾壓 機具以壓實鄰接橋涵等構造物之填料時,須符合施工 [5.3] 綱要規範第 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與第 02317 章 [5.4] 「構造物回填」 之規定辦理。 (b)鄰近構造物任何部份之填築以及任何涵洞或類似構 造物頂上二層之填築材料,應不含有任何最大粒徑在 10 cm 以上之礫石或石塊,且能使獲得充分之壓實。 B.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填方產生 較多沉陷,可採用預壓工法避免之。預壓土方範圍、高度 及預壓期間應依設計圖說或主管機關指示辦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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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a) 使構造物與填方同沉之方法 此法用於箱涵及管涵等容許若干沉陷而無特殊處理 基礎之構造物,在此情形之下,為減少構造物殘留 沉陷起見,於欲建構造物之地點先行預填土方,擱 置一段時間後,使產生預壓作用,以加速地基之沉 陷及增加其承載力。 (b)使填方部份先行下沉之方法 此法係用於矮牆式橋台,於銜接部份在施工打樁基 礎前,於其所在地點之基礎地基上事先按路堤填築 施行預壓,以減少橋台及引道未來之沉陷。 C. 鄰接混凝土管填築滾壓時須符合施工綱要規範第 02610 章「排水管涵」之規定辦理。 4.滾壓 必要時,每層在滾壓前應先予處理,使整層材料之含水量均 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使之能壓實至要求之壓實度。 每層材料應使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壓路機,如膠輪壓路機、 網狀壓路機(Grid Roller)、三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羊腳滾、 搗實滾壓機或其他壓實機具予以均勻壓實。 每層填方厚度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可 繼續鋪設下一層。 路基頂面下 75 cm 以內者,每層壓實度應最大乾密度之 95%。 路基頂面下 75 cm 以外者每層壓實度應最大乾密度之 90 %。 路基頂面下 75 cm 以外之石堤以採用滾壓檢驗方式檢定其壓 實效果。 拖運機具應儘可能在每層填方區上全面均勻行駛。 當填方區頂面與原地面之高差大於 2.5 m 以上,原地面雖適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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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於作為填方或路堤基礎,但無法支持重型運輸機具之重量, 則該填方之下層部份,可以車輛連續傾倒及鋪平形成一載重 均勻分布層,其最大厚度為 1 m。 當填築至距路基頂面設計高程下 1.5 m 處時,承包商應依主 管機關指示之預估殘餘沉陷量,予以加填材料。 施工時,如發現基礎材料有位移、車輪痕跡及隆起等現象, 則承包商應檢討原因,必要時可減少其車輛荷重及(或)改 用較輕型之運輸與鋪平機具,使次一填築層施工時,不再發 生上述隆起等現象,直至主管機關滿意為止。 5.5 品質檢驗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前,應依環境部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 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申報,申報作業相關內容可參照附錄一。 1.施工前 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理方式之焚化再生粒料標準,且焚化再生粒料於使用前,應 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 管理方式」附表二所列辦理。 焚化再生粒料之工程性質需符合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31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要求: A. 填方區 (a) 不可含有淤泥、樹根、草皮、腐植土或不適材料。 (b)不適材料包含木本、草本及蔓藤類植物或屬於污泥、 3 腐植土及最大乾密度小於 1500 kg/m 之不良土壤, 或其他任何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不適於作為基礎或填 方之物質,但不包括自然含水量過多經乾燥後仍可適 用之土壤。 (c) 依工程用土壤分類標準(ASTM D2487)試驗結果屬於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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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及低塑性有機質土 (OL)材料者,皆為不適用之材料。 B. 路基頂面 (a) 路基頂面之材料需符合填方區品質要求。 (b)符合設計圖說之設計強度(CBR、R 值、回彈模數三 者其一)。 2.施工中 施工中之品質,須參照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31 章「基 地及路堤填築」相關檢驗方式與品質要求,進行檢驗,每層填 方厚度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可繼續鋪設 下一層。 工地密度試驗 2 每 1,000 m 做密度試驗一次,路基頂面以下 75 cm 以 外,密度應為最大乾密度之 90 %以上;路基頂面以下 75 cm 以內,密度應為最大乾密度之 95 %以上,密度應以 AASHTO T191 方法試驗。若經主管機關同意可用其他方法試驗。 滾壓檢驗(路基頂面下 75 cm 以外之石堤) 若採用滾壓檢驗(Proof Rolling)時,應以主管機關認可之 重貨車,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 3 次(一往返為一次)不產生 移動或裂痕凹陷者方為合格。滾壓檢驗所用重車須為後軸雙 2 輪,其後軸載重在 8 噸以上,輪胎壓力為 7 kgf/cm 。 3.完工後 填築滾壓達到設計高程或主管機關所設定之高程後,於整 修路基及鋪築基層或底層前,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路 堤應在 60 日期間,以測沉設施測得之路基沉陷量少於 1 cm 者為合格;或擱置經過 200 日。二者之耗時較短者,可視 為沉陷已穩定之等候期。該等候期之目的,為使路面鋪築 前路堤本身能獲得最大之沉陷量。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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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檢驗項目頻率如表 5-1 所示。 表 5-1 檢驗項目與頻率 檢驗 依據規範 適用範圍 要求 頻率 項目 路基頂面下 75 最大乾密度之 90 2 每 1000 m 一次 cm 以外 %以上 壓實度 AASHTO T180 路基頂面下 75 最大乾密度之 95 2 每 1000 m 一次 cm 以內 %以上 註:密度若經主管機關同意可用其他方法試驗。 5.6 計量與計價 在編製含焚化再生粒料之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工程預算或估 價時,可參考下列計量與計價方式,進行相關作業。 1.計量 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之計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並以 填方區路堤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之。清除與掘除後 地面應由承包商會同主管機關測量,並由承包商將測量剖 面圖提交主管機關簽認,其實作填築滾壓數量依清除與掘 除後之地面線與設計整地線間之平均端面積計算之。 在山坡側開挖之台階面上或原有填土邊坡上填築,其填築 數量應為原地面線與依照設計邊坡線及路基頂面間所量得 之體積,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開挖及回填工作應視 為路幅開挖及路堤填築所需之附屬工作不另計量付款,台 階開挖及回填按實作數量計量。 另外根據土方測沉板紀錄,而決定應增加之沉陷數量。 構造物體積之扣除︰填築滾壓數量中應扣除箱涵及橋梁之 體積,並扣除構造物周圍回填或已於其他工作項目中付款 之填土體積。管涵之體積不予扣除。 2.計價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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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之產製與施工 填築滾壓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 項目每立方公尺單價給付,此項給付應包括︰為施工所必需 之準備工作、分層撒鋪、灑水、滾壓、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 切附屬工作之費用。 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開挖、填方工作等,視為整地及 路幅開挖、填築滾壓所需之附屬工作,不另計量付款。台階 開挖及回填按實作數量計價。 預壓土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5.7 參考文獻 [5.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31 章「基地及路堤 填築」,第四版次,2021 年 6 月 22 日。 [5.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02231 章「清除及掘 除」,第三版次,2005 年 10 月 17 日。 [5.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16 章「構造物開 挖」,第五版次,2018 年 2 月 5 日。 [5.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17 章「構造物回 填」,第四版次,2021 年 6 月 22 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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