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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111年5月19日附錄版);原PDF第49–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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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手冊封面為113年11月;附錄一為111年5月19日管理方式,附錄二為02331章V4.0(2021年6月22日)。附錄三的「現行內容」只是該次修訂的比較欄,並非今日現行。引用之法令、標準與機關名稱照原件保留,適用工程仍須核對最新法令與契約版次。
- 地點與材料限制:第4.1節要求基地、路堤填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1公尺以上,並受水源保護、自然保育及土地使用分區限制,須連同附錄一閱讀;不可套用CLSM管溝用途的例外。環境標準的焚化再生粒料粒徑限制與一般石方填築的石料尺寸,屬不同對象,不能互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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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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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11 年 05 月 19 日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適用範圍:執行機關所屬之公有公營、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之焚化底渣(以 下簡稱底渣)。 二、 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 再利用機構:指取得底渣處理許可之廢棄物處理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地方環保 局)。 (二) 焚化再生粒料:指底渣經再利用處理程序後所產生者。 (三) 公共工程: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依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工程。 2. 與政府聯合開發之工程。 3. 公用事業辦理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相關之工程。 (四) 供料機關(構):指提供焚化再生粒料者,包括地方環保局或其委託之再 利用機構。 (五) 使用單位:指工程單位、加工再製機構或其他運用者。 (六) 民間工程:指公共工程以外之工程。 三、 地方環保局應負責推廣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或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 託民間業者協助之。 四、 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 (一) 底渣交付再利用機構前,垃圾焚化廠應檢測項目、檢測方法、頻率、標 準、提供檢測結果期限及改善期限,如附表一。 (二) 地方環保局應依限提供檢測結果供底渣再利用機構作為設備製程操作及 調整參考。 五、 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及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 (一) 底渣之再利用處理程序,指再利用前須先經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 其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者,前處理完 成後並應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如採熟化方式處理者,其熟 化期自底渣進再利用機構至焚化再生粒料出再利用機構止,至少為四十 五日且不受貯存期限限制;其作為其他用途者,得視需要於前處理後採 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 (二) 焚化再生粒料於出再利用機構前,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其焚化 再生粒料環境標準如附表二。 (三) 檢測結果超過前款標準者,該批焚化再生粒料不得再利用,於進行改善 措施後,依前款頻率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符合標準者,始得再利用。 六、 焚化再生粒料用途如下,其中第一款至第九款應優先使用於公共工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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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地填築。 (二) 路堤填築。 (三) 港區填築,僅限使用於商港、工業專用港或已核定造地之工業區。 (四) 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五)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六) 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僅限使用於道路工程。 (七) 瀝青混凝土,僅限使用於道路工程。 (八) 磚品。 (九) 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 (十) 水泥生料,僅限作為水泥廠之水泥原料。 (十一) 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但不得作為 最終覆土。 焚化再生粒料作為前項第三款用途時,應於港區填築前,辦理實驗室試驗、 現地填築試驗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填築前後辦理 相關環境監測。 七、 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一) 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庫 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二) 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 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三) 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 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鹽業用地、古 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範圍內。 (四) 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 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款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五)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用途為港區填築、磚品、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水泥生料、衛 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者,不受前項規定限 制。 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限制。其使用於 管溝工程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限制。 八、 底渣再利用機構之設施(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底渣之貯存,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 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貯存場所之地點受公告事項七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限制。 (二) 焚化再生粒料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貯存場所之地點受 公告事項七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限制。 (三) 底渣及焚化再生粒料應依據來源焚化廠之不同,採分廠分區貯存及標示, 且其貯存區內物品堆置高度不得超過圍牆高度。 (四) 再利用機構入口處應設置地磅系統,並定期依相關法規校正及留存紀錄, 所有物品及車輛進出再利用機構均應過磅,依序記錄進出時間、車程、 重量、物品內容。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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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再利用機構內應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其配置如下: 1. 設置地點: (1) 再利用機構所有進出口、地磅系統處,攝錄並應及於再利用機構內車行 所有路徑。 (2) 處理設備投入口、處理流程作業區及衍生廢棄物、焚化再生粒料出料口。 (3) 進再利用機構底渣、衍生廢棄物及焚化再生粒料貯存區。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地點。 2. 攝錄監視畫面及系統規格: (1) 攝錄監視畫面應為彩色清晰影像,並顯示日期及時間。夜間攝影應提供 足夠光源以供辨識。 (2) 攝錄監視系統應能連續二十四小時作業,錄影間隔時間至少一秒一畫面 為原則。 3. 攝錄紀錄保存及故障排除: (1) 應保存連續六個月影像紀錄。 (2) 如攝錄系統異常或故障,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一週內修復,且於 事後提報該期間營運紀錄及修復情形說明,送主管機關備查。 (六) 焚化再生粒料如有於再利用機構外貯存需求,應事先提報貯存計畫,送 貯存地點主管機關核准。 九、 使用及流向申報: (一) 底渣產生地之地方環保局、再利用機構及供料機關(構)應於每月十日 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個月底渣再利用情形;其申報項目,如附表 三。如有變更時,應即上網申報變更內容。 (二) 焚化再生粒料之申報規定及遞送聯單遞送方式,如附表四及附表五。 (三) 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前,應以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取得工程管制編號、清 運者管制編號及使用者管制編號,供料機關(構)始得供料;另如有變 更時,應即上網申報變更內容;各項管制編號申請須知如附件一。 (四) 焚化再生粒料之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且清運機具裝置之系統 規格應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之規定。 (五) 供料機關(構)或加工再製機構於焚化再生粒料供應且完成使用後十五 日內,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妥善使用證明,並檢送書面資料,包括過 磅單及使用地點於施工前、中、後照片或錄影資料,向原核准工程管制 編號之地方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副知使用地(或產生地)之地方環保 局備查。 (六) 前開機關應依供料機關(構)或加工再製機構提送佐證資料進行查核作 業,並依實際查核結果辦理解除列管,並將判定結果登載於網路申報系 統,以通知工程單位及供料機關(構)。 十、 焚化再生粒料之再利用,應符合附表六之品質規範。附表六未規定者,應符 合各用途相關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使用規定。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民間工程,其供料機關(構)或加工再製機構應檢附符 合前項規範、標準或使用規定之相關檢測報告,向原核准工程管制編號之 地方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 十一、 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興建營運之垃圾焚化廠 底渣,準用本管理方式相關規定。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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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為執行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計畫之驗證,或執行緊急環境復原清理 工作,其計畫或工作內容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公告事項 六、七規定之限制。 十三、 底渣產生地執行機關以本公告之再利用條件或用途以外之方式進行底渣 再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檢具再利用試驗計 畫申請文件(如附件二)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應於試驗計 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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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 提供檢測 檢測項目 檢測方法 頻率 標準 備註 結果期限 一 般 廢 棄 七 日 內 改 物 焚 化 底 善 完 成 。 渣 可 燃 物 次月七日 但 經 所 屬 可燃物 含 量 檢 測 每月 ≦2 % 前(遇假 主 管 機 關 方 法 日順延) 同 意 者 , (NIEA 不 在 此 R221) 限。 戴奧辛總毒 戴 奧 辛 及 檢 測 結 果 性當量濃度 呋 喃 檢 測 達 有 害 事 (備註:指 方 法 - 同 次月十五 業 廢 棄 物 含 2,3,7,8-氯 位 素 標 幟 日前(遇 每季 ≦1 ng I-TEQ/g 認 定 標 化戴奧辛及 稀 釋 氣 相 假日順 呋喃同源物 層 析 / 高 準 , 其 底 延) 等 17 種化合 解 析 質 譜 渣 不 得 送 物之總毒性 法 (NIEA 再 利 用 機 當量濃度) M801) 總鉛 構 進 行 前 (毫克/公 ≦5.0 處 理 , 並 升) 應 經 固 化 總鎘 (毫克/公 ≦1.0 法 、 穩 定 升) 化 法 或 熱 重 總鉻 (毫克/公 ≦5.0 處 理 法 處 金 升) 理 至 檢 測 屬 總硒 (毫克/公 ≦1.0 值 低 於 有 毒 事 業 廢 棄 升) 次月十五 害 事 業 廢 性 物 毒 性 特 總銅 日前(遇 棄 物 認 定 特 性 溶 出 程 每季 (毫克/公 ≦15.0 假日順 升) 標 準 後 , 性 序 (NIEA 總鋇 延) ≦ 採 衛 生 掩 溶 R201) (毫克/公 100.0 升) 埋 方 式 處 出 六價鉻 理。 程 (毫克/公 ≦2.5 升) 序 總砷 (毫克/公 ≦5.0 升) 總汞 (毫克/公 ≦0.2 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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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 使用地點 用途 環境標準 1.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且用於管溝工程)。 (本項不得用於公告事項七第一項 屬公告事項七之限 第一款規定之相關水質水量保護 第一級標準 制使用地點 區) 2.磚品。 3.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 品。 1.基地填築。 2.路堤填築。 3.港區填築。 4.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非屬公告事項七之 5.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第二級標準 限制使用地點 6.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 7.瀝青混凝土。 8.磚品。 9.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 品。 1.水泥生料。 2.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 未限制使用地點 特定用途標準 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但不得作 為最終覆土。 備註 1: 第一級標準 符合本級標準者,除用於本級標準規定之用途外,亦得用於第二級標準及特定用 途標準規定之用途。 檢測項目 標準值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 ≦0.1 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粒徑大小(mm) ≦19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 雜質 度)超過 20mm 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 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產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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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標準值 鉛(毫克/公升) ≦0.01 鎘(毫克/公升) ≦0.005 鉻(毫克/公升) ≦0.05 再生粒料環 境用途溶出 銅(毫克/公升) ≦1.0 程序(NIEA 砷(毫克/公升) ≦0.05 R222) 汞(毫克/公升) ≦0.002 鎳(毫克/公升) ≦0.1 鋅(毫克/公升) ≦5.0 備註 2: 第二級標準 符合本級標準者,除用於本級標準規定之用途外,亦得用於特定用途標準規定之 用途。 檢測項目 標準值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 ≦0.1 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粒徑大小(mm) ≦19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 雜質 度)超過 20mm 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 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產品。 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標準值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再生粒料環 境用途溶出 銅(毫克/公升) ≦10 程序(NIEA 砷(毫克/公升) ≦0.5 R222)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備註 3: 特定用途標準 符合本級標準者,僅得用於本級標準規定之用途。 檢測項目 標準值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 ≦0.1 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粒徑大小(mm) ≦19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 雜質 度)超過 20mm 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 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產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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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標準值 總鉛(毫克/公升) ≦4.0 總鎘(毫克/公升) ≦0.8 總鉻(毫克/公升) ≦4.0 毒性特性溶 總銅(毫克/公升) ≦12.0 出程序(NIEA 總砷(毫克/公升) ≦0.40 R201) 總汞(毫克/公升) ≦0.016 總硒(毫克/公升) ≦0.8 總鋇(毫克/公升) ≦10.0 六價鉻(毫克/公升) ≦0.2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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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底渣再利用之申報項目 申 供料機關(構) 報 地方環保局 再利用機構(產出) (貯存、供料、使用 者 追蹤) 一、底渣再利用情形: 1.前 一 個 月 之 廠 內 一、焚 化 再 生 粒 料 之 1.底渣產生量。 貯存未處理量。 貯存與供應情形: 2.從 既 有 掩 埋 或 暫 2.收 受 委 託 底 渣 處 1.前 一 個 月 之 廠 內 置 場 址 清 運 交 付 理量。 貯存數量。 再 利 用 機 構 處 理 3.底渣處理量、產生 2.收受數量。 量。 產 品 及 衍 生 廢 棄 3.供應出廠數量。 3.送 往 掩 埋 數 量 及 物,包括:焚化再 4.受 託 代 燒 縣 市 回 掩埋場址。 生粒料、鐵金屬、 運數量。 4.送 往 暫 置 數 量 及 非鐵金屬、衍生廢 5.廠 內 累 積 貯 存 未 暫置場址。 棄物及其他(如水 供應數量。 申 5.受 託 代 燒 縣 市 回 分、磅差及耗損)。 6.其他(如水分、磅 報 運底渣數量。 4.廠 內 累 積 貯 存 未 差及耗損)。 項 6.送 再 利 用 機 構 處 處理量。 二、焚 化 再 生 粒 料 供 目 理量,包括經過再 5.每 批 焚 化 再 生 粒 應後之使用情形: 利 用 機 構 之 地 磅 料之檢測結果。 1.前 一 個 月 已 供 應 收 受 底 渣 數 量 及 6.每 批 底 渣 經 處 理 之 未 完 成 再 利 用 磅差。 後 之 衍 生 廢 棄 物 數量。 二、勾 稽 作 業 結 果 及 比率。 2.供應出廠數量。 輔導改善情形,並 7.送 往 供 料 機 構 之 3.仍 未 完 成 再 利 用 建立相關紀錄。 焚 化 再 生 粒 料 數 數量(含本月及前 量(須符合焚化再 月已供應出廠)。 生 粒 料 環 境 標 準 4.各 項 用 途 之 完 成 始得遞送)。 再利用數量。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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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焚化再生粒料之申報規定及遞送聯單遞送方式(用途為「基地填築」、 「路堤填築」、「港區填築」、「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水泥生料」、「衛 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者)。 申報時機 執行者 申報規定 遞送聯單遞送方式 於焚化再生粒料出廠前,應連線 應於完成申報作業後, 焚化再生 供料機 申報清運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號、 列 印 遞 送 聯 單 一 份 及 粒料出廠 關 用途、數量及清運、使用單位等 轉 化 為 條 碼 形 式 之 產 前 (構) 資料。 品資訊交予清運者。 1.應於清運出廠時,於遞送三聯 遞 送 聯 單 經 清 運 者 收 單上載明「實際清運日期時 受後,隨同焚化再生粒 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號」、 料運送。 「實際清運重量」等資料,經 與供料機關(構)書面確認, 作為其後續連線申報實際清運 情形確認依據。 2.準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 焚化再生 清運者 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於供料 粒料清運 機關(構)現場刷取遞送聯單 上之「供料機關(構)」條碼 及重量資訊條碼以作為連線申 報確認接收焚化再生粒料情 形。 3.應於焚化再生粒料清運出供料 機關(構)後一日內載運至使 用單位。 1.焚化再生粒料送抵使用單位, 1.確 認 完 成 收 受 焚 化 應於遞送聯單上載明使用單位 再生粒料後,遞送聯 之「實際送抵日期時間」、「實 單 由 清 運 者 於 二 日 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使 內 送 交 予 供 料 機 關 用單位書面確認,作為送抵後 (構)留存。如適逢 連線申報焚化再生粒料實際收 假 日 得 順 延 至 次 一 受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 工作日簽收。 之依據。 2.遞 送 聯 單 申 報 程 序 焚化再生 清運者 2.準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 結束。 粒料收受 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於使用 單位現場刷取遞送聯單上之 「使用單位」條碼及重量資訊 條碼以作為連線申報確認收受 焚化再生粒料情形。 3.未依前開申報機制辦理者,需 於二十四小時內自行連線上網 進行遞送聯單確認申報作業,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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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機 執行者 申報規定 遞送聯單遞送方式 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 日辦理。 4.使用單位得連線查詢焚化再生 粒料收受情形。 1.應依前開清運者於遞送聯單上 載明資料,於焚化再生粒料完 成供應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 供料機 「連線申報實際供應、清運、 最終確認 關 收受情形」之最終修正確認作 (構) 業,且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 核。 2.使用單位得連線查詢最終確認 作業。 焚化再生粒料供應且完成使用後 十五日內,供料機關(構)應以 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妥善使用證 供料機 明。另並檢送書面資料,包括過 解除列管 關 磅單及使用地點於施工前中後照 (構) 片或錄影資料等,報原核准工程 管制編號之地方環保局審核以申 請解除列管作業,並報使用地(或 產生地)之地方環保局備查。 備註:焚化再生粒料於「異地暫存」及運送至供料機關(構),依本表申報 之,欲再利用時,應依用途別分別依本表及附表五執行申報作業。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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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焚化再生粒料之申報規定及遞送聯單遞送方式(用途為「控制性低強 度回填材料」、「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磚品」、「用於紐澤 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者)。 申報時機 執行者 申報規定 遞送聯單遞送方式 於焚化再生粒料出廠前,應連線 應 於 完 成 申 報 作 業 焚化再生 供料機 申報清運之日期時間、機具車 後,列印遞送聯單一 粒料 關 號、用途、數量及清運、使用單 份及轉化為條碼形式 出廠前 (構) 位等資料。 之產品資訊交予清運 者。 1.應於清運出廠時,於遞送三聯 遞送聯單經清運者收 單上載明「實際清運日期時 受後,隨同焚化再生 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號」、 粒料運送。 「實際清運重量」等資料,經 與供料機關(構)書面確認, 作為其後續連線申報實際清 運情形確認依據。 焚化再生 2.準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 粒料 清運者 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於供料 清運 機關(構)現場刷取遞送聯單 上之「供料機關(構)」條碼 及重量資訊條碼以作為連線 申報確認接收焚化再生粒料 情形。 3.應於焚化再生粒料清運出供 料機關(構)後一日內載運至 使用單位。 1.焚化再生粒料送抵使用單位, 1.確認完成收受焚化 應於遞送聯單上載明使用單 再生粒料後,遞送 位之「實際送抵日期時間」、 聯單由清運者於二 「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 日內送交予供料機 與使用單位書面確認,作為送 關(構)留存。如適 抵後連線申報焚化再生粒料 逢假日得順延至次 實際收受情形及確認是否接 一工作日簽收。 清運者 焚化再生 受等資料之依據。 2.遞送聯單申報程序 /加工 粒料 2.準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 結束。 再製機 收受 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於使用 構 單位現場刷取遞送聯單上之 「使用單位」條碼及重量資訊 條碼以作為連線申報確認收 受焚化再生粒料情形。 3.未依前開申報機制辦理者,需 於二十四小時內自行連線上 網進行遞送聯單確認申報作 54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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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機 執行者 申報規定 遞送聯單遞送方式 業,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 工作日辦理。 4.使用單位得連線查詢焚化再 生粒料收受情形。 5.用途為「磚品」、「用於紐澤 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 者,申報執行者為「加工再製 機構」。 1.應依前開清運者於遞送聯單 上載明資料,於焚化再生粒料 完成供應後四十八小時內,進 供料機 行「連線申報實際供應、清運、 最終確認 關 收受情形」之最終修正確認作 (構) 業,且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 核。 2.使用單位得連線查詢最終確 認作業。 1.加工再製產品出廠後四日內, 應連線申報加工再製產品供 應之日期時間、清運機具車 號、用途、數量及清運、最終 使用單位等資料,且於解除列 管作業時,應檢附加工再製產 品出貨單以供佐證。 供料機 2.為急迫性使用,無法於事先申 關 請工程管制編號及依前開方 加工再製 (構) 式辦理者,經所屬主管機關同 產品供應 /加工 意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再製機 補正申報作業,如適逢假日得 構 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辦理。 3.使用單位得連線查詢加工再 製產品供應情形。 4.用途為「磚品」、「用於紐澤 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 者,申報執行者為「加工再製 機構」。 1.焚化再生粒料經加工再製後 供料機 之產品供應且完成使用後十 關 五日內,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 (構) 解除列管 報妥善使用證明。另並檢送書 /加工 面資料,包括過磅單及使用地 再製機 點於施工前中後照片或錄影 構 資料等,報原核准工程管制編 55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使用手冊|原檔第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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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機 執行者 申報規定 遞送聯單遞送方式 號之地方環保局審核以申請 解除列管作業,並報使用地之 地方環保局備查。 2.用途為「磚品」、「用於紐澤 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 者,申報執行者為「加工再製 機構」。 附表六 焚化再生粒料工程品質規範 焚化再生粒料用途 品質規範 符合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31 章基 地及路堤填築、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 基地填築、路堤填築 02319 章選擇性回填材料、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 要規範第 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品質規範 符合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26 章級 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配粒料底層、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之品質規範 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3377 章控制性低強度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回填材料之品質規範 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3341 章低密度再生透 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 水混凝土之品質規範 符合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41 章瀝 瀝青混凝土 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 規範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品質規範 符合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86 章高 壓混凝土地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95 章透 磚品 水性混凝土地磚、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 第 04220 章混凝土磚之品質規範 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 符合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 03410 章工 水泥製品 廠預鑄混凝土構件之品質規範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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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各項管制編號申請須知 一、工程管制編號 工程管制編號之申請,除應檢具申報用途、數量、時間及使用數量合理性、申請使用 地點之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其中「磚品」、「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及「港 區填築」者免檢附)等證明文件外,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道路級配粒料底層 及基層」、「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者,亦應檢附工程設 計書圖(或施工計畫書),另用於民間工程者須併同檢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 以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向下列機關申請: (一)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衛生掩埋場非與鋼 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者,向使用地之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工程管制編號,再由該等機關核發,並副知產生地之地方 環保局。 (二)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港 區填築」及「水泥生料」者,向產生地之地方環保局申請工程管制編號,再由該等機 關核發,並副知使用地之地方環保局。 (三)用途為「磚品」及「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者: 1.向產生地之地方環保局申請「加工再製品」工程管制編號,供料機關(構)始得將焚化 再生粒料送至加工再製機構。當加工再製品完成後,供料機關(構)得依需求提出階段 性確認。待實際運用於工程時,向產生地之地方環保局申請「使用地點」工程管制編號, 再由該等機關核發,並副知使用地之地方環保局。 2.加工再製機構貯存量超出前三個月之累積供料機關(構)出貨量,供料機關(構)應停 止供應焚化再生粒料,如有實際工程應用大量需求,得敘明理由向產生地之地方環保局 申請免停止供應焚化再生粒料。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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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清運者管制編號 焚化再生粒料之清運者應以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檢附文件向產生地之地方環保局申 請清運者管制編號。檢附文件如下: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包括清除 許可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共同清除許可證。 (三)運輸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運輸業執照及與委託人訂定之契 約書。 (四)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設置廢棄清除設施之機 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五)執行機關:地方環保機關開具之證明文件。 三、 使用者管制編號 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單位為水泥廠、異地暫存場址、預拌混凝土廠及其他使用單位等 或其他運用者,應檢附文件,以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向產生地之地方環保局申請使用單位 管制編號。檢附文件如下: (一) 異地暫存場址:場址基本資料之相關證明文件(地點之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等)及 地方環保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二) 水泥廠、預拌混凝土廠或製磚廠: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與 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 (三) 其他運用者:可佐證符合使用者之相關文件。 四、 另除工程管制編號外,其餘之管制編號,包括供料機構管制編號、清運者管制編號、 使用單位管制編號,僅需於使用系統第一次申請即可,無須每一新設工程均須重新申 請。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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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底渣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文件 一、垃圾焚化廠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垃圾焚化廠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試驗計畫: (一)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基本資料、各項成分分析等。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試驗目的、試驗原理、試驗製程、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 測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污染排放檢測及監測方式。 (五)焚化再生粒料品質規格、品質管理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四、另檢具試驗結果之內容,應包含核准之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所規定之運作、檢測及監 測紀錄。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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