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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三章各子系統設備功能與特性;原PDF第22–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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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子系統設備基本功能與特性 3.1 車體 3.1.1 基本要求 車體應儘可能輕量化,並具足夠強度與剛度,同時具有適 當之耐撞性、耐蝕性、氣密性及水密性。 3.1.2 構造 1. 車體構造應採用模組化的設計組裝。 2. 列車前端應設置排障器。 3. 客車車廂應有氣密性之設計,並能承受空氣動力效應。 4. 車輛應完成水密性測試。 3.1.3 材料 車體材料之選用及其塗裝,應能防蝕、易於清洗與維修, 並能確保車輛在台灣氣候條件下運轉。 3.1.4 強度 1. 車體結構設計及所用材料,應考量車輛在 S5 載重下 能承受各種可能之負荷。 2. 車體構造及其所用材料,應能承受壽年內各種使用條 件下的疲勞負荷,包括列車於隧道內交會時的空氣動 力效應,所形成的壓力差負荷。 3. 車體結構應為整體性結構,並具適當的強度與剛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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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車體結構上之開口四周如有必要應予加強,以與車體 形成一具適當強度與剛性之整體結構。 5. 駕駛室前端應具適當結構及強度,以儘可能防止列車 駕駛在碰撞時受到傷害。 3.1.5 耐撞性能 列車應具適當結構以有效吸收發生碰撞時的能量,使對車 上人員造成傷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3.1.6 車窗 1. 車窗配置應與座椅相調和,使每一座椅乘坐時均能獲 致良好視覺景觀。 2. 車窗應能適度的阻絕輻射熱,並允許可見光穿透,以 隔熱及降噪並具有防止濕氣凝結之設計;客車車廂車 窗應具有安全強化設計,避免碎裂時傷害人員。 3. 車窗應予適當密封,以防止濕氣進入車內。 4. 客車車廂若有逃生用車窗之規劃時,其構造與材質應 滿足逃生需求。 3.2 車間通道與連結裝置 3.2.1 車間通道 1. 車間通道應儘量維持平坦,並提供旅客舒適、安全的 環境。 2. 車間通道應能有效防制灰塵、水份、縫隙風、外界噪 音的侵入,並能隔絕熱氣的散失或侵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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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道之密封風擋應能滿足列車之動態需求,無論在路 線上的任一位置,均應提供一符合安全需求並便於通 行的內部淨寬。 3.2.2 聯結器基本要求 1. 聯結器應均能滿足車輛在營運時各種負載狀況及車 輪磨損範圍內之組合所需的聯結功能。 2. 聯結器在垂直或水平方向應具有足夠的擺動空間,以 便在路線上最嚴苛的反向曲線路段、豎曲線路段及車 間高度差同時發生時,列車仍能正常行駛,且聯結器 不會碰撞到車體底架。 3. 兩車輛間的聯結器若有聯結失效的情況發生,應即自 動啟動煞車。 3.3 車廂內裝 3.3.1 基本要求 1. 車廂內裝應以舒適、美觀、耐用、安全、易清洗與維 修為原則,並依台灣地區人因工程作必要之考量。 2. 車廂內裝應避免有尖銳邊緣、突出物。 3. 車廂內裝應視需求採用隔音、隔熱、防水、難燃及低 煙之材料。 3.3.2 防火性能 車廂內裝材料之防火性能應符合中華民國消防法規相關規 定或其他國際認可標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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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地板 地板應避免任何凹凸、間隙或不必要之孔洞,且完全密封。 地板表層被覆應蓋滿整個車廂,並具防滑及易於清理的表 面。 3.3.4 照明 1. 車廂內照明燈具應適當安排,且部份照明燈具應兼具 緊急照明之用。 2. 車廂內之照度應參考相關法規或標準之規定。 3. 照明供電應考量任一迴路故障時,不致造成車廂內完 全喪失照明供電。 3.3.5 座椅 1. 車廂內座椅之安排,應考量進出動線順暢,能配合緊 急逃生。 2. 座椅本身及其固定件應具足夠強度,能承受垂直及水 平荷重而不會永久變形或破壞,並須考量列車行駛所 衍生之慣性力。 3.3.6 標示及說明 車廂內提供乘客使用之設施,應有適當的操作說明、標示 或圖案表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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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空調系統 3.4.1 基本要求 1. 空調系統以 S3 狀態下設計並應考量台灣之特殊氣候 與環境。其所使用之冷媒應符合環保管制要求。 2. 空調系統之用電不得影響其他系統之運作。 3. 車廂內空氣之引入與排出所使用的風機,其能力應足 以克服列車行駛間之空氣動力效應與自然風力。 4. 引入車廂之空氣應予適當過濾。進氣口位置之安排應 盡量避免吸入灰塵及車輛操作所生之氣味。 5. 各車廂之空調系統應獨立設置,並由駕駛室集中控制, 但亦得由獲授權人員在各車廂獨立操控。 3.4.2 系統性能與容量 空調系統應考量長途旅客舒適性之要求,並可自動、連續 地控制。且車廂內溫度、溼度及通風須維持在下列範圍內: 1. 車廂內及廁所地板上 100 公分處之平均溫度應能控制 在 20℃至 26℃之間。 2. 車廂內之平均相對濕度應能控制在 40%至 70%之間。 3. 車廂內之通風應使氣流均勻分布,且平均乘客每小時 3 所獲新鮮空氣進氣量至少須為 20m 。 3.4.3 緊急通風 1. 緊急通風之設計,應能滿足乘客及乘務人員維生之最 低需求。 2. 緊急通風之設計應至少有 30 分鐘之備援電力。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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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列車車門 3.5.1 基本要求 1. 各節車側門與車間通道門之設置與安排,應使列車停 靠車站月台時,於正常營運下不致因旅客之上下車, 而影響列車正常班表之運作。 2. 各節車側門與車間通道門之設置與安排,應使列車於 緊急狀態下,仍足以滿足逃生及疏散之要求。 3. 動力驅動之車門應具防夾功能。 3.5.2 車側門 1. 側門關閉時應具足夠強度與氣密性,能滿足營運計畫 中全線各種天候與使用條件之需求。 2. 每扇門葉上適當位置均應安裝可透視之車窗,其規格 應符合本規範第 3.1.6 節之規定,並考慮可能的逃生 需求。 3.5.3 車間通道門 1. 車間通道門應具動力驅動開關,可由內外以感應式、 按鈕或壓把手之方式開啟。動力驅動失效時亦可以人 工開啟。 2. 車間通道門之強度應足以承受各種使用條件下的縱 向負荷,並耐衝撞。門葉上應安裝透視窗。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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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車側門控制 1. 所有車側門均應與牽引動力聯鎖,當任一扇車側門控 制失效、異常或故障時,均可為適當之處置,不應導 致不安全的情況發生。 2. 每扇車側門之開關與鎖定狀況應能顯示於駕駛室。 3. 每扇車側門之控制應具手動隔離與牽引動力聯鎖之 功能。 4. 每扇車側門旁之內、外側,應各提供一個於緊急狀況 下可開啟該車側門之裝置。 3.6 旅客服務設施 3.6.1 車上通信設施 車上通信設施應能提供緊急通話、車廂播音及無線上網。 3.6.2 旅客資訊顯示系統 1. 提供旅客之資訊應以中文或英文雙語方式顯示。 2. 車廂外所顯示之資訊至少應包括:列車車次、終點站 等。 3. 車廂內所顯示之資訊至少應包括:列車車次、終點站、 沿途停靠站、下一個停靠站、當時行車速率、簡要的 氣象資訊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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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其他服務設施 列車得視營運需要提供下列服務設施: 1. 餐勤服務必要設備與空間,包括出入口、存放空間、 整備空間、冷藏設備及加熱設備等。 2. 商品販賣必要設備與空間,包括自動販賣機及推車的 存放與通行。 3. 行李存放空間,包括手提行李架及大型行李的存放空 間。 4. 便利旅客個人使用的 110V/60Hz 插座、視聽娛樂設施 等。 3.7 轉向架 3.7.1 基本要求 1. 轉向架整體功能應配合車輛以及路線、軌道之特性作 最佳化設計,並依需求考量其車輛動力配置形式,以 提供最佳運轉品質及最低維修需求。 2. 轉向架應能提供車內乘客舒適的乘坐品質。 3. 轉向架框架在車輛使用壽年內應能承受車輛所傳遞 之所有負荷。 4. 轉向架框架之設計應能將所有需要支撐或懸吊之組 件緊密結合及固定。 5. 車輪應為可多次鏇削之一體成型車輪。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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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車輪及車軸規格應配合車輛及軌道之整體特性,提供 最佳乘坐品質與最低維修需求。 7. 車輪及車軸應有美國鐵路協會或其他國際認可標準 之超音波檢查。 8. 軸承及軸箱之設計及採用應符合最高營運速率之要 求,並應有軸承過熱之熱偵測設備。 9. 一次懸吊應能承受車輛之整體重量及調和各車輪之 承載量。 10. 二次懸吊若為氣動式,應具自動調整車廂對轉向架高 度之功能,並具洩氣偵測設備。 3.8 牽引馬達及傳動設備 3.8.1 基本要求 1. 牽引馬達及傳動設備之性能,應能使列車在全線任一 坡度上及任一運轉條件下,均能按營運計畫規劃之速 率運轉。 2. 牽引馬達應能整組替換。 3. 牽引馬達之絕緣等級與溫升限值,應符合中華民國相 關法規之要求或國際認可有關馬達之標準。 4. 傳動設備應具故障感測裝置及故障警示設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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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煞車裝置 3.9.1 基本要求 1. 列車之煞車系統應包括機械煞車及電氣煞車,並能配 合運轉需要執行常用煞車及非常用煞車。列車駐車時 應有駐車制動機制。 2. 煞車系統之設計,應考量路線坡度、輪軌黏著力、車 輛重量、營運速率之各種條件下,能使列車在安全距 離內停止。 3. 列車之推進控制應與煞車控制聯鎖。 4. 常用煞車與非常用煞車應為各自獨立啟動之系統。 5. 常用煞車應能依需求提供平順之煞車功能。 6. 煞車系統之設計應考量如電氣煞車發生異常時機械 煞車應能備援發揮煞車之功能。 7. 煞車系統應作失效安全之設計。 8. 列車在緊急狀況下,其機械煞車系統應有可由施行拖 救的動力機車頭或另一列聯掛的列車控制之設計。 3.9.2 電氣煞車 1. 正常營運狀態下,煞車應以電氣煞車為主,其所提供 之性能應能滿足營運需求。 2. 電氣煞車應具電力再生之設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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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機械煞車 1. 列車在高速行駛時,非緊急狀況不得採用機械煞車。 該高速之範圍應考量其系統配置與控制方式。 2. 每節車輛應有專供機械煞車使用之儲氣筒並由主儲 氣筒接管供應壓縮空氣。 3. 機械煞車之摩擦材料中不得含有石棉、鉛及其他可能 導致危險的材料,亦不得造成環境問題或產生大量粉 塵。 4. 機械煞車之設計應考量其任一單元發生異常時,列車 不致喪失其煞車功能。 3.9.4 煞車能力 1. 列車煞車系統所提供之常用煞車,其作用時間與煞車 距離,應能配合路線與營運需求之出力條件。 2. 常用煞車之急衝率應配合乘客之舒適度需求。 3.9.5 非常用煞車 非常用煞車一旦啟用後即不得取消,直到列車完全停止。 3.9.6 駐車制動機制 駐車制動機制應在安全前提下,依營運計畫之需求使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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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氣壓與液壓設備 3.10.1 基本要求 1. 氣壓及液壓系統應依車輛煞車系統等之需要配置之。 2. 每一列車應設置二部以上的空壓機組,其容量應足以 協助另一列故障的列車。當其中任一部機組故障時, 其餘機組之容量應足以供應整列車壓縮空氣之需求。 3. 空壓機應有適當之控制與保護裝置,並應儘可能地降 低噪音與振動。 4. 進入空壓機之空氣應先予處理,以免所含雜質、污染 物傷及設備與氣動零組件。 5. 壓縮空氣分配前應先予冷卻、乾燥,並自動排出其凝 結水。 6. 當壓縮空氣之產出與供應發生故障時,所有尚存的壓 縮空氣均應保留供煞車系統使用。 7. 氣壓與液壓設備之冷卻系統必須考量台灣氣候條件。 3.11 集電弓 3.11.1 基本要求 1. 集電弓之設計應充分考量與電車線間之介面,使集電 弓在任何營運天候狀況下,能有效集電,且使接觸條 片及接觸線之磨耗減至最小。 2. 集電弓應具足夠強度,能滿足營運計畫之各項使用需 求。 3. 集電弓之設計應考量空氣動力效應,避免產生不當之 振動與噪音。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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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高壓牽引電力系統 3.12.1 基本要求 1. 當車上牽引電力設備發生故障時,該故障對供電系統 之其他設備、零組件之影響應降至最低。 2. 單一集電弓、主變壓器、主電氣迴路上設備故障時, 列車仍應能完成該車次之旅程。 3.13 低壓輔助電力系統 3.13.1 基本要求 1. 車上應提供低壓之輔助電氣迴路予空調設備、空壓機、 給水泵、加熱器、旅客資訊、照明、煞車控制及列車 控制等之用電。 2. 低壓輔助電力系統應在不損及整體效率的前提下,儘 可能採用中華民國之標準電壓。 3. 相同或類似型式、功能的車上電力設施應儘可能集中 放置,並在不損及其整體性能的前提下採模組化之設 計。 4. 低壓輔助電力系統之設施應與高壓牽引動力系統適 當隔絕。 5. 低壓輔助電力設施之配置應考量操作、維修之便利性, 並具適當的外殼防護。 6. 車上低壓輔助電力系統應另行配備蓄電池設備,以提 供緊急用電之用。 7. 蓄電池設備應有自動充放電之功能,以隨時提供緊急 用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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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電線/電纜 1. 車上所有電線/電纜之接線均須在設備本體、控制盤及接線盒 中為之。 2. 所用電線/電纜應為低煙、難燃、無鹵之產品。 3. 所有電線/電纜均須分群,並依功能予以邏輯性編號,必要時 依功能分色。 4. 電線/電纜之佈設應有適當之固定及保護。 3.15 駕駛室 3.15.1 基本要求 1. 列車車頭端應設置駕駛室,室內設有駕駛台、列車控 制設備、開關、面板及其他必要的設備。駕駛室與乘 客區間應設置可上鎖之隔門。 2. 駕駛室尺寸及設備配置與操作,應依人因工程作必要 之考量,並能滿足營運計畫之各種需求。 3. 駕駛室內之配置應考量緊急狀況下駕駛員之逃生需 求。 4. 駕駛室前方擋風玻璃之規格尺寸,應使駕駛員能無阻 礙地觀察前方軌道、號誌及路線上其他相關標誌。 5. 駕駛室應能顯示必要之行車資訊,至少應包括:車速、 限速、空壓、煞車使用狀況、牽引馬達狀況、集電弓 狀態、車門狀態及設備異常狀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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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車載號誌 3.16.1 基本要求 1. 車載號誌為確保列車安全行駛之必要設施,應依失效 安全之原則進行規劃,並應考量全線路線狀況以及未 來營運的各種使用情況、條件與限制,提供完整的系 統與設施。 2. 車載號誌系統應能連續偵測或接收行控中心、列車及 道旁號誌系統所提供之必要動態資訊,並予以整合提 供適當之決策指令至行車控制系統或駕駛室。 3.17 車載通信 3.17.1 基本要求 1. 車載通信系統必須能提供車載號誌等行車控制相關 資訊之傳輸,以及駕駛員與相關人員間相關資訊之傳 輸。 2. 車載通信系統之設計須簡單及邏輯化,並在緊急狀況 下仍保有其可用度。 3.17.2 緊急通報 1. 列車應有火災或其他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通訊、通報或 廣播裝置。 2. 每節車廂應於適當位置設有乘客緊急呼叫裝置,該呼 叫應能傳達至駕駛室及列車長室。 3. 無障礙設施空間應有需協助之緊急通報裝置,該通報 應能傳達至列車長室。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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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安全設施 3.18.1 駕駛室安全設施 1. 駕駛室應設有偵測駕駛員失能及警醒駕駛員之裝置。 2. 駕駛室應設有記錄列車運行資料之裝置,該裝置至少 應能記錄 72 小時內的車輛操控相關數據,並能下載相 關資料。 3.18.2 高壓電力設備安全設施 車上之高壓電力設備應有安全防護設施,以維護人員之安 全。 3.18.3 消防設施 1. 車上適當處所應設置火災感知裝置,並將警報傳至駕 駛室或列車長室。 2. 車上適當處所應裝有符合國家標準之手提滅火器,其 滅火效能應符合各類火災之用。 3.18.4 逃生設施 1. 車上應有輔助車上人員由車門逃生之逃生設施。 2. 車廂設有逃生窗時,車窗旁應有必要之裝置協助其逃 生,並應避免乘客誤用。 3. 駕駛室內應有急救箱及隨時可使用之手提照明。 3.18.5 閉路電視系統 車上應設置閉路電視系統並具錄影功能。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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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廁所 3.19.1 基本要求 1. 廁所需考量行車時之使用安全,廁所內應設置扶手。 2. 列車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該廁 所應能供輪椅出入,並具扶手。 3. 列車應有考量高齡者使用之廁所。 4. 列車應有性別友善設計之廁所。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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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考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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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8年5月16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