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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一章總則;原PDF第41–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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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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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規範根據鐵路法第十九條規定,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 範,由交通部訂之。目前鐵路類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包括有台鐵、捷 運及高鐵三部分,因高鐵經營者為台灣高鐵公司為一民間機構,因此 台灣高鐵公司在經營行為時於高鐵建築與車輛部分即須一部明文技術 標準規範。 各單位於引用或依據本規範以進行規劃、設計、採購、製造與安 裝時,所適用之法規標準如下: 1. CNS: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中國國家標準。 2. ISO: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國際標準組織。 3. EN:European Standard,歐洲標準。 4. JIS: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日本工業標準。 5. ANSI: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美國國家標準協 會。 6. 鐵路法及鐵路行車規則、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7. UIC:International Union of Railways,國際鐵路聯盟。 8. AAR:American Association of Railroad,美國鐵路協會。 9. 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 10. ASHRAE:American Society of Heating, Refriger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Engineers,美國冷凍空調工程師協會。 11. 電業法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2. 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國際電工委員 會。 C1
¶ 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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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電信法。 14. 災害防救法。 15. 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6. NFPA: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美國國家防火協會。 17. 勞工安全衛生法。 18. 噪音管制法。 C1.1 本規範係依據鐵路法第十九條規定:『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 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而訂定[1]。 C1.2 針對軌距為 1,435 公釐之標準軌、以集電弓自電車線集電、牽引 動力為交流 25KV/60Hz 之傳統『鋼輪-鋼軌式』客運車輛訂定, 不適用於貨運列車及供檢測、維修與救援之車輛,以及磁浮列 車(Maglev)。 C1.3 國內高速鐵路規劃、興建或營運單位得考量其自身需求及與現 有系統條件之相容性,引用或依據本規範,並得考量最新技術 與設計,訂定適合之規範。 C1.4 高速鐵路車輛之採購、製造及養護,除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 規範辦理外,應配合交通部推動國內軌道產業發展政策及協助 國內軌道工業之發展。其中產業發展為交通部之權責,軌道工 業發展為經濟部之權責。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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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8年5月16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