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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二章一般規定;原PDF第43–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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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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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C2.1 名詞定義 1. 高速鐵路:對於高速鐵路的定義,是根據鐵路行車規則第二 條名詞定義中第一項規定:「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 速度,得超過每小時二百公里之鐵路。」[2]。 2. 軸重:軸重在軌道車輛結構上是一重要的要求項目,所以避 免誤解,在此明確將其定義。 C2.2 車輛之負載 為國內軌道運輸規範一致性,參考「捷運軌道車輛技術標準規範 ─高運量鋼軌車輛規劃基準」[3]及「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 範」[4],定義乘客重量以每人 60 公斤計,並將車輛負載加以分級,明 確定義在機廠調度及機廠設計、車輛採購數之估算、車輛空調系統之 設計、逃生避難、運量服務指標、列車運轉性能設計以及車輛結構強 度及勁度設計等不同狀態之車輛負載條件。 C2.3 列車容量 列車容量指該列車在 S3 狀態之旅客量。 列車運量可因調整班距、列車編組及車輛載客量等方式而變。惟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均應滿足規劃之旅運需求量,且應符合相關法規 及本規範所訂定之安全性、舒適性及環保之要求。 C3
¶ 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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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 列車組成 列車的組成方式可為彈性編組或固定編組,其車廂形式及所提供 的服務項目多元,但列車之編組,一定要能提供旅客完整的營運功能 與服務。 目前世界上以交流電力為牽引動力之高速鐵路車輛系統,營運時 速在 250 公里以上者,其列車編組型式,分為動力分散的電聯車式 (EMU),如日本新幹線子彈列車(SKS);以及動力集中的推拉式 (Push-Pull),如法國 TGV 和德國 ICE。電聯車式是以數節車輛(如 3 輛或 5 輛)自成一個是單元列車(Unit),該單元列車即可行駛,且 每一節車皆具有客室;也可連掛數單元成一列車來運轉。而推拉式列 車組則由兩端非載客用動力車中間夾掛若干節無動力之客車(拖車) 所構成[5]。 C2.5 列車外觀 C2.5.1 為減少能源浪費,在列車外觀設計上要求有降低風阻的設計,以 提高列車運行的效率,也可以達到減少列車震動降低所產生之噪音。 由於列車行駛之空氣阻力與車速平方成正比關係,速度愈高,空 氣阻力遞增愈大,且更佔列車阻力之絕大比例。因此高鐵列車兩端須 呈流線形設計,且車廂外表須平滑以減少空氣阻力[6]。 C2.5.2 車輛之編號除作為車輛辨識之用外,亦可作為營運調度及維修管 理之用。為使作業人員易於辨識,須要求標示於固定位置。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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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 車輛載重及安定性 為使車輛載重時能安全穩定的行駛於營運路線上,必須要求其重 量及車體設計可以滿足路線上乘載能力的限制要求。車輛載重應考量 載客量及車輛本體之承載能力。 車輛之配置、構造與重心設計,應考量在設計風力下於具超高之 曲線上停車時,仍不致有翻覆之虞。 C2.7 列車運轉性能 要求列車之運轉性能應能滿足在台灣鐵路環境下使用仍滿足營運 計畫需求,以保障乘客搭乘之舒適性。列出檢核環境條件,在合理的 環境下檢核列車運轉性能。 C2.8 無障礙設施 1. 為方便行動不便者搭乘,特針對高鐵車輛無障礙設施制定七 項規範。 2. 考量乘客使用電動輪椅時,其相關設施包含電源插座及固定 輪椅之設施(備)等。 C2.9 哺(集)乳室 依衛生福利部 102 年 12 月 3 日公告「訂定鐵路對號列車與高速鐵 路列車應設哺(集)乳室」之需求,對高鐵列車哺(集)乳室之空間及安全 加以規範。 哺(集)乳室空間應有需協助之緊急通報裝置,該通報應能傳達至 列車長室及哺(集)乳室外側,以確保哺(集)乳室使用安全之需求。 C5
¶ 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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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0 列車乘坐品質 C2.10.1 噪音 列車車廂之設計,應使車輛所產生之噪音不致造成乘客不舒適的 感覺。車廂內最大噪音由採購機構考量乘客舒適度訂定之。 C2.10.2 振動 列車車廂之設計,應使車輛所產生之振動不致造成乘客不舒適的 感覺。車廂內最大振動量由採購機構考量乘客舒適度訂定之。 C2.10.3 氣密性 高速鐵路列車在高速運行的過程中,列車表面會產生負壓,而兩 列火車擦肩而過時又會變為正壓,正負壓的瞬間轉變需要車體有良好 的密閉性,若氣密性不佳,在車廂中的乘客會感受到壓力間的變化產 生身體不適。 C2.11 環境品質 為考量高速鐵路營運路線上附近居民居住環境品質,要求在路線 上運行之車輛及當列車以其最大容許速率進出路線上任一隧道時,所 產生之噪音必須降低以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根據「陸上運輸系統噪 音管制標準」之規定如下[7]: 第二條第三款定義之高速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 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其最高時速二百公里以上者;第七 條規定,高速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C6
¶ 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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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段與音量 小時均能音量(Leq,lh) 平均最大音量 管制區 早、晚 日間 夜間 (Lmax,mean,lh) 第一類、第二類 65 70 60 80 第三類、第四類 70 75 65 85 C2.12 系統保證 系統保證是一種總檢驗的驗證,雖然各國家有不同的驗證方式, 但是經過驗證的報告內容是一項可以提供監理檢驗的證明。不同的系 統所強調的認證項目不同,所以這裡將驗證的項目交由採購機構依其 需要訂定之。 C2.13 安全 C2.13.1 列車在營運時有可能會發生危險的狀況很多種,所採取的措施也 不同,因此在這裡以「車輛應具有車上人員逃生之規劃設計」已應變 各種狀況發生。 車輛系統應具有車上人員逃生之規劃設計,其內容應至少涵蓋: 1. 車上逃生途徑與設置之逃生設備。 2. 車門因應逃生之設計考量,包括電力中斷或氣壓不足時之因 應。 3. 因應各種災害時之逃生方式與注意事項。 4. 逃生標示。 所作之規劃設計應考慮到停靠月台、不停靠月台、隧道段、非隧 道段等各種營運狀況之因應對策。 C7
¶ 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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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3.2 車輛系統應具有防火規劃設計與對策,其內容應至少涵蓋: 1. 使用的防火材料與其特性。 2. 防火阻隔時間與方式之設計與所依據的標準或法規。 3. 警報或警示系統之規劃設計與所採用的設備。 C2.13.3 車輛系統應具有火災時之救災設備與計畫,其內容應至少涵蓋: 1. 消防設備及其數量、規格、年限、使用方法、控制方式與所 依據的標準或法規。 2. 救災途徑與設備、人力、機具等之需求。 C2.13.5 有關安全相關之需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以 S4 負載狀況考量 之。特別指明以 S4 負載狀況考量之係因為此種情形已經是高速鐵路營 運時車廂最大的營運容許載客容量,故以此負載狀況作為安全要求考 量。 C2.14 品質 C2.14.1 高速鐵路車輛由外國進口時,其車輛設計須考慮台灣與國外使用 環境及乘客之不同,列車應以乘客之角度作最佳之考量。 C2.14.2 車輛設計、製造過程,應擬定品質保證計畫並據以執行。 C8
¶ 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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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5 介面 高速鐵路的系統相當複雜,所以在各系統間要有明確的介面分界, 以便要求各系統間互相配合,也易於日後的營運管理。 車輛各子系統之介面責任點及其涵蓋範圍內之系統設備應明確且 詳細定義、說明,並予有效整合與管制。 車輛系統與其他之供電、號誌、通信、軌道等系統及車站設施系 統之介面分界範圍應明確且詳細定義,以提供有效整合與管制。 增購之車輛系統需考量與現有系統之相容性。 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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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8年5月16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