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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二章一般規定;原PDF第16–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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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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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2.1 名詞定義 1. 高速鐵路:最高營運速率在每小時 200 公里以上之鐵路旅客 運輸系統。 2. 軸重:車輛負載後,單一車軸作用於固定結構物之最大垂直 重量。 2.2 車輛之負載 1. S0:車輛出廠時之空車狀態,此時之重量為 W0。 2. S1:運轉整備完妥後之車輛狀態,此時之重量為 W1,亦即 W0 再加上列車乘務人員及營運必備物品之重量。-適用於 機廠調度及機廠設計。 3. S2:車輛座位半滿時之狀態,此時之重量為 W2,亦即 W1 再加上全車一半座位搭乘乘客之重量。 4. S3:車輛座位全滿時之狀態,此時之重量為 W3,亦即 W1 再加上全車所有座位搭乘乘客之重量。-此載客模式適用於 車輛採購數之估算、車輛空調系統之設計、逃生避難以及運 量服務指標。 5. S4:車輛座位全滿外,再加上每節車廂假設有 30 位站立乘 客之狀態,此時之重量為 W4,亦即 W3 再加上 30 位站立 乘客之重量。-此載客模式適用於列車運轉性能之設計。 6. S5:空車狀態(S1)再加上 S4 活載重的 1.25 倍之狀態,此時 之重量為 W5。 W5=(W4-W1)*1.25+W1。-適用於車輛結構之強度及勁度 設計。 7. 乘客重量以每人 60 公斤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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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列車容量 列車容量指該列車在 S3 狀態之旅客量。 2.4 列車組成 2.4.1 高速鐵路列車得為彈性車輛編組或固定車輛編組,編組完 成後應能提供完整的營運功能與服務。 2.5 列車外觀 2.5.1 列車之外形設計應考量節約能源及降低噪音。 2.5.2 每一節車輛均應於固定位置標示車輛編號。該編號除作為 車輛辨識之用外,亦可作為營運調度及維修管理之用。 2.6 車輛載重及安定性 2.6.1 車輛載重應考量不得超過軌道及橋樑等之承載能力。 2.6.2 車輛之設計應考量在設計風力下,於佈設超高之曲線路段 上停車時,仍不致有翻覆之虞。 2.7 列車運轉性能 2.7.1 列車運轉性能應能滿足營運計畫之需求。 2.7.2 列車運轉性能應包括集電、牽引及煞車等裝置之協調配合 情形。 2.7.3 列車最高營運速率安全運轉係以下列條件同時存在下檢核: 1. 平直軌道上。 2. 逆向風速至少達每小時 15 公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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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列車負載為 S3 狀況。 4. 車輪在全新至可容許磨損範圍內之任一情況。 5. 各車上輔助設備均為最大負荷。 6. 電車線電壓為容許電壓之下限値。 2.7.4 列車所提供之加速性能,應能保持列車以最高營運速率運 轉,但加速度之變化應不致造成車上乘客的不適。 2.7.5 列車所提供之減速性能,應能保持列車在下列條件同時存 在下,於最高營運速率範圍內安全運轉: 1. 在路線最陡下坡坡度之路段上。 2. 列車負載為 S4 狀況。 3. 配合營運需求及號誌系統之功能,所採取之必要煞 車。 2.8 無障礙設施 列車應於固定車廂設置無障礙設施以方便行動不便者搭乘,設置 無障礙設施之車廂應符合: 1. 該車廂位置應鄰近車站月台上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升降設備。 2. 該車廂內外應有提供無障礙設施之標示。 3. 該車廂鄰近無障礙設施之車門應具備適當寬度供輪椅進出。 4. 該車廂內應提供足夠空間,供輪椅進出及迴轉。 5. 該輪椅專用空間應有固定輪椅之設施。 6. 該車廂內應設置供輪椅進出及迴轉之無障礙廁所。 7. 該車廂應提供至少 2 席電動輪椅及 2 席折疊輪椅可使用之 空間及相關設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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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哺(集)乳室 2.9.1 應於列車內設置哺(集)乳室,供有哺(集)乳需求者使用。哺 (集)乳室內部設施應採人性化設計,並考量隱私及安全需 求。 2.9.2 哺(集)乳室外應有標示。 2.9.3 哺(集)乳室應有緊急通報裝置,該通報應能傳達至列車長 室及哺(集)乳室外側。 2.10 列車乘坐品質 2.10.1 噪音 列車車廂之設計,應使車輛所產生之噪音不致造成乘客不 舒適的感覺。 車廂內最大噪音由採購機構考量乘客舒適度訂定之。 2.10.2 振動 列車車廂之設計,應使車輛所產生之振動不致造成乘客不 舒適的感覺。 車廂內最大振動量由採購機構考量乘客舒適度訂定之。 2.10.3 氣密性 列車車廂應具氣密性設計,當兩列車以其最大容許速率於 路線上任一隧道內會車時,不應造成乘客不舒適的感覺。 列車車廂之所有進排氣口,均應有壓力差調整之考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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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環境品質 2.11.1 噪音 車輛所產生之噪音應儘可能降低,使系統營運時產生之環 境噪音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之規定。 2.11.2 微氣壓波 當列車以其最大容許速率進出路線上任一隧道時,應儘量 降低對附近環境所造成之氣壓變動、噪音、振動等衝擊。 2.11.3 車廂內電磁波 列車車廂內之時變磁場量測值應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之規定。 2.12 系統保證 2.12.1 車輛之可靠度、可用度、人因工程、可維修性及安全性之 需求應有系統保證目標。但系統保證需求項目可依實際需 要增減之。 2.13 安全 2.13.1 車輛應具有車上人員逃生之規劃設計。 2.13.2 車輛應具有防火規劃設計。 2.13.3 車輛應備有火災發生時之救災設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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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 有關安全之警示及標示,應為中英文並列。 2.13.5 有關安全相關之需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以 S4 負載狀 況考量之。 2.14 品質 2.14.1 車輛提供之功能與品質,應考量台灣地區特殊環境及人因 工程需求。 2.14.2 車輛設計、製造過程,應擬定品質保證計畫並據以執行。 2.15 介面 2.15.1 車輛與供電、號誌、通信、軌道及場站設施等系統之介面 分界應明確定義且有效整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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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8年5月16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