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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八、九章車站與軌道結構;原PDF第23–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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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鐵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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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車站 8.1 一般規定 8.1.1 車站設計應以旅客之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 8.1.2 車站之設計,應考量所在地區之都市規劃,選擇合理之建築設計。 8.1.3 車站規劃與空間設計應力求單純、開放及動線簡捷流暢。動線應考量月台 與出入口間、車站與都市空間之轉接,高鐵車站若與其他交通系統有連通 時,應有足夠之轉乘資訊。 車站月台之配置應以減少旅客需做選擇判斷之必要性為原則。應讓旅客清 楚、直接見到與穿堂相銜接之垂直動線設施。月台之配置應盡量縮短上車 旅客之步行距離。利用明確之標誌引導上車旅客至依票務系統所指定之車 廂號碼與車門位置上車。 8.1.4 月台邊緣至任何連續障礙物之淨距不得小於 2.5 公尺,若障礙物與月台邊緣 平行之長度不超過 1 公尺者,則淨距可降低為 2 公尺,此淨距係指障礙物 與月台邊緣之垂直淨距離,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連 續障礙物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3 公尺,此淨距係指障礙物與月台邊緣間之平 行之淨距離。垂直動線設施如電梯、電扶梯與樓梯之設置應將車門之位置 納入考量,以減少垂直動線設施排隊/緩衝空間與上下車旅客之動線衝突。 8.1.5 月台之高度應使列車車廂地板能與月台面等高為原則,以方便旅客進出, 且列車門與月台邊緣水平間隙應維持 80 公厘以下。 8.1.6 地面及高架月台應設置延伸至整個月台公共區長度之擋風、蔽雨、遮陽設 施,其長度不得小於最大列車長度,其寬度必需涵蓋車輛車門,但不需侵 入供電系統設施之空間。 8.1.7 月台應有 1﹪橫向洩水坡度。月台之舖面材料應具止滑性,以確保旅客安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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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月台上服務設備、設施之裝設與位置應與月台運作相配合並避免侵入月台 之主要動線空間。 8.1.9 月台邊緣應設置可提醒乘客注意之設施,月台邊緣下方並應留設安全避難 空間。 8.1.10 車站機電設計應滿足營運、維修、安全之機能需求,並考量人員使用之便 利性,且須有清楚之標示。 8.1.11 車站機電監控系統須能結合車站內之機電設備且能達到即時性、全面性之 要求。 8.1.12 所有配電設備須預留原設計總量的 25﹪容量以供將來擴充及修改之用。 8.1.13 公共電話之設置應遠離月台邊緣及避開旅客動線。 8.2 車站布置 8.2.1 穿堂設計標準 (1) 月台與車站出入口間之轉換空間,必須要有清楚明亮之穿堂設計,使旅 客在此空間易於辨識方向、位置及相關資訊,並方便使用各種服務設施。 (2) 穿堂之服務設施至少應包括旅客服務中心、售票窗口、自動售票機、驗 票閘門、公共電話、無線網路、公共廁所、失物招領及必要之垂直動線 設施如電梯、電扶梯、樓梯等。 (3) 穿堂必須設有足夠旅客排隊及等候之空間,以及必要之座椅。 (4) 穿堂之資訊設施至少應包括列車到離站、轉乘、旅客導引及氣象等旅客 資訊系統。 (5) 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各種商業服務設施,需不能妨害穿堂功能。 8.2.2 車站出入口設計標準 (1) 車站應至少設置兩處出入口,並能方便連通轉乘設施。車站出入口須配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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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週邊都市發展,設置必要之轉換空間。 (2) 車站出入口位置應易於辨識並設有清楚之標誌以引導旅客進出高鐵車 站。 (3) 直通戶外之出入口,應依當地氣候設計適當的擋風、蔽雨、遮陽措施。 (4) 出入口內外至少應有 3 公尺淨深之平坦地坪。 8.3 旅客服務設施 8.3.1 電扶梯 月台、車站大廳及出入口等主要公共設施樓層間至少應設置一部電扶梯。 8.3.2 電梯 (1) 車站應設置可內外通視之電梯供行動不便及有特殊需求之旅客使用,並 有足夠之迴轉空間。 (2) 月台層電梯之設置地點應配合行動不便旅客座位專用車廂之位置規 劃,且方便到達旅客大廳。 8.3.3 電動步道 轉乘水平移動距離超過 300 公尺時,應考量設置電動步道。 8.3.4 旅客資訊系統 8.3.4.1 旅客資訊系統作為旅客與鐵路機構之介面,資訊傳遞分為單向或互動兩 類,其設施須能為旅客提供即時且簡明易懂之資訊(含中、英文),並設置 於車站內及列車上使旅客便於獲得資訊之位置。 8.3.4.2 旅客資訊系統至少需提供到站、離站及轉乘之資訊。 8.3.4.3 旅客資訊系統於必要時得經被授權人員手動輸入緊急資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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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無障礙設施 (1) 車站主要出入口及月台區應設置可與站務人員通話之對講機,並應符合 無障礙設施設置要求。 (2) 車站月台邊緣除設置月台警示燈外,宜設置聲響警示裝置。 8.3.6 票務系統及設施 8.3.6.1 售票系統必須以旅客方便購票、換票及退票,並方便付款為原則。售票地 點除站內外,應提供站外售票通路。 8.3.6.2 票務設施包含人工售票、自動售票及驗補票三部分,以能縮短票務處理時 間為原則。 8.4 轉乘、臨停與停車設施 (1) 高鐵車站必須設有與公車、計程車等大眾運輸銜接之轉乘設施。 (2) 高鐵車站如與其他鐵路系統、捷運系統或港口、航站銜接之車站應盡量 採用直接連通方式轉乘。 (3) 高鐵車站必須設有小汽車(含機(慢)車)之專用臨時停靠區。 (4) 高鐵車站應有停車設施以供小汽車及機(慢)車停車。 8.5 其他運具 其他運具如貨車、維修車、運鈔車與垃圾車等之進出路徑與停靠區域皆應依 其特殊需求性設計,並應與供旅客使用之公共區域分開。 8.6 車站環控 (1) 車站內部旅客使用之公共空間及地下車站之月台應設置空調系統。 (2) 車站及月台通風應採自然通風為原則,通風量不足之處所應設置機械送/ 排風設備。 (3) 空調機房、變電機房及污水處理機房應採用完全外氣式通風法。 (4) 車站內所有商業空間之空調和通風系統應與車站空調系統與通風系統分 開獨立設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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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避雷及接地 (1) 車站應設置由接地導體及多根接地棒所組成之共同接地系統。 (2) 車站與月台之電氣設備及其他有感電危險之金屬物應予以接地。 (3) 車站應設置獨立的避雷(突波)保護裝置,避雷接地系統須與其它接地及弱 電系統保持適當間距。 (4) 車站建築結構接地須與共同接地系統相連。 8.8 閉路電視系統 8.8.1 車站須裝設閉路電視系統,以維護旅客之安全。其中重要區域應具有主動 偵測、即時告警等功能。 8.8.2 閉路電視系統之紀錄應可保存一段適當之時間。 8.9 給排水系統 8.9.1 車站之給水、排水系統設置應包括火警及消防之需求。 8.9.2 給水系統之設計應依據各設備每日需水量預估值設置。 8.9.3 衛生污水管系統與廢水管系統須分開獨立配置,共同排至污水收集槽。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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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軌道結構 9.1 一般規定 9.1.1 軌道結構係指鋼軌頂面以下至土建支承結構面上方之設施,其組成包括鋼 軌系統、扣件系統及道床系統。 (1) 鋼軌系統包括鋼軌、特殊軌道區(道岔及菱形岔心、鋼軌接頭等)、護軌 等。 (2) 扣件系統包括扣夾、墊鈑、鋼軌墊片、錨定組件、基鈑等。 (3) 道床系統(道碴道床及無道碴道床)包括軌枕、道碴、混凝土道版、彈 塑性填充層、混凝土連續道床等。 9.1.2 軌道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耐久性、耐候性、適量彈性、排水功能,且 有可靠的穩定性和高平順性,並符合電氣傳導及絕緣之要求,以達成行車 安全、乘車舒適之目標。 9.1.3 軌道結構應依環境條件,考慮功能性、維修性及營運安全等,慎選軌道構 造型式。 9.1.4 軌道結構之興建除應考量施工可行性、養護方便性及安裝精準度外,並應 保留適當調整餘裕度。 9.1.5 路線結構變化處或鋼軌系統變化處之道床應配合系統特性、路段特性等因 素設計。 9.1.6 軌距 高速鐵路之軌道系統採用之軌距為 1435 公厘(亦稱標準軌距)。 9.2 鋼軌 9.2.1 所有鋼軌至少需使用每公尺 60 公斤重以上之鋼軌,鋼軌之斷面及特性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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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應符合所採用車輛系統等相關規範之規定。 9.2.2 正線應為長銲鋼軌,為確認鋼軌銲接品質,每一口銲接處,應進行超音波 檢測,不符標準者應切除重新銲接。 9.2.3 鋼軌安裝傾角 鋼軌應配合車輪踏面之傾向軌道中心設置 1:40 之鋼軌安裝傾角。 9.2.4 絕緣接頭 絕緣接頭除具有絕緣功能外,尚需保有不使長銲鋼軌中斷之平滑接續作用 及傳遞所有力量之作用。 9.2.5 伸縮接頭 軌道結構於設計時應檢核鋼軌軸力,並視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置伸縮接頭。 9.2.6 道岔 (1) 道岔號數及位置應配合路線設計。 (2) 尖軌及可動式岔心運作所需之推動力,應配合號誌轉轍器進行設計。 (3) 道岔安裝前須先進行預組裝。 9.3 扣件 鋼軌以扣件系統連結道床系統,扣件之設計應視鋼軌種類、系統特性(含機電 系統、環境因子等)、路段特性、土建結構物型式及橋軌互制分析結果作最佳 化考量。採用之扣件系統需易於拆裝並維持足夠之扣壓力。 9.3.1 扣夾應有適當彈性及扣壓力,並具有足夠的強度及耐久性。無道碴道床軌 道之扣件系統並應具軌道幾何線形微調之功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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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高速鐵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