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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四至七章路線、路基、橋梁與隧道;原PDF第16–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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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鐵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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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路線工程 4.1 一般規定 全線路線線形除經主辦機關同意之特殊路段外,應符合最高設計速度之要求。 4.2 平面線形 4.2.1 曲線半徑 (1) 曲線半徑除特殊路段外,不得低於 6250 公尺。 (2) 車站月台除特殊情形外,應設置於直線段。 4.2.2 超高設計 高速鐵路之曲線段應以軌道中心線為基準,設計內外軌之高程。 4.2.3 介曲線 直線與圓曲線或二個圓曲線之間,應設置介曲線。但道岔附帶曲線、超高 較小之圓曲線及其他不易設置介曲線處,可採限制運轉速度、防止出軌設 施、或其他安全之措施時,不在此限。 4.2.4 軌道中心距離 高速鐵路正線除特殊路段外,軌道中心距離不得低於 4.5 公尺。 4.3 縱面線形 4.3.1 縱面坡度 高速鐵路正線之縱面坡度除特殊路段外,不得高於 25‰。 4.3.2 豎曲線 (1) 路線在縱坡度變化之變坡點,應考慮車輛設計速度對運行安全有關之因 素,設置豎曲線。 (2) 豎曲線與介曲線及平面曲線應盡量避免重疊設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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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路基工程 5.1 一般規定 (1) 本章適用於高速鐵路承載軌道結構之路基結構,路基結構係位於軌道結 構下方,承載並均勻傳遞軌道結構載重至土建結構。 (2) 路基結構應考量施工、營運、維修及當地自然環境因素等之各項載重及 作用力下進行設計,須具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和耐久性,確保列車高 速、安全、平穩運行。 5.2 路基 5.2.1 路基形狀 (1) 路基形狀主要考量路基穩定需求,應秉持安全合理經濟之原則進行設 計。 (2) 路基寬度除需符合單線、複線寬度要求外,應能滿足養護維修及人行安 全問題。在降雨量大的區域,需加寬路基寬度,確保邊坡發生淺層滑動 時,仍不會影響列車安全運行。路基厚度應達到抵抗列車動荷重及路基 自重的需求,不致引起承載強度不足,造成結構體變形。 (3) 高速鐵路沿線應考量車輛、風壓及維修安全步道所需之空間。 5.2.2 路基材料 路基材質和強度應能承受列車荷載的長期作用,對構造材料、材料級配、 夯實度等應滿足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5.3 路堤與路塹 5.3.1 路堤 (1) 高速鐵路正線沿線除特殊路段外,不宜採用路堤。 (2) 路堤應考量地基之沉陷量、土壤液化潛能、承載力、塑性流破壞與其他 可能造成邊坡破壞之穩定分析。 (3) 與橋梁、隧道等結構物交界處完工後沉陷差及不均勻沉陷造成的折角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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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容許標準內。 (4) 淹水頻繁及排水不良的低窪地區,應以透水性佳之級配材料填築,並採 取適當之排水疏導措施。 (5) 路堤段應設置沉陷監測設備,以提供營運階段能持續監測路堤段之沉 陷。 5.3.2 路塹 路塹之穩定分析應考量地基之土壤液化潛能、承載力與其他可能造成邊坡 破壞之問題;路塹邊坡應根據地層的工程地質、水文、氣候條件、防排水 措施及施工方法等因素通過力學分析綜合確定。 5.3.3 差異沉陷 路堤、路塹、橋梁與隧道等不同結構間之介面,應考量差異沉陷與勁度急 遽變化之影響,使差異沉陷最小化。 5.4 邊坡保護 邊坡應依地質、岩體結構、風化程度、氣候條件、邊坡高度、浸水及沖刷等 具體情況因地制宜採取適宜的保護方式。當邊坡適宜進行植生防護,應以植 生綠化為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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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橋梁工程 6.1 一般規定 (1) 本章適用於跨越河川之橋梁與高架結構。 (2) 橋梁結構之設計應符合「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及「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 範」之要求。 6.1.1 橋梁型式 橋梁型式及跨度應依地形、地質及地理條件,以及國土規劃、維修、景觀、 耐久、安全及經濟性等方面考量決定,並盡量與地景融合。 6.1.2 淨空 橋梁之淨空應能滿足機電系統與軌道系統之營運、維修及疏散等需求。 6.1.3 跨越河川規定 (1) 河川橋梁設計需符合現行河川管理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所頒之相關規 定辦理。 (2) 河川橋梁應考量河水沖擊與河床之侵蝕效應。 6.1.4 橋面設施 (1) 橋面兩側應設置維修空間與通道以及脫軌防護牆。 (2) 橋面兩側應有欄杆或胸牆。胸牆之設計應考量隔音牆之載重。 6.2 設計載重及載重組合 橋梁設計載重及載重組合應依「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及「鐵路橋梁耐震設計 規範」規定辦理,並應考量道路車輛及河川漂流物之撞擊力。 6.3 支承 支承應考慮維修及替換空間,以便於不影響正常營運下可進行維修及替換, 並應遵照「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及「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規定辦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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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伸縮縫 6.4.1 橋梁結構伸縮縫應能滿足橋梁縱向變形,並應配合軌道伸縮縫之設置,以 防止軌道應力超過限制值。 6.4.2 橋梁結構伸縮縫之設置應考慮其維修及替換。 6.4.3 橋梁結構伸縮縫於設計地震力作用下不得損壞。 6.5 基礎設計 基礎設計應考量承載力、沉陷、土壤液化或其他額外載重等,覆土厚度應預 留地下管線或共同管溝需求空間,並應遵照《鐵路橋梁設計規範》、《鐵路橋 梁耐震設計規範》及相關規範規定辦理。 6.6 橋梁檢測 橋梁於設計時應設置檢測需求所需之錨定設施及預留長時材料老化試驗所需 之試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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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隧道工程 7.1 一般規定 7.1.1 年限要求 隧道結構應具有足夠的耐久性,主體結構應滿足 100 年使用年限的要求設 計,任何使用年限小於 100 年之構件,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以便於在 不影響營運下進行維修更換作業。 7.1.2 環境調查 為配合不同施工設計進程,應瞭解施工影響範圍內之地形、地質、水文條 件以及各種可能影響隧道工程之地質條件與工程特性。 7.2 隧道設計 7.2.1 設計考量 隧道設計應考量地盤條件、地下水狀況與安全要求等因素。 7.2.2 洞口位置及形狀 隧道洞口位置及形狀之設計應考量地形、地質、排水、地震、列車空氣動 力效應、緊急逃生與救援及對環境影響等因素。 7.2.3 防水 隧道應盡量採用全斷面防水設計。 7.3 隧道通風 (1) 隧道以自然通風為原則,但仍應視需要設置必要之機械通風設備。 (2) 隧道緊急出口應設置必要之防災通風設施,防災通風設施應在火災情況 下能控制煙霧擴散方向。 (3) 隧道通風之設計應考量路線淨空、維修作業、防災救援、避難逃生等因 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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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隧道內避難處所應設置必要之通風設施。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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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高速鐵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