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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十至十三章號誌、通信、供電與行控中心;原PDF第30–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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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號誌系統 10.1 一般要求 10.1.1 號誌系統應在行車安全基礎上符合營運需求,其主要裝置至少應包含列車 自動控制裝置、列車偵測裝置、轉轍裝置、聯鎖裝置、行車控制裝置、軌 道防護裝置、號誌顯示裝置及號誌系統電源裝置等。 10.1.2 為確保行車安全,號誌系統須具可靠性高、失效自趨安全,並應能結合全 線相關設施以達成下列功能: (1) 依照指令控制列車運轉。 (2) 提供(車載、道旁)號誌與有關轉轍器及其他設備間,相互聯鎖之功能。 (3) 連續偵測列車位置。 10.2 列車保護裝置 為確保列車安全,應具有保護列車避免超速、冒進、追撞之裝置,列車保護 裝置得與行車控制系統合併或獨立設置。 10.3 行車控制裝置 10.3.1 行車控制裝置之中央控制裝置安裝於行控中心,並於各站設置就地控制裝 置,以利緊急情況及維修作業時使用。 10.3.2 行車控制裝置應確保列車於正線上能可靠運作,以協助行控中心監控列車 運轉。 10.3.3 行車控制裝置關鍵設備應多重化(Redundancy)配置,行控中心及車站網路 應採用雙重網路(DUAL LAN)結構。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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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號誌系統電源裝置 號誌系統電源裝置應提供具有自動切換功能之備用供電裝置及不斷電裝 置,以確保穩定及可靠的電源供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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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通信系統 11.1 一般要求 11.1.1 通信系統應能提供高速鐵路及其附屬設施(含車站、維修基地及變電站等) 為營運、維修、管理所需各種通信之要求,其中至少包含資料傳輸系統、 直線電話系統、無線通訊系統、公共廣播系統等。 11.1.2 通信系統為專用電信系統,該系統應能確保資訊傳輸之可靠性及安全需 求。 11.1.3 主要通信傳輸之通路應採環狀架構設計,當任一通路故障時,系統仍能正 常運作。 11.1.4 通信傳輸設備之設計,應能使任一單點傳輸設備故障時,仍能維持傳輸系 統之其他部分正常運作。 11.1.5 通信系統應考量未來之擴充性,避免在未來延伸車站時對整個通信系統做 重大修改,並符合可靠性、可用性及可維修性的要求。 11.2 資料傳輸系統 高鐵系統之通信傳輸主幹線,宜以光纖電纜連接控制中心、各場站及必要之 道旁機房設施,並須具有多重化或備援路由之設計。 11.3 直線電話系統 直線電話系統應全程自動錄音,專供運轉、監督、緊急救護、管理及防災所 使用,並使控制中心能與工作人員直接使用電話連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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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無線通訊系統 11.4.1 無線通訊系統所使用之頻率、功率大小、發射方式、電台識別及涵蓋地區 等須依相關法令辦理。 11.4.2 無線通訊系統於高鐵路權範圍內應具良好之涵蓋率。 11.4.3 無線通訊系統供行車調度、電力控制、環境控制、基地調度、路線維修及 緊急狀況處理時,應全程自動錄音。 11.4.4 無線通訊系統應提供充份之通訊頻道,以維持車輛高速移動及會車時與行 控中心間之通訊品質及可靠性。 11.5 公共廣播系統 公共廣播系統應能對各廣播區域之旅客及公眾提供語音清晰之廣播服務,同 一時間僅能播放一種聲音,火警廣播有最高優先權。 11.6 子母鐘系統 子母鐘系統應能提供高鐵全系統標準時刻及標準時間脈衝,使高鐵全線各場 站設施及行車相關設備系統之時間均能同步。 11.7 通信系統電源供應 11.7.1 供應通信系統之電源,除應具備不斷電系統外,並應具有適當之備援路 由,以確保通信系統之電源供應。 11.7.2 通信系統之不斷電系統設備,應採用多重化或備援設計及配置,並具備故 障告警功能,以確保通信系統擁有高可靠度之電源供應。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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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供電系統 12.1 一般要求 供電糸統包括牽引電力及設施電力。 12.1.1 牽引電力 牽引電力為列車運轉所需之電力,其設備至少應包括電車線系統、變電站 及電力控制系統。 12.1.2 設施電力 除列車所需之牽引電力外,其他設施所需之電力為設施電力。 設施電力包括道旁機電系統、場站水電環控系統等所需電力。 設施電力中需維持不中斷者,如號誌系統及通訊系統等所需之電力,應有 備份電力或備援電力。 設施電力中屬維生系統者,應設有緊急電力,如消防設備及電梯等所需之 電力。 12.1.3 相對地面具高壓之供電設施,裝設位置距離人員可經過之處應有適當安全 距離。因特殊原因而不能達到此一要求時,則須裝設適當的屏蔽及警告標 示。 12.1.4 高鐵列車、車站與隧道內適當位置應備有電車線接地裝置,以應緊急需求。 12.1.5 供電系統之設計應考量整體干擾防護設計,對車站、隧道、高架橋等路段 及變電站,應規劃整體之接地、連接及回流系統。 12.2 牽引電力變電站 12.2.1 牽引電力變電站的設計須考量以下需求: (1) 每個變電站的主變壓器容量須足夠供給該區段上、下行列車之行車電 力,且須以多重化(Redundancy)及備援方式設計,當供電任一迴路失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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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時,另一迴路能繼續正常供電。 (2) 在相鄰兩牽引電力變電站供電的分相處應設置電車線換相區間,並設 置斷路器或隔離開關以利切換。 (3) 於任一變電站因故無法供電時,應有鄰近變電站越區延伸饋電,以便 將對列車運轉的影響降至最低。 12.2.2 牽引電力供應系統應有雷擊保護設備、自耦變壓器故障自動隔離、線路故 障區段自動隔離、故障點自動測距等功能。 12.2.3 在兩牽引電力變電站間應設計有饋電區分站,在緊急狀況或維修需求等狀 況下,可透過操作饋電區分站,達到電力區段切換之功能。 12.2.4 牽引電力變電站之設置間距應考慮沿線地形及行車密度等因素,且應滿足 電車線最低容許壓降之需求。 12.2.5 機廠與基地牽引電力應與主線牽引電力隔離。 12.3 電車線系統 12.3.1 電車線系統之支撐結構、懸垂系統、電車線拉力裝置及電桿之設計,應能 使電車線平順且連續提供牽引電力至集電弓,盡量避免跳火情形發生。 12.3.2 月台上方不得裝設帶電之電車線設備。 12.3.3 因應營運及維修需求,在線路上適當地點應設電車線分段裝置,俾能在緊 急狀況或維修、搶修作業時,隔離故障區間,使正常區間的營運影響降至 最低。 12.3.4 正線電車線系統對軌道之坡度,實際設計及現場架設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 原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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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電車線系統應有雷擊保護。 12.4 電力控制系統 12.4.1 電力控制系統設計應使電力控制員至少於下列情況下,能操控所需斷路器 及開關: (1) 緊急隔離; (2) 既定工程計畫之作業; (3) 設備或電車線系統發生故障時,能重新安排供電作業; (4) 緊急轉供電力。 12.4.2 電力控制系統之基本功能應能接收外界指令,平順地控制牽引動力之啟動 與關閉。電力控制系統應同時具有監視及紀錄電力系統開關狀態、路線供 電狀況、電力值及電車線系統溫度等功能,並可預設控制程序進行電力控 制。 12.4.3 電力控制設備主站應配置不斷電系統。 12.4.4 電力控制系統相關設備必須互相連鎖。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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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行車控制中心 13.1 一般要求 13.1.1 高速鐵路應設置行車控制中心,監督及控制正線列車運轉,以確保行車安 全及準點運轉。 13.1.2 行車控制中心應能監控下列各子系統: (1) 號誌系統 (2) 通信系統 (3) 電力系統 (4) 行車控制系統 (5) 閉路電視系統 (6) 列車資訊系統 (7) 設備監控系統 行車控制中心並應具有獨立之影音紀錄功能。 13.1.3 各車站應裝設就地控制設備,以利緊急情況及維修作業時使用。 13.1.4 行車控制中心應設置緊急發電機,在失去正常電源供應的情況下,仍可由 緊急發電機供電,維持運轉。其中監控設備應設有不斷電系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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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範 解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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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高速鐵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