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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五章施工測量;原PDF第29–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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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測量技術規範|原檔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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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工測量 5.1 一般規定 工程施工測量項目原則包括: 1. 施工控制測量及檢測。 2. 現地收方測量。 3. 施工放樣及檢測。 4. 站場(廠)放樣及檢測。 5. 橋梁放樣及檢測。 6. 隧道放樣及檢測。 7. 路工放樣及檢測。 8. 變位測量。 9. 竣工測量。 10. 其他施工測量工作。 5.2 施工控制測量及檢測 工程施工階段應先進行控制點檢測,並得依工程需要,進行加密施工控制點之布 設及其檢(增、補)測作業,相關控制點應辦理定期維護,原則如下: 1. 控制點須經檢測無誤後方得使用,如已知控制點密度不足時,依鐵路特性及實 際需要實施加密控制測量。 2. 施工控制點(含加密控制點)之實施程序及精度規範應符合本規範第 2.1 至 2.3 之規定。 3. 加密控制點主要係沿用主控制點之坐標系統,據以檢測及平差計算。 4. 加密控制測量可採用導線(網)測量或衛星定位測量。 5. 控制點定期維護辦理週期及作業標準,得由鐵路機關(構)或工程主辦單位依 工程特性訂定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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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現地收方測量 5.3.1 原則 現地收方測量之辦理原則如下: 1. 應採用施工控制點(含加密控制點)為基準,依實際工區需要採用等高線法或 斷面法辦理收方測量。 2. 等高線法收方之比例尺應不小於五百分之一,收樣間距以圖上距離約二公分讀 定一點為原則,遇地形起伏不規則或陡峭地區約一公分讀定一點、地形平坦時 可放寬為約四公分讀定一點。 3. 斷面法收方施測前應依原地表收方之地形斷面先行計算出坡頂、坡趾點,施測 時應測出開挖邊坡線或填方邊坡線,據以進行挖填作業。 4. 斷面收方之品質要求由鐵路機關(構)或工程主辦單位依鐵路特性及實際需要 訂定之。 5.3.2 其他注意事項 為確定開挖、填土或其他與地面高程有關之土方數量,應於完成工程範圍之清除 掘除後,在工程主辦單位監督下作完整之測量。 5.4 施工放樣及檢測 5.4.1 原則 施工放樣及檢測之辦理原則如下: 1. 放樣應以構造物、建築物之設計圖說為準。如以數值法實施放樣時,應先行轉 換設計圖說所標示之數據,做為所需之點位值,並送工程主辦單位核備後,始 可進行下一階段作業。 2. 放樣距離以不大於後視距離為原則。 3. 應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聯測。若與上述放樣基 線或中心線之間發生任何偏差,應報請工程主辦單位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4. 站場(廠)、橋梁、隧道及路線放樣結果應報請工程主辦單位檢測合格後,方可進 行後續施工作業。 5. 坐標及高程之容許誤差,由鐵路機關(構)或工程主辦單位依鐵路特性及實際 需要規範訂定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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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其他注意事項 1. 若設計圖說未明確標示排水工程之路徑及高程,其中心線位置及高程,應於開 工前在工地與工程主辦單位商定。 2. 放樣工作進行前,應校核所有圖說之尺寸及里程,對任何不符之處,應立即通 知工程主辦單位檢核確認。 3. 擋土牆放樣時,應預留壁體施築及開挖過程所可能產生之最大側向位移量,以 避免侵入主體結構之淨空。 5.5 站場(廠)放樣及檢測 站場(廠)施工放樣及檢測項目原則包括: 1. 用地範圍線。 2. 站場(廠)施工控制樁之平面坐標及高程。 3. 路線中心平面坐標及高程。 4. 各項建物位置測量。 5. 相關鐵路之各項設施。 5.6 橋梁放樣及檢測 鐵路橋梁施工放樣及檢測項目原則包括: 1. 橋墩基座中心平面坐標及高程。 2. 橋柱中心平面坐標及高程。 3. 梁底版平面坐標及高程。 4. 梁頂版中心、梁翼邊緣平面坐標及高程。 5. 橋面版路線中心平面坐標及高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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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隧道放樣及檢測 5.7.1 原則 隧道施工放樣及檢測,須以隧道外施工控制點,引測至隧道內設置加密控制點, 以辦理後續施工測量。隧道放樣及檢測項目原則包括: 1. 進隧道後增設施工控制點之定期檢測。 2. 掘進時隧道中心線(或控制線)放樣及檢測。 3. 貫通後控制點閉合檢測。 4. 襯砌、環片完成後之斷面檢測。 5.7.2 其他注意事項 1. 山岳隧道工程之測量工作,包括設定隧道外控制點,由控制點至洞口入隧道內 設置控制點,及隧道內設定中心線與坑道開挖之測量等。所使用之控制點每月 至少檢測一次,並視需要適時變動修正。 2. 隨隧道開挖之前進,應將隧道中心線向隧道內延伸且設置準確測點,再以該測 點作基準進行隧道內有關之施工測量。 3. 測點間之距離:直線上應視隧道長短,曲線上應視曲線半徑及導坑斷面等大小, 而定其適當間距。 4. 隧道開挖:若採用先挖掘豎坑、斜坑及橫坑等工作坑道時,在坑道外附近,必 須先設立精確之基準控制點。 5. 由工作坑道,引入中心線及高程至所開挖主體隧道之測量時,必須根據工作坑 道長度、方向、傾斜等之計算數值與主體隧道間之各種精確關係值。 5.8 路工放樣及檢測 路工放樣及檢測項目原則包括: 1. 用地範圍線。 2. 路線中心平面坐標及高程。 5.9 變位測量 施工期間涉及作業安全有關之變位測量原則與項目,相關規定如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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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一般規定 鐵路機關(構)於施工階段,應依鐵路特性及實際需要,進行鐵路設施及結構物 之變位測量。 5.9.2 變位測量原則 1. 變位測量作業內容原則包括: (1) 儀器精度、測量誤差ヽ測量項目及測量點位配置。 (2) 測量方法。 (3) 其他必要事項。 2. 變位測量於測量點位布設完成後,應建立測量初始值。 5.9.3 變位測量項目 1. 橋梁結構變位測量項目原則包括: (1) 沉陷變位。 (2) 傾斜變位。 (3) 水平橫向變位。 (4) 水平縱向變位。 (5) 撓度變位。 (6) 其他必要測量項目。 2. 隧道結構變位測量項目原則包括: (1) 沉陷變位。 (2) 縱向扭曲變位。 (3) 側向擠壓變位。 (4) 其他必要測量項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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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路工變位測量項目原則包括: (1) 路基沉陷測量。 (2) 擋土設施之沉陷及水平變位。 (3) 既有軌道變位測量。 (4) 其他必要測量項目。 4. 站場(廠)變位測量項目原則包括: (1) 基地沉陷測量。 (2) 站場(廠)建築物結構變位測量。 (3) 其他必要測量項目。 5.9.4 其他變位測量工作 鐵路機關(構)於施工期間辦理鐵路設施及結構物之變位測量,得依鐵路特性及 實際需要,參考本規範規定事項,擇必要項目辦理測量作業。 5.10 竣工測量 竣工測量之辦理原則如下: 1. 施工控制點:應先全面檢測工區內施工控制點,並據以辦理竣工測量作業。 2. 站場(廠):包含設計路線中心、建築結構位置、排水設施、電纜溝槽等結構之坐 標及高程。 3. 橋梁:包含設計路線中心及路幅邊緣、橋梁伸縮縫、排水設施、電纜溝槽等結 構之坐標及高程。 4. 隧道:須作隧道斷面收測,包含設計路線中心及隧道斷面上下及左右、排水設 施、電纜溝槽等結構之坐標及高程,並分析車輛靜態及動態包絡線。 5. 路工段:需在完成面上進行中心線放樣,以收測路線中心、路幅邊緣、邊坡位 置、排水設施、電纜溝槽等結構之坐標及高程。 5.11 其他施工測量工作 既有路線之大規模改線或改建工程,或其他與施工作業相關之測量項目及品質需 求,得另由鐵路機關(構)或設計單位依鐵路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規範訂定 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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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測量技術規範》,106年1月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