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本件為交通部部頒現行規範;實案仍須核對官方最新版本、核定設計、契約與營運機構要求。
參考說明 第一章總則與第二章設計通則;原PDF第13–15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版本狀態:本頁依交通部部頒規範網站於2026年8月31日列示的現行文件與官方附件整理;使用前仍須回查官方頁是否另有修正。
- 文件用途:鐵路設計、建設、鋪軌、車輛、檢查、維護及補強文件各有不同適用範圍;不得只憑文件名稱跨系統套用。
- 本文與解說:規範本文、規範解說、參考說明及修正對照資料分段保留;現行要求仍以修正後規範本文為準。
- 個案適用:實案須併同鐵路法令、核定計畫、契約、營運機構養護規定、主管機關審查及現場條件使用。
- 表圖與公式:表格、公式、圖說及附錄按官方原件保留;可搜尋文字用於定位,符號、單位與配置應對照原版面。
- 引用文件:原文引用的法令、CNS、國際標準及其他規範,應另行確認其現行有效版本。
- 數值與條件:設計參數、檢測門檻、養護標準及性能數值必須連同適用條件、例外及前後文閱讀。
- 授權與署名: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重製;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交通部認可或背書。
¶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13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一章 總則 1.1 為維護鐵路高架車站安全,依鐵路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訂本 規範。 本條文係依據鐵路法第十九條: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 通部訂定之。 1.2 本規範適用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鐵路高架車站相關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非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鐵路隧道及地下場 站得視其穿越地區都市化程度參酌辦理。 由區域計畫條例所擬訂之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鐵路高架車站,其均與商 圈、交通等樞紐緊密結合,且又為人口密集區域,倘若發生公安意外或 火災事故,其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勢必較非都市計畫區域之影響甚鉅, 特從嚴規範。 1.3 本規範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引用與本規範同 等以上之性能建築及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適用本規範確有 困難者,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者,不 在此限。 本條文係就本規範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鐵路、建築、防火及消防等相 關法規之規定。另外本規範不排除使用新方法、材料和設備,透過科學 驗證方式達到同等以上性能,並得到主管機關之認可。本規範所稱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建築與消防屬內政部;交通設施屬交通部;噪 音及廢棄物屬環保署;電力管線、自來水管線、瓦斯管線及油管屬經濟 部;核能外洩、輻射線屬原能會。 1
¶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1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二章 設計通則 2.1 本規範所稱之高架車站係指月台層及軌道段部份位於地面層 以上之鐵路場站。 2.2 本規範之適用範圍,以連結高架車站之月台、穿堂大廳及不可 切割之相關附屬空間為限。 本規範所列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及建築技術用語,分別適用「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之規定。 2.3 經檢具高架車站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審核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分或全部之規定。 參考 NFPA13 4.1.1 與 4.1.2 所述,高架車站之消防安全應藉由整合防火 設施、消防設備等各項軟硬體,並透過良好之訓練管理,以達到有效維 護乘客之生命安全。 消防安全之特性應整合設施設計、操作管理、硬體、程序和軟體為一體, 並能持續監視操作,有效減少危害發生及影響。例如:在設計緊急逃生 出口時,需仔細考慮乘客數量以作為緊急逃生計算之依據,參考 NFPA 13 附錄C之規定,在新的運輸系統中,需調查車站完工後,連續使用 兩年實際使用人數,以核對當初設計的準確性。在營運過程中,亦必須 預估旅客數量,以作為車站擴建或重大營運計劃改變的依據。在車站擴 建或做重大營運計劃後,需持續調查 5 年以核對當初設計的準確性。 2.4 高架車站應有乘客逃生避難之設計,以使乘客火災發生時,可 逃離災害現場至安全場所。 本規範宣誓訂定之目標係以保護人民安全,因此高架車站應有乘客逃生 避難之設計,以使乘客於火災發生時,可逃離事故現場至安全場所。 參考 NFPA 13 4.3.1~4.3.3 及 4.4 章節所述,有關本規範所達成之各項具 體目標如下: 1. 旅客安全:鐵路運輸系統之設計、建構及維護均應以維護人命安全 為目標。在火災發生時,能提供疏散、安置或防禦火災等目標。 2. 建築結構之安全防護:車站及其相附屬空間等結構應能維持避難、 安置及防禦火災等之所需時間之設計。 2
¶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1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3. 系統有效性:系統設施應是可信賴的,其性能應達到所設計操作之 標準,並能適時動作及持續監視操作,有效減少危害發生及影響。 2.5 高架車站之主要構造及其所使用之材料,應有耐火之設計。 2.6 由防火設施及消防設備所構成的防災設施,其系統性能應具穩 定性及可操作性,並能適時動作及持續操作,有效減少危害發 生及影響。 2.7 本規範防災設施之設計乃以單一起火源為基準。 單一火源之空間範圍應視高架車站之特性於設計時考量。 2.8 既存鐵路高架車站於擴建、改建、遷移及變更時,其消防安全 設備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之原 則辦理。 本條文係明定既存鐵路高架車站於擴建、改建、遷移及變更時,其消防 設備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之原則辦理, 其原則如下: 1.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 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2. 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 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3. 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4. 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於本規範實施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或興建完成之高架車站,其消防 安全設備得依當時之規定。但於擴建、改建、遷移、變更原有隔間或使 用功能之修繕或內部裝修時,依本規範達到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如滅火 器、警報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經交 通、消防主管機關評估有必要設置時,應依本規範辦理之。 3
上一節:規範本文 第五至八章警報、避難逃生、搶救與其他設備 | 下一節:參考說明 第三章高架車站防火及避難設施
來源:交通部《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101年12月21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