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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五至八章警報、避難逃生、搶救與其他設備;原PDF第9–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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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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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高架車站警報設備 5.1 高架車站之警報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5.1.1 除軌道區及月台外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 備及緊急廣播設備。 5.1.2 月台至少須設置手動報警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惟岸壁式月 台深度超過 5 公尺時,就超過部份應視其必要性裝設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 5.1.3 軌道區得不設警報設備。 5.2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5.2.1 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2 條、第 114 條至第 128 條之規定。 5.2.2 高架車站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鳴動方式,應使用全區鳴動之 方式,必要時得採指定樓層鳴動。 5.3 手動報警設備 5.3.1 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9 條至第 132 條之規定設置,且自火警分區內任一點至火警發信機之步行 距離在 50 公尺以下。 5.4 緊急廣播設備 5.4.1 裝設緊急廣播設備之高架車站,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 133 條至第 139 條之規定設置。 5.5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5.5.1 高架車站有瓦斯管線通過或使用瓦斯之空間,應依「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0 條至 145 條之規定設置瓦 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7
¶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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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架車站避難逃生設備 6.1 高架車站之避難逃生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6.1.1 除軌道區外均應設置標示設備。 6.1.2 除軌道區外其他區域均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6.1.3 月台側之軌道區應設緊急照明設備。 6.1.4 除軌道區及月台區外均應設置避難器具。 6.2 標示設備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至 第 156 條規定辦理。但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具閃滅及音聲引 導功能。 6.3 緊急照明設備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5 條至第 179 條規定辦理。 6.4 避難器具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至 第 174 條規定辦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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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高架車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7.1 高架車站應依鐵路車站建築空間之特性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 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及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之設置。 7.2 高架車站挑高空間排煙設備之設置,以流體力學模擬煙流為原 則。 7.3 高架車站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規 定免設排煙設備外,二樓以上開放式月台得免設排煙設備。 9
¶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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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 8.1 有關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之規定設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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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101年12月21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