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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四章滅火設備;原PDF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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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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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架車站滅火設備 4.1 高架車站之自動滅火設備應考慮高架車站之特性優先選用適 當及潔淨藥劑之滅火設備,惟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及移 動式滅火設備。 4.2 滅火器及消防栓設備 4.2.1 滅火器應符合審核認可基準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1. 高架車站樓地板面積每 200 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 1 單 位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2. 其他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 規定。 4.2.2 高架車站之消防栓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1. 月台層及車站大廳中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應 在 25 公尺以下,其消防栓之設置標準應依第一種消防栓 之規定設置,軌道區得不設置消防栓及消防栓箱。 2. 其他空間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規定。 4.2.3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 38 條規定。 4.2.4 室內消防栓箱應按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 規定設置。 4.3 自動滅火設備 4.3.1 高架車站之自動撒水設備應依下列不同用途空間設置之: 1. 除軌道區及月台外,未設自動滅火設備之車站商業用途 區、維修保養區、垃圾室、儲藏區、機房區通道、職員室 等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2. 收票閘門外之公共區與商店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月 台及穿堂公共區在月台(即收票閘門以內)得免設。 3. 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9 條規定或 設有潔淨藥劑、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 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5
¶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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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自動撒水設備之緊急電源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 38 條規定。 4.3.3 自動撒水之送水口,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9 條規定設置。 4.3.4 自動撒水設備之配管以明管設置為原則,但不得設置於軌道 區上方,且其吊架不得與電力配線共用。 4.3.5 乾粉滅火設備應按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 規定設置。 4.3.6 潔淨藥劑滅火設備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核認可。 4.3.7 防護區域內之通風換氣裝置,應在藥劑滅火設備啟動前停止 運轉,且設有自動關閉閘門。 4.3.8 藥劑儲存容器之設置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1. 不得設置於旅客活動區域內,且以設置於防護區域外為原 則。 2. 應置於溫度變化較少之適當場所。 3. 不得置於有日光曝曬或雨水淋濕之處所。 4. 藥劑儲存容器之設置場所應於明顯處給予標示。 4.3.9 藥劑儲存容器應標示其藥劑名稱、藥劑量及加壓程度,並具 有永久性標示。 4.3.10 潔淨藥劑排放後應依藥劑特性排放至適當地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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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101年12月21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