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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說明 第三章高架車站防火及避難設施;原PDF第16–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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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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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架車站之防火及避難設施 3.1 主要構造之防火時效 3.1.1 高架車站之月台層、穿堂大廳及不可切割之相關附屬設施應 為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至少應有 3 小時以上之防火 時效,防火時效性能應符合 CNS 12514 標準或具同等以上性 能。 高架車站防火及避難設施之適用範圍,除規範定義外,另注意下列狀 況: 1. 不同鐵路車站共構時,車站間應以無開口且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 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區劃分隔;或以緩衝區間接連結者,得視為 他棟建築物。 2. 高架車站與一般建築物聯合開發時,兩者應以無開口且具有 1 小 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區劃分隔;或依「建築技術規則」 第 181 條之規定,必須以「緩衝區」方式連接,得視為他棟建築 物。「緩衝區」內防火避難設施之性能要求,於「建築技術規則」 第 181 條內均有所規定。 不同鐵路運輸系統於空間共用時,應於設計階段強化其防火避難安全 性機制之檢討,並進行共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 高架車站主要構造之柱、樑及承重牆壁應具 3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3.1.2 高架車站採開放式月台時,其主要結構至少應有 1 小時以上 之防火時效,但其屋頂面板得以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建 造之。 3.2 防火區劃 3.2.1 高架車站除月台層及穿堂大廳外應以防火區劃區隔之,但其 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500 平方公 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 備及該處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 1 小時 以上阻熱性。前述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自動滅火設備之 有效範圍內,區劃面積得加倍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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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高架車站之月台層及穿堂大廳得視為同一防火區劃規劃之。 3.2.3 貫穿區劃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有與牆壁相同防火時 效之設計。 3.2.4 高架車站之月台層及穿堂大廳內設置之商店應自成獨立之 防火區劃,區劃之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其區劃開口應裝設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或撒水幕等防火設備。 3.2.5 一般設備機房、電氣配電室、車站控制室及其附屬機房應以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與該處之樓地板形成獨立之區劃 分隔,其開口應裝設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或 撒水幕等防火設備,防火設備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阻熱性及 遮煙性。 3.2.6 垃圾處理室應以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自成防火區劃,開口應 裝設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3.2.7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於貫穿部位任一側風 管內裝設具有與貫穿牆壁或樓板相同防火時效之防火閘門 或防火閘板。 牆壁或樓地板屬不同防火區劃時,應配合所在區域防火時效,於貫穿 部位任一側風管內裝設具有與貫穿牆壁或樓板相同防火時效之防火 閘門或防火閘板。 3.2.8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 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填塞合成之構造,應具有與貫穿 部位之牆壁或樓地板相同之防火時效。 牆壁或樓地板屬不同防火區劃時,應配合所在區域防火時效,貫穿防 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 與貫穿部位填塞合成之構造,應具有與貫穿部位之牆壁或樓地板相同 之防火時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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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內部裝修限制 3.3.1 車站牆面、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應以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 為限。 3.3.2 車站內部裝修上裝設之廣告物材料應以防焰材料為限。 3.3.3 內部裝修耐燃材料應符合 CNS 14705 標準或具同等以上性 能,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內政部「防焰性能 試驗基準」之規定。 3.4 出入口 3.4.1 一般居室出入口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 0.9 公尺。但出入口通 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樓梯間,其最小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 尺。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91 條第三款:每處出入口寬度, 不得小於 1.2 公尺,並應裝設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有關「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 篇第 91 條與 90-1 條所述,車站於避難層或地面層以上設有供公共使 用之空間,且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其開向屋外之出入口 總寬度不得小於避難層供公共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寬 36 公分之計算值。前述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尺。 有關「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數量及寬度」,參考「建 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91 條所述,車站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 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外,應於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 2 處以上不 同方向之出入口直接通向道路。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 口,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3.5 走廊通道 3.5.1 高架車站供公眾使用區域之走廊寬度不得小於 1.8 公尺,非 供公眾使用區域之走廊兩側有居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 1.6 公尺;其他走廊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有關走廊寬度之規定,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92 條訂 定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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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走廊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 4%,並不得設置台階。 有關走廊坡度之規定,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92 條訂 定之。 3.6 樓梯 3.6.1 高架車站各樓層均應設置兩座以上直通樓梯(包括坡道)。 3.6.2 高 架 車 站 各 樓 層 自 樓 面 居 室 任 一 點 至 直 通 樓 梯 之 步 行 距 離,不得超過 50 公尺。但開放式月台之步行距離不受此限。 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93 條規定,考慮車站使用可能 為複合使用並保留彈性,故以不得超過 50 公尺為限。 3.6.3 直通樓梯之寬度不得小於 1.4 公尺,其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以坡道代替直通樓梯者,其坡度不得超過 8%。 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33、39、90、91 條訂定之。 3.6.4 高架車站之高度在地面 15 公尺以上或樓層數為 3 層以上 者,至少應有 2 座以上之室內或戶外安全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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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101年12月21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