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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五章 旅客疏散及人員安全;原PDF第38–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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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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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乘客及營運人員安全 5.1 乘客安全措施 5.1.1 緊急疏散柵門 5.1.1.1 所有驗票閘門在緊急狀況發生時,均可由站務人員設定為開啟模式,以利 於人員之緊急疏散。 5.1.1.2 除驗票閘門外,應留設緊急疏散柵門,其最小淨寬為 1.1m,並由付費區朝 外開啟。 5.1.2 電扶梯及電梯 5.1.2.1 電扶梯應具以遙控或當場手控之方式停止運轉之功能,以供緊急疏散作為 樓梯使用之用。 5.1.2.2 電扶梯之緊急停止按鈕應清楚標示,以利發生意外時可立即停止運轉。 5.1.2.3 電梯須與火警信號連動控制。 5.1.3 緊急疏散梯 5.1.3.1 若按照車站旅運量設置之電扶梯及樓梯,無法滿足車站緊急疏散需求時, 應設置緊急疏散梯。緊急疏散梯應在可通達公共區之位置,且須提供明顯 之標示。 5.1.3.2 緊急疏散梯在正常營運狀況下不供乘客使用。 5.1.4 月台 5.1.4.1 月台邊緣與月台上長度超過 1.5m 以上之固定構造物間,應保持足夠之淨距。 月台尾端若非主要動線區域,其寬度得漸縮,惟其淨距不得小於 2.0m。無 法提供本項淨距及寬度需求時,應就實際進出站旅次個案評估辦理。 5.1.4.2 月台邊緣地坪應有耐磨止滑之處理。 5.1.4.3 月台門上應設置列車到站警示裝置,以警示乘客勿靠近月台門。 5.1.4.4 月台門開口處地坪與鄰近地坪應有區別。 5.1.4.5 臨近月台邊緣 1m 範圍內高度 2m 以下之設施、地坪及牆面須有絕緣設計。 5.1.4.6 月台兩端應設置由站務人員管制之月台端門。月台端門應設感應警報器。 由月台進入此區之通路須以活動式柵欄與車軌分隔。 5.1.4.7 月台邊緣下方應留設人員緊急避難空間。 5.1.4.8 月台上應佈設至少兩組緊急按鈕與緊急對講機。 5.1.4.9 夜間安心候車區應有緊急對講機。 22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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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軌道區 5.1.5.1 軌道區須設有乘客安全逃生之通路,該通路須與月台或安全疏散區維持暢 通。 5.1.5.2 必須提供緊急照明,以供乘客疏散之用,逃生通路上障礙物之緊急照明應 特別加強。 5.1.5.3 採第三軌供電時,導電軌須以絕緣護蓋保護,並設置警告標示。 5.1.5.4 隧道段除乘客逃生安全通路外,應配合設置隧道內通風及排煙系統。 5.1.5.5 隧道段之乘客逃生安全通路以通達至車站月台或逃生豎井佈設時,其逃生 距離不得超過 400m;若以通達連絡通道佈設時,則其逃生距離不得超過 200m,不同項目可合併計算,但採性能設計者得不受此限。 5.1.6 緊急電話及閉路電視 5.1.6.1 月台須設置可直接與站務室或行控中心連絡之緊急對講機。 5.1.6.2 捷運系統應設置緊急電話,連接消防機關、電力公司、民防指揮中心、警 察局、醫院等,連線方式依各單位要求,便於特殊緊急狀況之處理。 5.1.6.3 為維護乘客之安全,車站及列車內應設置適當之監視系統。其監視範圍至 少包括緊急聯絡通道、上下車處、電梯、電扶梯、驗票閘門、緊急逃生口 及夜間安心候車區,以供站務人員、列車駕駛員或行控中心觀看乘客動態。 5.1.6.4 於月台適當地點應設置監視設備,以供列車駕駛員或行控中心監視月台乘 客上下車情形。 5.2 救災通路 地下車站應設有非供疏散乘客使用之救災通路,以供救災人員進入車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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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99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