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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六章 災害防救設施;原PDF第40–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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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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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災害防救設施 6.1 一般要求 6.1.1 捷運系統應設有水災、火災、風災、雷擊、邊坡防護和地震等災害的防救災設 施。 6.1.2 捷運系統災害防救之設計應達預警及減災功能,設計標準得採同一時間內發生 一種災害考慮。 6.2 防洪要求 6.2.1 跨越主要河川的高架結構,應按 200 年重現期的洪水位標準進行設計。 6.2.2 隧道段有地下水或洪水瞬間大量侵入之虞處應設置防水設施,以阻隔外水漫延 至其它區域。 6.2.3 捷運設施之出入口及捷運結構體開口防洪設施高度至少應高於 200 年重現期之 洪水位加 1100mm 之淹水高程。 6.2.4 所有車站出入口之門檻及捷運設施地面開口,如有區域積水侵入之虞者,應設 有防水設施至少高出突出地面結構體,必須符合比相鄰地面人行道高程最少高 出 500mm。 6.2.5 當管線穿過外牆且其位置在設計洪水位下時,該銜接點須有防水封之裝置,防 水封在其位置上必須能抵抗周遭環境及壓力之破壞。 6.2.6 與車站連通之任何構造物,其連通處應具與捷運系統相同之防洪標準。 6.3 車站防火要求 6.3.1 車站各空間之辨識系統均應採用防焰材料。 6.3.2 車站的月台層、穿堂層、出入口、疏散通道、安全梯間等乘客集散及避難空間, 其天花板、牆面及地面的裝修材料,至少應採用耐燃一級材料。 6.3.3 防火區劃開口處之防火門窗,其性能應具有該防火區劃同等以上之防火時效。 6.3.4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管線、地溝、風管或電纜線槽等管道,與貫 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其性能應具有與貫穿防火區劃同等以上之防火時效,且將 管道周圍之空隙填塞密實。 6.3.5 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性能應具有與貫穿防火區劃 同等以上之防火時效。 24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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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消防安全設備 6.4.1 車站內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 關規定辦理。 6.4.2 地下變電所的設備間、車站通信及信號機房、控制中心的設備間和發電機房, 宜設氣體自動滅火裝置。 6.4.3 車站內佈設電纜線之防火性能,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 定辦理。 6.5 緊急通風 6.5.1 捷運系統地下車站及隧道內必須具備緊急機械通風系統。 6.6 避難方向指示與救援救護 6.6.1 捷運系統應設置緊急照明和通信廣播系統。 6.6.2 捷運系統宜設防災監視系統。 6.6.3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配合指示標誌設置。 6.6.4 避難方向指示標誌應標明疏散方向,其壁掛式標誌高度距樓地板面 1.0m 以下。 6.6.5 單線隧道及疏散通道每隔約 50m 應設置位置指示標示燈箱。每隔 100m 距離以 內,設置可與防災控制室聯絡之通訊設備。 6.7 防災警報與監控系統 6.7.1 捷運系統應設置災害警報與監控系統。 6.7.2 捷運系統應設火災自動警報設備,通風口應設外界煙霧入侵監測裝置。 6.7.3 火災自動警報設備中的信號裝置和聯動控制裝置,應採用自動和手動兩種方 式,自動警報設備應有緊急電源。 6.7.4 捷運系統主排水泵站和排雨水泵站,應設危險水位自動警報裝置。 6.8 避雷設備 6.8.1 地上結構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之規定提供避雷設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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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99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