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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四章 捷運系統界面要求;原PDF第37–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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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內索引:第37頁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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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捷運系統界面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捷運建設機構於規劃、設計、施工及測試等階段,應就營運目標及系統功能要 求辦理界面整合。 4.1.2 捷運系統施工時,應依各子系統施工時程、進場條件及路徑等需求,進行界面 管理。 4.1.3 捷運系統如有其他建物共構時,應考慮結構系統互制之影響。 4.1.4 捷運系統如有其他建物或設施連通時,其相鄰界面之防火與防洪標準,應符合 捷運設施要求。 4.1.5 捷運系統之規劃、設計與施工,應將未來捷運銜接之相關界面納入考量。 4.2 測試與工程完竣 4.2.1 履勘前之工程完竣 捷運系統路網之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係指該工程至少應完成系統整合測試及 試運轉。 4.2.2 整合測試及試運轉 4.2.2.1 捷運系統可分階段進行整合測試,各階段之整合測試應於相關子系統靜態 及動態測試後進行。 4.2.2.2 整合測試應包含各子系統與其關聯子系統界面整合。 4.2.2.3 試運轉應於各階段整合測試完成後進行。 4.2.2.4 試運轉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營運規章及列車運行計畫進行測試,其結果應 符合營運規章及列車運行計畫所要求之功能。 4.2.2.5 試運轉至少應包含正常及異常情形下之運轉和緊急狀況處理。 4.2.2.6 捷運系統進行整合測試及試運轉時,應請營運操作人員參與。 4.2.3 各項測試前置作業之界面協調應包括所有土建、水環、軌道、機電、營運及涉 及所有相關測試作業之界面。 4.3 履勘階段界面 4.3.1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履勘前捷運系統建設及營運機構應會勘確認土木建築及機 電系統已完竣且行車安全無虞,營運人員及整合模擬演練、營運規章及列車運 行計畫、緊急逃生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及有關安全標示等均已完成,票務系統 運作正常及完成相關轉乘規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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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99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